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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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决定的适用范围和范文

公文中决定的适用范围和范文

公文中决定的适用范围和范文决定是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政公务做出安排而制定的一种指挥性公文,属于下行文种。

那么对于决定该怎么用,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就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啦!决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公文中决定的经典范文一:_省_市_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_x)_刑初字第117号罪犯邹_,男,_x年5月26日出生于_省_县,汉族,初中文化,住_县。

_x1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_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_x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_x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_x年9月10日作出(_x)_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_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在本案审理期间,邹_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_大学华西医院的门诊部病情证明书和出院病情证明书各1份,本院委托_市人民医院对邹_的病情进行诊断。

_市人民医院于_x年9月1日作出邹_长期患乙肝病史,乙肝病毒DNA定量3.96E+05(高病毒复制),经肝功能检查明显异常,增强CT提示肝硬化并有肝腹水,符合肝硬化(失代偿期)改变。

邹_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中的肝硬化失代偿期,本院于_x年9月6日征求了_市_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_市_区人民检察院于_x年9月7日进行回复,对本院拟对邹_暂予监外执行不持异议。

为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邹_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员李_x_x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方_公文中决定的经典范文二:当事人:__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药业”),住所:浙江省临安市,法定代表人贺顺明。

_,男,__年x月出生,时任_药业董事长,住址:_省邵东县。

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模板

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模板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副 本)
×公( )暂外字〔 〕 号
罪犯,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罪犯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暂予监外执行,并由
执行。
公安局(印)
年月日外执行的罪犯
﹡﹡﹡公 安 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副本)
×公( )暂外字〔 〕 号
罪犯,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罪犯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暂予监外执行,并由
执行。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此联交社区矫正机构
﹡﹡﹡公 安 局
﹡﹡﹡公 安 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存 根)
×公( )暂外字〔 〕号
罪 犯男/女出生日期
暂予监外
执行原因
起止时间
执行机关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办 案 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公 安 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副 本)
×公( )暂外字〔 〕号
罪犯,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罪犯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暂予监外执行,并由
执行。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本决定书已收到。
罪犯: (捺指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看守所
﹡﹡﹡公 安 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公( )暂外字〔 〕号
罪犯,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罪犯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暂予监外执行,并由
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高法〔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的通知高法〔2020〕12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排查整治工作,省法院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审监二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为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政法委开展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部署,现就重点排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实体问题排查1.审查疾病诊断证明、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等材料的真实性,是否有伪造;是否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

2.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外就医疾病范围。

审查标准:2014年12月前适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1990年印发)所列“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2014年12月以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列“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3.是否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罪犯适用保外就医或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监外执行。

4.是否对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保外就医。

5.是否长期保外就医。

6.是否连续怀孕,恶意规避刑罚执行。

二、程序问题排查1.是否判决未生效即作出监外执行决书。

2.是否有单独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3.决定书是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执行不当的,是否有对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4.对2014年之后的案件,还应核查:(1)决定前是否公示。

(2)决定前是否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3)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否报请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诊断工作。

(4)原为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案件,作出决定后是否报请备案审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执字第150号罪犯沈道春,男,1944年12月12日诞生,汉族,居住地罗山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此刻河南省焦南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沈道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执字第151号罪犯付李伟,男,1987年8月8日诞生,汉族,居住地林州市,因犯抢劫、诈骗、强迫卖淫罪经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惩罚金33000元。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此刻河南省焦作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付李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执字第152号罪犯郭书欣,男,1949年7月15日诞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管城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此刻河南省郑州牢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牢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牢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以为罪犯郭书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范本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范本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法院名称]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址:[住址]。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法定代理人关系],[法定代理人住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关系],[委托代理人住址]。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址:[住址]。

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张三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进行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因犯[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现正在[监狱名称]服刑。

服刑期间,被申请人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经多家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四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的病情需要持续治疗和观察被申请人的心脏病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并且需要定期进行心脏超声、心电图等检查,以评估病情变化和治疗效果。

在监外执行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和观察,有利于病情的稳定和治疗。

三、被申请人的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安全被申请人自被捕以来,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和审判工作,表现良好。

在服刑期间,被申请人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出了较好的改造态度。

此外,被申请人的家人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确保其不会逃避监外执行或者再次犯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有利于病情的治疗和观察,同时也不会危害社会安全。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

行 程 序 ,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执 行 ( 华 最 关 中 人 民 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1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33 有 明确 规定 , 第 5条 即对 于 被 判 处
相 结 合 和 人 道 主 义 的刑 事 政 策 ,有 利 于 对罪犯的教育 行犯 不致 再 危害社会 。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是 一 项 重 要 的刑
局 决 定 的 。前 者 是 在 作 出判 决 的 同 时 决 定 暂 不 收 监 执 行 。后 者 是 在 罪 犯 服刑 过
二 、 予 监 外 执行 的程 序 暂 如前所说 . 予监外执行有两种 , 暂 一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制 度 的概 念 和 特
来 应 当 以监 禁 方 式 执 行 刑 罚 。因其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条 件 . 由作 出生 效 判 决 的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以 非 监 禁 方 式 执 行 刑 罚; 由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决 直

根 据 《 事 诉 讼 法 》 《 狱 法 》 关 刑 和 监 有
条 文 的 规 定 .所 谓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监 狱 法 中规 定 的变 更 刑 罚 执 行 的重 要 法 律 制 度 之 一 。它 是 指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 役 的罪 犯 , 果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拘 如 需 要 保 外 就 医 。或 者 是 怀 孕 或 正 在 哺 乳
的情 形 消 失 后 。 犯 刑 期 未 满 的 , 当及 罪 应
用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不 致 危 害 社 会 的 ,依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审 批 后 可 以不 在 监 狱 等 刑 罚

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收监,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收监后,应将收监执行情况报决定或批准机关,并告知居住地县级检和原判法。
在逃追捕
第二十五条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公安机关将罪犯抓捕后,依法送交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
不计入刑期
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法律规定的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批准机关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依法对罪犯的刑期重新计算作出裁定。
生活不能自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依法接收罪犯,执行刑罚。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离监工作
在罪犯离开监狱、看守所之前,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对其进行出监、出所教育,书面告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应当在告知书上签名。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模板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模板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模板尊敬的法院:我是XXX(申请人姓名),我在此向贵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首先,我想向法院说明我所面临的情况。

我目前正在服刑(或判刑)期间,但在这段时间内,我面临着一些特殊困难和问题。

我就业的单位存在经济困难,已欠薪数月,无法正常支付我所需的生活费用。

同时,我的家庭经济条件也较为困难,无法向我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

这使得我在监狱中的生活困难重重,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其次,我想向法院解释我为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首先,我的身体状况并不稳定,经过医院的检查,我被诊断出患有某种疾病,需要定期进行治疗和服用药物。

然而,在监狱中,我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药物供应,这严重威胁到了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次,我的家庭关系也非常紧张,长期受到监禁对我的婚姻和家庭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我需要回到家中以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我曾经参加过各类职业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我对自己的就业能力和未来发展充满了信心。

只有经过监外执行,我才能亲自参与就业市场,利用自己的技能和能力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在此,我重申我对于自身的错误的认识,并承诺将从此次犯罪中深刻汲取教训,改邪归正,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我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并按时提供汇报和出庭。

我深信,在法律的教导和监管下,我能够彻底改变自己,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我诚恳地希望法院能够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查,并给予理解和支持。

相信法庭会根据相关法律、我的实际情况和表现做出公正的判决,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暂予我监外执行,以便能够解决我目前所面临的生活困难和问题。

敬祈法庭能够予以关注和审慎考虑。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司发通〔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04•【文号】司发通〔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意义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从严惩治腐败行为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依法从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精神,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减刑、假释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重要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部署,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犯罪,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监狱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严格规范刑罚变更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全局高度来看待和把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全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怀孕等情况的犯罪,实行监外执行的人性化处理。

为了能够严格依法进行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范化。

那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全文的内容有哪些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地来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豫狱刑暂字第1号罪犯郭勋,曾用名孙义文,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夏邑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豫狱刑暂字第2号罪犯刘贵保,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鹿邑县,因犯盗窃罪经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现在商丘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商丘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贵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2018)豫狱刑暂字第3号罪犯程相喜,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高新区,因犯盗窃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程相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三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豫狱刑暂字第4号罪犯贺金友,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信阳市浉河区,因犯非法经营罪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浅议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浅议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浅议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摘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巨大作用,既打击了罪犯,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开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但由于该制度涉及到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当前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中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我们探索有关对策,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对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尤为必要。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多次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依法纠正了一些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有力地促进了该项工作的依法进行。

但由于多种原因,当前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我们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解决。

笔者就在监所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浅谈有关对策。

一、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法院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未规定执行期限法院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均未规定执行期限。

这存有弊端:一会大大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使基层派出所放松了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管理,造成脱管失控现象;二会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些罪犯就会故意拖延治病时间,以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二)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配套措施缺位在实践中,由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既未成立鉴定机构,也未明确专门的鉴定人员,导致鉴定结论等同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门诊诊断证明。

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的严重脱节,加上法律监督的缺位,导致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运行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现象。

(三)检察监督措施强制力不够,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刑事诉讼法》第215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5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措施作了规定,但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些监督措施尚不足以保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公正运行:第一,检察机关往往是仅对人民法院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是否适当进行监督,这只是一种“纸上谈兵”的监督,检察机关并不能同步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尊敬的(法院名称):我是(保证人姓名),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姓名)的(亲属朋友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法院提交本《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我深知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措施,旨在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我郑重承诺,在(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姓名)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我将切实履行以下保证事项:一、监督与教育1. 我将督促(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姓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 我将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姓名)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二、生活与就业1. 我将协助(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姓名)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我将积极帮助(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姓名)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

三、定期报告与配合调查1. 我将定期向贵法院报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姓名)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情况,确保贵法院及时掌握其动态。

2. 如贵法院需要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姓名)进行调查或询问,我将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违约责任如因我未履行上述保证事项,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姓名)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保证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姓名)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为止。

在此期间,我将始终恪守承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姓名)的暂予监外执行顺利进行。

特此保证。

保证人:(保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证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保证人联系电话)日期:(签署日期)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1)保证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地址:_______被保证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案件编号:_______尊敬的司法机关:我,_______一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保证。

检例第132号: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132号: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132号: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对因患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变更执行地等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准确把握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必要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应当依法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正文检例第132号: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32号)【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重点审查对象变更执行地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基本案情】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男,1958年8月出生,原山东某国有企业总经理。

2015年6月2日因犯受贿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5年1月20日止。

2015年7月4日,崔某某被交付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2016年5月6日,崔某某因在监狱中诊断患有胃癌被暂予监外执行,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因其儿子在上海工作并定居,崔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在上海接受手术及化疗。

后为便于病情复查及照料看护,崔某某提出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至上海市金山区。

2017年3月6日,崔某某变更至上海市金山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崔某某在上海市金山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病情复查情况,矫正表现良好。

2020年,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结合病情诊断、专家意见和法医审查报告认为,崔某某化疗结束后三年期间未发现癌症复发或转移现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监狱管理机关将崔某某收监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线索发现2020年7月,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师等,以辖区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开展专项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2014-10-24 15:14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文号:司发通〔2014〕112号发布日期:2014-10-24生效日期:2014-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重要知识点】司考资料下载之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

【重要知识点】司考资料下载之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

【重要知识点】司考资料下载之刑事诉讼法: 暂予监外执行司考资料下载之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是众多想参与法律行业的朋友最最重要的事情, 也是一件辛苦的事情, 为此, 小编也想为大家的备考尽绵薄之力, 在这里准备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暂予监外执行, 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 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 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 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 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 必须保外就医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不得保外就医。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在交付执行前, 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 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 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在交付执行后的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 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 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 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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