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工作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认定和规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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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工作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认定与规避
物业安全管理是任何一个物业公司在管理实践中永远不可忽视的第一要务,物业及其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始终是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全员关注、全力以赴予以保护的首要目标。不论物业公司的规模大小,管理范围的宽窄,其所管物业的安全与否,无疑是物业公司经营者(或负责人)无时无刻不悬在心头的一块沉甸甸的巨石,随时提醒自己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物业安全管理是指:通过物业本身具有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设备与工具以及管理人员(即通常所称的“技防”、“人防”手段),防止或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以及人为事故、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保护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产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有序。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导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分配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日趋悬殊,各方面的社会矛盾有所激化,社会治安秩序相对恶化,各物业管理区域内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从盗窃、抢劫、绑架、行凶杀人、直到用炸药毁楼杀人致使上百名无辜者罹难(石家庄连环爆炸案)。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在这种情势下,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有哪些法定义务。一旦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该负多大责任的问题,已成为政府关心、百姓关注、法界观望、业界忧心的焦点。
由行业性质所决定的作为微利型的物业管理企业,绝大多数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承担的有限责任相对其管理服务的客体对象所具有的价值而言是极不平衡的,因而任何一个只要能被称为是风险的事件发生后,足以使企业背上重负或破产倒闭。因此对企业隐藏的危机和可能的风险的充分认识,是企业经营管理者高度责任感的重要体现和基本要求。在物业服务与
管理中,风险无时不有,
无处不在,“不确定性”是它的根本特征,包括时间、地点不确定性,性质、危害不确定性。而这些不确定性又源子自于人们对风险认识的有限性和对风险管理、控制的难度等。但是事物总是双重性,按照辨证法原理和对事实的情况总结,危机和风险是可以被认识和管理的,这是又风险发生的内在规律决定的。这也是我们研究风险、认识风险、规避风险甚至利用风险的根本意义所在。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也明文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尽管从理论上分析和论证,物管公司不能无原则地为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买单,但是真正要规避和免除自己的责任,根本还得靠细致、扎实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让当事人一旦在发生突发性事故的时候,无法抓住物管公司存在过失的把柄。
具体说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安全服务、安全管理方面作到实事求是,不要不切实际地去放大、拔高自己的应尽
义务。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防范制度(包括各岗位的岗
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检查考评办法等等),通过“人防”,“技防”的立体监控系统,尽可能防止不安全的恶性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全员安全防范意识以及安全业务技能的培训,让员工尽可能掌握对突发异常状
况进行正确处理的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做好各岗位、各时段在安全管理上的具体操作和运行的原始记录,因为这些原始记录是物管公司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时,依法能够说明自己是否有过错而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最有力的证据,必须让员工
不厌其烦地尽可能使其做到具体详细,并有一定的预警性。
这样,只要我们认真、细致、扎实地做好安全方面这些必要的基础性工作,“防患于未然”,“寻理于事后”,我们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免除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免使自己陷入安全责任赔偿。
一、安全护卫的法律责任浅析
物业安全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以外及人为突发事故的管理活动。在常规物业管理活动中,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停车管理、商业经营管理、广告媒体管理等。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般也是按此设置,安全管理一直是物业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是业主最关心的问题。从两个案例来说明:案例一报警器误报惹了祸
一天,某物业公司值勤护卫员接到住户联网的报警信号后立即赶赴现场,在楼道听到住户家中有响声,但却敲不开门,于是护卫员就用工具将门强行破开,发现家中住有一位老太太,报警信号属于误报。物管公司领导闻讯立刻向住户赔礼道歉,并修理好损坏的房门。后来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案例二报警求助处理不当
一次,某住宅小区物管处接到住户的报警信号,派出两名护卫员前往处理,护卫员找到报警住户门口,经敲门无人应答,思考再三没有破门而入,而是守侯在业主家门口,事后才知道业主家发生了刑事案件,业主以管理处不及时破门救助为由,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上述两个案例反映了这样的矛盾:物管公司收到报警信号后,该不该破门而入强行入室?《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入侵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影响他人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的行为。”
显然,任何人包括物管公司在内都不能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因此,物管公司接到报警后破门而入的问题就转化为此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问题。按民法有关规定,职务授
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以及受害人许可的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下面就这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由于物管公司不具备法定的职务授权条件,能不能直接强行破门而入,如在职务授权部门的合理授权下是可以的。案例二中,当不确定能否破门而入时,应向公安机关请示,得到许可后再采取行动。或者,当住户家中有火警时,在消防部门的同意后也可采取相应措施;其次《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或者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物管公司在采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可以破门而入。这就要求物业公司能够判断出是否住户室内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如有,破门而入就属合法行为,反之就值得商榷,因为很难有客观证据佐证,报警器误报并不能构成破门而入的合法理由。当然,因破门而入造成业主的损失,可由物管公司与事故相关当事人协商处理;最后,经受害人许可而采取的破门而入类似第一种情况,但报警信号不能简单理解为受害人许可,很多情况下,面对自己的损失,业主往往会忘记曾经发生的危险而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所以必要情况下可采取相应的辅助确认措施(第三方授权)。
据此,案例一中保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对业主财产权利的侵害显而易见,可视具体情况与业主进行沟通,可向业主赔礼道歉或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案例二中的护卫员做法存在严重的失误,有不作为之嫌,至少存在管理瑕疵。
在应急处理中,可按照下列方法处理类似事件:
1.住户发生紧急求助情况,保安首先应判断正确并在第一时间报警,以取得社会和政府的救
助。
2.平时加强对业主和周围环境的了解,扩大员工知识面,增强突发事件性质的判断能力。
3.在正确判断业主家正在发生火灾、燃气泄漏、刑事案件等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依据法律上
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的规定,可果断破门而入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