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标准实施评价方法(试点).-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1.16•【文号】交法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刀刃向内、坚持标本兼治,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以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工作为抓手,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改进和优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治理。
二、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一)实现问题查摆常态化。
建立问题清单管理机制,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综合采取民意收集、投诉举报、信访反映、明查暗访、调查研究、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排查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逐级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基层执法站所联系点工作机制,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研了解摸排问题,集中研究重点难点工作。
建立专项检查工作机制,上级交通运输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问题较多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查访。
(二)推进整改工作制度化。
建立问题整改责任机制,对查摆出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分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交办科技函〔202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交通运输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委员会,部救助打捞局、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制度体系建设,提升交通运输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部组织编制了《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
现印送你单位,请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于2021年9月3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
联系人:科技司董丽丽,电话:************(兼传真)、6529280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电子邮箱:****************.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9月13日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标委会)管理,健全标委会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标委会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标委会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评)是指交通运输部对归口管理的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的标委会年度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行业标准《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行业标准《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9.05•【文号】交运发[2014]182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行业标准《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的通知(交运发〔2014〕182号)交通行业标准《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业已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该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JT/T 888-2014标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方针政策。
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加快体制改革等措施促进了公交的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公交出行分担率稳步上升。
同时人民群众对公共汽车的安全性、舒适性以及节能环保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
为规范公共汽车的运营管理,统一公共汽车的技术标准,使车辆的技术配置更加合理,并有利于车辆的维护与修理,有必要从车辆主要技术性能和配置要求方面制定交通行业标准《公共汽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
JT/T 888-2014标准作为公共交通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对各类公共汽车的安全性、节能环保、舒适性等相关配置和性能指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JT/T 888-2014标准,对促进公共汽车技术升级、引导我国客车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推进公交优先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公交运营企业以及客车生产企业,要深刻认识和理解实施JT/T888-2014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标准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二、认真做好JT/T 888-2014标准的宣贯工作为深入做好JT/T 888-2014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按照《2014年度部内有关司局培训计划》,交通运输部将统一组织开展JT/T 888-2014标准的宣贯工作,并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负责标准宣贯培训的具体工作,相关工作安排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另行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号:交政法发[2013]323号颁布⽇期:2013-05-22执⾏⽇期:2013-05-2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关于加强⽣态⽂明建设和“五位⼀体” 总体布局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式为主线,⼤⼒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努⼒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业,促进交通运输绿⾊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加快推进绿⾊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案,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3年5⽉22⽇加快推进绿⾊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业,也是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候变化的重点领域之⼀。
为全⾯落实党的⼗⼋⼤提出全⾯建成⼩康社会的宏伟⽬标和“五位⼀体”的总体布局,加快推进绿⾊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深⼊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按照建设“五位⼀体”总体布局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资源、提⾼能效、控制排放、保护环境为⽬标,以加快推进绿⾊循环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节能环保运输装备应⽤、集约⾼效运输组织体系建设、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业监管能⼒提升为主要任务,以试点⽰范和专项⾏动为主要推进⽅式,将⽣态⽂明建设融⼊交通运输发展的各⽅⾯和全过程,加快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业,实现交通运输绿⾊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2.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合⼒推动。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持,主动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发挥政策叠加优势,突出政府主导作⽤。
《城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交通运输部》
《城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交通运输部》《城市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城市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编写组202x年11月1《城市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编制工作简况1.1、任务来源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安排,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武汉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院、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6家单位负责编制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城市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
本标准计划完成时间为202x年。
1.2、目的及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展,道路交通拥堵频发,城市交通运行状况关系到城市中生活的每一个人,关系到政府交通工作的方方面面,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与生活。
在传统的城市道路交通运行评价中,多使用流量或负荷度(v/c)等指标,然而这些指标往往只适用于路网运行静态评价,在道路拥堵状态下则会失效,同时,这些指标的技术性太强,不便于理解和接受。
受交通检测技术条件的限制,基础数据存在盲区,只能获得断面的、不连续的数据,难以反映道路交通的时变特性。
因此,国内缺乏一种统一评价指标反映路网的动态运行状况。
随着近年来智能交通系统的建设和发展,多种新型交通检测技术涌现,包括浮动车、视频、微博、地磁等等,为道路网交通运行评价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源。
结合先进的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库等技术的发展,使得城市道路网运行整体评价成为可能。
与此同时,近年来交通信息发布手段逐步多样化,且有多个服务运营主体,由于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规范评价指标和阈值等级),导致对道路运行评价的结果不一致,不利于信息的传播与应用。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展,交通问题越来越成为百姓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科学、客观地掌握城市整体或部分道路网交通拥堵的程度、时空演化规律和变化趋势,从而服务或指导疏2《城市交通运行状况评价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堵工程、交通需求管理措施的制定与效果分析、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与养护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报告(2023年)》
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报告(2023年)》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交通科技》
【年(卷),期】2024()1
【摘要】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报告(2023年)》(简称《报告》)。
《报告》通过数据概览、重点工作、典型案例,系统总结了“十四五”以来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总体情况,全方位展示了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运行机制建设、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应用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进展和成效。
《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领域现行有效国家标准908项、行业标准3145项、地方标准2405项,21家交通运输领域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共计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940项,适应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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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实施⼯作的通知⽂号:交办运[2018]44号颁布⽇期:2018-04-04执⾏⽇期:2018-04-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步加强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因车辆安全性能不⾜导致的运输安全事故,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了交通运输⾏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2018,以下统称JT/T 1178.1标准),2018年5⽉1⽇起正式实施。
为积极稳妥做好JT/T 1178.1标准的贯彻实施,抓好营运货车安全技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刻认识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道路运输安全⽣产形势总体呈现稳中趋好的态势,但重特⼤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给⼈民群众⽣命财产造成重⼤损失,产⽣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特别是近⼏年货车肇事的事故⽐例明显上升,2017年发⽣的较⼤以上道路运输事故中,货车肇事事故起数和死亡⼈数分别占总数的70%和64%,同⽐上升14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货车整体安全性能不⾼,已经成为制约当前道路运输安全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解决营运货车制动协调性与⾏驶稳定性差、安全防护与配置⽔平低等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坚持问题导向,⽴⾜⾏业安全发展需要,组织制定了JT/T 1178.1标准,对营运载货汽车安全性能和结构配置提出基本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了相应检测⽅法。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货车⽣产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汽车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度重视JT/T 1178.1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有效提升货车安全性能、遏制货车肇事事故作为构建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体系、促进交通强国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增强标准实施的⾃觉性、严肃性,严格规范地贯彻执⾏好JT/T 1178.1标准。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厅安监【2012】134号)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于2012年6月12日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以厅安监字〔2012〕134号印发。
该《办法》分总则、考评流程、考评发证、日常管理、附则5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流程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3)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7.29•【文号】交运发[2013]448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3)的通知(交运发﹝2013﹞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作为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客运车辆实施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标准,多年来对推动道路客运装备技术进步、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不断改善道路客运安全和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前,新修订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3)标准已正式发布实施。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该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JT/T 325-2013标准的重要意义近来,部结合当前道路客运安全新形势和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的新要求,在落实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服务能力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相继出台了多项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JT/T 325-2013标准作为主要的一项标准,对各类等级客车的安全性、节能环保、舒适性等相关配置和性能指标适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JT/T 325-2013标准,将有利于促进道路客运车辆技术升级,引导我国客车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确保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有利于不断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有利于保持道路客运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因此,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各相关客车生产企业,要从保障道路旅客生命安全、促进道路客运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客车产业升级的高度,深刻认识和理解实施JT/T 325-2013标准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24•【文号】交运发〔2024〕129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通知交运发〔2024〕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公开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民生保障,是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
《条例》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和定位,聚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制度。
《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提供了法治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
二、准确把握《条例》主要内容(一)明确发展导向。
《条例》从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综合采取各项政策举措,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推动城市人民政府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9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96号)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交通运输厅(委),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根据2013年5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3〕141号)要求,在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下,各试点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实施,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推动试点工作持续深入开展,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肯定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省(市)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科学选定数据样本,按时采集货运价格与成本数据,测算了本区域平均合理成本,并编制了运价指数。
山西省在样本企业中指定数据采集专员,组织专家专门进行了数据汇总、指标测算和结果评估。
江苏省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价格和成本监测,并在省内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价格行情。
浙江省将试点工作与义乌运价指数编制工作有机结合,丰富了义乌指数体系,同时将监测成果与油运联动监管、经济运行分析等日常市场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提高了管理部门服务市场的能力。
上海市组织编制了《试点数据采集规范》,并将试点监测信息和分析结果在内部月报上进行了试发布。
广东省开发了数据采集和测算信息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
重庆市实行了“数据质量与工作经费补贴挂钩”和“颁发荣誉牌照”办法,保障了试点工作的持续开展。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专项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专项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7•【文号】交规划函〔2021〕403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专项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1〕403号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关于申报交通强国建设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应用专项试点的请示》(交科院院发〔2021〕30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相关领域的目标任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函〔2019〕859号),经研究,主要意见回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及支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精细化、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治理现代化、提升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便捷化等方面开展试点(具体要点附后),请进一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举措,明确阶段目标和时间进度,并及时向我部报备。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策支持。
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创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出现排他性问题。
三、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力争在综合交通大数据支撑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四、加强跟踪、总结经验,试点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成功经验模式以及出现的值得引起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部。
每年12月底前向部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给予指导,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工作中加强支持。
交通运输部关于山东省智慧港口建设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的验收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山东省智慧港口建设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的验收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交规划函〔2024〕62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山东省智慧港口建设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的验收意见交规划函〔2024〕62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请验收“智慧港口建设”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的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山东省开展高速铁路建设管理模式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0〕33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61号)及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分工方案,我部组织开展了“智慧港口建设”试点任务验收工作,主要意见如下:一、通过试点任务实施,山东省加强自动化码头建设、传统码头智能化改造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港口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港口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不断提升智慧港口建设水平。
二、试点成果具有较好的创新性、引领性和示范推广价值,对提高港口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智慧港口建设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三、原则同意“智慧港口建设”试点任务通过验收,验收评分98.4分,等级评定为优秀。
我部将建立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成果推广清单,加强试点成果经验宣传推广,请你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负责本单位(地区)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推广等工作。
附件:1.试点任务完成情况2.试点任务取得的典型经验3.试点任务成果清单交通运输部2024年2月2日附件1试点任务完成情况一、区域性港口物流生态圈综合服务平台以运输需求为导向,面向全流程、全业务、全方位服务,全面融合上下游各类需求,实现港口物流供应链相关方信息互联互通。
研发实施港口物流服务线上化、运输服务、港口金融服务、口岸智慧查验、港口物流区块链等信息系统,构建“港航+物流”、“港航+金融”、“港航+监管”等“港航+”线上服务生态圈,加快港口物流、金融、贸易相互融合,为用户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统一的网上业务办理平台以及全方位、个性化的物流服务体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交办法〔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交办法〔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以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
到2026年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效果持续巩固和拓展,执法为民理念深入人心、有效践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加快形成,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执法工作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重点任务(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1.加强政治建设。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交通运输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前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支撑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制定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
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是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围绕标准化工作的全要素、全过程及其内在联系构建而成的科学有机整体。
标准化体系是统筹协调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和邮政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内容包括政策制度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标准国际化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5个方面。
加强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建设,有助于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化工作协调衔接和融合发展,对于实现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 (11)一、概述......................................................................................(一)内涵特征 (1)(二)总体定位 (2)(三)体系框架 (3)二、政策制度体系...................................................................... (66)(一)部门规章 (6)(二)规范性文件 (7)10三、技术标准体系.................................................................... (10)(一)综合交通运输标准 (16)(二)铁路标准 (17)(三)公路标准 (17)(四)水运标准 (18)(五)民航标准 (19)(六)邮政标准 (19)(七)其他标准 (19)27 (27)四、标准国际化体系................................................................(一)国际标准制修订 (27)(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27)(三)国内外标准翻译 (29)30 (30)五、实施监督体系....................................................................(一)工程和产品质量监督 (30)(二)计量 (31)(三)检验检测 (32)(四)认证 (33)35六、支撑保障体系.................................................................... (35)(一)组织保障 (35)(二)人才队伍 (36)(三)经费支持 (37)一、概述(一)内涵特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浙交〔2014〕249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4〕24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2月15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开发建设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审核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6.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设计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2号《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5月13日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统称为交通运输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相关活动,除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两种及以上领域需要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应当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
第五条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实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交通运输标准技术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衔接综合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研究审核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等工作。
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
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健全标委会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标委会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评)对象为交通运输部批准成立的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委托交通运输部归口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
批准成立后不满1年的标委会不参加当年考评。
第三条考评由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坚持科学量化、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周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周期以自然年计。
第二章考评内容及程序第五条考评内容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标委会日常管理、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保障、标准国际化及各方对标委会工作的满意度等。
具体考评指标见附件1。
第六条考评实行计分制,满分为IOO分。
第七条考评依托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化信息平台)进行材料提交及考评打分。
(一)每年1月15日前,标委会对照考评指标进行自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3)。
(二)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标委会委员进行考评打分。
(三)部交通标准审查组根据标委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表及标准化信息平台记录的标准化业务管理过程数据,对照考评指标进行统计核对,得出考评分数。
(四)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考评分数,结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评(以下简称全国标委会考评)情况等,确定考评结果并予以通报。
第三章考评结果及应用第八条标委会考评结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评分数90分及以上为一级,75(含)〜90分为二级,60(含)〜75分为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交科技发〔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科技发〔2017〕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7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深化交通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现就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提升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以提高交通运输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化质量发展改革,夯实质量发展基础,充分释放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效能,到2020年实现交通运输供给质量明显改善,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交通运输需求,为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大力推进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1.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全面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坚持管理和技术的传承与创新,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现代工程管理,强化工程全寿命周期设计、标准化设计和人性化设计,鼓励构件设计标准化和通用化,提升工程安全保障水平和绿色环保水平,推动工程建设协调发展和转型升级,努力打造品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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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交通运输标准实施评价方法(试点)
一、评价目的
针对单项交通运输标准,全面评价该标准的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以此促进标准的推广应用,并找出标准本身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标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撑,也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改进提供决策支持。
二、评价内容及指标
交通运输标准实施评价的内容包括标准的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三个方面。
开展标准实施状况评价,主要针对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标准应用单位推动标准实施所开展的各项工作,目的是通过评价改进推动标准实施工作;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主要针对标准应用所取得的效果,为改进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撑;开展标准科学性评价主要针对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性,反映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针对标准实施评价的内容,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如图1。
类别
类别
指标
指标
图1 交通运输标准实施评价内容及指标
实施状况评价内容包括标准使用各方(产品生产方/服务提供方、产品使用方/服务对象、产品质量/服务监管方、评价方等)的应用情况、使用人员执行标准和对标准的掌握程度,以及被政策、法规、标准等的引用情况及合同引用情况等。
实施效果评价内容包括标准实施后给交通运输行业所带来经济(如对产品质量、运输服务效率和企业效益的影响)、社会(如对安全、健康等的影响)和环境(如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效果。
标准科学性评价内容包括标准内容的协调性、适用性、先进性。
协调性指标准与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之间符合程度;适用性指标准中规定的指标、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条文是否准确,应用中是否可操作;先进性指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是否采用了可靠的先进技术或科研成果,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评价工作目的是加强和改进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标准的实施。
因此评价工作必须要突出目的性,评价的结论要与标准化管理工作有
机结合,根据需要来开展评价工作。
上述三类评价,是为从不同方面反映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情况而划分的。
进行单项评价还是进行综合评价也要根据工作的需要来进行选择,单项评价是指对标准的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中的一项进行评价,综合评价是指在标准的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分别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其评价结果,得出标准实施评价的综合结论。
三、标准评价分类
在试点工作中,主要对安全应急、节能环保、运输服务、信息化等领域中的基础标准、产品标准、管理服务标准进行评价。
基础标准、产品标准、管理服务标准的评价内容和指标设计见表1。
表1 评价内容和指标
注: “√”表示适用于用相应指标进行评价;
“-”表示不适用用对相应指标进行评价。
四、标准评价方法
(一)标准实施状况评价
标准实施状况评价内容见表2,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划分见表3。
表2 标准实施状况评价内容
表3 标准实施状况指标评价结果划分
标准在单位的应用状况、使用人员掌握标准状况可划分为“优、良、中、差”四类评价结果,分值划分见表4。
相关配套措施制定状况、政策法规引用状况、其他标准引用状况、合同引用状况等仅需确定评价结果为“有”或“无”,分值见表5。
表4 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表
注:指标分值可精确到小数后1位。
表5 指标评价结论对应分值表
标准实施状况评价分值按公式(1)计算。
标准实施状况的评价等级按表10确定。
C B A Q i n
1i s +++∑=S i α= (1)
式中:
Q s ——标准实施状况分值;
αi ——各类状况在标准实施状况中的权重系数〈按表6确定) ; S i ——标准实施状况各指标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 A ——政策法规引用状况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 B ——其他标准引用状况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
C ——合同引用状况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
表6 标准实施状况内容权重系数α取值表
表7 标准实施状况评价等级分值表
注: Q s的分值取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二)标准实施效果评价
实施效果评价采用相应的评价指标进行。
产品标准和管理服务标准将所涉及每个环节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分别进行评价,再综合确定所评价标准的实施效果。
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的内容见表8,各项指标评价结果的划分和对应分值见表9和表10。
表8 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内容
表9 标准实施效果指标评价结果划分标准
表10 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表
注:指标分值可精确到小数后1位。
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的分值按公式(2)计算,等级按表12的确定。
Q i n
1i x S i ∑=α= (2)
式中:
Q y ——标准实施效果分值;
αi ——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在标准实施效果中的权重系数,见表11;
S i ——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等级对应的分值。
计算产品标准和管理服务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分值时,将该标准所涉及的运营管理、行业监管、安全或服务评价、运输服务等各环节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的评价结果分值对应进行算术平均后,采用公式(2) 进行计算。
表11 标准实施效果内容权重系数α取值表
表12 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等级分值表
注: Q X的分值取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三)标准的科学性评价
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服务标准的科学性评价的内容见表13和表14,等级划分见表15和表16,结果对应分值见表20。
表13 基础标准科学性评价内容
表14 产品标准和管理服务标准科学性评价内容
表15 基础标准科学性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表16 产品标准和管理服务标准科学性指标评价结果划分标准
表17 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