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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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安全运行所需具备的技术条件。

作为机动车文档创作者,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便更好地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首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包括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

这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灯光、安全气囊等各项安全设备的性能要求。

制动系统的灵敏度和制动距离、悬挂系统的稳定性、转向系统的灵活性、轮胎的抓地力、灯光的亮度和照射距离,以及安全气囊的触发时机和保护范围等都是机动车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

其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包括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行为规范。

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重要条件。

良好的驾驶技能不仅包括驾驶操作的熟练程度,还包括对道路交通规则的遵守和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

此外,驾驶员的行为规范也是影响机动车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如不酒驾、不疲劳驾驶、不超速等都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基本要求。

再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包括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保障。

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保障包括道路的设计和建设、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运行、交通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只有保障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行驶。

最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

总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安全运行所需具备的技术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只有全面、严格地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行驶。

作为机动车文档创作者,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些条件,以便更好地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

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

中汽认证中心
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4.1 整车标志(01-01-01) 4.1.2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专项作业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总质量、 专用功能主要技术参数
特型机动车 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 率、总质量、整备质量、外廓尺寸
增加此要求以期扭转当前货车后部灯具“越做越小”的趋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 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GB 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 (04-15) 应按GB 25990-2010规定,不同车辆类型安装相应的尾部标志板; 总质量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车长小 于等于8m 的挂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40km/h 时)后部原则上只能设置车 身反光标识。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如未安装,需补充安装并提交相应报告。
中汽认证中心
前言
GB 7258的大量条款在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 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中被直接 引用,是汽车整车产品进行CCC认证的重要依据。
新版标准换版工作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为提高CCC资 料申报人员对标准的认识,提高认证车型的标准符合性及 换版工作的及时性,对GB 7258-2012标准进行解读。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 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 变动,并符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得既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本标准是对GB7258-87标准的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7年发布1998年1月1日实施)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公害,在这次标准修订中相应地提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运行,这次修订时在标准中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使用所引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最新版本。

为了便于本标准的实施,在修订稿中增加了检验方法,以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形式在标准正文之后。

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不同要求,在本次修订时增加了附录F。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a)3.1.3有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的要求;7.6.2有关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要求;7.6.6有关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操纵装置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的要求及有关轮式拖拉机车组装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要求;11.1.1有关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的牵引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装安全带的要求;11.2有关三轮农用运输车、手扶变型运输机、手扶拖拉机车组安装后视镜的要求;11.2有关车长大于6m的平头载货汽车安装下视镜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b)7.6.11有关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线路的要求;14.2有关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为了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保护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该技术条件,机动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车辆制动系统: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稳定可靠地制动
车辆。

制动距离应符合规定,并且制动系统的故障灯指示装置应正常工作。

2. 灯光装置:机动车的前、后灯光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在夜间或
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员可以清晰地辨认前方和后方的情况。

灯光装置还应具备切实可行的调节和控制功能。

3. 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机动车的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
够保护车内人员免受碰撞和翻车等意外事故的伤害。

车身应具备合适的刚度和强度,并且带有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

4. 转向系统:机动车的转向系统应灵敏稳定,确保驾驶员可以准确地控制车辆
的转向。

转向器官和传动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 驾驶员视野和反光镜:机动车驾驶员视野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驾驶员能够
清晰、广阔地看到前后和两侧的路况。

反光镜应调整到适当位置,以便驾驶员观察到侧后方的情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旨在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
行驶安全。

每一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以确保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机动车才能获得合法行驶的资格。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 引言机动车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对驾驶员、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的运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

2. 技术条件的制定目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制定旨在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通过规定机动车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安全要求,可以促进车辆制造商和使用者对机动车的整体质量水平和安全性能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3. 技术条件的内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车辆总体设计要求车辆总体设计要求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础。

包括车辆的结构设计、车身外形、车辆尺寸和重量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3.2 燃料系统安全要求燃料系统安全要求主要涉及车辆的燃料类型选择、燃料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燃料泄漏检测和防护措施等。

目的是确保车辆燃料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燃料泄漏引发火灾等危险情况。

3.3 动力系统性能要求动力系统性能要求包括发动机的安全性能、传动系统的可靠性、冷却系统的效果等。

通过对动力系统进行技术规范和测试要求,确保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的动力输出和能效。

3.4 制动系统安全要求制动系统安全要求主要涉及制动系统的设计、制动系统的性能指标和制动系统的检测方法等。

通过对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机动车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可靠地制动,保证行车安全。

3.5 灯光和信号装置要求灯光和信号装置的要求包括车辆前后方灯光、信号灯、制动灯、示宽灯等。

通过对灯光和信号装置的技术规范的制定,确保机动车在夜间或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明确、准确地向其他道路使用者传达交通信息,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6 车身结构和安全装置要求车身结构和安全装置要求主要涉及车辆的防撞安全性能、车内安全空间设计、安全气囊等。

通过对车身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机动车在发生碰撞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是中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 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车检验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同时也是中 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该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 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258-1987、GB 7258-1997、GB 7258-2004、GB 7258-2012。
在综合修订前期广泛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标准修订工作组确定此次修订GB 7258的基本原则为:
2014年12月23日,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312)下达,项目周期60个月,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组织起草。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计划已完成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 准、发布工作。
制定过程
01
修订背景
02
修订思路
03
编制进程
04
修订依据06起草来自作05修订情况
汽车行业也发展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重卡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公路交 通安全形势却面临严峻的挑战,交通安全死亡率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汽车事故率和汽车死亡率明显落后于发达 国家。中国迫切需要从人、车、路、管理等交通环节按照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因此,修订了《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要求的适用范围明显大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规定。从这次的修订内容看,更加明确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加严了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诸多环 节等,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重点强调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等,并 重视道路运行车辆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以及各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等。对于重卡N3类汽车产品而言,《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实施对总质量大于12吨的N3类公告车型需要整改公告检测方案里新的 27、 58、59、60、95、99项试验报告内容。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GB7258-2004_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_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03年12月28日(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整车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6 转向系7 制动系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9 行驶系10 传动系11 车身12 安全防护装置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5 机动车噪声控制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

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 引言机动车是现代交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其运行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安全运行,各国都制定了具体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求和相关标准。

2. 技术条件要求2.1 车辆结构和零部件要求机动车的结构和零部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安全性。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要求:•车辆的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承受正常工作条件下的静、动力载荷和碰撞力。

•车辆应配备安全带、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以减轻事故时乘员的伤害。

•刹车系统要求灵敏可靠,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制动,保证车辆停止的安全性。

•灯光系统要求良好,确保夜间行驶和信号显示的效果。

2.2 机动车控制和驾驶要求机动车的控制和驾驶要求直接关系到车辆在道路上的操控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要求:•车辆的转向系统要求精确可靠,确保驾驶员能够灵活操纵车辆的转向。

•车辆的悬挂系统要求稳定性好,降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颠簸感,提高行驶的稳定性。

•车辆的动力系统要求输出能够稳定,能够满足车辆正常行驶和加速的需求。

•方向盘和踏板等控制装置要求灵敏可靠,确保驾驶员可以实施安全操控。

2.3 规范和标准要求为了确保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车辆的尺寸和重量要符合规定标准,以确保在道路上行驶时的稳定性。

•车辆的排放要求符合环保标准,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车辆的噪音要求符合环境噪声限制,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3. 相关标准和测试方法为了验证机动车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测试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和测试方法:•制动性能测试:测试车辆的制动系统是否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制动,并测定制动距离等参数。

•碰撞试验:通过模拟车辆在事故中的碰撞情况,测试车辆的结构和零部件是否能够保护乘员的安全。

•灯光亮度测试:测试车辆的灯光系统亮度是否满足要求,以确保夜间行驶的安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在现代社会中,机动车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为了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人们不断研究并完善各种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在机动车运行过程中所需满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保障驾驶员和行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1. 车辆结构安全车辆结构安全是机动车运行安全的基础条件之一。

车辆的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包括车身抗压、抗冲击能力以及车辆各部件的重要性安全部位的防护能力。

车辆的结构安全直接关系到车辆行驶过程中对驾驶员和乘客的保护力度。

2. 制动系统安全制动系统是机动车运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安全技术条件。

合理、灵敏的制动系统可以有效减缓车辆的速度、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制动系统包括制动液、制动片、制动鼓等组成部件,这些部件在日常维护保养中应定期检查及更换,以确保制动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3. 灯光系统安全灯光系统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的重要保障。

行车灯、示廓灯、刹车灯等各种灯光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对于他车、行人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使用灯光系统,不仅有利于提高行车的安全性,还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 车辆稳定性安全车辆的稳定性是机动车运行安全的重要指标之一。

车辆在高速行驶、超车、急转弯等情况下,如果车辆的稳定性不足,容易发生侧翻、失控等事故。

因此,车辆的悬挂系统、轮胎胎面及胎压等参数的合理设计和保养对于车辆稳定性的提高至关重要。

5. 驾驶员素质安全驾驶员作为机动车运行的操作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机动车运行安全。

驾驶员应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良好的安全意识以及正确的行车态度。

遵守交通法则、保持车距、避免疲劳驾驶等都是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的关键。

结语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完善和落实,需要车辆生产厂商、政府部门、驾驶员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所有相关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提升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愿我们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_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_2004

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 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教练车”“禁止烟火”——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3);————;————————————————————————————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罗跃、王凡、刘雪梅、孟秋、龚标、何勇、王学平、王冬梅、吴云强、刘欣、张炳荣、张咸胜、尚项绳、秦煜麟、孙巍、裴志浩。

GB 7258—200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258—1987、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问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质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 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上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国家标准局1987-02-16批准1987-08 -01实施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 .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79《汽车外部尺寸限界》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 I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先向盘式拖拉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

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1.3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

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

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1.4车辆核载1.4.1 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铀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送审稿)》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实际上起着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技术法规的作用,现行版本为GB7258—2004。

该版本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我国机动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中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

⏹综合考虑GB7258-2004执行5年以来已发布了3个修改单、标准所引用及参考的许多标准已制定实施了新版本、以及标准对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仍较低、不能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GB7258—2004整体进行修订,使其更适应于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因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大势之所趋。

二、修订依据和修订原则⏹(一)修订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93号),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修订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项目编号为-Q-312,完成时间为2010年。

⏹(二)修订原则⏹综合所收集和了解的GB7258-2004实施5年以来的相关情况,结合标准修订工作前期广泛调研的初步成果,确定此次GB7258修订的基本原则为:⏹1、从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的属性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GB7258的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依据,严密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主要环节。

⏹2、根据GB7258-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概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在机动车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要求和限制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严格执行是保障社会交通安全和防止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

目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稳定运行。

通过提出机动车技术要求和限制条件,规范车辆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伤亡人数。

主要内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车辆结构和构造要求:包括车身强度、车门和车窗的设计、车辆的整体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

2.灯光和信号装置:包括车辆前后灯光的亮度、制动灯、转向灯、示宽灯等信号装置的要求。

3.制动系统:包括机械制动系统和液压制动系统的设计与要求,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制动性能。

4.转向系统:包括转向装置和转向盘的设计和要求,确保车辆的转向稳定性和操控灵活性。

5.动力系统:包括发动机的设计和要求,确保车辆具有足够的动力输出和良好的燃油经济性。

6.悬挂系统:包括前后悬挂系统和轮胎的要求,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乘坐舒适性。

7.安全气囊系统:包括驾驶员和乘客安全气囊的要求,确保车辆在碰撞事故中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

8.安全带系统:包括驾驶员和乘客安全带的要求,确保车辆在急刹车和碰撞事故中乘员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9.防盗系统:包括车辆防盗装置和防盗标识的规定,确保车辆能够有效防止盗窃和骇客入侵。

实施和监督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实施和监督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

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对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行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推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效实施。

总结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技术要求和限制条件,可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社会交通安全。

[安全生产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安全生产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安全生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第3.1.1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第3.1.3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主要内容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 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整车 (5)5 发动机 (8)6 转向系 (9)7 制动系 (9)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 (15)9 行驶系 (17)10 传动系 (18)11 车身 (19)12 安全防护装置 (20)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23)14 机动车环保要求 (23)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24)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 (24)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24)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 (25)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 (26)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 (26)附录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 (27)参考文献 (31)前言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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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8—20××代替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GB 7258—20××目录前言 (VI)引言 (X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3.1机动车POWER-DRIVEN VEHICLE (3)3.2汽车MOTOR VEHICLE (3)3.2.1 载客汽车passenger vehicle (3)3.2.1.1 乘用车passenger car (3)3.2.1.2 旅居车motor caravan (3)3.2.1.3 客车bus (3)3.2.1.3.1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3)3.2.1.3.1.1 公路客车interurban bus (3)3.2.1.3.1.2 旅游客车touring bus (3)3.2.1.3.1.3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public 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4)3.2.1.3.1.4 专用客车special bus (4)3.2.1.3.2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bus with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4)3.2.1.4 校车school bus (4)3.2.1.4.1 幼儿校车school bus for infants (4)3.2.1.4.2 小学生校车school bus for primary student (4)3.2.1.4.3 中小学生校车school bus for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 student (4)3.2.1.4.4 专用校车special school bus (4)3.2.2 载货汽车goods vehicle (4)3.2.2.1 半挂牵引车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4)3.2.2.2 低速汽车low-speed vehicle (4)3.2.2.2.1 三轮汽车tri-wheel vehicle (4)3.2.2.2.2 低速货车low-speed goods vehicle (5)3.2.3 专项作业车special motor vehicle (5)3.2.4 气体燃料汽车gaseous fuel vehicle (5)3.2.5 两用燃料汽车bi-fuel vehicle (5)3.2.6 双燃料汽车dual-fuel vehicle (5)3.2.7 纯电动汽车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5)3.2.8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5)3.2.9 燃料电池汽车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5)3.2.10 教练车training vehicle (5)3.2.11 残疾人专用汽车vehicle for handicapped driving (5)3.3挂车TRAILER (5)3.3.1 牵引杆挂车draw-bar trailer (6)IGB 7258—20××3.3.2 中置轴挂车centre axle trailer (6)3.3.3 半挂车semi-trailer (6)3.3.4 旅居挂车caravan (6)3.4汽车列车COMBINATION OF VEHICLES (6)3.4.1 乘用车列车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6)3.4.2 货车列车goods road train (6)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6)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6)3.4.3 铰接列车articulated vehicle (6)3.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FOR DANGEROUS GOODS (7)3.6摩托车MOTORCYCLE AND MOPED (7)3.6.1 普通摩托车motorcycle (7)3.6.1.1 两轮普通摩托车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 (7)3.6.1.2 边三轮摩托车motorcycle with sidecar (7)3.6.1.3 正三轮摩托车rightthree-wheeled motorcycle (7)3.6.2 轻便摩托车moped (7)3.6.2.1 两轮轻便摩托车moped with two wheels (7)3.6.2.2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right three-wheeled moped (7)3.7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8)3.8轮式专用机械车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S (8)3.9特型机动车SPECIAL-SIZED VEHICLE (8)4 整车 (8)4.1整车标志 (8)4.2外廓尺寸 (10)4.3轴荷和质量参数 (11)4.4核载 (11)4.4.1 质量参数核定 (11)4.4.2 乘用车、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 (12)4.4.3 客车乘员数核定 (12)4.4.4 其他机动车的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13)4.4.5 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13)4.4.6 特殊规定 (13)4.5比功率 (13)4.6侧倾稳定性及驻车稳定角 (14)4.7图形和文字标志 (14)4.8外观 (15)4.9漏水检查 (15)4.10漏油检查 (15)4.11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 (15)4.12行驶轨迹 (15)4.13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 (15)4.14环保要求 (16)4.15产品使用说明书 (16)IGB 7258—20××4.16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18)4.17其他要求 (18)5 发动机和驱动电机 (19)6 转向系 (19)7 制动系 (20)7.1基本要求 (20)7.2行车制动 (20)7.3应急制动和剩余制动性能 (21)7.4驻车制动 (21)7.5辅助制动 (22)7.6液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22)7.7气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22)7.8储气筒 (23)7.9制动报警装置 (23)7.10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23)7.10.1 基本要求 (23)7.10.2 行车制动性能 (23)7.10.2.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23)7.10.2.2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24)7.10.2.3 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要求 (25)7.10.2.4 合格判定要求 (25)7.10.3 驻车制动性能 (25)7.11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26)7.11.1 行车制动性能 (26)7.11.1.1 制动力百分比要求 (26)7.11.1.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26)7.11.1.3 制动协调时间要求 (27)7.11.1.4 车轮阻滞率要求 (27)7.11.1.5 合格判定要求 (27)7.11.2 驻车制动性能 (27)7.11.3 检验结果的复核 (27)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27)8.1基本要求 (27)8.2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27)8.3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28)8.4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28)8.5前照灯 (29)8.5.1 基本要求 (29)8.5.2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要求 (29)8.5.3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30)8.6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30)9 行驶系 (32)IGB 7258—20××9.1轮胎 (32)9.2车轮总成 (33)9.3悬架系统 (33)9.4空气悬架 (33)9.5其他要求 (33)10 传动系 (33)10.1离合器 (33)10.2变速器和分动器 (33)10.3传动轴 (34)10.4驱动桥 (34)10.5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34)10.6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34)11 车身 (35)11.1基本要求 (35)11.2客车的特殊要求 (35)11.3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35)11.4摩托车的特殊要求 (36)11.5车门和车窗 (36)11.6座椅(卧铺) (37)11.7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38)11.8号牌板(架) (38)11.9汽车电子标识安装 (38)11.10其他要求 (39)12 安全防护装置 (39)12.1汽车安全带 (39)12.2间接视野装置 (39)12.3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40)12.4应急出口 (40)12.4.1 基本要求 (40)12.4.2 应急门 (40)12.4.3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41)12.4.4 标志 (41)12.5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41)12.6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42)12.7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43)12.8货车、专项作业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43)12.9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43)12.10客车的特殊要求 (43)12.11货车的特殊要求 (43)12.1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殊要求 (44)12.13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要求 (44)12.14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特殊要求 (45)12.15其他要求 (45)IGB 7258—20××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45)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46)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46)参考文献 (48)IGB 7258—20××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GB 7258—2012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2年版的3.2);——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1.1、3.2.1.3,2012年版的3.2.1.1、3.2.1.2),增加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1.2、3.2.1.3.1、3.2.1.3.1.3、3.2.1.3.1.4、3.2.1.3.2);——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2012年版的3.2.2);——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2年版的3.2.2.3);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3,2012年版的3.2.3);——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5、3.2.6,2012年版的3.2.5、3.2.6);——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7、3.2.8、3.2.9,2012年版的3.2.7、3.2.8、3.2.9);——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2012年版的3.3.2);——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12年版的3.4.3);——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5);——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3.6.1.13.6.1.3、3.6.2.1,2012年版的3.5、3.5.1.1、3.5.1.3、3.5.2.1);——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4.1.1,2012年版的4.1.1);——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1,2012年版的表1);——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4.1.3,2012年版的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GB 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见4.1.3);——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毂电机的标识要求(见4.1.4,2012年版的4.1.4);——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4.1.5、2012年版的4.1.5);——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8);——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4.1.9);——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车辆识别代号的要IGB 7258—20××求(见4.1.10);——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2的注a,2012年版的表2);——删除了后悬要求(见2012年版的4.3);——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或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25%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4.5.1.4);——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4.4.2.1的注、4.4.4.1的注,2012年版的4.5.2.1、4.5.4.1);——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见4.4.2.2的注4、注5),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见 4.4.2.3、4.4.2.4),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见4.4.2.5,2012年版的4.5.2.3);——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56人的要求(见4.4.3.5);——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人的要求(见 4.4.4.5),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见4.4.5.1,2012年版的4.5.5.1);——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4.4.6.1,2012年版的4.5.6.1);——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4.5,2012年版的4.6);——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见4.6.1、4.6.3、4.6.4,2012年版的4.7.1、4.7.3);——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4.7.1、4.7.6,2012年版的4.8.1、4.8.6);——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4.7.7、4.7.8,2012年版的4.8.7、4.8.8);——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见4.7.11);——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4.9.1);——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4.9、4.10,2012年版的4.10、4.11);——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4.12,2012年版的4.13);——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4.13,2012年版的4.14、附录A);——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4.16);——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见4.17.1);——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见4.17.3);——增加了车高大于或等于 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见4.17.4);——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GB/T 26744的要求(见4.17.5);——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见4.17.6);——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见4.17.7);——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见4.17.8);——删除了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IGB 7258—20××动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5.2);——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见5.4);——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见6.1,2012年版的6.1);——删除了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6.9);——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见2012年版的6.10);——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7.2.6);——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见7.2.7);——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见7.2.10);——删除了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小于或等于0.2s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7.2.10);——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见7.2.11);——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见7.2.12、2012年版的7.2.11),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见7.2.12);——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见7.2.13);——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见7.2.14);——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见7.2.15);——删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7.3.3);——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7.3.5);——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见7.5.1,2012年版的7.5),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见7.5.2);——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7.7.1,2012年版的7.7.1);——增加了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7.8.1);——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见7.8.5);——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7.9.5);——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求(见表3、表4,2012年版的表3、表4);——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2012年版的7.10.3);——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见7.10.3,2012年版的7.10.4);——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见表5),修改了总质量小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见表5,2012年版的表6);——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8.1.2,2012年版的8.1.2);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8.3.1,2012年版的8.3.1);——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见8.4.1、8.4.2,2012年版的8.4.1、8.4.2),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8.4.1);IGB 7258—20××——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见8.4.5,2012年版的8.4.5);——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GB/T 30036的规定的要求(见8.5.1.2);——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见8.5.1.4);——修改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见8.5.3.1、8.5.3.3,2012年版的8.5.3.1、8.5.3.3);——增加了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见8.6.1);——删除了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及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8.6.2),修改了电器导线的耐温要求(见8.6.2,2012年版的8.6.2);——修改了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内容显示的要求(见8.6.3,2012年版的8.6.3);——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及应装备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车辆类型(见8.6.5,2012年版的8.6.5),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见8.6.5);——增加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见8.6.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见8.6.7);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GB 21668的规定的要求(见8.6.8);——增加了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的要求(见8.6.9);——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电气系统的特殊要求(见8.6.10);——增加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或等于总质量的1.4倍的要求(见9.1.1);——增加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或等于155mm规格的轮胎及设置了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轮胎特殊要求(见9.1.5);——修改了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要求(见9.1.6,2012年版的9.1.6);——增加了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见9.2.1);——增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见9.2.4);——删除了部分乘用车的悬架特性要求(见2012年版的9.3.5);——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见9.4);——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求(见10.2.1,2012年版的10.2.1),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见10.2.1);——修改了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操作安全要求(见10.2.4,2012年版的10.2.4);——修改了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的超速报警功能要求(见10.5.1、2012年版的10.5.1);——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见10.5.2);——修改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载客汽车范围(见10.5.3,2012年版的10.5.3);——修改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见11.2.1,2012年版的11.2.1);——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见11.2.5);——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车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要求(见11.2.8);——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见11.2.9);——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见I11.3.1);——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见11.3.4,2012年版的11.3.4);——增加了罐体、货厢(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见11.3.6~11.3.12);——增加了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的特殊要求(见11.4.4);——增加了旅居车的乘客门要求(见11.5.2);——修改了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见11.5.4,2012年版的11.5.4);——修改了汽车车窗采用安全玻璃类型的表述(见11.5.6,2012年版的11.5.6);——修改了部分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见11.5.7,2012年版的11.5.7);——增加了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增加了电动天窗的相关要求(见11.5.9);——增加了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见11.5.10);——增加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的要求(见11.6.2);——修改了车长小于6m的乘用车、旅居车的座椅布置要求(见11.6.3,2012年版的11.6.3);——删除了客车车组人员若为折叠座椅时的相关要求(见2012年版的11.6.5);——增加了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座椅布置和测量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的要求(见11.6.5);——增加了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座椅除外)的要求(见11.6.6);——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驾乘人员的座垫长度要求,以及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位(如有)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发动机舱应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的阻燃性能应达到GB 8410规定的A级的要求的客车的类型(见11.7.2,2012年版的11.7.2);——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微波窗口的要求(见11.9);——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见11.10.1);——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2012年版的12.1.1);——修改了应装备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2,2012年版的12.1.2);——增加了能折叠进入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的相关要求(见12.1.4);——修改了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车辆类型和功能要求(见12.1.5,2012年版的12.1.5);——增加了部分载客汽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的要求(见12.1.7);——修改了间接视野要求(见12.2.1、12.2.2、12.2.3,2012年版的12.2.1、12.2.2、12.2.3);——增加了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6);——增加了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的要求(见12.4.1.1);——修改了撤离舱口的设置要求(见12.4.1.2,2012年版的12.4.1.2);——增加了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的要求(见12.4.2.5);——修改了应急窗的面积要求(见12.4.3.1,2012年版的12.4.3.1);——修改了应急窗的开启方式要求(见12.4.3.2,2012年版的12.4.3.2);——修改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窗的型式要求(见12.4.3.3,2012年版的12.4.3.2);——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出口形式要求及自动破窗功能要求(见12.4.3.4);——增加了应急出口字样的字体高度要求(见12.4.4.1);——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见12.5.1);——修改了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的过流保护功能要求(见12.6.1,2012年版的12.6.1);——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求(见12.6.4);——增加了加气量大于或等于375L的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见12.6.8);——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见12.6.12);——增加了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求(见12.7.2);——增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的规定(见12.7.4);——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见12.8);——修改了应提供后下部防护的货车、专项作业车范围(见12.9.3,2012年版的12.8.3);——修改了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要求(见12.10.2,2012年版的12.9.2、12.9.3);——增加了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见12.10.3);——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见12.10.4);——修改了封闭式货车的隔离装置的要求(见12.11.3,2012年版的12.10.3);——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4、12.11.5);——修改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布置和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要求(见12.12.1,2012年版的12.11.1);——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求(见12.12.2,2012年版的12.11.2);——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见12.12.4);——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3);——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1件反光背心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的要求(见12.15.2);——增加了旅居车应在前后部设置保险杠及在前风窗玻璃上装有除雾、除霜装置的要求(见12.15.3、12.15.4);——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见12.15.7,2012年版的12.13.7);——增加了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的要求(见12.15.8);——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1个乘员头盔的要求(见12.15.9);——删除了典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要求(见2012年版的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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