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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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4.1 整车标志(01-01-01) 4.1.2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专项作业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总质量、 专用功能主要技术参数
特型机动车 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 率、总质量、整备质量、外廓尺寸
增加此要求以期扭转当前货车后部灯具“越做越小”的趋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 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GB 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 (04-15) 应按GB 25990-2010规定,不同车辆类型安装相应的尾部标志板; 总质量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车长小 于等于8m 的挂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40km/h 时)后部原则上只能设置车 身反光标识。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如未安装,需补充安装并提交相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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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 7258的大量条款在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 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中被直接 引用,是汽车整车产品进行CCC认证的重要依据。
新版标准换版工作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为提高CCC资 料申报人员对标准的认识,提高认证车型的标准符合性及 换版工作的及时性,对GB 7258-2012标准进行解读。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 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 变动,并符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得既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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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 前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 ——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 ——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 ——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 ——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 ——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 ——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 ——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 ——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 ——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 ——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 ——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 ——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 ——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 ——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 ——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 ——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 ——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 ——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 —— 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 ——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 ——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 ——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 ——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 ——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 ——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GB7258-2012内容解读
标 准 主 要 内 容 结 构
7.制动系
8.照明、信号装置 和其他电气设备 9.行驶系 10.传动系 11.车身
2、根据GB7258-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用与公安交通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 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3、提高客货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提高道路运行机 动车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 4、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为加强公共汽车运行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5、进一步严格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等要求,为高效打击提供盗抢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提供 技术支撑。 6、要求机动车制造厂家进一步明示汽车安全气囊等车辆安全装置的性能,以期更好地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GB7258-2012讲解
目 录
一、GB7258-2012制修订背景和原则 二、标准结构与主要变化点
三、GB7258-2012主要修改内容
四、总结与回顾
一、GB 7258 修订工作的背景 及原则
(一)GB7258-2012制修订背景
1、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 2、我国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仍较低,与车辆机械故障相关的重特 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较高。 3、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所采用的汽车分类标准与汽车行业所采用的汽车 分类标准不尽一致,不利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对机动车(尤其是汽车)的综合管 理。 综合GB7258-2004执行5年以来已发布了3个修改单、标准所引用的许多标准 已制定实施了新版本等实际情况,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GB7258-2004 进行整体修订,提高机动车(特别是大型客货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严密机动 车运行安全管理技术依据,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试题(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试题一、多项选择(每题2分)1、机动车的制动性能评价指标包括()几个方面。
A、制动效能B、制动拖印C、制动方向稳定性 D 、制动效能恒定性2、外检员在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时,下列()车辆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A、乘用车B、货车C、挂车D、车长大于6M的客车3、在线外人工检验中,被检车辆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应进行线内检验。
A、轮胎花纹严重磨损B、轮胎气压不足C、排气管漏气D、发动机怠速不稳4、登录员在对车辆登录时除基本信息外,还应对下列()信息进行选择,防止造成结果误判。
A、驱动形式B、悬架形式C、前照灯制式D、速度、制动能否上线5、根据GB7258-2012规定,外检员对下列()车辆应核查汽车行驶记录仪。
A、乘用车B、校车C、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D、危险货物运输车6、反力式滚筒制动检验台在静态标定时,制动力示值误差符合检定规程要求,但在实际检验时,动态误差超标,造成动态误差超标的原因可能是()。
A、减速箱加工精度低B、滚筒与减速箱同心度误差大C、主从滚筒中心距D、滚筒动平衡差7、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制动性能检验主要是评定机动车的制动效能,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的制动效能可用()来衡量。
A、制动稳定性B、MFDDC、制动器 D 、制动协调时间8、制动试验台第三滚筒的作用是()。
A、增加轮胎与滚筒之间摩擦力B、保护驱动电机C、控制滑移率D、防止制动滚筒剥伤轮胎9、在反力式滚筒制动检验台进行制动性能检测时,下列()影响制动力大小。
A、滚筒表面粗糙度B、轮胎花纹C、滚筒中心距D、轮胎与滚筒表面正压力10、根据GB7258-2012要求,在进行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测时,对于()测试结果不做评判依据。
A、单转向轴(非独立悬架)B、双转向轴C、单转向轴(独立悬架)D、都是11、下列()是外检员在进行唯一性认定时,需要核查的项目。
A、号牌号码B、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C、颜色D、外廓尺寸12、下面哪些是检验员在进行动态检验时的检验项目()。
GB7258标准培训资料
01-02-03 核载 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5.1.2,4.5.1.3, 4.5.1.4,4.5.1.5和4.5.1.6条要求;乘用车乘坐人数 按照4.5.2核定;客车乘员数按照4.5.3核定;有驾 驶室机动车驾驶室乘坐人数按照4.5.4核定。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
01-2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01-22-01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公路客车、 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 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并应符合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0.5条的要求。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对于 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外 的其他客车,自2014年9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 满足标准要求 新增项目,所有涉及车辆补充检测。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
01-05-03 下视镜
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汽车应安装的下视镜,其安装 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2.2.4、12.2.5条的要求。 新旧规定差异不大,此项不需要补充检测。
标准差异及实施要求
01-13号牌板 … …号牌板(架)上的号牌安装孔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1.8.2条的要求。 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 4 个号牌安装孔… 说明:号牌板架可以通过另外设置的两个孔或多个 孔用螺栓固定。 新生产机动车的每面号牌板(架)均应设有4个好 牌安装孔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 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 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 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 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 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自2013年3月1日,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 标准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测项目GB 7258-2012标准变更的建议(DOC)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测项目GB 7258-2012标准变更的建议 2012年5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标准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将于2012年9月1日实施。
目前,我省获证机动车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均采用该标准GB 7258-2004版本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在GB 7258-2012实施前,我省获证机动车检验机构均应按照GB 7258-2012要求进行标准变更,现结合该标准要求,对我省获证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GB 7258-2012要求进行标准变更建议如下:一、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一)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目前,依据检验标准: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共9项。
1、依据GB 21861-2008规定,设置检验项目和方法,技术要求依据GB 7258-2004及修改单,检验项目包括两部分:(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部分: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检查三部分,共104个检验项目。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仪器设备部分:汽车车速表、汽车前照灯、汽车侧滑、汽车轮荷和整车质量、汽车制动性能(台试)、汽车制动性能(路试)六部分。
2、检测项目和方法没有改变,检测设备、检测设施不需要改变。
3、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GB 7258-2012标准变更内容,如表1、表2:表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差别比较3、汽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GB 7258-2012标准变更要求,建议如下:(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省局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要求填写“实验室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表”,并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按照GB 7258-2012要求的检验报告、检测软件修改证明文件等,申请标准变更。
(完整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
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
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
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
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
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
1。
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
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
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
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求介绍201404
前言
认 证 中 心
国家标准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 简称“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 技术标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 车查验、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 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 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中 汽
认 证 中 心
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 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 设置能永久保持、可从车外清晰识读的标有车辆识别代 号的标识”的规定; 4.1.5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 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 辆识别代号标识;……
不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不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专门为出口而设计和制造的机动车可不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严于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时,应按 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Biblioteka 中 汽认 证 中 心
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4.1 整车标志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 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 符合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 产品标牌。
认 证 中 心
一. 标准的修订情况简介
GB 7258-2012修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①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水平的实 际需要。
②适应机动车新产品、新技术发展的需要。
中 汽
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350N ,手握力应小于等于 250N。 • 正三轮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500N。 •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 600N。 • 摩托车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GB 7258-2012与GB 7258-2004制动 踏板力要求的差别
3
1、增加了铰接客车、 铰接式无轨电车、汽 车列车制动力要求; 2、增加了其他汽车 后轴制动力要求; GB 7258-2012 3、增加了前轴和后 GB 7258-2004 第 轴的定义; 第7.11条 制动检 7.14条 4、修改了台试检验 详见台试制动 验(台 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 详 见 台 试 制 动 检 试) 检验第(一) 动力平衡要求; 验第(二)部分 5、增加了台试检验 部分 汽车、汽车列车行车 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 要求; 6、修改了检验结果 的复核要求。
• (二)修订原则 • 综合所收集和了解的GB7258-2004实施5年以来 的相关情况,结合标准修订工作前期广泛调研的 成果,确定此次GB7258修订的基本原则为: • 1、从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 的技术标准的属性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发展实际 情况,进一步明确GB7258的适用范围,提出特 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各类机动 车定义和运行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严密机动车 安全技术管理主要环节。
GB 7258-2012与GB 7258-2004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的差别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 比 空载 满载
2004版 2012版 2004版 2012版
轴制动力与轴荷 a的百分比
前轴b
2004版 2012版
后轴b
2004版 2012版
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宣贯培训(ppt28张)
5、进一步严格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等要求,为高效打击盗抢机 动车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6、要求机动车制造厂家进一步明示汽车安全气囊等车辆安全 装置的性能,以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GB7258-2012的主要修改点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制修订情况介绍
2012年8月
一、GB7258的属性及作用 二、GB7258-2012制修订背景和原则 三、GB7258-2012主要修改点
四、GB7258-2012制修订过程中的主要焦点 五、GB7258-2012的实施
一、GB7258的属性及作用
(一)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是我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GB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础的技术 标准,是新车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安全技术检验、事 故车检验鉴定的主要技术依据,也是新车定型强制性检 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 一。
(一)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 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 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 车除外。
注意: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范围但允 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 行的场所。因此,本标准也不适用于场地竞赛车辆、机场摆渡巴 士、沙漠车、封闭道路和场所内专用的观光车和高尔夫球车等非 道路车辆,以及林业机械及矿山机械、建筑机械等工程机械。
综合GB7258-2004执行5年以来已发布了3个修改单、标准所 引用的许多标准已制定实施了新版本等实际情况,需要组织相关 单位和技术人员对GB7258-2004进行整体修订,提高机动车 (特别是大型客货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严密机动车运行安全 管理技术依据,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
新版GB7258解读
GB7258-2012
本次修改内容
变化
中心产品现状及符合性
法规应对
应对计划
责任部门
7.1、基本要求
略
略无Biblioteka 底盘部7.2、行车制动
7.2.1机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750kg的挂车除外)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无
无
底盘部
7.2.6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除外)、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修改内容
7.2.7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客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半挂车,以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军车技术部
新增内容
7.2.13防抱制动装置中的任何电器故障不得使行车制动器的制动促动时间和制动放松时间延长。在需要电源进行操纵防抱制动装置的挂车上,电源应由专用电源线路供给。
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要
王鼎龙
王鼎龙
底盘部
军
新增内容
7.2.14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副制动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可靠,保证教练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和停车。
修改内容
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讲义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培训讲义二零一二年七月一、 前言(一)标准的附录推荐性与标准条款的强制性(二)对比国标7258-2004的主要技术变化(三)归口管理部门二、 引言(一)标准性质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二)适用范围1.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2.在用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3.机动车查验的主要技术依据4.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5.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6.新车出厂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7.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本次标准修订工作的主要原则1.明确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定义和运行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严密机动车安全管理的主要环节2.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3.提高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加严卧铺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道路运行机动车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4.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加强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5.两点说明1)轮式专用机械车标准未对其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性能、制动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器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参数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2)叉车部署道路车辆,其外形和结构的特殊性不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三、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内容1.范围z规定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z适用道路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非为道路上行驶和使用的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机动车3.2汽车3.2.1载客汽车3.2.1.1乘用车3.2.1.2客车3.2.1.2.1公路客车、长途客车3.2.1.2.2旅游客车3.2.1.2.3公共汽车、城市客车3.2.1.3校车3.2.1.3.1幼儿校车3.2.1.3.2小学生校车3.2.1.3.3中小学生校车3.2.1.3.4专用校车3.2.2载货汽车、货车3.2.2.1半挂牵引车3.2.2.2低速汽车3.2.2.2.1三轮汽车3.2.2.2.2低速货车、低速载货汽车3.2.2.3危险货物运输车3.2.3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3.2.4气体燃料汽车3.2.5两用燃料汽车3.2.6双燃料汽车3.2.7纯电动汽车3.2.8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3.2.9燃料电池汽车3.2.10教练车3.2.11残疾人专用汽车3.3挂车3.3.1牵引杆挂车、全挂车3.3.2中置轴挂车3.3.3半挂车3.4汽车列车3.4.1乘用车列车3.4.2货车列车3.4.2.1牵引杆挂车列车、全挂拖斗车、全挂汽车列车3.4.2.2中置轴挂车列车3.4.3铰接列车、半挂汽车列车3.5摩托车3.5.1普通摩托车3.5.1.1两轮普通摩托车3.5.1.2边三轮摩托车3.5.1.3正三轮摩托车3.5.2轻便摩托车3.5.2.1两轮轻便摩托车3.5.2.2正三轮轻便摩托车3.6拖拉机运输机组3.7轮式专用机械车3.8特型机动车4.整车4.1整车标志4.1.1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4.1.2标牌、标签4.1.3应具有唯一车辆识别代号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4.1.5乘用车和货车保持车辆识别代号标识4.1.6乘用车后备箱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车辆标识代号4.1.7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4.1.8改装或修理不得对车辆标识、发动机标识、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4.2外廓尺寸4.3 后悬z 后悬:汽车最后端至后轴中心的距离4.4 轴荷和质量参数4.4.1汽车、汽车列车、挂车的规定4.4.2空载和满载的机动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在各轴间的分配z整备质量:空载车辆各轴轮重总和+引车员体重z总质量(单位为千克):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总体重(按65kg/人)4.4.3边三轮摩托车空载及满载状态边车车轮轴荷分配4.5核载4.5.1质量参数核定z最大允许总质量(单位为千克):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总体重(按65kg/人)z发动机功率z最大设计轴荷z轮胎承载能力z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z转向轮轮荷z整车整备质量:空载质量+引车员体重z总质量:载质量+整备质量4.5.1.1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核定4.5.1.2转向轴轴荷与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规定4.5.1.3清障车托举状态转向轴轴荷规定4.5.1.4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轴荷规定4.5.1.5货车列车的挂车最大允许装载质量规定4.5.1.6铰接列车半挂车的总质量规定z牵引质量:牵引车能牵引的汽车列车总重量4.5.1.7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规定z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4.5.2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4.5.2.1前排座位乘坐人数的核定4.5.2.2其他座位人数核定4.5.2.3旅居车核定乘员数4.5.2.4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4.5.3客车乘员数核定4.5.4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4.5.5摩托车乘坐人数规定4.5.6特殊规定4.5.6.1装备残疾人轮椅固定装置的残疾人汽车、装备担架的救护车载客汽车乘坐人数,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乘坐人数核定4.5.6.2旅居半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4.5.6.3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4.6比功率z比功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标定功率)z净功率=额定功率×效率指数4.7侧倾稳定角和驻车稳定角4.8图形和文字标志4.9外观4.10漏水检查4.11漏油检查z连续行驶10km以上停车5分钟,不得有明显渗漏现象4.12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机动车除外)z指示车速与实际车速误差范围的要求4.13行驶轨迹z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直线行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牵引车前轴中心最大摆动幅度规定4.14噪声要求(低速汽车除外)其检验方法见附录A4.15环保要求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控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4.16产品使用说明书4.16.1应用文字标明与整车型号相一致的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z最大爬坡度z车轮定位值:为悬架特性项目,涉及操纵稳定性、乘坐舒适性z前轮定位:为了保证汽车直线行驶的稳定性和操纵轻便性,减少轮胎和其他机件的磨损,转向车轮、转向节、前轴三表与车架的安装应保持一定的相对位置关系,这种安装位置称为转向车轮定位。
GB 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求介绍201404
中汽认证中心
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4.1 整车标志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 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 符合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 产品标牌。
✓增加此要求以期扭转当前货车后部灯具“越做越小”的趋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 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GB 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 (04-15) ✓应按GB 25990-2010规定,不同车辆类型安装相应的尾部标志板; ✓总质量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车长小 于等于8m 的挂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40km/h 时)后部原则上只能设置 车身反光标识。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如未安装,需补充安装并提交相应报告。
✓ 汽车行驶记录仪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未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汽 车行驶记录仪产品不得在车辆上安装和使用。
✓ GB/T 19056中规定行驶记录功能包括自检功能、数据(行驶速度、事 故疑点、超时驾驶、位置信息、驾驶人身份、里程、安装参数、日志) 记录功能、数据通信功能、安全警示功能、显示功能和打印输出功能。
✓ 如以上新增车型未安装,则需补充安装并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CCC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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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