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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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车身结构安全技术条件(一)抗碰撞性能。

机动车的抗碰撞性能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维护性能。

机动车的部件、结构、装配等应能够使车辆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正常运转,体现在:(1)结构安全。

机动车的结构,应能抵御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力,并具有正常的维护性能。

(2)部件安全。

车辆各部件,应能维持正常的功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正常使用。

(3)装配可靠性。

车辆各部件的装配应牢固可靠,无零件漏掉,异物杂碎的情况。

(4)耐腐蚀性能。

机动车的货物车辆主体部分,及其主要零部件,应按设计项目提出耐腐蚀性能技术要求。

(5)气密性能。

机动车辆的天窗、窗户、门和其他毛坯缝等各密封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气密性要求。

二、发动机安全技术条件(一)发动机的运转性能。

机动车的发动机,应能按照设计标定参数和要求,正常发动和运转。

(二)发动机的可靠性。

机动车发动机,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在设计项目提出的发动机运转时间和空调条件下使用,不应发生损坏或主要零部件发生故障。

(三)发动机排放性能。

机动车发动机排放性能,应符合当时有效国家标准。

(四)发动机安全关闭装置。

机动车发动机,应装置有安全关闭装置。

三、供油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一)油料供应管路及安全阀。

汽车供油系统,应装置有安全阀,能够在油路堵塞、出现超压或超温情况下关闭油路,并应能应用在发动机发动状态下。

(二)油料供应器。

汽车供油系统,应装置有油料供应器,具有良好的耐污、耐老化性能和封闭性能。

四、蒸发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一)收集排放系统。

汽车蒸发系统,应装置收集排放系统,蒸发汽油中的烃类物质和气态有机物,应能符合当时有效国家标准。

(二)环保新品部件。

汽车蒸发系统中的新品部件,应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可靠性强,使用寿命长。

五、燃料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一)燃油质量。

汽车燃料系统,应使用符合内容经安全性能检验认可的汽油,应符合当时有效国家标准。

(二)燃油蒸煮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为了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保护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该技术条件,机动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车辆制动系统: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稳定可靠地制动
车辆。

制动距离应符合规定,并且制动系统的故障灯指示装置应正常工作。

2. 灯光装置:机动车的前、后灯光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在夜间或
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员可以清晰地辨认前方和后方的情况。

灯光装置还应具备切实可行的调节和控制功能。

3. 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机动车的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
够保护车内人员免受碰撞和翻车等意外事故的伤害。

车身应具备合适的刚度和强度,并且带有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

4. 转向系统:机动车的转向系统应灵敏稳定,确保驾驶员可以准确地控制车辆
的转向。

转向器官和传动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 驾驶员视野和反光镜:机动车驾驶员视野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驾驶员能够
清晰、广阔地看到前后和两侧的路况。

反光镜应调整到适当位置,以便驾驶员观察到侧后方的情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旨在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
行驶安全。

每一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以确保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机动车才能获得合法行驶的资格。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是中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 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车检验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同时也是中 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该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 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258-1987、GB 7258-1997、GB 7258-2004、GB 7258-2012。
在综合修订前期广泛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标准修订工作组确定此次修订GB 7258的基本原则为:
2014年12月23日,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312)下达,项目周期60个月,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组织起草。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计划已完成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 准、发布工作。
制定过程
01
修订背景
02
修订思路
03
编制进程
04
修订依据06起草来自作05修订情况
汽车行业也发展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重卡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公路交 通安全形势却面临严峻的挑战,交通安全死亡率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汽车事故率和汽车死亡率明显落后于发达 国家。中国迫切需要从人、车、路、管理等交通环节按照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因此,修订了《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要求的适用范围明显大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规定。从这次的修订内容看,更加明确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加严了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诸多环 节等,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重点强调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等,并 重视道路运行车辆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以及各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等。对于重卡N3类汽车产品而言,《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实施对总质量大于12吨的N3类公告车型需要整改公告检测方案里新的 27、 58、59、60、95、99项试验报告内容。

(完整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58-

(完整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

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

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

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

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

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

1。

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

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

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 引言机动车是现代交通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正常秩序。

为了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

2. 技术条件的概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机动车在正常使用的路面条件下,具备一定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特性,以确保驾驶员、乘车人员和行人的安全。

技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2.1. 机械设计要求机动车的机械设计要求主要包括车身结构、底盘结构、悬挂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驱动系统等方面。

这些要求旨在提高车辆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以确保在行驶过程中各个部件的安全可靠。

2.2. 动力性能要求机动车的动力性能要求主要包括最大车速、加速性能、爬坡能力等方面。

这些要求旨在保证车辆在各种道路条件下都能够稳定运行,并具备足够的动力储备,以应对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情况。

2.3. 电气设备要求机动车的电气设备要求主要包括电池、发电机、起动机、点火系统、照明设备等方面。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车辆的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提供足够的能量供应,以保证机动车正常驾驶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2.4. 通行性能要求机动车的通行性能要求主要包括制动距离、转弯半径、通过能力等方面。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车辆在各种道路条件下都能够安全行驶,不会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危险。

3. 技术条件的制定和监督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制定和监督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

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行驶环境的特点和需求,结合国际标准和先进技术,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

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和车辆的定期检验。

只有经过严格检验合格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

4. 技术条件的重要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符合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能够保证在行驶过程中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特性,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驾驶员、乘车人员和行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 引言机动车是现代交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其运行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安全运行,各国都制定了具体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求和相关标准。

2. 技术条件要求2.1 车辆结构和零部件要求机动车的结构和零部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安全性。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要求:•车辆的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承受正常工作条件下的静、动力载荷和碰撞力。

•车辆应配备安全带、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以减轻事故时乘员的伤害。

•刹车系统要求灵敏可靠,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制动,保证车辆停止的安全性。

•灯光系统要求良好,确保夜间行驶和信号显示的效果。

2.2 机动车控制和驾驶要求机动车的控制和驾驶要求直接关系到车辆在道路上的操控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要求:•车辆的转向系统要求精确可靠,确保驾驶员能够灵活操纵车辆的转向。

•车辆的悬挂系统要求稳定性好,降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颠簸感,提高行驶的稳定性。

•车辆的动力系统要求输出能够稳定,能够满足车辆正常行驶和加速的需求。

•方向盘和踏板等控制装置要求灵敏可靠,确保驾驶员可以实施安全操控。

2.3 规范和标准要求为了确保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车辆的尺寸和重量要符合规定标准,以确保在道路上行驶时的稳定性。

•车辆的排放要求符合环保标准,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车辆的噪音要求符合环境噪声限制,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3. 相关标准和测试方法为了验证机动车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测试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和测试方法:•制动性能测试:测试车辆的制动系统是否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制动,并测定制动距离等参数。

•碰撞试验:通过模拟车辆在事故中的碰撞情况,测试车辆的结构和零部件是否能够保护乘员的安全。

•灯光亮度测试:测试车辆的灯光系统亮度是否满足要求,以确保夜间行驶的安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标准名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编号:GB 7258-87标准正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局1987--02--16批准1987--08--01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 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

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 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1.3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

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

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1.4车辆核载1.4.1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在现代社会中,机动车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为了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人们不断研究并完善各种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在机动车运行过程中所需满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保障驾驶员和行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1. 车辆结构安全车辆结构安全是机动车运行安全的基础条件之一。

车辆的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包括车身抗压、抗冲击能力以及车辆各部件的重要性安全部位的防护能力。

车辆的结构安全直接关系到车辆行驶过程中对驾驶员和乘客的保护力度。

2. 制动系统安全制动系统是机动车运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安全技术条件。

合理、灵敏的制动系统可以有效减缓车辆的速度、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制动系统包括制动液、制动片、制动鼓等组成部件,这些部件在日常维护保养中应定期检查及更换,以确保制动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3. 灯光系统安全灯光系统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的重要保障。

行车灯、示廓灯、刹车灯等各种灯光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对于他车、行人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使用灯光系统,不仅有利于提高行车的安全性,还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 车辆稳定性安全车辆的稳定性是机动车运行安全的重要指标之一。

车辆在高速行驶、超车、急转弯等情况下,如果车辆的稳定性不足,容易发生侧翻、失控等事故。

因此,车辆的悬挂系统、轮胎胎面及胎压等参数的合理设计和保养对于车辆稳定性的提高至关重要。

5. 驾驶员素质安全驾驶员作为机动车运行的操作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机动车运行安全。

驾驶员应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良好的安全意识以及正确的行车态度。

遵守交通法则、保持车距、避免疲劳驾驶等都是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的关键。

结语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完善和落实,需要车辆生产厂商、政府部门、驾驶员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所有相关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提升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愿我们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需
要满足的一系列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外观:车辆应具备完好的外观,车身不得有明显的
破损或锈蚀,窗户、车灯、车牌等应正常工作。

2. 动力系统:车辆的发动机、传动系统和动力装置应处于
正常工作状态,保证动力输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制动系统:车辆的制动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刹车性能,包
括制动踏板、制动油、制动液和刹车片的功能正常,并能
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刹车。

4. 照明系统:车辆应配备良好的照明设备,包括前后车灯、示廓灯、转向灯和制动灯等,保证夜间行驶的安全性。

5. 车轮和悬挂系统:车辆的车轮和悬挂系统应具备良好的
减震性能,保证车辆行驶时的平稳性和稳定性。

6. 转向系统:车辆的转向系统应灵活可靠,确保车辆在转弯时能够准确、及时地改变方向。

7. 车身结构:车辆的车身结构应具备一定的抗撞击能力,能够保护车内乘员在事故中的安全。

8. 安全设备:车辆应配备安全带、安全气囊、防抱死刹车系统等安全设备,增加车辆行驶中乘员的安全保障。

以上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一些基本要求,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可能有所差异,具体标准需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标准进行遵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概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在机动车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要求和限制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严格执行是保障社会交通安全和防止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

目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稳定运行。

通过提出机动车技术要求和限制条件,规范车辆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伤亡人数。

主要内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车辆结构和构造要求:包括车身强度、车门和车窗的设计、车辆的整体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

2.灯光和信号装置:包括车辆前后灯光的亮度、制动灯、转向灯、示宽灯等信号装置的要求。

3.制动系统:包括机械制动系统和液压制动系统的设计与要求,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制动性能。

4.转向系统:包括转向装置和转向盘的设计和要求,确保车辆的转向稳定性和操控灵活性。

5.动力系统:包括发动机的设计和要求,确保车辆具有足够的动力输出和良好的燃油经济性。

6.悬挂系统:包括前后悬挂系统和轮胎的要求,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乘坐舒适性。

7.安全气囊系统:包括驾驶员和乘客安全气囊的要求,确保车辆在碰撞事故中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

8.安全带系统:包括驾驶员和乘客安全带的要求,确保车辆在急刹车和碰撞事故中乘员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9.防盗系统:包括车辆防盗装置和防盗标识的规定,确保车辆能够有效防止盗窃和骇客入侵。

实施和监督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实施和监督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

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对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行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推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效实施。

总结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技术要求和限制条件,可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社会交通安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本标准是对GB7258-87标准的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7年发布1998年1月1日实施)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公害,在这次标准修订中相应地提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运行,这次修订时在标准中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使用所引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最新版本。

为了便于本标准的实施,在修订稿中增加了检验方法,以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形式在标准正文之后。

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不同要求,在本次修订时增加了附录F。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a)3.1.3有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的要求;7.6.2有关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要求;7.6.6有关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操纵装置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的要求及有关轮式拖拉机车组装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要求;11.1.1有关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的牵引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装安全带的要求;11.2有关三轮农用运输车、手扶变型运输机、手扶拖拉机车组安装后视镜的要求;11.2有关车长大于6m的平头载货汽车安装下视镜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b)7.6.11有关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线路的要求;14.2有关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2017

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2017

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2017摘要: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概述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具体内容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实施日期和主管部门四、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性和意义正文: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概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我国公安部制定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标准,它的全称是GB7258-2017,主要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时的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项标准于2017 年9 月29 日发布,并在2018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

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具体内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机动车的尺寸和质量限制:对机动车的长度、宽度、高度和质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机动车的灯光和信号设备:对机动车的灯光和信号设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前照灯、后照灯、示宽灯、转向灯、刹车灯等,以确保机动车在行驶时能及时发出信号,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

3.机动车的驾驶室和座椅:对机动车的驾驶室和座椅的设计和布局进行了规定,以确保驾驶员在行驶时能有良好的视线和舒适的驾驶环境。

4.机动车的发动机和燃料系统:对机动车的发动机和燃料系统的设计和制造进行了规定,以确保机动车在行驶时有足够的动力和稳定性。

5.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和悬挂系统:对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和悬挂系统的设计和制造进行了规定,以确保机动车在行驶时能有良好的制动性能和行驶稳定性。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实施日期和主管部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于2018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主管部门是我国公安部。

四、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重要性和意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实施,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机动车的运行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2•【文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2006)(发布日期:2006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2007)(发布日期:2007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2008)(发布日期:2008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0日)修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4年7月12日发布2004年10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 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 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 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 取消了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987年9月21日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印发1988年1月1日施行)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在机动车运行过程中,为了保障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技术条件。

这些条件涵盖了车辆本身的技术性能、驾驶员的驾驶技能以及道路交通环境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技术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运行才能够达到安全可靠的水平。

首先,机动车本身的技术性能是保障运行安全的基础。

车辆的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轮胎、灯光、安全气囊等部件必须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

此外,发动机、变速箱、转向系统等关键部件也必须保持正常运转,避免因为技术故障而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定期的车辆保养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才能够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

其次,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状态也对机动车运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熟练掌握车辆的操作方法,正确使用车辆的各项功能。

此外,驾驶员需要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和精神状态,避免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

在面对复杂的交通环境时,驾驶员需要保持冷静、沉着,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交通情况,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最后,道路交通环境也是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的重要因素。

良好的道路条件、清晰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合理的交通组织等都能够提升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性。

此外,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也会对机动车运行安全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等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教育和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涵盖了车辆本身的技术性能、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状态,以及道路交通环境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条件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运行才能够达到安全可靠的水平。

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不断加强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稳定有序地发展。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安全运行所需具备的技术条件。

作为机动车文档创作者,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便更好地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首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包括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

这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灯光、安全气囊等各项安全设备的性能要求。

制动系统的灵敏度和制动距离、悬挂系统的稳定性、转向系统的灵活性、轮胎的抓地力、灯光的亮度和照射距离,以及安全气囊的触发时机和保护范围等都是机动车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

其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包括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行为规范。

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重要条件。

良好的驾驶技能不仅包括驾驶操作的熟练程度,还包括对道路交通规则的遵守和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

此外,驾驶员的行为规范也是影响机动车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如不酒驾、不疲劳驾驶、不超速等都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基本要求。

再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包括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保障。

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保障包括道路的设计和建设、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运行、交通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只有保障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行驶。

最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

总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安全运行所需具备的技术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只有全面、严格地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行驶。

作为机动车文档创作者,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些条件,以便更好地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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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局1987-02-16批准1987-08-01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

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1.3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

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

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1.4车辆核载1.4.1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

1.4.2驾驶室乘座人数的核定:A.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的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车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0MM核定3人。

小型汽车驾驶室内宽度等于或大于1550MM核定3人;B.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座垫长度(从中间位置测量)每400MM核定1人。

1.4.3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A.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B.按座垫长度和站立面积核定;座垫长度每400MM核定1人。

允许站立面积1M^2核定4人;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1M^2核定5人。

以本款A及B项计算,乘座人数以最小值核定。

1.5转向桥负荷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桥负荷分别不小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的20%。

1.6比功率机动车辆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78K W/T。

1.7侧倾稳定角车辆在空载、静态情况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如下:三轮摩托车:不小于25°;最高时速低于20KM/H或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不小于30°;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不小于35°。

1.8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检查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接连部位,不允许漏水。

1.9漏油检查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滴油现象。

1.10车速表检查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15%--(-10%)。

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为36至46KM/H。

1.11车辆外观车辆的外观:A.车辆外观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且有正常的技术性能。

B.车体应周正,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不大于40MM。

2发动机2.1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

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额定功率的75%。

2.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

2.3化油器、消声器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2.4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2.5发动机点火系、供油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3转向系3.1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

3.2机动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阻滞现象。

车轮转到极限位置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3.3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有自动回正能力,以保持机动车稳定的直线行驶。

3.4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左右各不得超过15°。

3.5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其方向盘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

3.6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以10KM/H的速度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圆周力不得大于245N。

3.7机动车转向桥负荷大于4T时,必须采用转向助力装置。

装有转向助力器的车辆,当转向助力器失效后,仍具有用方向盘控制车辆转向的能力。

3.8机动车辆的最小转变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

当转弯直径为24M 时,前转向轴和末轴的内轮差(以两内轮轨迹中心线计)不大于3.5M。

3.9机动车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3.10用测滑仪检验前轮的侧滑量其值不得超过5M/KM。

3.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

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3.12摩托车的前叉和转向把不得有变形、裂损和不灵活等现象。

4制动系4.1机动车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轻便、二轮、边三轮摩托车只要求有行车制动装置。

4.2行车制动系的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4.3行车制动系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

手握力不超过300N。

4.4行车制动系最大制动效能应在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以内达到。

4.5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杆必须有一定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杆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产生最大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器应在第三次拉动拉杆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最大制动效能。

4.6驻车必须能通过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的力应不大于500N。

4.7对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辆,当气压升至590K P A时,在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其气压的降低应不超过9.8K P A。

在气压为590K P 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踏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19.6K P A,列车不得超过29.4K P A。

4.8采用液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当制动踏板压力最大时,保持1MIN ,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

4.9气压制动系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贮气筒应装有放水阀。

4.10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中等转速下,4MIN(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

)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 P A气压计)。

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车辆在连续五次全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 P A气压计)。

4.11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4.12汽车和无轨电车行车制动系部分管路失效时,其余部分制动效能仍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4.13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的附着系数为0.7)上的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对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1中满载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

表 1注:①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590K P A;液压制动系:踏板力:≤600N。

②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不大于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踏板力:≤700N。

③在规定的初速下紧急制动的稳定性要求。

④点制动(施加部分制动后,迅速放松制动踏板。

)时,对车辆制动稳定性要求(双手轻扶方向盘)。

4.14机动车用制动减速度检验制动性能:A.机动车在平坦、硬实、清洁和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附着系数为0.7)的制动稳定减速度和跑偏量应按表2的要求检验。

对于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2满载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B.制动系协调时间(系指在紧急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稳定减速度达到表2规定值或制动力达到表4规定值的时间)的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汽车拖带挂车时的协调时间,不得大于牵引车最大允许值再加0.2S的时间。

表 2K A②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不大于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踏板力:≤700N。

③在规定的初速下紧急制动的稳定性要求。

④点制动(施加部分制动后,迅速放松制动踏板。

)时,对车辆制动稳定性要求(双手轻扶方向盘)。

表 34.15汽车用制动力检验制动性能:A.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检测制动力应符合表4规定的要求。

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4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表 4B.制动力平衡要求: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大于该轴轴荷的5%,后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8%;C.制动系协调时间按4.14B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4.16车辆的制动性能如能符合4.13条、4.14条和4.15条之一者,即为合格。

4.17机动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系指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完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得大于0.8S。

4.18机动车辆驻车制动性能要求:车辆空载正反两个方向在20%的坡道上使用驻车制动装置5MIN以上应保持固定不动;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测驻车制动力时,车辆在空载状态,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时,驻车制动力总和不得小于该车整备质量的20%。

5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5.1车辆的灯具应安装牢靠,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关。

开关位置应适当,便于驾驶员操作。

开关上须有符合GB4094—83《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规定的图案。

5.2照明和信号装置。

5.2.1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 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其他机动车可参照GB4785—84的规定执行。

5.2.2轻便、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应设置远光灯、近光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各一个,前、后转向信号灯各二个,侧三轮摩托车在边斗上应设置前位灯、后位灯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 4785—84的有关规定。

5.2.3全挂车应在车辆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挂车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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