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订版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基本架构——兼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毒品的依赖程度 ,是身体依赖性的指示针。由于滥 用药品种类不同,其戒断症状的具体表现也存在差 异。 《 办法 》规定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
部20 年 1月2 日制定 的 《 09 6 1 阿片类 药物 依赖 诊断治
《 办法 》第7 条规定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
“ 有戒断症状 ”3 个条件 不同 , 《 办法 》第8 条规
定 ,吸毒 成瘾人 员 只要 具有 下列情 形 之一 ,公安 机 关就认 定 其吸毒 成瘾 严重 :
1 .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 含
禁毒 法实施 以前被 强制 戒毒 或者 劳教戒 毒 )、社 区
色谱一 质谱法 ,通过此方法可以检测 出人体血液中
上 ,我国一些地方禁毒部门还积极进行生物样本检
测高新 技术 的研发 , 比如云 南省禁 毒部 门研发 的 , 具有 我 国 自主知识 产权 的 “ 吸毒人 员 瞳孑快 速检测 L 鉴 0 6 】 2 .有证 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 。一 般来 说 吸 毒 的
( ) 9 8 复『 ——吸毒成瘾 “ 一 19- 3  ̄ ' 号1 行为说”
虽然 医学 界 对药 物致 瘾 的原理 存在 奖 赏说 、惩
罚说 、病理性记忆说和强迫说等不同观点 ,但对药 物滥用 ( 吸毒 ) 与脑组织破坏间存在因果关系却大
多持赞 同 观点 ,15 年世 界卫 生组 织专 家委 员会 还 94
定 只要有 证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就 可认 定吸 毒成瘾 。
这一执法标准虽与医学科学相悖 ,但却为快速 、严
厉打击吸毒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有的研究者甚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NBSUYD TYPLERAL UOUICIN C T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29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
主题: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如何界定?回复: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意见(1998年4月22日公复字[1998]3号)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的界定标准是: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阴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根据国家《中国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中:吸毒成瘾的认定,——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屈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结论:先进行认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达不到吸毒成瘾,就不违反38条规定,即不会被带到戒毒所!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复字[1998]3号发布日期:1998-4-22执行日期:1998-4-22浙江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对吸食。
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如何的请示》(浙公刑[1998]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鉴于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基层执法部门推广使用药品催瘾医学试验的条件难以具备,以及国际社会和我国禁毒执法实践中普遍采取尿样毒品检测方法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强制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意你厅提出的对吸食。
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的界定意见: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今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吸毒成瘾检验及认定的法律思考-介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近 年 来 ,作 为 禁 毒 法 典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的
以上 三部 门共 同制 定一 个统 一标 准 ,否则 对 于禁
《 禁 毒法 》 及 与 其 配套 的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戒毒条例》等法规和规章陆续颁布 ,为我 国进 步加 强 和 规 范禁 毒 工 作 提 供 了有 力 的 法 律 保 障。其 中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 法》)于 2 0 1 0年 1 1月 1 9 日由公安 部部 长 办公会 议通 过 ,并经 卫 生 部 同意 , 自 2 0 1 1年 4月 1 E l 起施行。《 办法》实施两年来 ,从 实体 和程序上 解决 了吸毒 成瘾 的认 定 和实施 方 面 的难 题 ,对 指 导 禁毒 实践 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但 从办法 实施 的情 况 看 ,该办 法 的某 些 规 定 仍 存 在 不 够 明确 之 处 , 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以使其真正成为认定吸毒成 瘾 执 法活 动 的有力 保 障 。
一
、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7 — 1 6
作者简介 :张晓春 ,女 ,台湾 台北人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 系副 主任 ,副教授 ,研究方 向:侦查学与禁毒学 。
陈
一
静, 女 ,广西北 海人 ,法学 硕士 ,广西警 官高等专科学 校侦查 系教师 ,研究方 向 :侦查学 与禁毒学 。
定工作一直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禁毒法 的有关规 定的贯彻执行受到一定影响,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也 受 到质疑 。2 0 1 0年底 颁布 的 《 办法》 ,给实 践 部 门提供 了客 观统 一 的吸 毒成瘾 和 吸毒成 瘾 严重 的认 定标 准 ,弥补 了禁 毒 法 的不 足 。 ( - )从 程序 上规 范 了我 国 当前禁 毒 法 律 法 规对 “ 吸毒成 瘾 ” 认 定 的不足 1 .进一 步 明确 吸毒成 瘾 的认定 标 准 《 吸毒成 瘾认 定 办法 》 制 定的 重大 意义 在 《 办法》 出台之前 ,我 国既没 有认定 吸 ( 一 )从实体上弥补了 《 禁毒法》 对 “ 吸毒 毒 成瘾 标准 的相 关规 定 ,也 没有认 定 吸毒 成瘾 程 序 的相 关 规范性 文 件 。基层 公安 机关 在禁 毒 实践 成 瘾 ” 规定 的不 足 我国 《 禁 毒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和 第 三 十八 条 工作 中 ,一 直 都 是 参 照 公 安 部 《 关 于 对 吸食、 都 明确 规定 ,对于 吸毒 成瘾 人员 ,公 安机 关可 以 注射毒 品人员 成瘾 标 准界 定 问题 的批 复》 ( 公复 责 令其 接受 社 区戒 毒或 者进 行强 制 隔离戒 毒 。但 字 ( 1 9 9 8 )3号 ) 进行 成瘾 认定 。但 该 文件 仅是 9 9 8年 提 出的 《 关 于 该 法对 于何 谓 “ 吸毒 成瘾 ” , 以及 如 何 认 定 “ 吸 公安 部对 浙 江省 公 安 厅 于 1 毒成 瘾 ” ,却 没有 做 出进一 步 的解 释 。仅 仅是 该 对 吸食 、 注 射 毒 品人 员 成 瘾 标 准 如 何 界 定 的 请 法 的第三 十一 条第 三款 提 到 ,吸毒 成瘾 的认 定方 示 》 的 回复 。该 批 复规定 “ 有 证 据 证 明其 吸 毒 , 法 ,由国务 院卫生 行政部 门、药 品监 督管理 部 且 查获 时 尿 样 毒 品 检 测 为 阳 性 的 ,认 定 为 成 门、公 安部 门规 定 。按 照此规 定 的理解 ,应 当 由 瘾 ” 。事实 上 ,尿 检 阳 性 并 且 有 证 据 证 明 吸 毒 ,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吸毒成瘾是指一个人长期、频繁地使用毒品,导致身体对毒品产生依赖和渴求,无法自主控制并且难以戒断的状态。
对于吸毒成瘾者的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指标进行评估。
下面将介绍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
首先,吸毒成瘾的认定需要考虑个体的行为表现。
这包括吸毒频率、用量、持续时间等方面。
通常来说,一个人如果长期、频繁地使用毒品,且无法自主控制,出现了明显的戒断症状和渴求反应,可以初步认定为成瘾者。
其次,心理和生理的依赖是吸毒成瘾认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吸毒成瘾者会出现对毒品的强烈渴求,对日常生活失去兴趣,出现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同时,身体上也会出现明显的戒断症状,如出汗、发抖、恶心、呕吐等。
这些表现可以作为判断成瘾的重要依据。
另外,社会功能受损也是吸毒成瘾认定的重要考量。
成瘾者通常会因为吸毒而丧失工作能力,导致工作、学习、家庭生活等方面出现问题。
同时,他们可能会因为吸毒行为而触犯法律,出现社会关系紊乱等问题。
这些都可以作为成瘾认定的参考因素。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的吸毒成瘾认定,需要考虑其身心发育情况。
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其年龄、吸毒行为的频率和持续时间,以及对其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吸毒成瘾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个体的行为表现、心理和生理的依赖、社会功能受损等方面的指标。
只有在综合评估后,确认个体长期、频繁使用毒品,出现了明显的依赖和戒断症状,并且对其日常生活、工作、社会关系等方面造成了明显影响,才能够认定其为吸毒成瘾者。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吸毒成瘾认定标准的理解和应用,为成瘾者的康复和社会的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章 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doc多选
第三章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多项选择题1、以下属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AD )。
A.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B.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1年C.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2年D.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3年2、吸毒检测的对象有(ABCD )。
A.涉嫌吸毒的人员B.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C.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D.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3、下列人员,属于吸毒检测对象的是(ABCD )。
A.涉嫌吸毒的人员李某B.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杨某C.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任某D.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赵某4、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吸毒人员赵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ABCD )进行。
A.赵某的病史B.赵某的精神症状检查C.赵某的体格检查D.赵某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5、以下哪些不属于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ABD )A.经县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B.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C.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D.经公安、卫生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6、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AD )条件。
A.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B.具有二级警司以上警衔C.1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D.2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7、吸毒成瘾人员韩某因吸毒被某派出所查获,下列何种情形,可以成为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的依据?(ABC)A.有证据证明韩某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的B.有证据证明韩某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C.有证据证明韩某使用毒品后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D.韩某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8、刘某同时具有下列何种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以认定其吸毒成瘾?(BCD )A.曾经被举报有吸毒行为,但因证据不足未予处理B.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C.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D.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9、吸毒人员甲同时具备以下哪些情形,公安机关方可认定其吸毒成瘾?(ABC )A.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B.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的行为C.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D.被医疗机构认定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10、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ABC)情形的,公安机关方可认定其吸毒成瘾。
吸毒认定标准
吸毒认定标准
毒品吸食行为认定标准
一、审核标准
(一)吸食毒品病史:病人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有关吸食毒品的自述或他述;
(二)有关毒品吸食真实症状:具有毒品吸食证据,比如血液毒物检测结果,医学或社区筆記,诊断结果;
(三)吸食毒品造成的间接影响:有关毒品吸食造成的正常生活状况和心理卫生状况变化,比如劳动能力减退,精神障碍,欲望改变;(四)其他情况说明:如有其他相关情况可以转化为证据,可以按照情况作出判断;
二、评估标准
(一)审核标准证据征集:对相关病史,实验室检查所获得的毒品证据,以及毒品吸食造成的间接影响及其它與毒品吸食有关征象进行评估;
(二)毛细血管增生判定:血液中细胞存在毛细血管增生现象,可以怀疑毒品滥用;
(三)气相色谱法判定:血液的气相色谱测定可以确定毒品的存在,其中也包括无法常规检测的毒品成分;
(四)催眠物识别试验:病人的情况下进行催眠物识别试验,以确定
毒品吸食前后的变化;
(五)其他情况判定:根据毒品影响或其他临床因素,可以做出相应判定。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意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意见【正文】甘肃省广河县检察院潘肖华曾参加数十部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征求活动,提出修改意见将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拥有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专业资质人员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的认定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对进行认定的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限制,鉴于我国现在的执法环境和医疗机构设置,保证执法质量,严格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禁毒法中认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将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限制在县级以上,将派出所排除为宜,将医疗机构限定在专科戒毒医院和有戒毒治疗科室,拥有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专业资质人员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防止因为医疗机构人员水平较低而造成冤假错案.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二款中关于“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五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五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多次的;本条修改说明: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司法和人身危险与处罚相适应原则,防止公民因首次吸毒就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应当将第二项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多次的”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执行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的认定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对进行认定的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限制,鉴于我国现在的执法环境和医疗机构设置,保证执法质量,严格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禁毒法中认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将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限制在县级以上,将派出所排除为宜,但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中的公安机关却包含派出所,故应当此应当予以明确提出.将草案第十一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一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二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一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三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三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四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四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五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五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六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六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七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七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八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八条中关于“戒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九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九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内容删除将草案第二十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二十条中关于“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内容删除新增一条为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四条为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人及其近亲属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不服的,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所以应当赋予被认定人及其近亲属对认定的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理由:为了防止规避本法的事情发生本法应当自公布之日实行)。
最新-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 精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篇一: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年1月30日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涉嫌吸毒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涉嫌吸毒吸毒是属于违法犯罪的⾏为,是法律所禁⽌的,任何⼈不得参与吸毒的⾏为,但是对于毒品是如何认定的呢,公安机关⼀般是怎么认定⼀个⼈是否涉嫌吸毒的,我们可以适当的了解⼀下这⽅⾯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涉嫌吸毒吸毒⾏为的认定是⼀个⼗分重要的问题,并不是所有使⽤致依赖性药品的⾏为都是吸毒⾏为,如癌症病⼈使⽤吗啡镇痛、外伤性⾻折的病⼈使⽤呢替咤镇痛等,这些⾏为都不能认定为吸毒。
根据我国公安部的规定,涉嫌吸毒⼈员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有吸毒⾏为: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供认的;2、有举报,本⼈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3、本⼈供认且其临床表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具有相关知识的医师认定符合吸毒⼈员特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4、本⼈供认且其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5、本⼈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6、本⼈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且⽤其他检⼿段(如促瘾试验)检测证明当事⼈有戒断症状的。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经⼈体⽣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有证据证明其有使⽤毒品⾏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愿戒毒等情形。
吸毒⼈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的,可以责令其社区戒毒:(⼀)经⼈体⽣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有证据证明其有使⽤毒品⾏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愿戒毒等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使⽤毒品⾏为,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款进⾏认定。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部制定的《阿⽚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也可以从吸毒⼈员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毒品的⾏为中把握,其现场摄录的视听资料、两⼈以上证⼈证⾔可作为证明吸毒⼈员戒断症状的证据;必要时,可要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有戒断症状的证明。
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有哪些
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有哪些我国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是对吸毒⼈员进⾏治安拘留和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吸毒者可处5⽇到15⽇不等治安拘留,罚款的标准是5百元到2千元不等,除了拘留和罚款之外,如果已经吸毒成瘾,可以对当事⼈强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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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有哪些1、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是治安拘留、罚款,如果认定吸毒成瘾可以对其强制戒毒。
2、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有下列⾏为之⼀的,处10⽇以上15⽇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法持有鸦⽚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提供毒品的;(三)吸⾷、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员开具⿇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员。
吸毒成瘾⼈员应当进⾏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员进⾏必要的检测,被检测⼈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员进⾏登记。
第三⼗三条对吸毒成瘾⼈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贩毒的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私、贩卖、运输、制造鸦⽚⼀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要分⼦;(三)武装掩护⾛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吸毒人员管理制度_吸毒人员要怎么管理
吸毒人员管理制度_吸毒人员要怎么管理吸毒人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准确掌握全国吸毒人员的状况,规范对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人员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自然状况、吸毒情况、处理情况、戒毒治疗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加以记载和管理的活动。
公安机关对登记的吸毒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下列吸毒人员进行登记:(一)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吸毒人员;(二)公安机关发现和查获、采取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三)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四)司法行政部门采取戒毒措施和发现的吸毒人员。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吸毒嫌疑对象供述、他人指证和生物样本毒品检测(如尿检)等多种手段对吸毒人员进行取证、确认。
吸毒人员及吸毒成瘾人员的认定办法,按照公安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禁毒、治安、边防、刑侦、监管等相关警种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按照"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对在工作中发现和查获的吸毒人员及时进行登记。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负责与同级司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吸毒人员登记工作定期交流制度,及时将本地区司法行政部门采取戒毒措施或发现的吸毒人员和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自愿戒毒、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等的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
对于拒不交待真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全国人口信息库、在逃人员信息库、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指纹库、DNA库等信息资源库进行比对,与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等方法,核实身份,防止错登、漏登。
对暂时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吸毒人员,经办单位需采集其照片、指纹和DNA信息留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将吸毒人员登记信息统一汇总,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意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意见【正文】甘肃省广河县检察院潘肖华曾参加数十部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征求活动,提出修改意见将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拥有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专业资质人员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的认定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对进行认定的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限制,鉴于我国现在的执法环境和医疗机构设置,保证执法质量,严格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禁毒法中认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将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限制在县级以上,将派出所排除为宜,将医疗机构限定在专科戒毒医院和有戒毒治疗科室,拥有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专业资质人员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防止因为医疗机构人员水平较低而造成冤假错案.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二款中关于“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五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五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多次的;本条修改说明: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司法和人身危险与处罚相适应原则,防止公民因首次吸毒就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应当将第二项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多次的”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执行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的认定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对进行认定的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限制,鉴于我国现在的执法环境和医疗机构设置,保证执法质量,严格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禁毒法中认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将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限制在县级以上,将派出所排除为宜,但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中的公安机关却包含派出所,故应当此应当予以明确提出.将草案第十一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一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二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一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三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三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四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四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五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五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六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六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七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七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八条删除.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八条中关于“戒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九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九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内容删除将草案第二十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二十条中关于“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内容删除新增一条为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四条为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人及其近亲属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不服的,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定的司法权,所以应当赋予被认定人及其近亲属对认定的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理由:为了防止规避本法的事情发生本法应当自公布之日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6.12.1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禁毒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4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
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执法行为,完善吸毒检测程序,公安部决定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
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低温条件下保存”修改为“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修改为“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将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五日内”修改为“三日内”。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
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三章 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doc判断
第三章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判断题1、李某曾经进行自愿戒毒,有证据证明其再次吸毒,并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后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公安机关应认定其吸毒成瘾。
(√)2、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吸毒成瘾,应当在作出其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48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3、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王某认定吸毒成瘾时,应当在王某的吸毒检测结论作出的48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4、省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
(×)5、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
(×)6、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张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并要求张某承担认定的费用。
(×)7、《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仅限于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
(×)8、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9、某派出所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后依法对涉嫌吸毒的人员作出了处理,并要求吸毒人员支付检测费用。
(×)10、甲医院是《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属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所称的戒毒医疗机构。
(√)11、吸毒成瘾人员王某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公安机关应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12、某县公安局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对刘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应当在刘某末次吸毒的72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
(√)13、戒毒医疗机构出具对郑某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应当由认定人员张某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14、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王某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认为案情简单,没有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协助。
(×)15、戒毒医疗机构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应当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16、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认定人,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29•【文号】卫疾控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2.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4日)修订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药监局:目前,吸毒者是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主要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的预防办法,艾滋病经注射毒品传播的迅猛势头仍未得到遏制,并正在向其他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扩散。
为了尽快控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减轻吸毒者对海洛因的依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以下简称《暂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
首批试点范围将按照“设置稳妥,严格控制”原则,选择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若干社区进行,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
关于首批试点的审批,请参照《暂行方案》中的程序,确定试点机构,经省级工作组批准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转国家工作组审批,批准后认真审慎地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一、定义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海洛因的依赖、减少海洛因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对吸毒违法人员出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示例
XX区公安分局
XX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
XX,男,汉族,19XX年4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XX省XX市XX路口0-10,无业。
20XX年7月28日23时10分,在XX派出所内,民警XX、XX 取得了XX的尿样,对其人体毒品尿样进行吗啡XX试剂的现场检测,通过检测被检测人XX的人体尿样呈阳性反应。
分析意见:通过调查证实,XX月20XX年8月5日在吴忠市吸食毒品吗啡,被吴忠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
现XX在强制戒毒两年后继续吸食毒品海洛因。
综上所述:根据公安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认定XX吸毒成瘾严重。
民警:
民警:
审核人意见:
审核人:
XX治安派出所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吸毒人员管理办法
吸毒人员管理办法吸毒人员管理办法(一)强化四个依托,是掌控吸毒人员基础信息的有效途径。
强化“四个依托”,即:依托社区,充分发挥社区民-警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严格掌控吸毒人员,是从源头上加强对吸毒人员管理的一条有效措施;依托群众,有效调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发挥群策群力作用,是从根本上解决对吸毒人员掌控不准,去向不明,吸戒毒病史不清的一项重要手段;依托基层组织,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是从基础工作上筑起一道防范的屏障;依托部门联动,深入辖区、场所、家庭,积极主动地发现吸毒人员,到达互通情况,形成全方位的管理格局,切实搞清弄实吸毒人员,做到人人见面,排查一个、登记一个、上网一个,不断创新管控方法,杜绝照搬过去掌握的陈旧信息上网入库现象,保证上网入库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与其他公安管理信息碰撞对比,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实现吸毒人员信息在全国共享,全面提升对吸毒人员的管理能力。
(二)建立四大机制,是有效管控吸毒人员的最佳方法。
在排查摸清吸毒人员底数和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对吸毒人员一人一档的建档工作。
一是要建立规范管控机制。
对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初次被查获吸毒的时间、强制戒毒、复吸送劳教戒毒的时间、次数、每次尿检依据、结果及跟踪帮教谈话记录,季度和年度考核等资料登记在册,确定专人负责,采取网络化管理手段,全面加强对吸毒人员的信息化管控,有效防止失控漏管;二是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
对吸毒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谈话见面,全面了解掌握或进行尿检掌控,及时发现复吸毒人员情况,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三是建立互联互动协作机制。
对外出吸毒人员,加大管理力度,加强信息收集,掌握活动地点及规律,并与异地公安机关建立互动协作平台,加强联系,将其纳入工作视线,努力实现吸毒人员行千里,跟踪帮控不断线的目标。
四是建立心理健康咨询机制。
由于吸毒人员长期吸、扎毒品,在心理和生理健康上受到很大的影响,为了有效校正吸毒人员心理健康,对收戒人员在戒毒所,初吸和复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分别建立心理健康咨询机制,聘请心理健康咨询师辅导,针对不同吸毒人员的心理特点,开展有效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将此项工作与戒毒康复有机结合,并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促进吸毒人员恢复心理健康,有效减少涉毒品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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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公安部令第115号)
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
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第十四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
第十六条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第十八条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第十九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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