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中的附随义务和局限性范本
论我国附随义务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论 我 国附随义 务 制度 竹不足 及 完善
肖 霄
摘 要 在 我 国大 力推 进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建设 的进程 中, 以合 同为核 心的 交 易活 动 日 频繁 复杂 , 益 正确认 识和 把握 附随 义务 , 重视 并 实践 附随 义务 , 于促 进 交 易, 经 济, 对 发展 并进 而 实现 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的 完善和发 展 必将起 到积极 的作 用 . 附随 义务作 为现代 合 同法 中的一个新 兴领 域, 间虽经历 了相 当长的发展 过程 , 中诸 多问题仍 旧未 能澄清 , 国的附随 义 其 其 我 务制度 仍存 在 诸 多缺 陷需要我 们去 进一 步加 以完善 . 关键 词 附 随义务 特 征 不足 完善
所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的辅 助 义 务 呻
附 随义 务 的 性 质 是否 统 一 对 定义 附 随义 务 起 到关 键 的作 用 , 否认
付义务的关系而言, 给付义务 与契约 目的联系紧密 , 附随义务的存 而 在, 主要是保证 当事人的契约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 , 当事人只履行给
付 义 务 而 不履 行 附 随 义 务 , 能使 契பைடு நூலகம்约 利 益 不 能 圆满 实 现 ; 若 当 事 可 但 人 不 履 行给 付义 务 而 只 履行 附随 义 务 , 履 行 也 没有 任 何 意 义 。 该
持 肯 定观 点 ( 一 说 ) 学 者 认 为 , 合 同义 务 、 行 【 的附 随 义 统 的 先 履 I l 也 不受 契 约 是 否 有效 存 在 的 限 制 , 附随 义 务在 当 事 人 缔 约前 、 约 即 履
务和后合同义务的产生基础都是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它们所处的阶段 不同, 实质上 都是为 了保护当事人的特殊利益。 但 附随义务中的保护 义 务 可 以脱 离契 约 而 独 立 。 以契 约 的 存在 为 前 提 等 。0 不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法律后果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义务: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以实现合同目的。
2. 通知义务: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如合同变更、解除、履行期限届满等。
3. 告知义务:当事人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对对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告知对方。
4. 指示义务: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对对方进行必要的指导。
5. 保密义务:当事人应保守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等商业秘密。
三、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应支付违约金。
(3)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损害赔偿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直接遭受的损失。
(2)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间接遭受的损失。
3. 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四、合同附随义务的适用1. 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
附随义务有什么局限性
附随义务有什么局限性现实生活中,当事人除了要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外,还可能需要负责附随义务,然而许多人却不太清楚有关附随义务的一些内容能够,因此不少人不太知道附随义务的局限性有哪些,那么下面就由的我问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附随义务有什么局限性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
其次是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忽视。
第三是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
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合同运行的不同阶段会产生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附随义务的内容不是统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
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履行行为的效率低下。
第四是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明确。
附随义务由于其依据缺乏权威性且内容不确定,故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也相当不明确。
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违反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
但违反附随义务适用何种原则是不明确的。
上述缺陷说明,附随义务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极其有限。
因此,附随义务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不能将其定位于法定义务群。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视案情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分析认定交易各方是否守约,而不能直接以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附随义务的法律知识,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附随义的务法律效力是很低的甚至没有,而且内容不确定,以及违反了附随义务的责任还是不明确的。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一、协议前言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是基于主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一系列附随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是为了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反附随义务可能产生的责任予以重视。
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深入探讨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责任问题,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附随义务概述附随义务是指除合同主要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辅助和补充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照顾义务、通知义务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对于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双方利益以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及责任认定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隐瞒重要信息、未尽通知义务、未尽保护义务等。
对于此类违约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认定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际损失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因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 过错原则:根据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责任大小。
3. 诚信原则:双方在认定责任和解决问题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 违约方应继续履行附随义务,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对违反附随义务的惩罚和补偿。
3. 若因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与途径若因违反附随义务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在解决争议时,双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主张。
六、协议效力及适用法律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doc 11页)
[转帖]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附随义务/合同法我国《合同法》颁布后,其中有这样几个条款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3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60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92条)。
这些条款的共同特点是:1、强调条款中所涉及的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而产生;2、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范围主要是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理论上分析,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即为民法学理论中的附随义务。
(一)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 [1]。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 [2]。
那么,何为附随义务?日本学者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 [3]。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 [4]。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考察视角是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8篇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8篇篇1甲方:[甲方姓名或单位名称]乙方:[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鉴于甲、乙双方为了共同的目标,签订了合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特制定本协议。
一、合同目的及背景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除了主要的给付义务外,还存在一系列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对于合同的履行同样重要。
附随义务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合同目的的实现,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合同中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作中的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通知义务等。
这些附随义务是合同履行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三、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附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对方损失、泄露合作中的商业秘密、未履行协助义务影响合同履行等。
这些行为均视为对合同的违约行为。
四、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原则(一)责任认定:若一方违反附随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认定为违约行为。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处理原则:对于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以下责任:继续履行附随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消除违约后果、赔偿损失等。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于涉及金钱赔偿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标准,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
(四)若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随义务的特别约定与监督执行机制(一)双方应对涉及知识产权、保密等关键附随义务进行特别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二)双方应建立监督执行机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确保附随义务的履行。
如发现违约行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合同范本协议范本】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6篇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6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购销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履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附随义务概述合同中附随义务是指在主合同基础上产生的辅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协助义务、告知义务等。
本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作为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交易的关键性义务。
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应的附随义务。
二、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及责任承担(一)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若一方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此时,受损方有权要求泄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因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同时泄露方须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恢复信誉。
若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协助义务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履行协助对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视为违反协助义务。
此时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导致的对方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受阻所产生的声誉损失等。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助问题,如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一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对方作出错误决策或遭受损失时,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合同履行受阻所产生的其他损失等。
同时双方应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和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程序合同双方发生违反附随义务的争议时,首先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无果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争议。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违约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减轻责任。
论附随义务
论附随义务论附随义务在法律制度中,附随义务是指一种法律上的关系,其中一个人的权利或义务与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义务是紧密相关的。
一般来说,附随义务通常是两个或多个合同的相互关联性的结果,而这些合同都存在于同一交易中。
在刑事诉讼中,附随义务可能意味着共犯的行为,其中每个人都要负担一定的责任。
附随义务在许多情况下都是需要被考虑到的,例如:1. 在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财产上有任何债务或赔偿款项,则这些义务也必须跟随财产一起转让。
2.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可能需要支付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这些费用的退费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
3. 在金融交易中,买家可能需要支付收益税或其他交易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也是附随义务。
下面是三个具体的案例:案例一:在转售财产时,附随义务特别重要。
例如,一个房主需要出售房产,但是房子上有一定的贷款。
因此,在卖方得到卖出房屋所得之前,卖方必须先偿还该贷款。
否则,买方不会同意购买有未偿还贷款的房产。
债务偿还将成为卖方的附随义务。
在这个例子中,附随义务确保在这个交易中的每个人都被遵从相应法律的规定。
案例二:在离婚案中,一个配偶可能会需要支付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当法庭判定一方需要支付这些费用时,它也会确立附随义务,要求该方必须按照指示承担这些费用。
这意味着配偶必须遵循附随义务,以便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避免不需要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在金融交易中,买家需要支付收益税或其他交易费用。
例如,一位个人可能会选择购买某家公司的股票。
此时,股票的购买价格和与之相伴随的税费都将成为该交易的附随义务。
因此,如果这位买家没有完全遵循附随义务,则他可能会不必要地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并且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总之,附随义务在许多事情上都是必要的。
它有助于确保交易遵循适用的法律,各方都有清晰的法律责任,并且可以遵循指示。
在任何涉及交易的情况下,都应格外小心,以确保附随义务得到妥善遵守。
此外,附随义务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最新版参考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最新版参考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最新版参考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
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
经济法扩展了附随义务,使其作用更为凸现,实现了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虽然学术界对附随义务产生的前提、目的、基于的原则都无异议,但对于附随义务所涵盖的内容,调整的范围确依然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附随义务是否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理论的先河起源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契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探讨了对合同订立阶段信赖关系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
随着实践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化,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均出现于判例学说之中。
于是,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等义务。
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这三类义务在诚信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
可以说,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基于同先合同义务一样的理念,那就是诚信原则,并随诚信原则而产生,三者可谓同根同宗。
附随义务与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1:就餐时丢了自行车饭店有保管附随义务2003年10月的一天下午,朱某与朋友一起到许某经营的阳光快餐店就餐,朱某将自行车停放在快餐店门外。
进店后,朱某对营业人员说:"我的自行车在店外面,请照看一下。
"营业员说,"我很忙,怕看不过来啊。
这样,我给你一把锁,你把车子锁牢一些吧。
"因为吃过饭要赶着上班,朱某就没再多想,将自行车停放在饭店门口,加锁之后,就进饭店吃饭去了。
可是,当朱某吃完饭出来时,却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
朱某急得不得了,赶紧找到店老板许某,要求赔偿自己价值400元的自行车一辆,而许某却认为,"我只管经营饭店,并没有看车的义务。
你的车丢了,我的车锁也丢了,我不让你赔车锁就算不错了。
"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发生争执。
无奈的朱某最后只好诉至法院。
肖月:快餐店老板许某应不应该承担朱某自行车丢失的赔偿责任呢?为什么?黄淑华:许某负有保管朱某自行车的附随义务。
朱某的真实目的是去快餐店用餐,而不是去保管一辆自行车,许某则通过向朱某提供恰当、周到的服务获取一定的报酬。
基于此,许某与朱某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当事人所负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付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依附主给付义务而存在、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朱某的主给付义务是向许某支付用餐价款,许某的主给付义务是向朱某提供快餐及周到服务。
而许某在收款后,开具正规发票则应视为从给付任务。
所谓付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管、保护义务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负有保证消费者随身携带财产不受损失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一)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一)关键字:附随义务合同法我国《合同法》颁布后,其中有这样几个条款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3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60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92条)。
这些条款的共同特点是:1、强调条款中所涉及的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而产生;2、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范围主要是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理论上分析,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即为民法学理论中的附随义务。
(一)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1]。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2]。
那么,何为附随义务?日本学者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3]。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4]。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考察视角是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民法理论中的附随义务及其局限性范本
附随义务的含义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中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它的理解各有差异,但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利益调节功能一、附随义务是在传统的法定与约定义务之外,衡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与合同之外几乎不负任何义务。
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现代合同关系的特性-主要是基于经济的专业化与生产的社会化(公共性)-凸显出来,原有的仅调整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时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理论难以对合同当事人利益进行全程和全面的协调,因此,附随义务即应运而生。
附随义务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扩展到合同成立前,而且延展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时的法定、约定义务也进行了补充,形成了法定强制性义务、法定任意性义务、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四维”互补的格局。
附随义务的出现,完善了法律和合同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构及机制,使订立合同阶段、履行合同阶段以及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严密的保护与平衡。
可以说,附随义务使社会对合同利益关系的调节更加严密、细腻。
二、附随义务对个人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行了衡平与协调。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披上了愈来愈浓的社会公共性色彩。
因此,附随义务在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亦间接地协调了各自所在的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
不仅如此,附随义务的单向性-合同当事人在负担附随义务的同时,并不必然享有“附随权利”或者其它权利-说明这是依据社会需要来衡平各方面利益的,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民事活动中的附随义务
民事活动中的附随义务作者:丁卫东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02期摘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除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外,还应承担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发生的各种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形成的理论基础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
当事人违反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合同附随义务诚实信用1.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含义及其理论基础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概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现行《合同法》第6 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便是对此义务的明文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反映的是当事人的合意,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自由原则至高无上,当事人的所有权利义务源于合同当事人之约定,当事人所有义务的范围也仅限于合同约定的内容。
然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交易的日益复杂化,使得严格固守当事人仅须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以及妨碍合同目的的圆满实现成为可能。
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在罗马法中,严正契约的债务人只需严格依照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凡契约未规定的事项,债务人无须履行。
而与此相反,诚信契约的债务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的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契约未规定的的事项,若依照通常人的看法应由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亦有履行之必要。
严正契约发生纠纷,法官只能严格依照契约条款对案件进行裁决;而诚信契约发生纠纷,法官得突破契约字面含义的束缚,根据公平原则干预当事人的约定,按照社会一般标准增减当事人的义务,以消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
附随义务与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1:就餐时丢了自行车饭店有保管附随义务2003年10月的一天下午,朱某与朋友一起到许某经营的阳光快餐店就餐,朱某将自行车停放在快餐店门外。
进店后,朱某对营业人员说:"我的自行车在店外面,请照看一下。
"营业员说,"我很忙,怕看不过来啊。
这样,我给你一把锁,你把车子锁牢一些吧。
"因为吃过饭要赶着上班,朱某就没再多想,将自行车停放在饭店门口,加锁之后,就进饭店吃饭去了。
可是,当朱某吃完饭出来时,却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
朱某急得不得了,赶紧找到店老板许某,要求赔偿自己价值400元的自行车一辆,而许某却认为,"我只管经营饭店,并没有看车的义务。
你的车丢了,我的车锁也丢了,我不让你赔车锁就算不错了。
"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发生争执。
无奈的朱某最后只好诉至法院。
肖月:快餐店老板许某应不应该承担朱某自行车丢失的赔偿责任呢?为什么?黄淑华:许某负有保管朱某自行车的附随义务。
朱某的真实目的是去快餐店用餐,而不是去保管一辆自行车,许某则通过向朱某提供恰当、周到的服务获取一定的报酬。
基于此,许某与朱某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当事人所负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付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依附主给付义务而存在、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朱某的主给付义务是向许某支付用餐价款,许某的主给付义务是向朱某提供快餐及周到服务。
而许某在收款后,开具正规发票则应视为从给付任务。
所谓付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管、保护义务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负有保证消费者随身携带财产不受损失的附随义务。
浅谈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浅谈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作者:韩多佳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4期摘要:合同法的现代化和附随义务本身的缺陷要求我国合同附随义务法定化,我国合同附随义务法定化理论上有利于合同法理论的完善与健全,实践中加大了对交易秩序保护的力度。
我国合同附随义务虽然已规定在成文法中,但是其却未形成一项完整的制度。
针对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立法缺陷,立法中可设定一个规定附随义务的抽象条款,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允许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
关键词:附随义务;立法缺陷;自由裁量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47-01一、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立法缺陷附随义务的最大特点是以社会权利为本位用强行性义务来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但是,由于附随义务的出现较晚,其仍然存在诸多的缺陷。
从我国合同法有关附随义务的规定中,不难发现有以下缺憾:首先,主要是列举性规定,不够全面、不够概括,没有从附随义务的共性出发作出附随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就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而言,其会使司法实践在确定附随义务时,找不到一个可以依据的标准,造成司法不统一、不严密;而从附随义务的优势来讲,其会妨碍附随义务柔性、灵活性优势的发挥,限制了附随义务的能力,也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举一反三;再者鉴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列举穷尽附随义务,反而产生很多法律漏洞。
其次,附随义务违约形态及责任认定等具体条款的不明确,不足已为各种违反附随义务中的受损方提供充分的救济。
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没有完整健全的责任体系,受损害方在对方违反了附随义务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使其救济权利。
再次,不利于保障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
我国目前法官培养渠道的不统一、地域辽阔、各地习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决定了对各种附随义务的认识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出现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审理的结果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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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的含义
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中的新兴容,尽管学者们对它的理解各有差异,但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利益调节功能
一、附随义务是在传统的法定与约定义务之外,衡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与合同之外几乎不负任何义务。
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现代合同关系的特性-主要是基于经济的专业化与生产的社会化(公共性)-凸显出来,原有的仅调整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时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理论难以对合同当事人利益进行全程和全面的协调,因此,附随义务即应运而生。
附随义务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扩展到合同成立前,而且延展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时的法定、约定义务也进行了补充,形成了法定强制性义务、法定任意性义务、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四维”互补的格局。
附随义务的出现,完善了法律和合同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构及机制,使订立合同阶段、履行合同阶段以及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严密的保护与平衡。
可以说,附随义务使社会对合同利益关系的调节更加严密、细腻。
二、附随义务对个人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行了衡平与协调。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披上了愈来愈浓的社会公共性色彩。
因此,附随义务在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亦间接地协调了各自所在的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
不仅如此,附随义务的单向性-合同当事人在负担附随义务的同时,并不必然享有“附随权利”或者其它权利-说明这是依据社会需要来衡平各方面利益的,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但是这种不平等正是现代契约法追质正义的具体体现。
因此,有人说,附随义务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间接法定义务,是国家强制衡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果。
附随义务的特点
附随义务与约定义务相对而言,其最大的特点是以社会权利为本位,以强行性义务平衡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一般而言,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配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当事人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亦享有相应的权利。
附随义务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对等性。
例如,在种子交易中,出卖人负担给付种子的义务是以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价金的权利为条件,而买受人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亦是以享有请求出卖人给付符合要求的种子的权利为条件。
但是上述权利义务之外,出卖人亦负有告知
买受人正确种植方法的附随义务。
出卖人履行此告知义务,并不是以买受人再给予对价为条件的,只要关于种子的交易成功,此义务当然由出卖人无条件地履行。
同样,在瓷器交易中,出卖人所负有的包装瓷器,使买受人能够安全携回和寄送的对合同标的的照顾义务,亦并非以买受人再给予包装费为条件。
将种子种植方法的告知义务、包装瓷器的照顾义务施加于出卖人,目的即是基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如何分配才能更有利于利益的平衡、更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
因为种子买受人从出卖人处获知种子种植方法比从它处另寻消息要便利、简捷许多,瓷器出卖人包装瓷器的专业水平亦比买受人高出许多。
因此,尽管附随义务具有“不对称性”,但是它节约了社会成本,平衡了当事人利益之同时亦平衡了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
即附随义务是在个人权利本位的基础上兼顾社会权利,追质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
附随义务的局限性
同时,附随义务也具有先天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其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它衍生或附随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中,极容易被轻慢。
其二,其容具有“不确定性”。
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
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
如果法律对合同关系已作了严密的规或合同当事人对其作出了周密的约定,或者合同设立、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完毕以后并无承担附随义务的必要,则该合同当事人即无此义务。
反之,则有此必要;二是合同运行中哪个阶段会产生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
这不仅与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有极大关系,也与该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履行完毕以后的具体情况息息相关;三是附随义务的容也是不确定的。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以至合同履行以后,可能发生的附随义务有告知、说明、照顾、、不为不当竞业等容,但是具体就某个合同而言,究竟发生什么容的附随义务还是要以该合同关系的实际需要为依归。
附随义务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履行行为的效率低下。
其三,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明确。
法律和合同对于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责任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然而,附随义务由于其依据缺乏权威性且容不确定,故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也相当不明确,主要表现是归责原则不明确。
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违反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各原则有明确的使用情形。
例如,严格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迟延履行合同债务之后,对其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以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等情形。
但是在违反附随义务时,何种情形下应适用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还是公平责任原则,答案是不明确的。
上述缺陷说明,附随义务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极其有限。
如果要在更大围更高层次上追质公平,维护社会利益,必须将附随义务明确地纳入法律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