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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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民法的适用中,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理论被普遍认可和采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其适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石,它意味着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等因素。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提倡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地进行财产交易和合同订立。

在自由意志原则下,个人的意愿和意向是法律关系成立和变更的重要前提。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在民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公民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要讲求诚实、诚信,信守合同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要求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民法要求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在实际应用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法律行为和争议解决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下基本原则的适用。

1.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双方应在一定的平等地位下订立合同,保证各自利益的平等性和合理性。

2.侵权行为中的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中,诚信原则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方进行赔偿。

诚信原则也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3.家庭法事务中的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家庭法事务如婚姻、离婚、抚养等都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家庭成员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财产继承中的自由意志原则财产继承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自由意志原则在财产继承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私法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科学中的一大分支。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构成要件、效力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是研究民事法律规则的一般性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指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所必需的基本规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由行使、自由订立、修改、解除合同等权利。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意志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人的个体意愿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要保持真实、诚实、信用和遵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劳动价值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效益的原则。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消除、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处置方式。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生前自愿将财产赠予他人。

民法原理

民法原理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 • 承认、尊重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动。 • 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之于个人意 志。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 •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不是义务性规范。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 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 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 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 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 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 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教师: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授课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起点,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学生1:老师,民法总论是什么意思啊?
教师:民法总论是指关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的总体性问题的学说。

它是研究民法的理论基础,对于理解和运用民法非常重要。

学生2:那民法总论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教师:民法总论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民事主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民法总论的基本框架。

学生3:民法总论和其他法学科有什么区别?
教师:民法总论是研究私法的基础学科,它注重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而其他法学科则更专注于具体的法律领域或问题,比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民法总论既是研究的对象,也是其他法学科的基础。

学生4:民法总论有哪些特点?
教师:民法总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理论性强,注重从理
念和原则上解释和分析民法问题;二是总体性强,它是对民法学科的整体性梳理和总结;三是灵活性强,它能够适应不同时期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无论是从学科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民法总论都是非常重要的。

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解决实际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逐个介绍民法总论的各个内容,大家要认真听讲并积极参与讨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五.民法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体系的三层次 (一)根本法 (二)基本法 (三)单行法 民法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 基本法
第一章 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和本质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财产关系 (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本质
第一章 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四.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民法总论
导论
一.民法学概述 (一)民法和民法学的概念 (二)民法的起源 1.古代民法 2.资本主义民法 3.社会主义民法
二.民法学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论述 1.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2.民事主体基本理论 3.民事法律事实基本理论 (二)民事权利理论 1.物权基本理论 2.债权基本理论
二.民法学的内容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本质 (一)代表性观点 1.自由说;2.利益说;3.法力说 (二)本课程的观点 1.利益是权利的核心;2.自由是权利的内容; 3.法律是权利的保障 权利是法律保障的主体以自由方式获得利益的 手段.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七)原权与救济权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2.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 第七节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及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及基本原则

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 (一)对人的效力 •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二)对空间效力 • 属地法为原则,属人法为例外。
•例:广州的甲在日本旅游时,借了5万元给一起出游的乙。回国后两 人因为这个借款合同发生纠纷。 •问:本案能否适用我国民法调整?
(三)对时间效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公布之日或之后一定时间生效。
• 合法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
2、民法的解释
• (1)概念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
适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
• (2)具体类型 • A 立法解释(我国目前没有) • B 司法解释(最高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具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所作出的解释。) • C 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从制 定到实施所贯穿始 终的根本准则。
绿色
不违反法 律、公序
良俗
保护民事 主体合法
权益
民法基 本原则
平等 自愿
诚信
公平
(一)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已完成) • 第二步: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正在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3.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 (1)按照财产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把财产关系区分 为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 态的财产关系) • 理解:财产支配关系是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 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二者关系:财产支配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 条件和结果,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支配关系的表现形式, 是取得和实现财产支配关系的重要方式
6. 立法上的法律安定性差异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2) (三)私法的优越性 1. 私法的优越地位(理论与实践)
2. 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地位 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行政契 约、市政建设社会化等)
3. 来自公法及权力扩张的威胁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的词源 • 用“民”和“法”两个汉字,组成成为一个 基本部门法的术语,是日本学者津田真道1866 年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的 “Burgerlyk Reget”译为“民法”。
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 • • • • • • 引 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法学习的前提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本位、性质与理念 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效力
引言 民法学习的前提
•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打通民法学习的任督二脉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1) (二)法律运作的需要
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域 2. 适用的不同法律规则
3. 不同的推定原则(民法上的权利推定——法无明 文规定时即为允许,公法上的义务推定——法无 明文规定时即为禁止 )
4.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关于和解) 5. 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就像一张无形的网,规范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

要理解民法,首先得明白其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无论贫富、强弱,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自愿原则则赋予了民事主体自主决定、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当事人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利益均衡,不能一方受益过多而另一方受损过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秉持善意,恪守承诺,不欺诈、不隐瞒。

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概念。

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比如,你去商店买东西,就和商家形成了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你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商品的权利,商家有交付商品的义务,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客体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常见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它种类繁多,像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比如你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你借给别人钱,就对对方享有债权,有权要求其还款。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人身权则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像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属于人格权,亲权、配偶权等属于身份权。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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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1、总论
1.1民法总论简介
民法总论是中国民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民法的基本学科。

民法总论的内容包括:民法的研究对象、民法的分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形式、民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1.2民法典型案例简介
民法典型案例是分析法律案件,以及阐发民法宗旨、原则、规定的典型文献。

民法典型案例反映了我国民法立法进程和发展,记录了历史与当今。

二、合同法
2.1合同法简介
合同法即民法中的契约法。

契约属民法中的一种形式性法律秩序,是外交关系的实现和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谅解或协议。

合同法实现的是民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证。

2.2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该法中规定的一般原则及其他规定和普通法律准则进行的,以便正确地解释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释是解决法律案件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解决契约的各方纷争,从而达到诚信交易的目的。

三、物权法
3.1物权法简介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门法学分支专门研究物的权利和他人的义务的规则的理论。

物权法的内容主要分成以下几部分:拥有权、保护权、所有权、第三者知情权以及附属物权等,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物权和相关人对物权的合法利益。

3.2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物权法、判例和公约等法律来解释和处理物权纠纷,以便维护物权利益。

司法解释是物权争议纠纷的有效手段,可以减少争议的复杂性,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

成考民法必看知识点01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民法总论-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总论-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顾名思义,公即 “公众、大家”,平即“平 衡”,公平即大家认可的利 益平衡。在学理上,公平又 称正义,是指主体相互间利 害交换的相同性。
公平原则所说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的利益交 换,既有个人与个人的交换,又有个人与社会的 交换。前者是个人公平的范畴,后者是社会公平 的范畴。公平正义原则,典型表现有二:一是等 利交换,二是等害交换。前者是一般的交换公平; 后者是校正公平。
4、民法基本原则是自由裁量权的界限
民法基本原则本质: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调整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授权司法机关 进行创造性司法的根据。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规定模糊而有歧义对 民法进行解释,在法律规定有漏洞时直接作为裁 判的依据。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人格平等原则 1、人格平等的含义
“私法关系有此隐私性,本质上即排斥外力介
入安排,因而最佳之方法,莫如关系之个人依其 意愿自作安排。”——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 在及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 17页。
(3)自由交换是社会财富创造的重要条件。
“个人乃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及照顾者,选 择的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 —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第15页。
“科学和文 化日益进步, 可是人类变 得越来越坏 了。” —— (法)卢梭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一个人 在实现自己利益的时候,要兼顾 他人的利益。
2、诚实信用的根据
诚实信用是节约人们交往成本的要求。许多 情况下,诚实守信之人是长远利益和重大利益的 获得者。
3、诚实信用的要求 (1)交往时应提供或者说明真实信息。
2、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1)立法的抽象性:具体裁量时模糊。 (2)立法的经验性:未来事项无规定。

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以下属于民法基本理论的是:
A. 权利法义
B. 合同法义
C. 执行力义
D. 赔偿法义
答案:A. 权利法义
2.以下属于民法的二分法原则的是:
A. 平等自由原则
B. 财产数量等同原则
C. 契约效力独立原则
D. 主客体分离原则
答案:D. 主客体分离原则
3.下列哪个法条是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A. 第107条
B. 第208条
C. 第309条
D. 第410条
答案:B. 第208条
二、判断题
1.主体行为能力是指主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和承担一切民事责任的能力。

答案:错误
2.无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诉讼。

答案:错误
3.损害了他人权利,需发生侵权行为,即侵权责任。

答案:正确
三、问答题
1.请说明正当防卫及其适用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依法对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进行非法行为的抵抗。

适用条件包括危害发生在自己身上或他人身上,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诉讼,抵抗必须是必要的、适当的,并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等。

2.请简要说明不可抗力对民事行为的影响?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对民事行为的影响包括免除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影响合同效力等。

以上就是本次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的全部内容,希朋友们能够通过此次练习,加深对民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愿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民法基本理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调整的范围: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我国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都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从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看,采用的是权利本位的立法体例。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是实体法。

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1)指导性;(2)约束性;(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两种价值取向。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

(意思自治)(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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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标题: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引言概述: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关于民法学的教学资料,由知名法学家孟献贵编写。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讲义的内容与特点。

正文内容:
1. 第一大点:讲义概述
1.1 讲义的编写目的和背景
1.2 讲义的适用范围和读者对象
1.3 讲义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
2. 第二大点:民法基本理论
2.1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渊源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3 民法的分类和体系
3. 第三大点:民法主要内容
3.1 民法的一般规定
3.2 民法的物权编
3.3 民法的债权编
3.4 民法的合同编
3.5 民法的侵权责任编
4. 第四大点:讲义的特点与亮点
4.1 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案例分析
4.2 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解析
4.3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读
4.4 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
4.5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建议
5. 第五大点:讲义的应用与推广
5.1 讲义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价值
5.2 讲义在法律实务中的指导作用
5.3 讲义的推广与传播方式
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内容丰富、理论实践结合的法学教材。

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案例的深入解析,该讲义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学知识,并通过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提供了不同角度的思考。

同时,讲义还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适当的推广与传播方式,该讲义能够更广泛地影响和受益于法学领域的学者和从业人员。

民法总论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Rechts

民法总论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Rechts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域区分价值

如果能够了解,法律行为概念之创造,系用以 指称私法领域中法律效果为意志所规定的自治 行为,那么,以之为私法专有概念,实属理所 当然。因为,在私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公法) 领域中,当事人行为并不奉行自治原则。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治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基础
一、法律行为的自治途径

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与行为人意志无 关,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民法通则》 93 条),建造、拆除房屋(《物权 法》30 条),拾得遗失物(《物权 法》109 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 藏 物 或 者 隐 藏 物 ( 《 物 权 法 》114 条),创作行为(《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3条1款)。


生效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由、一致, 目的合法、妥当、可能、确定(处分行为)
第十节 法律行为效力自治的时间维度
一、法律行为的附款




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所设定的控制法律行为效 力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效力系于一项将来不确定事件者, 谓之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效力系于一个特定期限之到来者, 谓之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条件与期限的例外:事关公益之法律行为,单 方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及其相邻概念
法律行为 Rechtsgeschäft 合法行为 准法律行为 rechtmäßiges Verhalten geschäftsähnliche Handlung 事实行为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Realakt Handlungen im Rechtssinne 犯罪行为 (juristische Handlungen) Straftat 违法行为 不法行为(侵权行为) rechtswidriges Verhalten unerlaubte Handlung 公法上的违法行为 rechtswidrige Handlung im öffentlichen Recht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表达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和共同性价值准则。

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逐渐完善。

然而,新形势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新的要求,使其面临不少问题。

因此,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加深对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必要性的认识,对于解决好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法律适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

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

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

民 法 学 原 理

民 法 学 原 理

人身关系中的请求权。 财产关系中的请求权。 各类法律关系中,有各种具体的 请求权。 研究民法,重要的任务之一,就 是研究、掌握这些请求权理论和法律 规定。
三、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本课程内容是对德国民法 “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借鉴和发展 1、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结构。 2、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特点。 3、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发展。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 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个方面的析解: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
(六)个人与团体在民法上的地位 1、个人。 个人在民法上叫“自然人”。是民 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2、团体。 团体具备法定条件的,法律赋予其 法律上的人格,叫“法人”。是民事主 体,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没有法人的资 格,叫“非法人团体”、“无民事权利 能力的团体”。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
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
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的意义、要素与特点。 (2)人格关系。 (3)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的意义和特点。民法上的 身份,特指自然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 对其亲属的资格和地位。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两类: 第一类,是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 物权关系为典型。民法理论上有人称其 为“静态财产关系”。 第二类,是财产移转关系。通常叫 做“动态财产关系”。合同关系是代表。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考点分布2014年2013年2012年核⼼考点分布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2.民事权利3.民事法律事实4.民事法律⾏为的分类与效⼒5.代理制度6.诉讼时效制度多选题3分- 2分综合题- - 1分合计7分6分7分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2015年本章发⽣重⼤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为、诉讼时效部分进⾏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然⼈之间、法⼈之间以及⾃然⼈和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2.当事⼈法律地位平等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当事⼈可以选择适⽤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强制性规范是当事⼈必须遵守和适⽤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钱赔偿。

(⼆)民法的基本原则1.私权神圣原则2.⾝份平等原则(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依法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治原则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原则(内在要求)6.禁⽌权利滥⽤原则(是对意思⾃治的限制)⾏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

下列有关⼆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如⼟地出让合同双⽅当事⼈之间的关系B.由于⾏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政机关与公民在⾏政诉讼中地位平等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是平等的D.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政法调整⼈⾝关系,只有经济法既调整财产关系⼜调整⼈⾝关系【答案】C【解析】(1)选项AD: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2)选项B:⾏政法律关系中双⽅当事⼈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选项C:按照⾝份平等原则,法律平等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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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思路:随着城市的发展,近年来,高空落 物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逐渐增多,但是处理此 类问题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无法查明过错 人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 获得救济。本案中,因无法查明责任人,众多 住户认为由他们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但是我 们认为如果对受害人不予以赔偿,同样是不公 平的,而且相比较来说是一种“更大”的不公 平。因此,我们认为,基于公平原则,除非住 户能证明其不可能造成损害的发生,否则应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拿破仑民法典
“我一生40次战争 胜利的光荣,被滑 铁卢一战就从历史 中抹去了,但我有 一件功绩是永垂不 朽的,这就是我的 法典。”
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国家 犯罪嫌疑人 (追究与被追究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 (管理和被管理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独立、平等 的法律关系)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 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 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曹某给范某了准备时间,因此,诉讼时效自 该准备时间届满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即从2003年4月2日开始起算,2005年4月2 日诉讼时效届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 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 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 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有监护 能力的人依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 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 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同意的。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代理
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 利益计算”;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 为自己计算或者为他人计算,损害 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私法的土壤
国家
国家
个 体 个 体 个 体
个 体
个 体 个 体 个 体
个 体
私权神圣包涵三层基本意义
民法以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 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 具有不可侵 犯性,非依法律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 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重点。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洛克
3、宣告死亡的效力: • 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 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发生继承; • 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决定送养子女给他 人。 • 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配偶再婚而后一婚姻正在存续的,不得自 行恢复; • 配偶再婚但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 不得自行恢复。
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的小画家是 (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
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 A.民政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亡后,其遗产依法定继承被分割, 其妻乙分的房屋一幢后改嫁,其子丙分得汽车一 辆后赠予女友丁,其女戊取得粮食1万斤已经消费 完毕。现甲重新出现,并申请撤消了原死亡宣告 判决。问甲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 答:乙返还房屋给甲;丁取得汽车,不需返还; 但丙应给甲适当补偿;戊应给甲适当补偿。
卖方 丈夫 妻子
买方
例题
陈某与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 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 ,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 邻居陆某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 不需要承担责任 C 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 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 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本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 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具有 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 获得了更大的弹性。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 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 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 • 意思自治原则 • 公平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 良俗
意思自治原则
• 意思自治原则曾一度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 则。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对意思自治原 则加以适当的限制,使意思自治从一种绝 对的意思自治发展为需要顾及社会公益和 公正的意思自治。
禁止权利滥用: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 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 权利滥用是一种违法行为——视频
民事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及目标
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 人身权及侵权法的基本内容 理解物权法的意义、物的分类及优先 购买权 理解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合同的安全保 障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内容
一、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公法的土壤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经常在学校门口的小卖 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 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 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 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 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
例题
顾某外出经商多年下落不明,其妻钱某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顾某宣告死亡之日为 2005年3月16日。由于顾某无遗嘱,其遗产按 照法定继承处理。钱某继承的遗产中包括—台 价值4180元的电冰箱。2006年1月16日,钱某 与李某结婚。2006年2月,顾某突然出现,并 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
例题
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 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 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 了孙某 B 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 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 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格购 入货物
三、民事主体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16-18周岁以自己收入为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18周岁(年龄、智力相适应,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例题:下列不属于代理权滥用的内容是( )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D、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
例题
公民赵理在乘车出差途中,因翻车而下落不明 ,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期 限最早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 A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 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 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 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 ,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 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 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 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解题思路: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 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 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 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 为赠与关系。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 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 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 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 款。
财产归属利用关系:物权制度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制度 人格关系 人身权制度 身份关系 继承关系:继承制度 复杂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 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 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 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 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 ,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四年 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 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 ,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 问: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甲是否有权 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下列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不正确 的是( )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与行为能力的 范围一致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先于其行为能力产生 C、法人在清算期间仍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D、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不同 的
例题
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 依据民法小周(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是配偶, 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没有监护能力的, 精神病患者是未成年人的,适用对未成年 人监护的规定。
自然人宣告死亡
1、条件: • 下落不明满4年的;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满2年的;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 可能生存的。 2、程序: 申请(顺序)——受理——公告——宣告死 亡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
• 指请求权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就减损其效 力的制度。法律不保护“权利睡眠者” 1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能得以确定,从而 维持社会上的经济秩序 2避免被告的举证困难 3保护债务人 4保护法院,使它不至于承受复杂难解的诉 讼程序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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