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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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分析例题及答案(3篇)

法律案件分析例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例题【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关系。

甲在自家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乙认为该房屋的建造侵犯了其采光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时,未征得乙的同意。

2. 甲建造的房屋遮挡了乙的采光,导致乙的房屋采光严重不足。

3. 甲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相关证明,证明其房屋建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 乙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房屋采光权受到了侵犯。

【问题】1. 乙的采光权是否受到侵犯?2. 甲的房屋是否应予以拆除?3. 法院应如何判决?二、答案一、乙的采光权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证相邻权利人的采光、通风、日照等合理需求。

本案中,甲建造的房屋遮挡了乙的采光,导致乙的房屋采光严重不足,因此,乙的采光权受到了侵犯。

二、甲的房屋是否应予以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因合理需要,利用自己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甲在自家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虽然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但甲的房屋建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甲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相关证明。

因此,甲的房屋不应予以拆除。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1. 法院应认定乙的采光权受到了侵犯。

2. 法院应判决甲采取措施,消除对乙采光权的侵害。

具体措施包括:(1)在保证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改造,确保乙的采光需求得到满足;(2)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以弥补乙因采光权受损所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甲采取措施,消除对乙采光权的侵害,并要求甲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相邻关系:相邻权利人之间应相互尊重,合理利用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

2. 平衡权益: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平衡。

法律题库民法案例题(3篇)

法律题库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1. 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乙有一套闲置的房产,乙表示愿意出售。

甲与乙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产。

协议达成后,甲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乙却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

2. 案例分析:(1)问题:甲能否要求乙履行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甲与乙之间已达成口头协议,且甲已支付了定金,故甲有权要求乙履行协议。

乙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案例背景:丙丁两人系夫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某日,丙在与丁争吵中,一怒之下将丁打伤。

丁住院治疗期间,丙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丁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案例分析:(1)问题: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因夫妻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丙因家庭矛盾将丁打伤,导致丁受伤住院,侵犯了丁的人身权益。

丙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丁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戊己两人系邻居,戊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片树木,树木生长过程中影响了己的采光。

己与戊协商,要求戊砍伐树木,但戊拒绝。

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砍伐树木。

6. 案例分析:(1)问题:己能否要求戊砍伐树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合理的使用状态。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支付货款的原因,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如果乙公司仍未支付,甲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可以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案例背景2022年5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30万元定金。

2022年6月1日,甲准备支付剩余房款时,被告知因房屋价格上涨,乙不愿意再履行合同,拒绝出售房屋。

甲无奈之下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受理后,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其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1、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什么?本案例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定金的双倍返还以及违约责任的赔偿等问题。

2、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应该如何寻求救济?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在本案例中,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乙方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如果乙方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构成违约。

因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价格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如果价格上涨是乙方无法承受的风险,应该在合同签订时就提出。

4、如果甲方已经支付了定金,但乙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在本案例中,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且买方已经支付了定金,但卖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如果乙方因为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甲方是否有责任进行赔偿?为什么?如果乙方因为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甲方有责任进行赔偿。

因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租住在一栋老房子里,突然有一天,房子的天花板突然坍塌,导致小明受伤。

小明想要向房东索赔,但房东却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应当符合客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在本案中,房子的天花板坍塌属于房东未尽到维护房屋安全的责任,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答案,小明可以向房东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赔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小红购买的衣服与网页描述不符,属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小红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答案,小红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三:小李在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想要向餐厅索赔。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单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餐厅用餐时受伤,属于餐厅经营单位的责任范围。

因此,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答案,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以上就是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普法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法律普法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李四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并负责房屋的维修。

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开始入住。

2018年8月,张三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多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以房屋年久失修为由拒绝维修。

张三遂于2018年9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剩余租金和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张三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3. 张三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合法使用,并按照约定进行必要的维修。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并按照约定进行必要的维修。

然而,李四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影响了张三的正常居住。

因此,李四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李四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影响了张三的正常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张三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三)关于损失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李四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张三因此遭受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

租赁期内,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多次催促未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责令甲方支付违约金。

问题分析,本案中,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

答案,乙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判决是合法有效的。

甲方应按法院判决履行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民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情描述,小明在公共场所不慎将咖啡洒在了路人小王的衣服上,导致小王的衣服被烫伤。

小王要求小明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小明拒绝赔偿并表示此事纯属意外。

问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在公共场所不慎将咖啡洒在他人身上,导致他人受伤,属于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答案,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他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以上两个案例分析了民法中的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和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的相关知识。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

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

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

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

(完整word版)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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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1、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处理[案情介绍]刘汉柱与孙秀兰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一女刘枝。

刘汉柱后来下落不明。

从此,刘秀兰一人担负起抚养刘光、刘枝的义务。

1998年,孙秀兰在无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刘汉柱死亡。

法院公告后于1999年宣告刘汉柱死亡。

刘汉柱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及其子女将原属刘汉柱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宋金光,双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汉柱的一块金表分给了刘光,一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秀兰。

2000年孙秀兰与胡仁结婚,家具一并带至胡家。

2002年,刘汉柱归来(刘一直没有再婚),见此情形,深感痛苦,随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之后,又提起诉讼,要求①确认胡、孙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婚姻关系;②返还原属于他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金表、手镯、家具等)。

在诉讼期间,刘汉柱因病死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汉柱在2001年留有自书遗嘱一份,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其妹刘冬梅所有。

刘冬梅以此遗嘱,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

[思考问题]1、刘汉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2、刘冬梅能否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3、刘汉柱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如何?[参考答案]1、刘汉柱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满足,因为刘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和胡仁的结婚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有效的。

刘汉柱的第二项诉讼请求部分能够得到满足,部分不能得到满足,其中金表、手镯、家具等应该返还给刘汉柱,但刘汉柱不能要求宋金光返还房屋,宋金光与孙秀兰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

2、刘冬梅的要求可以得到满足。

《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刘汉柱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法院1999年宣告刘汉柱死亡,不论刘汉柱是否知道该死亡宣告,自法院死亡宣告之日起,刘汉柱与孙秀兰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刘汉柱与他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因工作调动,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

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但甲因故未能按时将房屋过户给乙。

2020年4月15日,甲通知乙,由于甲本人原因,无法按时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乙已支付的定金。

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并非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无权解除合同。

(三)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一,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视机屏幕出现了问题,无法正常显示画面。

小明要求超市退货或者换货,但是超市以已经超过退换货期限为由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小明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分析小明的主张是否成立,并给出理由。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换货、修理、重作或者退还货款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的主张成立。

超市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超市应当接受小明的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案例二,小王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空调,但是在送货安装后发现空调无法正常制冷。

小王要求网店退货或者换货,但是网店以已经签收并安装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小王认为网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分析小王的主张是否成立,并给出理由。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换货、修理、重作或者退还货款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王的主张成立。

网店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网店应当接受小王的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案例三,小李在美容院接受了脱毛服务,但是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了皮肤过敏反应。

小李要求美容院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美容院以服务已经结束为由拒绝了小李的要求。

小李认为美容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分析小李的主张是否成立,并给出理由。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重新服务、重作、退款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李的主张成立。

美容院作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证服务的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第1个: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乙先于王某死亡,王乙的遗产份额应由王乙的女儿代位继承。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王甲、女婿、王乙的女儿及王丙妻原则上各得7500元,《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

另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分。

第二个: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

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1、本案甲有继承权,由甲按照遗嘱继承曾某的遗产,但应为未成年人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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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条之规定。本案中陈某近亲属所进行的诉 讼在其他条件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的进行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但其原告的总数达不 到民事诉讼法解释所要求的十人以上的人数要求,所以不能进行代表人诉讼。
[知识点] 关于司法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 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 与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权,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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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般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使指以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权。 关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 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 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 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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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 医疗费用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 及时进行, 导致孙某不能康复, 客观上存在急迫性。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 本案被申请人是有履行能力的。第四、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于受理案件后 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 法院裁定驳回先 予执行是不合法的。
[知识点] 关于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因当事人一方生产 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 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 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 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情况决定 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 但复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先予执行的使用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的案件。

民法学案例分析22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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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及答案(一)22题案例1:读小学的赵勇在山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屮获得了一等奖。

山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片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儿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最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Z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亨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案: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卜-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亨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箸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亨有著作权,也当然亨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丁•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亨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补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白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

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

12 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

[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 5 分)(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 5 分)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 2.3 点。

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

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

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

”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

(10 分)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

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

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 3 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

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 3 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

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本题共 10 分)[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分)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2 分)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 2 分)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分)5、如果发生第 4 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 分)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

1. 李某在超市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回家后发现电视机无法开机。

他认为是超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超市方面表示可以维修,但不予退货或者换货。

请分析该案件涉及的民法问题,并给出解决建议。

2. 张某租住在王某的房屋内,因为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导致张某的财产受损。

张某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分析该案件涉及的民法问题,并给出解决建议。

3. 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上描述不符,要求退货。

卖家表示不予退货。

请分析该案件涉及的民法问题,并给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分析答案。

1. 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维修。

超市方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处理。

建议李某可以与超市方面协商,要求退货或者换货,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小票、产品照片等,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2. 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出租方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如果出租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导致承租人的财产受损,出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张某可以与王某协商,要求赔偿受损的财产,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损坏财产的价值评估报告等,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3. 对于第三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上购物属于网络交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与网上描述不符,有权要求退货。

卖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处理。

建议小明可以与卖家协商,要求退货,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记录、商品照片、与卖家的沟通记录等,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以上是对三种案例的分析及解决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维权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1、李某,十六周岁。

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 1680 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

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

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 1000 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 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 500 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

同年 10 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

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 40% ,并将译稿归还译者。

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

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

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

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

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

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

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 40% 的稿酬。

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

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

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

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

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

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 40% 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

几天后,小刘以 7000 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 4000 元。

民法精品课案例试卷及答案

民法精品课案例试卷及答案

民法精品课案例试卷及答案第一篇:民法精品课案例试卷及答案《民法总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A卷)一、甲,现年16岁,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八百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1999年10月1日甲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16500元.1.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要求该买卖行为无效.则:对此应如何处理? 2.在购买该音响时,商场售货员称该音响为荷兰制造,柜台内的标签上亦标明产地为荷兰,故甲才以高价买下,但2000年10月7日,甲上大学的表哥应邀来欣赏音乐,发现该音响有英文印尼制造的字样,甲于是以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请问:(1)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甲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3)甲在撤销时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二、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 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时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现问: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三、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一间开一家“欢欢发廊”,张某表示拿出一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

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

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经出一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适合开店之生交谭使用三年,从营业起,张、谭二人按三比开分配盈利,张不干预谭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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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1.[案情介绍]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

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

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

[问题](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2.[案情介绍]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2.3点。

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

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

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

”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

(10分)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

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

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

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

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本题共10分)[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

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

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

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1990年8月,胡某回国。

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

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3分)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4分)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3分分析: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

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

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6.[案情介绍]年仅15岁的宋姣是某中学高一年级的发明兴趣小组的组长,他个人运用所学的物理知识搞成了一项发明,各种荣誉也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和荣誉权的归属问题人们争执不休。

[问题]这些发明专利权和荣誉权由谁享有,为什么?(10分)7.[案情介绍]2004年3月8日,原告杨某将一辆林肯牌小轿车停放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院内,持有停车证。

3月17日在车身上发现有划痕,3月23日被告马某(10岁)在划车时被当场抓住,马某承认划车的事实,同时指出其他划痕是由其同学付某所为。

由于马某和付某都是未成年人,原告杨某要求马某和付某的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10分)8.[案情]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

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

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

双方交货付款完毕。

后郑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郑老汉十分痛心,心灰意冷,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逾半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了。

其弟郑老二继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王某不允,郑老二遂诉至法院。

[问题]1.郑老汉与王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5分)2.郑老二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什么?(5分)【解析】本题涉及意思表示的瑕疵与合同效力问题。

本案中,王某乘郑老汉处于急迫状态下,以1/4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较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对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本案中,王某与郑老汉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因存在乘人之危的情由,故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9.[案情]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5分)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5分)分析: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亲自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

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10.[案情]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

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

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

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

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1.南莱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3分)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2分)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么?(2分)分析: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

萧某有权要求遇掉钻戒。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

南某某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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