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情无情辩论 反方资料 总结整理 合肥市中学生辩论赛
法律无情的反方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反方立场:法律并非无情,人情可依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
然而,正方认为法律无情,强调法律的刚性和不可动摇性。
反方则认为法律并非无情,人情可以成为法律的补充和延伸。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展开辩论,阐述反方观点。
二、法律的人情温度1. 法律的普遍性与公平性:法律的确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但这也意味着法律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不会考虑到个体的特殊情况。
然而,法律并非无情,它的人情温度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
例如,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关怀。
2. 法律的人性化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进行人性化调整。
以我国《婚姻法》为例,近年来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既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又保障了妇女儿童的权益,体现了法律的人情温度。
3. 法律的宽容与人性化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宽容处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例如,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三、人情与法律的平衡1. 人情与法律的相互制约:人情与法律并非水火不容,而是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关系。
在处理问题时,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也要考虑人情因素。
例如,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感情。
2. 人情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问题都涉及人情因素。
法律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辩证地看待人情与法律的关系,既不能完全忽视人情,也不能让法律失去严肃性。
3. 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在我国,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尤为明显。
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道德观念。
例如,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体现了法律与情理的结合。
四、结论综上所述,法律并非无情,人情可以成为法律的补充和延伸。
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要充分考虑人情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辩总结陈词及辩驳:法律无情
三辩总结陈词及辩驳:法律无情接下来由店铺为大家推荐三辩总结陈词及辩驳:法律无情,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各位来宾:下面我代表正方发表总结陈词:法律无情。
通过我方前几轮的阐述和证明,法律本就无情。
法律不可能依照人的情感和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依据任何阶级和团体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法律是不可能具有情感的。
首先,从法的产生看。
法律的表面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一直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使用的工具。
这样的观点只是一种只得皮毛未得真谛的肤浅认识。
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
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
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
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其次,就法律本身看。
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
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无论你是谁,天王老子在法律面前也得同等衡量。
再有,从法的实施看。
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地平等相处。
在这个漫长的文明进化史中,法律就是一个始终维护人们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标杆。
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
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反方立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关于法律是否应保持“无情”,历来存在争议。
正方认为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而反方则认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
以下是反方的辩论案例。
二、论点一: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社会冷漠与不信任1. 案例: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因法律判决而引发的社会事件,如某些重大冤案。
这些案件的发生,使得公众对法律产生了质疑和不满,认为法律过于冷酷无情,导致社会信任度下降。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人情、道德等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人情脱节,使得社会成员在面临困境时,首先想到的是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寻求法律帮助。
长此以往,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将受到破坏,社会冷漠现象将愈发严重。
3. 结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因为它可能导致社会冷漠与不信任。
三、论点二:法律无情可能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1. 案例:在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中,如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判决往往偏向于强者,使得弱者感到不公平。
这种情况下,弱者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各方利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部分社会成员感到被忽视,从而引发不满情绪。
在利益冲突较为激烈的领域,法律无情更容易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
3. 结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因为它可能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
四、论点三:法律无情可能忽视个体差异,导致社会不公1. 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无法适应个体差异,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处于劣势地位。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个体差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方立场:法律并非无情,其背后蕴含着人性的光辉一、辩论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严明性有了更高的期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引发了“法律无情”的讨论。
本辩论旨在探讨法律是否无情,以及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正义与人性的光辉。
二、正方论点1. 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要求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法律的严明性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 “无情”的法律才能确保公平,避免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2. 法律无情,有利于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其严明性和不可动摇性,如果法律有“情”,那么其权威性将受到质疑。
- 法律的“无情”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让民众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3. 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法律的“无情”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
-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无情”是对人性的救赎,例如对重大犯罪分子的严惩。
三、反方论点1. 法律并非无情,其背后蕴含着人性的光辉- 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体现着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要求。
-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体现人文关怀。
- “法律无情”的说法忽视了法律背后的正义与人性的光辉。
2. 法律有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平衡法律的严明性和人情味,以实现社会的和谐。
- 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调解、教育等方式解决,体现法律的宽容性。
- “法律有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 法律有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 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需要关注其心理和生理需求,给予适当的关怀和支持。
- “法律有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恢复,提高改造效果。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无情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本文将以一起故意杀人案为例,探讨法律无情的本质,以及其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作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死。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辩论双方正方: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方:法律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应依法予以严惩,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公平正义难以实现。
2. 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犯罪,法律对此类犯罪采取严厉的刑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李某作为凶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法律仍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反方观点1. 法律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
故意杀人案中,凶手往往受到家庭、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律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 李某主动投案,表现了一定的悔罪态度,法律应考虑其悔罪情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 死刑作为一种极刑,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巨大的伤害。
在杀人案件中,法律过于严苛,可能导致错杀无辜。
(三)辩论交锋1. 正方认为,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反方则认为,法律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
双方就此展开激烈辩论。
2. 正方强调,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犯罪,法律对此类犯罪采取严厉的刑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反方则认为,法律应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 正方认为,李某主动投案,表现了一定的悔罪态度,但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性决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方则认为,法律过于严苛,可能导致错杀无辜。
五、辩论结论经过激烈的辩论,正方认为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反方则认为法律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
法律有情无情辩论--反方资料--总结整理--合肥中学生辩论赛
一:开篇陈词国家的统治工具什么是法律呢?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开宗名义定义先行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修改并颁布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就如果违背社会良知的恶法范总称当然我们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良法而是指血腥暴力有辩论的意义了那么什么是无情呢?这里的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从定义就可以看出,性的推理,法律无情是完全成立的。
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又怎么会谈得上情呢?难道一把斧头也会爱上一个人吗?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本身就具有无情的成分。
如果我们掺杂着个人的情感,顾忌某某人的私情,那么法律就根本无法执行,那么法律又有何用呢?其次:从立法的角度看,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律是根据社会物质规律决定的,而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
法律不是散文诗,它不会也不能掺杂杂任何感情。
立法者是按理制法,而非依情定律。
我们学过法理学,但从未听过法情学。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这就决定了法律无情。
再从执法的角度看。
良好的法律就更需要法律的无情了。
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
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安定何在?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
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从真实的案例也能看出法律无情。
2010年,四平市某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王某为了救治重病的妈妈,盗走了客人现金,法律并没有因为他的孝心而免予处罚。
辩论法律无情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自古以来就被赋予了神圣的使命。
然而,法律无情这一说法,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许多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就法律无情这一议题展开辩论,探讨法律无情是否合理。
二、辩论双方观点正方:法律无情合理反方:法律无情不合理三、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阐述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论贫富贵贱,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无情的法律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每个人都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2. 强化法律权威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不容忍任何违法行为。
这种无情的法律态度,有助于强化法律权威,使人们敬畏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3. 提高犯罪成本法律无情,意味着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这种无情的法律制度,有助于提高犯罪成本,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二)反方观点阐述1. 忽视人性关怀法律无情,可能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过于严厉,忽视其人性关怀。
这种无情的法律态度,可能使犯罪分子产生绝望心理,甚至导致恶性循环。
2. 不利于犯罪预防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犯罪分子产生逆反心理,从而不利于犯罪预防。
如果犯罪分子认为法律对他们过于苛刻,他们可能会采取更加隐蔽、恶劣的手段进行犯罪。
3. 社会矛盾加剧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律条款可能过于严苛,使人们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灵活性。
(三)辩论交锋1. 正方观点: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对于盗窃等犯罪行为,法律必须无情,以警示他人,维护社会秩序。
反方观点: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犯罪分子产生绝望心理,不利于犯罪预防。
此外,法律还应关注犯罪分子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因素,以实现人性化执法。
2. 正方观点:法律无情有助于强化法律权威,使人们敬畏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反方观点:法律无情可能导致人们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忽视法律的约束力。
此外,法律权威的树立,还需要法律本身的完善和执行力的提高。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
法律无情辩论稿范文尊敬的主席、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法律无情”。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情”?情,通常指的是人类基于个人的情感、感受、偏好等产生的主观情绪和态度。
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其本质是客观、公正且不偏不倚的。
从法律的制定过程来看,法律无情。
法律的制定并非基于个人的情感喜好,而是基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摒弃个人的情感偏见,以客观、理性的态度考量各种社会现象和问题。
他们要权衡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制定出普遍适用且公平公正的法律条文。
如果法律的制定受到了情感的左右,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公正性和权威性,沦为某些人谋取私利或者满足个人情感诉求的工具。
法律的执行过程也体现了其无情的一面。
当执法者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因为个人的同情或者怜悯而有所偏袒。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无论犯罪嫌疑人的身世多么可怜,或者其犯罪动机看似情有可原,执法者都不能因此而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的处罚。
因为一旦法律的执行出现了情感上的偏差,就会破坏法律的平等原则,导致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法得到保障。
再者,法律的无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
如果法律有情,那么人们就会想方设法去寻求法律的同情和宽容,而不是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样一来,法律就会失去其应有的约束力,社会秩序也会陷入混乱。
只有当法律无情地对待每一个违法行为,才能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从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有人可能会说,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考虑到人情因素,比如在量刑时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但这并不是法律有情的体现,而是法律为了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而采取的一种策略。
这些因素的考量,依然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实施法律,而不是违背法律的原则。
还有人认为,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情况。
但这种灵活性并不等同于有情。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总结(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变迁,安乐死(euthanasia)这一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安乐死指的是在患者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
在我国,安乐死尚未被法律允许,但相关讨论却日益激烈。
本案例将以安乐死争议为例,探讨法律无情与人道关怀之间的关系。
二、辩论双方观点正方:法律无情,应严格禁止安乐死1. 维护生命尊严:生命是神圣的,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
安乐死可能成为滥用权力的工具,导致无辜者被迫结束生命。
2. 法律权威: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对安乐死予以法律认可,将削弱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医疗伦理:医生是救死扶伤的天使,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
反方:人道关怀,应适度放宽安乐死限制1. 减轻患者痛苦:对于病痛折磨、无法治愈的患者,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尊严中离世。
2. 尊重患者意愿:患者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死,安乐死体现了对患者意愿的尊重。
3. 医疗资源分配:过度医疗资源浪费,安乐死有助于合理分配医疗资源。
三、辩论过程正方一辩:生命是神圣的,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
安乐死可能成为滥用权力的工具,导致无辜者被迫结束生命。
此外,法律是对社会公正的基石,对安乐死予以法律认可,将削弱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反方一辩:尊重患者意愿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病痛折磨、无法治愈的患者,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尊严中离世。
同时,安乐死有助于减轻患者的痛苦,体现对患者意愿的尊重。
正方二辩:医生是救死扶伤的天使,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
此外,过度医疗资源浪费,安乐死可能导致医疗资源分配不均。
反方二辩:安乐死并非滥用权力,而是对患者意愿的尊重。
在严格的法律监管下,安乐死有助于减轻患者的痛苦,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正方三辩:法律无情,应严格禁止安乐死。
安乐死可能成为滥用权力的工具,导致无辜者被迫结束生命。
此外,法律是对社会公正的基石,对安乐死予以法律认可,将削弱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无情三辩总结范文
在这场关于“法律无情”的辩论中,我方坚定地站在了正方的立场。
经过几轮激烈的交锋,我方已经充分阐述了法律无情的基本原则和现实意义。
现在,我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进一步强调法律无情的必要性和价值。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法律无情并非指法律本身具有情感,而是强调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受个人情感、道德观念和人际关系的影响,保持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以下是我方总结陈词的几个要点:一、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其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个人情感的影响,就会导致权利的失衡,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法律无情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其权威性和公信力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
如果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情感干扰,就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三、法律无情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在法律无情的前提下,人们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敢以身试法。
这种社会风气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四、法律无情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
在法律无情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情感干扰,就会导致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姑息迁就,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针对反方可能提出的质疑,我方在此作出回应:1. 反方提到“法律无情”意味着一个人很孝顺就可以不还钱,这种说法是对法律无情原则的误解。
法律无情并不意味着对个人道德行为的忽视,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对各种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判。
2. 反方认为法官认定事实依据的是证据而非情感。
这是正确的,但反方忽视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需要依据法律原则和道德观念进行价值判断。
然而,这种价值判断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3. 反方以法庭宣判为例,认为法律无情。
实际上,法庭宣判是基于法律规定和证据,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总结(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本案是一起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争议,故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纠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方式。
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王某某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被告王某某则认为部分财产系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该部分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婚前取得的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生活需要,判决如下:1. 房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原告李某某享有该房产的50%份额;2. 车辆归原告李某某所有;3. 存款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及严谨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在婚前取得的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辩论词(终审稿)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辩论词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
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
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
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
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
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无情辩论材料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反驳法律无情辩论赛中,正方(法律有情)提出的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例规定孕妇不能判死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可以缓刑,自首可以减轻罪行等其实这个只是利用了一个思维定势。
这几条说明的不是“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也不是因为这个女子长得我见犹怜,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对于未满18岁的儿童,法律也并不考虑他们到底是为什么而犯了罪,依照刑法,法律考虑的是是否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是否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这样绝对是你站在有理的一方,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法律本来就无情呀,法律就是不依照人的个人感情来判断行为的一种规范,如果有情,还能执行下去么。
你可以随便翻开一本法律,哪条哪款能看出一个“有情”?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从刻在石柱上开始就注定是冷冰冰的,不能搀杂进任何的人类感情进去,因为任何的人类感情都是一个个体的,有着许多不同,而法律需要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制度,那些被废止的,那些导致国家灭亡的法律,正是搀杂了某些人的个人感情进去,从而触怒了大多数人,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能称为法律。
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因为他是死的,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他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不长变更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实现不了稳定性,因为感情是多变的。
案例对于错杀致死的是很普遍的,杀人偿命是必然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
因为任何人的生命谁都没有权利剥夺,正当防卫过度也能构成误杀。
光从这一点就可以无情感人人第二,(谁谢谢。
法律有情无情辩论--反方资料--总结整理--合肥中学生辩论赛
一:开篇陈词国家的统治工具什么是法律呢?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开宗名义定义先行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修改并颁布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就如果违背社会良知的恶法范总称当然我们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良法而是指血腥暴力有辩论的意义了那么什么是无情呢?这里的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从定义就可以看出,性的推理,法律无情是完全成立的。
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又怎么会谈得上情呢?难道一把斧头也会爱上一个人吗?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本身就具有无情的成分。
如果我们掺杂着个人的情感,顾忌某某人的私情,那么法律就根本无法执行,那么法律又有何用呢?其次:从立法的角度看,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律是根据社会物质规律决定的,而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
法律不是散文诗,它不会也不能掺杂杂任何感情。
立法者是按理制法,而非依情定律。
我们学过法理学,但从未听过法情学。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这就决定了法律无情。
再从执法的角度看。
良好的法律就更需要法律的无情了。
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
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安定何在?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
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从真实的案例也能看出法律无情。
2010年,四平市某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王某为了救治重病的妈妈,盗走了客人现金,法律并没有因为他的孝心而免予处罚。
法律无情辩论材料
法律无情辩论材料尊敬的评委、各位亲爱的观众:我们今天聚集在这里,就是要就“法律无情”的观点展开辩论。
在这个辩论中,我们将探讨法律是否无情,以及为什么法律无法考虑特殊情况和个人因素。
首先,让我们来看法律的基本定义。
法律是由社会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解决争议。
法律作为一种普适性的规范体系,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人,不可偏袒或因个人情感而改变。
然而,法律正是因为追求公正和公平,才使得其显得“无情”。
法律要求人们遵守,无论其身份、背景或特殊情况如何。
法律不能因人而异,这就是为什么它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情”的原因。
其次,法律无情的一大原因是其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个体的利益。
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因此它必须保持严格和一致。
如果法律对特殊情况作出改变,就会引发其他人对公正和公平的质疑,甚至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满。
此外,法律的不可偏袒和公正性也是导致其“无情”的原因之一、法律必须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不能因个人的善恶而对待不同。
法律实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地受到对待,而不是追求个人因素和特殊情况。
当然,尽管法律无情,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的议程和机制来推动和变革。
如果人们认为法律不公正或不适用于一些情况,他们可以通过立法程序来改变现有的法律。
这样,我们就能够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为重视特殊情况和个体考量提供了合适的机制。
因此,尊敬的评委和观众们,我们必须承认法律的无情性是合理且必要的,因为它是为了保持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尽管我们可能会认为法律缺乏人性或不考虑特殊情况,但这是为了确保每个人都受到一致和公正的对待。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法治社会,确保公民权益得以保护。
谢谢大家!。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四辩(3篇)
第1篇大家好!我是本次辩论赛的第四位辩手,代表正方队伍进行四辩发言。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个舞台上,为我们的观点进行最后的捍卫。
首先,请允许我回顾一下整个辩论的过程,总结我们正方队伍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的剖析。
一、回顾辩论过程自辩论赛开始以来,我们正方队伍始终坚守“法律无情”这一核心观点。
在第一轮交锋中,我们阐述了法律无情的原因,即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在第二轮交锋中,我们以具体案例为依据,论证了法律无情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
在第三轮交锋中,我们针对反方提出的法律有情论点进行了反驳,强调了法律的刚性和不可动摇性。
二、总结正方观点1.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它要求对所有人在适用时保持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无情正是为了确保公正,使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生活。
2. 法律的稳定性:法律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它要求在长时间内保持不变,以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的稳定,确保了社会的长期稳定。
3. 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它要求人们必须无条件遵守。
法律无情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使人们敬畏法律,自觉遵守。
4. 法律的无情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法律无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使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深入剖析1. 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无情的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如腐败、歧视等。
法律无情正是为了消除这些不公平,使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生活。
2.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无情的重要体现。
法律的稳定性保证了社会的长期稳定,使人们有信心遵守法律。
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失去遵守法律的信心,社会秩序将受到严重影响。
3. 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无情的关键。
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使人们敬畏法律,自觉遵守。
如果法律有情,人们将不再敬畏法律,法律的威慑力将大大减弱。
4. 法律的无情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无情的环境下,犯罪行为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得到保障。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0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全文(原创)管理提醒: (?) ? (?)辩手的自我介绍:(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
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开篇陈词(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
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
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
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
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
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反方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方:法律并非无情,人性光辉在司法实践中熠熠生辉正方立论: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今天,我们正方团队在此辩论的议题是“法律无情”,我们认为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我们团队的观点和论据:一、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1. 法律是社会的规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
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贫富贵贱,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2. 法律无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则,不得违法乱纪。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3. 法律无情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法律无情意味着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受害者给予公正的赔偿。
这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救济。
二、法律无情是法律本质的体现1. 法律的本质是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无情是法律本质的体现,是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必然要求。
2. 法律无情是法律权威的体现。
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3. 法律无情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越来越强调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反方立论: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团队认为,法律并非无情,人性光辉在司法实践中熠熠生辉。
以下是我们团队的观点和论据:一、法律并非无情,人性光辉在司法实践中熠熠生辉1. 法律并非绝对无情。
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宽容。
2.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人性光辉。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家庭、社会等因素,力求做到公平公正。
3. 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关怀。
这些制度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法律无情并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1. 法律无情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在追求法律无情的过程中,可能会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 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
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
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
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
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
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 这是有情的所在, 而一旦制定下来, 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
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 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
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
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 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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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篇陈词: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从定义就可以看出,法律无情是完全成立的。
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又怎么会谈得上情呢?难道一把斧头也会爱上一个人吗?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本身就具有无情的成分。
如果我们掺杂着个人的情感,顾忌某某人的私情,那么法律就根本无法执行,那么法律又有何用呢?其次:从立法的角度看,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律是根据社会物质规律决定的,而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
法律不是散文诗,它不会也不能掺杂杂任何感情。
立法者是按理制法,而非依情定律。
我们学过法理学,但从未听过法情学。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这就决定了法律无情。
再从执法的角度看。
良好的法律就更需要法律的无情了。
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
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安定何在?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
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从真实的案例也能看出法律无情。
2010年,四平市某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王某为了救治重病的妈妈,盗走了客人现金,法律并没有因为他的孝心而免予处罚。
|.2003浙江某摩配市场大门的人行道年久失修,市场组织人力对路面整修,却被城管处罚5000元。
闹到法院,还是市场败诉。
这不也体现了法律无情吗法律有情,只会让法律成为任人拿捏的橡皮泥,只会让法律成为任人玩弄于手掌之上的玩偶;法律有情,于是有了徇私枉法、黑白颠倒、草菅人命!于是有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有情的法律是缺钙的法律,是患了软骨病的法律,我们不能要!所以,法律无情,才能使法官在断案时不偏不倚;法律无情,才能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法律无情,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丽!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法律无情!一、二、应对策略:1、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掺杂着人的情感,所以法律有情?人制定的东西就一定要有情吗?机器也是人制定的,机器也有情吗?法律需要公正公平,怎么可以掺杂人的情感呢?2、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征求人民的意见,体现了对大多数人民的关怀,这难道不能体现法律有情吗?法律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工具,它当然需要征求人民的意见。
你需要领导的批示,难道也能体现对领导的关怀吗?这是本末倒置呀。
另外法律是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它本应该有的职责,这又怎么能体现法律有情呢?3、我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动植物的保护,难道不能体现法律对这些动植物有情吗?只有保护好自然环境,社会才能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底线,这只能说法律有理,怎么能体现法律有情呢?另外,野生动物保护法,只保护那些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动物,因为他们需要保护,有理,才保护,并不是对这些动物的感情。
养鸡场的肉鸡也可怜呀?法律保护它们了吗?4、1998年我国制定了劳动保障房,保障工人的利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不是对工人的有情吗?对方辩友一再混淆视听,保障工人的利益是它本应该有的职责,难道空调給人制造清凉,也是对人的有情了?更何况,法律有情,你有你的情,我有我的情,又如何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没有公正的法律,又如何保障人民的利益?4、我国强调执法过程中要以人为本,执行时要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对方辩友又怎么看呢?以人为本,这里的人是人性,可不是人情呀。
保留生活费,是保障你基本的生存权利,这正是法律有理的体现?5、对方一直强调有理,难道有理就不是有情吗,公平,公正,既是有理,也更包括对人间的大爱呀,法律只有公平,公正,大多数人才能过上安逸,幸福的生活,这难道不是法律对人类的大爱之情吗?对方无限扩大情的概念,公平,公正正体现了法律无情呀,如果这都是情,那敢问这世界上还有什么不是情呢?那我们今天的辩论,又有什么意义呢?6、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公平,公正是不是对大多数人的关爱呢?没有法律无情,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呢?7、那么对方辩友,又如何看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这些法律保护的主体都具有特殊性,保护这些人,符合社会的利益,这正是法律有理的表现。
怎么能体现情呢?8、难道有理就不是有情吗,有理维护了社会的利益,这不正是体现了对社会的有情吗?有理当然不是有情,请对方辩友回去好好查查资料。
维护社会的利益,并不是对社会的感情,而是它本应该有的职责。
9、为什么对未成年人犯法,要从轻处罚,对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照顾困难一方,这不是法律有情吗?未成年人改造的必要性大,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受到不良影响,对于75岁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的可能性低,对于孕妇,是因为他们肚子里的孩子是无罪的,在法律眼中,只有理由可恕,没有情由可原?这些都是法律有理有度的表现。
10.法律无情,是不是不给人改造的机会呢?法律无情,但法律有理,法律给可以改造的人机会,对不可以改造的人坚决无情。
进攻对方的论据补充材料:1、2003年3月,吴某患有胃出血,为了治病,他种植罂粟,最后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请问,这是不是法律无情的表现呢?2、有这样一个案例养父扈富贵强奸养女扈芳,后被判刑5年,出狱后,养父要求养女承担赡养义务。
养女当然不同意,但是法院还是判养父胜诉!这件事情,虽然难以接受,但这却正是法律无情的表现呀!3、跟中国以前的法相比:纵观历史,中国自古以来以礼入法,亲情重于一切,情理大于法理.而进入现代化法治国家,以法治国才是其根本,才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能长治久安的标准,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发挥其国家强制力的作用4、跟人的感情与法律理性相比.我们说的无情,不是只残酷,也不可能是带任何血腥的恶法,只是指不搀杂私情在其中,正是因为人是感性动物,私情天生存在,所以才需要法律的无情约束.法律无情,反方提问5、想必对方辩友一定听过“大义灭亲”这个词,法律剥夺了人的手足亲情、父母的养育深情,正是无情的体现。
试问一下,假如司法者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安定何在?6、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司法者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弘扬正义。
如果法律有情,为什么还这么看重“证据”呢?如果法律有情,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强奸犯因为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呢?7、法律当然是无情的,对方辩手如果说法律有情,不就是间接默认法官可以感情用事的判案了吗?8、对方辩友一片赤诚却未能打动我心中的疑惑重重,对方定义的“情”岂不是在无限扩大我们的辩题吗?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9、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个老头他的儿子无恶不作,喝酒赌博、打骂老人、欺压乡邻,老人实在忍无可忍,挥刀杀死自己的亲生儿子,后来群众万人上万,可是老人还是被判了无期。
我们固然同情老人的遭遇,可是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律人,对方辩友认为老人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如果我们都因为同情怜悯而赦免犯罪,那不是给更多的人提供违法犯罪的借口了吗?10、《宪法》第二章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分贫富,不分贵贱。
法律如果有情就必然有所偏爱,那为什么不偏爱善良的人、对社会贡献大的人,而是一律平等呢?难道对方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11、法律需要的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性的法律才能得到大众的认同,请问对方辩友,掺杂个人感情的法律如何实现稳定性呢?12、立法的目的从源头上说明法律是无情的。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既然法律是一项工具,怎么可能参杂个人情感?难道我们能从一把斧子、一支铅笔中感受到它的喜怒哀乐吗?13、我们都知道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一个自然人私自拿着公司的印章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公司并不知情,可是却要公司承担责任。
请问公司何错之有?如果法律感情泛滥,全部撤销合同,那么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谁来维护?14、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逍遥法外?归根结底,就是因为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原本铁面无私的法律变的优柔寡断,让原本应受法律制裁的罪犯逍遥法外,请问这样的含情脉脉是法律应该具有的吗?总结陈词:大家好。
对方辩友言辞犀利,但看似雄辩的外表下却有诸多漏洞,下面仅摘几条与大家共同分享。
对方的观点无外乎三点。
第一对方一直强调法律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对人民的关爱之情。
但是对方辩友却看不到这正是法律的职责所在。
法律是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一个工具又从什么地方谈感情呢?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强调法律对特殊对象的特殊规定。
对怀孕的妇女,未成年人以及缓刑制度。
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也不是因为这个女子长得我见犹怜,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对于缓刑,也不是对犯罪分子的感情、判处是有严格标准的,首先看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这四个条件。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每一个一句话的法条背后都有几页甚至几十页的法理。
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这些都是法律有理的表现,对方理和情都分不清是不是逻辑混乱呢?才正方二辩提到法律是理智的情,对啊,法律是理智的情,理是大于情的,我方认为,无情就是理智的,所以法律是无情的。
另外,个人的感情和大众的感情是一样的吗?法律的本质在于理性的判断。
诗意的浪漫无助于价值的升华,今天我们构造了一个理性的空间,讨论一个严肃的话题——法律无情。
美丽的明珠塔千灯万盏,但亮度却参差不齐。
这正和人的思想感情一样。
各有千秋。
如果法律要照顾情面,那该照顾谁的情面?是平民百姓的?是达官贵人的?亦或是坐在我面前的正方四位辩友的?法律必然不是符合每个人思想感情的,必有少数人与法律的感情是相违背的,因此才会有人犯罪。
法律正是用来约束这一类人的。
约束才能走的更远。
不分贫富;不分贵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如果像对方辩友所说的法律有情,那法律的公平何在?公正又何在呢?我方一辩已经明确指出,法律是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就决定了法律的理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