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光船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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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租与光租的区别
法律后果不同
期租:在一般情况下租船人是承运人,出租人是实际 承运人; 光租:承租人通常是作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出租 人对运输不承担责任。
停租情况不同
期租:停止支付租金是在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 或其他状态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而损 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光租:停止支付租金是在船舶发生灭失或失踪的情况 下,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最后消息之日起停 止支付,预付租金按比例退还;
4、期租与光租的区别
对于转租船舶收入处置不同
期租: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 时,可对转租船舶的收入进行留置。 光租:没有对转租船舶收入处置的规定
适用租购条款不同
期租: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 不涉及租购问题。 光租:订有租购条款是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 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承租人。
4、期租与光租的区别
租用性质不同
期租:具有船舶租赁性质,船舶的占有权、管理权仍 在出租人即船东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光租: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具有财产租赁性质;
转租通知方式不同
期租:承租人可以将租用船舶转租,但应当将转租情 况及时通知出租人; 光租:必须事先得到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 自转租,否则后果自负。
5、租金
承租人应按合同支付租金,未按合同支付,连续超 过7日的,出租人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索赔;
说明
按合同: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费率; 无折扣:不允许扣减; 预付每一期租金,不足月,租金按比例地按日支付; 船舶灭失或失踪,得知船舶情况之日起停付,预付 租金相应扣减; 迟付租金,出租人有权收取应付租金的10%年利息;
4、期租与光租的区别
享有权利不同
期租:承租人仅有船舶使用权,船舶占有权仍保留在 船东手中; 光租:船东仅保留船舶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船舶的 占有权和使用权。
船长的地位不同
期租:船长具有双重身份,既受命于船东驾驶和管理 船舶,同时又听命于承租人的指令从事营运,船东即 出租人占主导地位; 光租:船东在租期内只收租金,不管营运及船员事宜, 船长只听命于承租人的指令,从事营运和驾驶管理船 舶。
说明:虽然光船租船的租期一般都比较长,但是, 国际上以这种方式达成的租船业务并不多
3、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
出租人负责 折旧费、船舶保险费 △ 、舶检验费△、 经纪费
注:“△”符号为项目表 示根据合同规定由船东 负责或由租船人负责。
承租人负责
燃油费、港口使费、船 货物装卸费、扫舱洗轮 费、垫舱物料费 、空航 费(若产生的话)、代 理费和经纪费、 货物索 赔 船员工资、伙食 维修 保养 物料、供应品和设 备、润滑油、淡水、船 舶保险费△、船舶检验 费△、企业一船管理费
二、主要内容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 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还船的时间、地 点、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支 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条件,以及其他有 关事项。
第一节 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主要条款 1、交船
约定期限内、约定的港口或地点、船舶适航、 各种文件证书齐全; 18个月内发现船舶、机器或附属设备的潜在缺 陷,出租人负责修理或更换,除非合同另有明 确规定; 交船日期、交付通知、解约日、质询条款 消耗物料清单
2、特点
(1)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 (2)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 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 (4)除船舶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 定的及变动的费用。 (5)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 计算。 (6)合同通常订明光船租赁前及租赁期内产生的船 舶担保物权的问题
第一节 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7、船舶保险与修理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 意的方式进行投保,并负担保险费; 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由谁投保,但被保险人是 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名义; 未按约定投保,出租人发出通知,承租人在一 段时间内予以弥补,否则出租人可以撤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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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租与光租的区别
船舶维修保养费用负担不同
期租: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光租: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保险费用负担不同
期租:由出租人负担保险费 光租:由承租人负担保险费
第一节 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
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 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节 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6、船舶抵押
出租人应保证船舶未经抵押,租期内未征得承 租人书面同意之前,出租人不得将船舶进行抵 押;
出租之前已经抵押,应在合同中说明,告知承 租人,承租人应遵守抵押合同中有关船舶营运、 保险、维修保养方面得规定,服从抵押权人的 指示;
未征得承租人、抵押权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得 在船舶上再设定抵押权;
第一节 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2、船舶检验
验船师、验船报告 检验费及时间损失承担者:交船-出租人、 还船-承租人
3、船舶检查
出租人有权随时检查船舶状况,监督承租 人对船舶进行适当的维修保养; 检查船舶各种日志,提供海损报告,以及 通报船舶的使用情况
第一节 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船舶的维修和保养
第四章 光船租船合同
第一节 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船舶租购合同
回顾:1、光船租船的定义
光船租船(DEMISE OR BAREBOAT CHARTER)
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 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 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 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 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 占有权。
承租人应保持船舶、船机、锅炉、属具和备件处于 良好状态; 保证船级以及各种所要求的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由于法规强制,需要对船舶的结构设备进行改造或 更新,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5%,用仲裁确定各自 应承担的份额 污染损失赔偿责任 营运费用与经营有关的税、费 船名、船旗 结构性改造 设备用品损坏赔偿
第一节 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