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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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
摘要:结合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提出了现阶段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并对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潜在保险发展的建议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质量监管模式的转变和住宅品质的提升迫使我们要尽快适应新的需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可以较好的防范化解住宅工程重大质量风险,补充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但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标准等因素不健全,都会制约其快速发展。下面,本文对相关方面展开论述。
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
1.1国家层面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我国从2002年开始提出引入建筑工程质量保险。2005年,原建设部与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2017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同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目前,除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广西、成都、重庆、海南等省市就缺陷保险制度在稳步推进中,承保范围包括保障房、商品房、公寓、学校、消防站、地铁、桥梁、体育场馆等。1.2上海市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2006年,上海市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通过政府工程的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其他建设工程参与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2011年,《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提出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可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2012年,上海市将保险机制引入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并发布《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对承保范围和保险期等内容进行了限定[1]。2016年上海市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在保障性住宅工程、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2]。2017年,上海市印发《上海市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9年,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对适用范围、承保范围和期限进行了更细致的要求。1.3北京市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2007年,北京市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首个试点为常营经济适用房项目[3]。2019年,北京市发布《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改、扩住宅工程项目均需要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2019年7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公布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机构名单的通知》,对保险机构的责任,建设单位的责任进行了约束。2020年,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可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2020年3月,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大力度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实施。
2现阶段影响建筑工程风险管理行业发展的问题分析
2.1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市场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产业链上所有主体统一规范和约束,从而有效保障其健康稳定的发展。目前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
险的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从国家层面还尚未建立统一的要求。现有的法律法规多涉及工程质量及安全等,但针对建筑工程应用的建筑产品、人员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缺口,保险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2.2相关工作标准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各省(市)推广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属于试点阶段,相关标准配套尚未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风险管理不同于传统监理机构和审图机构,监理机构受雇于开发建设单位,针对施工过程的质量、造价、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方式工作。审图机构主要审查内容为相关规范规定内容,重点对强条进行审核[4]。风险管理机构受雇于保险机构,工作方法包括资料检查、实体检查、工序检查及功能性试验,贯穿于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后的回访等全过程。因此对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的综合要求较高,需要完整的标准体系进行支撑,包括服务规范、风险评定标准等。
3解决方案
3.1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国和西班牙等国家已经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多年,形成了成熟的工程质量评估机制[5]。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法国、西班牙等国在工程保险方面的质量监管体系,尽快制定出一套工程保险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一是借鉴法国、西班牙等国家成功经验,充分考虑法律的延续性,首先从国家立法层面制定基本规范,然后从法律、行政机关、行业等层面制定完备的规范、
准则及条例;二是制定综合政策法规,引导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发展;三是制定组织实施和推进机制,涵盖土地政策、招投标制度、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人才培养和激励等;四是完善风险管理机构的服务规范、服务准则。3.2制定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标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方面的相关经验不足,但在发展过程中应结合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探索一套具有可行性的标准体系逐步缩小与外国同行之间的距离。应以工作目标要求为中心,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及风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规范、服务标准、风险评级标准等,广泛整理汇总行业资源,不断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加大与国际同行间的交流合作,进一步推动一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型和有效应用。
参考文献
[1]申琪玉,苏昳,王如钰,李忠,陈振.国内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对比研究[J].建筑经济,2019(10)13-17
[2]王恺豪.宁波市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探索和思考.工程质量[J],2018(10);34-37
[3]陆津生.建设工程责任保险与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