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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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场所:(一)建筑面积超过 1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二)生产、储存油品或者其他易燃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者其他易燃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建(构)筑物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 1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四)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五)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铁道部关于印发《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现将《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车组列车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抗御火灾事故能力,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车组列车(以下简称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铁路局统一领导、业务部门加强管理、专门机关依法监督”的原则,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时速200km及以上动车组。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由铁路车辆、客运、机务部门负责。

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制定动车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及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

动车组消防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五条车辆部门职责1.负责车辆设备维修保养,保障动车组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组织出库联检,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

3.加强运行途中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设备故障。

4.组织动车组终到后的安全检查、交接。

5.负责动车段、所内停留动车组车辆的看守,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6.开展消防技术攻关,改进动车组车辆设备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安全责任1.各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保障日常消防安全并应急处理各类火灾事故。

2.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消防职责和责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3.安保部门负责单位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的畅通。

三、消防设施与设备1.所有建筑物、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标准配置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

2.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对于发现的故障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消防通道、消防泵房、防火门、防火卷帘、报警器、灭火器等相关设施和设备应常常保持畅通、完好。

4.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货物,防止消防通道被堵塞。

四、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1.发生火灾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并及时报警。

2.单位应定期组织灭火器和灭火器材的使用培训,并且告知员工有关火灾事故应急措施,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防范能力。

3.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执行力。

五、火灾隐患的整改1.各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2.对于特别重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消防宣传与教育1.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技能和逃生能力。

七、消防违章处罚1.对于发现的消防违章行为,首先应进行现场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从事相关消防工作的资格等。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德州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1总则为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2规定要求2.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消防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专职及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2.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4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2.5火灾预防2.5.1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5.5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5.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5.7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2.5.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5.9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6消防组织2.6.1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高校、大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高校、大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学校各部门应履行的防火安全职责,规范防火安全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防火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消防安全逐级责任第六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为其他校领导组成。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保卫处,保卫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各单位(部门)第一负责人(学院书记),保卫处设专职消防干部,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浙政办发[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范围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张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张的养老院、福利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访客及相关人员,在本企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必需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负责订立、实施与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及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八条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消防器材应依照相关标准进行采购、安装和维护。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实现快速响应。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充分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消防疏散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通畅和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的充分和供应可靠。

第四章火灾防控第十三条企业应订立火灾防控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的防控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四条企业应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易燃易爆物品、不安全化学品等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操场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场合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除去隐患。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应急职责和措施。

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消防安全,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和生产环境。

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人员、设备和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人员、工厂及办公区域、生产设备、消防设备等。

第三条主管单位企业法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四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企业应配置功能完善、运行良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消防部门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维护和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测试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应及时备案,并向管理部门报备。

第五条灭火设备5.1 灭火器1.企业应根据所在区域的火灾风险等级配置适量、规格合适的灭火器,并摆放在明显易见的位置。

2.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充装,保持其完好有效。

3.灭火器应标明灭火器类型和使用方法,以便员工能够正确使用。

5.2 消防栓1.企业应保证消防栓处于畅通无阻的状态,设备完好并有明确的标识。

2.消防栓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试水,水压应符合要求。

3.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以确保消防栓的使用便捷。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大型工厂和仓库应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设置手动控制开关,以备紧急情况下的使用。

第六条防火安全通道和应急疏散设施1.企业应确保工厂和办公区域内的防火安全通道的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和设置障碍物。

2.防火安全通道、安全门和疏散通道的标识应清晰明了,易于辨认。

3.企业应定期开展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培训,员工应熟悉疏散路线和疏散途径。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标准第七条火灾风险评估和初步预防7.1 火灾风险评估1.企业应根据所在区域的法律法规和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火灾风险评估。

2.火灾风险评估应包括场所环境、物资物料的火灾易燃易爆性质、人员疏散和救援的可行性等因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025-96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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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物、场所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工厂、学校、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设备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消防安全设施与设备的投入力度。

第五条消防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建筑消防安全规定第六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规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制定消防设计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

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设计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

(二)建筑物必须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应当标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使用。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规定操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建筑物内消防安全标志应当醒目表明,应当与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配套。

(四)高层建筑中,必须设有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

建筑物内的楼梯、通道和电器线路等容易成为火灾隐患部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

(五)建筑物的燃料储存、使用和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第七条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在使用之前必须经过检测和调试。

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与消防系统及建筑物的疏散系统配套。

第八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必须配备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正常运行。

第九条建筑物内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依据其工作属性和人员数量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员配合检查和处理存在的消防隐患。

第十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包括火灾风险评估、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及时报警和扑灭火源,防止火势蔓延。

第十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风险源。

第十二条火灾风险评估应当包括对建筑物结构、消防设施设备和物品存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火灾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小火灾隐患和风险。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及时记录火灾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整改措施,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第十五条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消防器材的检查与维修、消防水源的保持与巡查、火灾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测等。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保持消防水源的畅通和可用性,定期巡查并清理水池、水泵等设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制定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园区、住宅小区等。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顺利落实。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设备设施档案、职工消防安全培训档案、消防设施检测记录等。

第五条单位应当每年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消防设备设施。

第七条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单位应当设置消防设备设施的警示标志,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消防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权限,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消防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火灾隐患整改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配备消防隐患整改人员,及时处理和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章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并确保救援力量和消防设备设施的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单位存在火灾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单位故意拖延整改火灾隐患或者瞒报火灾事故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2002.5.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虽然《消防法》第十四、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由于一些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称谓。

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是指在建筑物、场所、设施等各类场所中,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合理的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的工作。

为了规范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下面将介绍中国国内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消防工作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消防工作的基本任务、消防组织体系、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该法强调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必要性和安全使用的要求,规定了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规范和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是对《消防法》的细化和补充,对于各类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各类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要求、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的程序、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该条例要求建筑物、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必须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承担起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是在消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建筑消防工程进行具体设计的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045-95《建筑物消防设计规范》是目前中国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这些规范对于建筑物的消防分区、防火间距、防火门窗的设置、防火墙的布置等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规范要求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以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抵抗火灾的蔓延。

4. 消防设施设备规范消防设施设备规范是对建筑物内部和周边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和安装的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GB 50160-2010《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设计规范》和GB 50157-2014《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中国的消防设施设备规范。

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出租房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乡范围内的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业主自有供员工居住的房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台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安、建设(含城管、规划)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村(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制订防火公约,在外来务工人员集聚较多的场所和区域要设置固定消防宣传牌,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知识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组织对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房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居住房屋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统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出租方和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公安、建设、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企业及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的实在情况,订立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1.本企业的全部员工都要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遵守国家的消防安全法规;2.本企业要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3.本企业要订立完满的消防预案,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本领;4.本企业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5.本企业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6.本企业要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组织架构1.本企业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相关工作;2.每个部门设立至少一名具有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管理员;3.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订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供应消防安全培训等。

第四章消防设施1.本企业要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建立和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2.每个工作区域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期和可靠性;3.每个工作楼层要配备充分数量的疏散门,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4.每个楼层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指示灭火器、疏散通道等位置;5.建筑物内要设置消防报警器,并进行定期测试和维护;6.紧要区域要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消防预案1.本企业要编制消防预案,明确各种火灾事故的处理流程;2.消防预案要包含火灾报警、疏散逃命、火灾扑救等内容;3.消防预案要定期组织演练,并进行总结和改进;4.每个员工都要了解并掌握相应的消防预案,做到心中有数,并会正确使用灭火器;5.高层建筑要订立适当的高层建筑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1.公司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2.每个员工要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演练;4.利用公司内部通讯工具宣传消防安全知识;5.在员工入职培训中加入消防安全相关内容;6.不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知识竞赛。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暂行)

大连远洋基业物业消防平安管理细那么(暂行)编制人:吕帅审核人:李鑫批准人:郭香宗日期:2021年5月31日修改记录目录文件名称页码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三章消防平安责任制第四章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第六章防火平安制度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第八章消防平安教育和培训第九章消防档案第十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十一章火灾统计管理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章相关附件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强化和标准物业公司消防平安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保护物业公司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平安,保障我物业公司工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现状,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将消防平安工作纳入物业公司开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平安工作与物业公司的开展相适应,实行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物业总公司各效劳中心、部门和物业公司所辖区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保障物业公司消防平安。

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四条物业总经理为消防平安责任人,全面负责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的消防平安工作。

各中心、部门〔简称“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平安全面负责。

各效劳中心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部门的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对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

所属各部门为消防平安管理人。

公司品质客服部为物业总公司消防平安检查、督导、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分管区域副总经理、工程经理及消防专员应在物业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各工程及办公楼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工程的消防平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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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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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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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
责。

第六条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
(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办公楼、俱乐部、报告厅、活动中心、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液化气站、燃气锅炉房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作业现场;
(四)档案室、机房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和场所防火防爆;专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
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季度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其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设置情况;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负责人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开展HSE审核和检查时,应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
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
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
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通过“11.9”消防日等多种活动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单位至少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
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公众聚集场所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五)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
岗。

第七章消防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并通过应急演练对联动效果进行检验,确保联动机制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按照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要留有演练记录。

第八章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办公和生产场所、居民住宅及承包商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管理规定》进行应急处置,逐级报告。

第九章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和评价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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