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石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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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为,向乙方采购沥青混凝土碎石,经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签订协议如下,供双方遵守:
一、单价:
沥青混凝土碎石分为四级或者五级,各级均为均价,合计碎石到甲方场地价为元/吨;石屑到甲方场地价为元/吨,均为不含税发票价格,此价格为最终价格。
二、规格和质量要求:
沥青混凝土碎石分为四级或五级。0-5毫米(俗称石屑或者钢砂)、5-10毫米、15-22毫米、22-30毫米。选用青色,质地坚硬,质量稳定的石灰石或碎石轧制,用反击式破碎机,按照甲方制定筛网尺寸进行加工,含泥和软石不能超过沥青路面施工规范,否则以扣称退回处理。
三、数量要求:
沥青混凝土碎石各级均按甲方要求的数量按时供给。
四、交货地点:
自贡市东环线甲方指定的沥青碎石料场。
五,计量方式:
暂定以乙方地磅过磅单为结算主要依据,特殊情况下,收方为辅助结算依据,过磅材料不得故意参水增加重量,一经发现,将按5-20%的比例扣称处理或拒收。(特别是石屑或者钢砂)
六,结算和付款方式:
每五千吨结算,结算清楚之后起10日内付清余款。
七、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运抵的碎石材料进行及时的收方、计算,并指挥卸料位置。及时卸料,开具结算票据。
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碎石加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乙方义务:
1、乙方有义务严格遵照甲方的质量要求和规格进行生产加工,并接受甲方的质量指导和监督。
2、乙方有义务甲方的工程施工节奏需要,及时更换筛网,生产所需规格碎石,并规划场地,适量备料,适量储务所需成品碎石,保障甲方施工需要。
九、合同有限期限:自签订起工程结束,余款付清终止。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同时有效。
协商不成,如有违约责任,按照发生金额的10%处罚对方或者交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每月供货量15000吨至20000吨。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2013年月日日期:201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