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7•【文号】国质检动[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国质检动[2004]111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物预检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和手段,对防止动物疫病等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渔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安全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每年都从国外引进大量优良品种资源,派出执行动物预检任务的人员也显著增加,为规范预检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预检人员工作程序和职责,保证预检工作质量,总局制定了《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积极做好派出人员的推荐工作。
要严格按照《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及时向总局推荐合格人员。
二、要做好推荐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和教育工作。
除总局组织的有关培训外,各局应有计划地组织派出预检人员学习《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使他们了解派出人员的职责、预检工作程序、处理各种问题的原则等;要有针对性地让派出预检人员进一步熟悉相关动物检疫法规和业务,使之具备独立完成预检工作的能力;要加强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国前外事纪律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有关派出预检人员的出境手续按照总局国际合作司印制的《因公出国手续办理须知》办理。
派出预检人员的境外费用及国际旅费原则上由申请进口的企业或者境外相关政府部门承担。
附件:进境动物预检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规和中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检疫议定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9•【文号】国质检动[2009]387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2009年9月9日国质检动[2009]38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附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服务进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9号令)、《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循客观性、可行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三条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包括所有进境、出境水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养殖水质、相关养殖投入品,监测对象包括水生动物疫病以及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
第四条总局负责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调整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总局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开展监测结果的评估,草拟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年度监测计划方案,组织水生动物监测实验室的能力验证和人员培训。
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监测计划,制定本地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29•【文号】国质检函[2001]202号•【施行日期】200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2001年6月29日国质检函〔2001〕20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便于2001年第2号公告的实施,现将《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
该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可供原木输出国检疫部门参考选用,亦可作为我对进出口原木进行除害处理时采用。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附件: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进境原木带树皮的,或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须作检疫处理的,可采用下列推荐的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所采用的以下任何一种除害处理方法都要确保能杀灭原木携带的有害生物。
一、熏蒸处理熏蒸处理可在船舱、集装箱、库房或帐幕内进行。
1.溴甲烷常压熏蒸环境温度在5℃-15℃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20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环境温度在15℃以上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2.硫酰氟常压熏蒸环境温度在5℃-10℃,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04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环境温度在10℃以上,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二、热处理热处理可采用蒸汽、热水、干燥、微波等方式。
处理时原木的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三、浸泡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杀灭所携带的有害生物。
四、其他经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国质检动[2010]589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58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水平,总局制订了《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一、目标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准确性,充分发挥并整合植物检疫鉴定人才资源,积极推行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和国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鉴定管理,重点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植物有害生物。
三、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检科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技术协助。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管理。
四、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审定程序(一)植物有害生物鉴定人员资质分鉴定人、鉴定专家两类,分别由直属局、质检总局审定。
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秘鲁•【条约领域】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公布日期】2005.01.2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利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秘鲁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为使秘鲁鲜食葡萄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与秘鲁共和国农业部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SENASA)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第一条输华鲜食葡萄(vitis vinifera Linn.)(以下简称葡萄)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1)。
第二条在葡萄生产季节,须在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开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第三条在SENASA的指导下,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并维持果园和包装厂的植物卫生状况。
应AQSIQ要求,SENASA将向AQSIQ提供病虫害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第四条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ENASA检疫监管下进行。
在包装前,必须对葡萄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输华的葡萄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包装好的葡萄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感染。
第五条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须在SENASA注册,并由AQSIQ和SENASA共同指定。
出口季节前,应向AQSIQ提供输华果园、包装厂名单。
第六条葡萄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见附件2)。
葡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第七条输华葡萄须进行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实蝇进行冷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1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11月13日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国质检动[2002]80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3月20日国质检动[2002]8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附件: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是指为使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受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对象是指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统一管理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墨西哥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墨西哥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4•【文号】国质检动[2006]252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墨西哥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2006年6月14日国质检动[2006]25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墨西哥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有关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已正式允许墨西哥葡萄进口。
现印发《墨西哥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墨西哥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墨西哥农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和食品部关于墨西哥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2005年9月12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葡萄(Vitis vinifera Linn)。
英文名称为:table grape。
三、允许的产地墨西哥索诺拉州(Sonora)。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输华葡萄果园和包装厂,应经墨西哥农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和食品部(SAGGRPA)注册,并由中国质检总局(AQSIQ)批准确认。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西印度实蝇Anastrepha obliqua、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葡萄镰蓟马Drepanothrips reuteri、苜蓿蓟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美澳型核果褐腐病Monilinia fructicola、葡萄粉蚧Planococcus ficus、豆带巢针蓟马Caliothrips fasciatus和杂色斑叶蝉Erythroneura variabilis。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8•【文号】国质检动函[2010]772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10〕77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防范外来植物有害生物传入扩散,加强与规范进境葡萄苗检疫监管,依照《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法国葡萄种苗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进境葡萄繁殖材料植物检疫要求》等法规标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总局制订了《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进境葡萄苗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法国葡萄种苗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进境葡萄繁殖材料植物检疫要求》( SN/T1992-2007)等有关规定。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进口葡萄接穗、砧木、带根苗等繁殖材料(拉丁名Vitis sp.,简称“葡萄苗”)。
三、关注的有害生物进口葡萄苗不得带有土壤及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
四、检疫审批及申请材料(一)葡萄苗进口企业应提前向中国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二)在葡萄苗进口前一个生长季节,应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简称质检总局)提交以下材料,以便质检总局对外技术协商并安排预检考察、进境后隔离种植地考核等相关事宜。
1.葡萄苗进口计划(包括拟进口葡萄苗品种、类型、输出国家、数量及拟隔离种植地点);2.输出国家葡萄苗产区、繁育苗圃清单及相关介绍;3.输出国产区葡萄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状况及防治措施;4.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口葡萄苗检疫监管体系及运作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国质检检[2004]497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4.11.12【实施日期】2004.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国质检检[2004]49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全面规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总局制定了《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1.目的加强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保障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适载性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所有出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的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检验。
3.检验检疫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3.4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控制要求4.1 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受理报检、检疫查验、判定处置、出口核查以及资料归档等环节,具体参见附1。
4.1.1 受理报检4.1.1.1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集装箱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填写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以及随附的集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资料和单据受理出境集装箱检疫申报,对由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出运的集装箱可由申报单位按批报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4•【文号】国质检动[2003]198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动[2003]19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9号)精神,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总局制定了《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局立即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同时将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003年7月4日附件: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为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和主管机构(一)本预案适用于进境、出境动物检疫发现的重大疫情。
(二)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三)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实施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的公
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7
【摘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15号为规范和加强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
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42-45)
【关键词】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处理;管理工作;出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J],
2.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严格美国输华烟叶检疫防止病虫害传入 [J], 丛亚平;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J], 国家质检总局;
4.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疫的公告》 [J], 王强
5.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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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31•【文号】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规范检验检疫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性质。
(一)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业务,应按《办法》收费,收入纳入汇缴专户进行管理。
(二)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办法》实施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实验室项目、鉴定项目,应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收费,其收入纳入汇缴专户进行管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事业单位承担的法定检验检疫检测及鉴定业务,由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入境关系人统一收费并上缴财政,其相关支出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通过预算安排。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事业单位)承担商业性委托检测项目、鉴定项目的,可按照或参照《办法》收费,其收入按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资金进行管理。
(五)出入境检疫处理,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动物免疫接种业务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的,应按《办法》收费,其收入纳入汇缴专户进行管理。
出入境检疫处理,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动物免疫接种业务由质检总局许可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承担的,可按照或参照《办法》收费,其收入按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资金进行管理。
二、考虑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变化较大,造成目前实施收缴系统的北京、宁波检验检疫局4月1日后无法继续实施收缴系统,经报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改革中有关收入项目和标准调整的复函》(财办字[2004]30号)批准,收缴系统调试期间的收入缴库暂按原缴库方式划转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系统调试工作完成后,继续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1•【文号】国质检动[2006]336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2006年7月21日国质检动[2006]33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印度输华葡萄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已正式允许印度葡萄进口。
现将《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输华葡萄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2005年4月11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葡萄(Vitis vinifera Linn)。
英文名称为:table grape。
三、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葡萄果园、包装厂应经印度农业部注册登记,并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确认,名单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葡萄苦腐病菌(Greeneria uvicola)、球孢枝孢 (Cladosporium sphaerospermum)、大洋刺粉蚧( Planococcus minor)、葡萄黑蓟马(Retithrips syriacus)、链格孢叶点病菌(Alternaria vitis)、橘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葡萄枯萎病菌(Phoma glomerata)。
五、装运前要求(一)果园管理1.葡萄果园应进行监测,确保没有橘小实蝇和葡萄枯萎病菌。
2.在印度官方检疫监管下,葡萄果园应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 (IPM),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并维持果园植物卫生状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国质检动[2010]486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年9月13日国质检动[2010]48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情传入,经商有关部门,总局制定了《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附件: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
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国质检通[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通〔2009〕3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1年,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边境贸易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及其他边境贸易方式。
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7•【文号】国质检动[2010]239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2010年5月17日国质检动[2010]23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监控工作,构建完善的、科学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风险物质是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检验检疫的重要监控对象。
通过实施科学的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全面评价安全风险水平和变化趋势,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构建完善、科学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管体系,保障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安全。
《监控计划》是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制定的,体现了创新性和继承性,特别是把风险监控工作与日常检验有机结合,《监控计划》的实施将对出入境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为此,各局务必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保障监测工作的投入,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监测正常有序进行。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监控计划》涉及产品种类多、贸易量大、情况复杂,各地区情况不同。
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慎密考虑,精心组织,务必使《监控计划》落到实处。
(一)明确组织机构和联系人。
各单位应根据业务情况指定安全监控工作的牵头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和各类产品风险监控工作的专家组,确定与总局的联系人,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联系方式报送至siliao@aqsiq.gov.c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印度芒果进口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印度芒果进口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09
【实施日期】200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印度芒果进口的公告
(2004年6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0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经中方专家对印度芒果实地考核,现决定自即日起允许印度芒果进口。
主要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一、印度芒果的果园和包装厂应在印度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经中国检验检疫部门考核认可(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并按议定书要求采取病虫害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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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国质检动函[2004]518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国质检动函[2004]51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3]520号),及质检总局2004年第7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印发《印度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动植司报告。
附件:印度芒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0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2003年6月23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芒果(Mangifera indica),英文名称:Mangoes。
三、允许的产地印度的北方邦(Uttar Pradesh)、安德拉邦(Andhra Pradesh)、马哈拉拖特拉邦(Maharashtra)、古吉拉特邦(Gujarat),经印度农业部(IMOA)注册的果园。
四、批准的包装厂(6家)M/s.Maha Mango Kudal、M/s. Jaikisan Bhajipala Va Phale Utpadak Shetkari Sahakari Sanstha、 M/s Sam Agritech Ltd.、M/s Desai Cold Storage Pvt.Ltd.、M/s Rajiya Krishi Utpadak Mandi Parishad、MandiSamiti Lucknow.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芒果蛀果螟Deanolis albizonalis、芒果果核象Sternochetus mangiferae、芒果果肉象Sternochetus frigidus、香蕉肾盾蚧Aonidiella comperei、灰白片盾蚧Parlatoria crypta、印度瘿蚊Erosomyia indica、突胫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煤炱病Capnodium ramo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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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
疫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2006]33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2006年7月21日国质检动[2006]33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印度输华葡萄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已正式允许印度葡萄进口。
现将《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印度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输华葡萄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2005年4月11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葡萄(Vitis vinifera Linn)。
英文名称为:table grape。
三、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葡萄果园、包装厂应经印度农业部注册登记,并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确认,名单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葡萄苦腐病菌(Greeneria uvicola)、球孢枝孢 (Cladosporium s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