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如何填报“未开具发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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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报“未开具发票”栏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中,对“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范围没有作具体规定和解释。从理论上来说,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应该开具发票。为何该文件会有“未开具发票”栏?实际工作中该如何填写?

解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通过对上述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要按规定开具发票。那为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会有“未开具发票”栏次呢?

这是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且货物的接受方是销售方本身的,才可以不开发票作销售,即只有“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会发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业务,除此以外,均应开具发票作销售,否则,就构成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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