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金陵广告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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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律法规

第一讲、广告法规管理综述

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一、广告基础理论体系综述

1、广告的定义: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2、广告法规管理:

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国家的广告法律法规,对广告活动进行

的监督管理。

⑵简言之,广告法规管理就是以广告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广告监督管理活动。

⑶监督是监察、督促之意。

⑷管理有管辖和处理的意思。

⑸监督管理,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对一定范围的人员及事物进行检查、督促、安

排和处理。

3、广告监督的分类:

广义的广告监管和狭义的广告监管

⑴广义的广告监管包括: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业的自我规范、企业的自我管理、

公众的社会监督、司法部门的法律裁判

⑵狭义的广告监管指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尤指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为主体实施的活动。

二、广告法规管理的内容

1、广告法规的原则:

⑴行政依法原则:政府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和权限,

进行的广告监督管理活动。

⑵规范、协调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⑶综合治理原则

2、广告行政监管机构及职能:

⑴广告行政监管的特点:权威性、法制性、综合性、强制性。

⑵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能:

监督职能、检察职能、控制职能、协调职能、服务职能、规划职能

4、广告行政审查机构及其职能:

⑴广告行政管理机构还包括广告行政审查机构。

⑵广告行政审查机构是由《广告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特定内容广告进行发布

前的事先审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⑶目前广告行政审查机构主要包括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教育行政管理等。

5、广告行业自律的组织及职能:

⑴广告行业自律的特点:自愿性、广泛性、灵活性

⑵广告行业自律与广告行政监管的关系:①广告行业自律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不得与政府的行政监管相抵触。②两者目的具有统一性,但作用的层次不同,广告监管立足于促进广告业与外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发展;广告行业的自律侧重于维护本行业的发展利益。③广告行业自律组织是政府和行业之间的中介。④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之间新的关系正在形成。“小政府,大社会”

6、广告业的社会监督的组织及职能:

⑴广告社会监督的特点:①监督主体的最大广泛性

②监督途径和方式的多样性

③对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的依赖性

⑵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运动和组织:①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五

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CI),标志着消费者运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兴起。②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4年12月16日,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

第二讲、广告活动的主体

1、广告主:

⑴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

织或者个人。

⑵法律特征:

①广告主是广告活动意向的发出者。广告活动的目的在于推销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

务。

②广告主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等。

③广告主一般委托他人,即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广告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并向

广告经营者支付广告费用。对广告共同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④广告主也可以利用可能的条件和机会,不通过广告经营者,在自有媒体上进行自我

宣传。

2、广告主与广告业之间的联系:

⑴广告主的发展状况影响广告业发展的总体规模和水平

⑵广告主在具体广告活动中,作为委托方和出资人,具有对广告活动的决策权

⑶广告业的发展对作为广告主的各行各业发展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

⑷广告业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贯穿于广告活动实施全过程的各个环节

3、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基本义务:

(1)广告主的广告宣传内容必须在其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3)广告主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资料,对于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务必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客观、合法。

(4)广告主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市场经营的基本原则从事广告宣传活动。4、广告经营者:

(1)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法》)(2)广告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进行的广告创意、构思,广告中的音乐、语言、文字、画面等经营性的创作活动。

(3)广告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散布的广告作品等

的经营性活动。

(4)广告代理——指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委托从事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

5、广告经营者类型:

⑴综合型广告公司

⑵广告设计、制作公司

⑶兼营广告的企业:具有发布媒介的兼营广告的企业。如经营书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单位及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商场、宾馆。

⑷兼营广告的媒介单位

⑸个体广告经营户

⑹外资广告公司

6、广告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1)办理广告经营登记的义务

(2)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

(3)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

(4)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义务

(5)广告收费合理、公开,并向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义务。广告经营者应当公布其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6)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的义务

1、诋毁竞争对手行为

2、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广告回扣行为

4、串通广告招投标行为

5、附条件广告交易行为

6、广告联合限制行为

7、利用行政优势的广告垄断行为

(7)不得在广告活动中产生对他人的侵权行为

广告中的侵权行为,指广告活动对他人受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害。

7、广告发布者:

(1)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在我国,广告发布者必须是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不允许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3)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只能通过自己控制的媒介进行,如果没有一定的广告传播媒介,则不能发布广告。

8、广告发布者分类:

⑴一类是新闻媒介单位

⑵另一类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者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9、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业务;严禁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等媒介的非广告部门,机构经营广告业务,新闻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在外地设立代理广告业务的机构。

(2)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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