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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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的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粮食局印发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和《重庆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专项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含市、区县二级)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本项目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研究制定辖区内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与市商委签订专项建设责任书,承诺按计划目标完成辖区内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任务,落实农民自筹资金,组织实施本专项建设,保证储粮装具质量,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的建设内容: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配置新型储粮装具(彩色钢板仓)(以下简称彩钢仓);对农户进行科学储粮技术指导。

第六条本专项投资构成原则上具体比例为:中央补助投资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40%和农户自筹资金30%。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七条本专项原则上安排在前期工作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粮食主产区县(自治县),项目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支两委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专项建设规划,经区县(自治县)政府同意,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商委和市财政局,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参与项目的农户,其储粮数量应在2500斤以上,自愿提出申请,按时缴纳自筹资金,并承诺所购彩钢仓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变卖。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辖区内乡镇党委、政府配合下,原则上集中成建制地根据项目选点条件,确定项目乡镇、村社和农户,并签订工作协议。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条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全市专项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国家粮食局审批;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全市专项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送市发改委备案。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各区县(自治县)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投标方式

选定彩钢仓供货生产企业;负责本专项总体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建立以重庆市粮油质检站为龙头,区县粮油质检站(或粮食储备企业)为支撑,镇村技术骨干为基础的农村农户储粮技术服务体系;项目区县(自治县)的布点应根据集中、成片覆盖的原则,同时尽量方便运输和农民提货,节省项目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同彩钢仓供货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及售后服务协议,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工作协议并收取农户自筹资金并缴入当地财政专项管理;做好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农户开展科学储粮技术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建立示范农户档案资料等。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商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经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的彩钢仓供货生产企业,在专项实施期内如无违约行为可续标连续承担供货任务。

第五章建设与服务

第十五条本专项项目选用彩钢仓需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的各项要求,采用经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统一仓型和标识标徽,标识标徽(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重庆市粮油质检站、万州区粮油质检站、永川区粮油质检站作为我市本专项项目建设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我市专项项目的技术服务、粮仓制造质量和安装监理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与市商委签定质量监理合同,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市商委负责将全市专项项目统一使用的彩钢仓有关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和核定造价(概算)等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十八条供货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签订的供货合同和标准化设计图纸组织生产和供货,并保证产品到相关项目区县(自治县)的运输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对所供彩钢仓统一编号,按农户登记,以备检查;同时按照专项统一标识要求对所供彩钢仓刷涂(张贴)永久性统一标识。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相关资料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中央补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各项目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项目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给供货生产企业,其中:中央补助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应全部用于专项建设内容,不得用于管理费用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按照《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国粮办展【2009】150号)要求,安排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总投资额的1.2%):市商委0.5%,项目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0.7%;技术支持、制造和安装监理费用(总投资额的2%):按重庆市粮油质检站、万州区粮油质检站、永川区粮油质检站监理数量和标准统一拨付;国家粮食局专家组费用(总投资额的0.8%):国家粮食局成都粮科所0.8%。上述费用列入彩钢仓单仓造价概算,并全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所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照工作进度支付给相关项目区县(自治县)和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户科学储粮工程专项是党和政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专项实行受益公示制。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应对示范农户和补助金额等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应对彩钢仓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信息档案。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粮仓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存粮数量、存粮品种、供货商等。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验收,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市商委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本专项项目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市商委,市商委于每月25 日前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报送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彩钢仓供货及验收情况、制造和安装进度、技术服务单位等。市商委将根据各区县(自治县)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的设计、技术服务、产品购置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供货任务,或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供货生产企业,除按合同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外,今后不允许再参与我市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任务。

第八章专项验收

第二十八条本专项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为:彩钢仓全部逐户到位、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农户安全储粮要求,彩钢仓性能指标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各项要求,所有货款(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支付给供货生产企业,建立完整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信息电子档案并报市商委汇总。

第二十九条本专项的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两个阶段。年度验收由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必须做到逐户现场验收。竣工验收以每个项目区县(自治县)为一个子项进行,由市商委组织相关抽验。

每年的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1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项目的年度验收工作并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本专项规划期(2010年~2012年)最后一年的年度验收完成后,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本专项的总体验收,将规划期专项总体实施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粮食减损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形成总体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彩钢仓,应责成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整改。有关项目区县(自治县)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工作的,不得通过年度验收。

第三十一条本专项建设期内,每年10月底前,各项目区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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