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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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健全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和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制度的通知》(穗计生发〔201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以及奖励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措施奖励(简称结扎奖)

1、奖励对象:本区农村户籍居民(含外市随夫生活)中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已婚夫妇。

2、奖励标准:自落实结扎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每人每月奖励50元。

(二)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简称节育奖)

1、奖励对象:本区城乡户籍居民(含外市随夫生活)中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人员(已享受每月5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措施奖励的对象除外)。

2、奖励标准:采取上环(皮埋)节育措施的,每例一次性奖励400元;采取结扎措施的,每例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经费来源

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经费由区和街镇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三、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审批程序

(一)结扎奖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审批程序

1、申请。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区农村户籍居民,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结扎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街镇人口计生办。

3、审核。街镇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汇总后的《登记表》报区人口计生局。

4、确认。区人口计生局每月对街镇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镇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予以确认审批,并汇总全区奖励对象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街镇人口计生办,由街镇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街镇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街镇报请区人口计生局取消奖励资格。

6、告知。街镇人口计生办对经区人口计生局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7、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奖励对象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划拨至指定的代发金融机构。代发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二)节育奖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审批程序

1、由奖励对象本人到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节育措施相关医院(本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证明的原件,填写《XX市XX区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发放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发放表》)。

2、经村居委会审核确认,街镇人口计生办审批后由街镇发放节育奖励金。

3、各街镇人口计生办于每年1、

4、7、10月10日前汇总上季度节育奖发放情况,填报《XX市XX区计划生育节育奖发放对象名册表》和《XX市XX区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情况统计表》交区人口计生局。由区人口计生局汇总全区情况,并按街镇列明明细,办理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手续。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在结扎奖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四)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

(五)死亡的。

奖励对象有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除取消其奖励待遇外,责令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

五、节育奖发放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环或者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非婚生育、超生、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或者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六、本实施细则中结扎奖从2010年10月23日起施行,节育奖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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