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章程(分期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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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县供联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约束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
公司住所:陵县xxxxxxx。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是:xxxxxxxx。
公司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xx万元,其中实收资本xxxx 万元,其余部分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四条公司股东为:xxx、xxx和xxx
第五条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如下:
韩玲应缴出资xx万元,应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xx%,首次实缴出资xx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实缴出资额占实缴注册资本的x%;刘文松应缴出资xx万元,应缴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首期实缴出资xx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实缴出资占实缴注册资本的xx%;裴振峰应缴出资xx万元,应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xx%,首次实缴出资xx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实缴出资额占实缴注册资本的xx%;华军应缴出资xx万元,应缴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首期实缴出资x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实缴出资占实缴注册资本的xx%;陵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缴出资xx万元,应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xx%,首次实缴出资xx万元,实缴出资额占实缴注册资本的xx%。剩余xx 万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各股东应在本章程签字后一个月内将首期的出资存入公司临时帐户,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依法设立后,由公司向各股东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选举法定代表人;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选举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四)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定;
(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所议事项由执行董事提出方案,并负责组织和主持会议。
第八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xxx担任,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马俊龙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xx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xxx 担任,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取权利、转让出资;
(三)优先购认公司新增和转让的注册资本;
(四)公司终止后,依出资比例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帐簿(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查阅)。
(六)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