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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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考古发掘项目管理,规范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考古发掘项目田野工作阶段的业
务检查、验收。财务和安全的检查、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文物局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文物局可随时对各地考古发掘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条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依照《考古发掘项目检
查验收标准》执行。
第五条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1、检查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适时组织,重要考古发掘
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验收由考古发掘单位在田野工作结束后向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
2、检查、验收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文
物保护等专家组成检查、验收组实施。检查、验收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3、检查、验收工作应包括: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踏察发掘工地,检查发掘记录,查看文物库房、出土文物和标本等。
4、检查、验收组对考古发掘项目进行评议,分别填写《考古发掘项目检查评价表》、《考古发掘项目检查意见书》或《考古发掘项目验收评价表》、《考古发掘项目验收意见书》。
5、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项目检查意见书》,要求考古发掘单位对考古发掘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6、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项目验收意见书》对考古发掘项目进行验收评定,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7、考古发掘单位对验收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六条检查、验收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考古、文物保护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造诣。
第七条检查验收专家须全面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给予评价,认真负责地填写意见。
第八条检查、验收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九条验收结论作为评选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等奖项的
依据。
第十条考古调查和水下考古等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