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193号令内容概述:高速公路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律和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环保节能、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区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规划应符合高速公路总体规划,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服务区建设应满足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美观的要求,确保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第三章服务区运营管理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提供停车、加油、餐饮、休息、信息服务等基本服务功能。

第七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服务区秩序。

第八条服务区应实行24小时开放,确保全天候服务。

第四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九条服务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条服务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五章环境卫生与维护第十一条服务区应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设施维护。

第十二条服务区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服务区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区经营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草案,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划和调整。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实施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实施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实施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实施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5月15日起,在全省高速公路实施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完善车辆通行费计费方法等两项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对行驶我省高速公路的车辆,按其实际行驶的路径,计算并收取车辆通行费。

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二、完善车辆通行费计费方法(一)明确客车车辆通行费计费组成1.客车车辆通行费=车次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的通行费。

2.车次费、车公里费率、隧道(桥梁)叠加费标准不变。

(二)完善计费单位及尾数取舍1.以5元为单位计费。

2.2.5元(含)以下归0;2.5元~7.5元(含)归为5元;7.5元以上进为10元。

(三)货车实施计重收费,收费费率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09〕29号)执行。

尾数取舍按上述(二)执行。

(四)杭州湾跨海大桥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杭州湾跨海大桥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函》(浙交函〔2011〕462号)执行,舟山跨海大桥、温州大桥等按现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沪杭甬高速公路一类客车车公里费率仍为0.45元/车公里。

三、工作要求全省高速公路实施两项调整,是提高我省高速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构建公平、合理、规范的收费体系。

省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各市人民政府务必提高认识,认真做好两项调整的具体实施工作。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1.服务区管理概述1.1 服务区定义1.2 服务区分类1.3 服务区功能与责任2.服务区设施与设备管理2.1 服务区基础设施2.1.1 道路系统2.1.2 停车场2.1.3 客运站2.1.4 餐饮场所2.1.5 卫生间2.1.6 加油站2.1.7 其他设施2.2 设施与设备维护2.2.1 定期检查2.2.2 日常巡查与维护2.2.3 设施故障处理3.服务区环境管理3.1 垃圾处理与清洁3.1.1 垃圾分类与投放3.1.2 垃圾清理与收集3.1.3 垃圾处理与回收3.2 绿化与景观管理3.2.1 绿化带建设与维护3.2.2 花草树木养护3.2.3 景观照明管理4.服务区安全管理4.1 人员安全4.1.1 服务区安全人员配置4.1.2 人员培训与教育4.1.3 人员考核与奖惩4.2 设施安全4.2.1 设备安全检查与维护4.2.2 灭火器与防火设施管理4.2.3 隐患排查与处理4.3 安全预案与应急管理4.3.1 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4.3.2 事故处理与报告5.服务区经营管理5.1 服务区商业运营5.1.1 商铺租赁与管理5.1.2 商品销售与监管5.1.3 商业广告与宣传5.2 费用与收入管理5.2.1 收费政策与标准5.2.2 收入管理与结算5.2.3 财务报表编制与审计5.3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5.3.1 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估5.3.2 投诉受理与处理6.法律法规与政策6.1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6.2 服务区管理办法6.3 服务区规划与建设标准6.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附件:1.服务区平面设计图2.服务区设施清单3.安全设备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服务区管理办法: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区管理办法》。

3.服务区规划与建设标准: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规范与标准,包括设计、施工、设备配置等要求。

服务区规章制度及日常管理办法

服务区规章制度及日常管理办法

服务区规章制度及日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服务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区,是指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沿线设立的,为旅客提供餐饮、休息、加油、购物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服务区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合理布局、节能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服务区建设第五条服务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公路发展规划、交通流量、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区的规模和服务项目。

第六条服务区建设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的要求,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服务区建设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卫生等设施,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服务区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服务区管理第九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区的管理,确保服务区的正常运营。

第十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服务区的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保障服务区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消毒,确保旅客的卫生需求。

第十二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合格的餐饮服务,保障食品安全,不得经营过期、变质的食品。

第十三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舒适的休息环境,保证旅客的休息质量。

第十四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便捷的加油服务,确保加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公平、合理的商品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商品价格。

第十六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

第四章旅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尊重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旅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十八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旅客帮助,如遇旅客困难,应当及时提供协助。

第十九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高速公路是我国现代化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高速公路网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服务区的建设和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沿线驾驶人员的安全和便利,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服务区选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服务区选址高速公路服务区的选址至关重要,它应该服务于沿线的驾驶人员,并且在区位上尽可能满足他们休息、用餐、加油、卫生等基本需求。

根据相关规定,服务区选址应考虑以下因素:1.1 沿线交通流量:选择位于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相对较大的位置,以方便更多的驾驶人员使用服务区。

1.2 地理位置:优先考虑位于交通枢纽地区或者距离市区相对较近的位置,方便驾驶人员的进出。

1.3 基础设施条件:选择具备可靠供水、供电和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的地区,以保障服务区正常运营。

二、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施建设涉及到众多方面,包括停车场、餐饮区、卫生间、加油站等。

为了提高服务区的功能性和便利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设施,比如商店、娱乐区等。

而在设施建设中,应注意以下事项:2.1 设施布局合理:根据服务功能和需求,合理规划服务区内各个设施的布局,使其互相配合、相互依存。

2.2 设施完善齐全:保证服务区内设施的齐备性,确保驾驶人员能够满足各种需求,提高服务区的综合服务水平。

2.3 环保节能设计:在设施建设中,要重视环保节能,采用合理的设计和设备,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三、安全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涉及到驾驶人员和服务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资产安全。

因此,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不断加强安全监督。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3.1 安全设施设置:在服务区内设置路灯、监控设备、护栏等安全设施,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

3.2 人员安全培训:对服务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3 消防设备配置:配备适量的消防设备,加强对服务区内各类火灾隐患的排查和处理。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公路保护第五章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完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

其中,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公路运行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其他投融资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一体化协作工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互联互通,提升省际公路通达能力。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浙交〔2015〕26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浙交〔2015〕26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5〕2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省交通集团公司: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与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品质,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新建或改造服务区设施应参照本指南执行,建设或改造方案应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函告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指南(试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30日——结束——。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正文:----------------------------------------------------------------------------------------------------------------------------------------------------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7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发布根据2008年7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浙政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收费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运营的顺利进行,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收费公路的管理。

第三条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收费公路设施的安全、通畅和维护,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并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项目、标准、管理及维护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所有从事收费公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公路运营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与取消第五条收费公路的设立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手续办理。

第六条收费公路的取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决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手续办理。

第三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七条浙江省收费公路的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服务费等。

第八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车型、车辆载重、行驶里程等因素进行细化,并由相关部门及时调整。

第九条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等因素进行细化,并由相关部门及时调整。

第四章收费方式与管理第十条浙江省收费公路可采取人工收费、电子收费等多种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人工收费应当由专门的收费员进行,收费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依法履行收费职责。

第十二条电子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收费系统应当保证安全、可靠,保障用户信息的隐私。

第五章收费公路的维护与更新第十三条收费公路的维护应当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道路设施的完好。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更新包括道路改扩建、设施升级等,更新计划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编制,并公告给社会公众。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其他在浙江省境内从事收费公路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实施细则2.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费用明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路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道路改扩建:指对现有道路进行改造、拓宽或者新建道路。

高速公司服务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司服务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高速公司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区服务质量,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舒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区管理制度1. 服务区设施管理(1)服务区应配备完善的设施,包括卫生间、休息区、餐饮区、加油站、便利店等。

(2)服务区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3)服务区设施设备损坏、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旅客正常使用。

2. 服务区环境卫生管理(1)服务区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持清洁、整洁。

(2)服务区应设立垃圾桶,分类收集垃圾,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3)服务区工作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巡查,及时清理乱扔垃圾、乱贴乱画等现象。

3. 服务区安全管理(1)服务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2)服务区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3)服务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应急照明、安全警示标志等。

4. 服务区服务质量管理(1)服务区应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满足旅客需求。

(2)服务区工作人员应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耐心解答旅客咨询。

(3)服务区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投诉。

5. 服务区经营秩序管理(1)服务区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

(2)服务区经营品种应丰富多样,满足不同旅客需求。

(3)服务区应加强商品质量管理,确保商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6. 服务区工作人员管理(1)服务区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服务区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服务区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1. 公司设立服务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服务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对服务区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 对在服务区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均为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均纳入高速公路管理范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原则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有条件的服务区应积极开展ISO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做到功能适用、设施齐全、买卖公平、服务周到、安全卫生、秩序良好、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

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各种设施,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服务区的经营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服务区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各服务区应制订各项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制订各类公共安全和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坚持市场化经营,采用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

服务区的服务项目对外招标承包经营时,必须保证服务质量。

服务区的卫生、保安等工作,必须由服务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条服务区的各项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服务区的用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吸收下岗工人。

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统一着装,持证或挂牌上岗,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各项经营性服务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行业制订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与便利,提升用户体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位于高速公路上的固定设施,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休息、餐饮、燃油加注等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责任由相关管理单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管理局、服务区运营公司等。

第二章服务区设置及要求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按照道路交通运输干线的布局确定设置。

同时,应考虑区域内交通流量、道路等级和周边资源等因素。

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和服务:停车场、餐饮场所、卫生间、加油站、旅游咨询中心、报刊亭等。

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其他服务设施,如商店、快餐店、洗手间等。

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经过相应的检验和验收,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便于驾驶员和乘客准确找到所需服务设施。

第三章服务区管理第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单位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服务区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的检查、环境卫生的清理和保养等。

第十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员工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改进和提升,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服务区安全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防火设施和排烟系统,确保服务区的安全。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设置监控系统,加强对服务区内外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确保服务区内外的安全秩序和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服务区的安全和服务连续性。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为司乘人员提供良好的休息、就餐、加油、维修等服务。

第二章服务区的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规划应符合高速公路整体规划,充分考虑地理位置、交通流量、服务需求等因素。

第五条服务区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兼顾美观、实用和环保。

第三章服务区的运营管理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运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营。

第七条服务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服务区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服务区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设施:(一)清洁、安全的休息区域;(二)符合卫生标准的餐饮服务;(三)加油站及充电设施;(四)车辆维修服务;(五)公共厕所及清洁设施;(六)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服务区应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便民服务,如便利店、银行自助服务、无线网络接入等。

第四章服务区的监督管理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服务区的服务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服务区运营单位应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区运营单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修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202x年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细则-word版

202x年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细则-word版

202x年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细则-word版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高速公路上设置的服务区(含停车区)。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服务性设施,均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下称服务区)的行业主管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所属服务区的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服务区应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合理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服务区应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开通,做到布点合理、设施完好、功能适用、管理有序、价格合理、环境优雅、安全有序。

第六条服务区应逐步开展IS09001质量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2x年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细则-word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制订全省服务区规划,组织服务区设计评审;(二)指导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工作。

第八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二)组织开展服务区学习交流、人员培训等工作;(三)定期检查考核服务区管理工作;(四)完成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服务区日常经营管理;(二)负责服务区的绩效考核、人员培训等工作;(三)负责服务区秩序、保洁、环保、公共照明及绿化管理等;(四)负责制定服务区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条服务区经营(含承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利用服务区设施设备,依法经营,文明服务;(二)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对经营场所进行完善和维护,按要求合理配置设备和服务人员;(三)负责经营项目的日常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浙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牵头制订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二○一○年一月)为充分发挥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计重收费和二义性路径识别等系统的效能,进一步完善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公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2007年第35号公告)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收费与结算方式(一)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

收费方式分人工半自动收费和不停车收费。

结算方式为“各站收费、统一解缴、按实拆分、按时结算”。

(二)涉及路网二义性路径的,按照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记载的路径标识信息确定车辆行驶路径,按实拆分车辆通行费。

因路径标识信息不准确而无法识别行驶路径的,按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投用前有关规定拆分。

具体拆分和结算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接受不停车收费方式的车辆用户,暂定三年内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3%的优惠。

其他优惠措施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商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团体用户,积极发展个人用户,做好不停车收费方式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 2 .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 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 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4. 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2 .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 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岀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1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2 .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3. 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4. 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及时支付养护款项;5. 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6. 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为养护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具。

服务区管理手册

服务区管理手册

服务区管理手册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序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服务水平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集中体现,也是展示一个地方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窗口。

集团高度重视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继2006年集团对旗下21家高速公路公司实施优化调整,整合为八大板块进行区域化管理之后,2010年,集团又作出重大决策启动高速公路衍生业务整合,将高速公路服务区、油品及广告等业务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实现旗下44对服务区(含5个停车区)集中由交通实业和高速发展公司二家管理的发展格局。

三年来,从服务区整合转型到初步构建新型商业运营模式,从规模效应的显现到逐渐发挥行业引领,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集团一方面紧紧把握服务区作为高速公路配套功能的公共服务特性,通过星级文明创建活动,先后总共投入3个多亿对旗下所有服务区的公共运营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提升,提供更加人性化、便捷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紧紧把握整合转型后服务区的长远发展诉求及趋势,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驾乘人员安全便捷出行需求为主线,敢为人先,走在前列,率先提出服务区的消费服务理念,率先在服务区全面实施商品经营“同城同价”战略,率先探索构建以产业化为导向的商业运营模式,极大地推动了服务区的转型发展之路。

转型以后的规模溢价效应及内生性良性发展逐渐显现,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其显著的变化得到广大驾乘人员的广泛认同。

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集团在2013年提出并完成了高速公路标准化运营体系建设。

在此基础上,由集团经营产业部牵头编制、历时半年之久、集广大服务区从业人员管理心得的《服务区管理手册》最终成稿。

《手册》既成体系但不求全,基于事实并适度超前,亮点纷呈又接地气,是一部很好的服务区经营管理实践教材,也是献给广大服务区从业人员的一份厚礼。

《手册》集中反映了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和文明服务的规范要求,希望广大服务区从业人员能认真学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服务区文明创建的要求和文明经营理念转变成毎一个员工的自觉行动。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管理规范-杭州交通信息网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管理规范-杭州交通信息网

ICS03.220.40R 2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XXX—XXXX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管理规范Expressway service(parking) area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报批稿)2017-XX-XX发布2017-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管理要求 (2)4.1 一般规定 (2)4.2 经营单位 (3)4.3 经营项目企业 (3)4.4 从业人员 (3)4.5 设施设备和场地 (3)4.6 安全管理 (4)4.7 制度建设 (4)4.8 节能与环保 (4)5 服务要求 (5)5.1 一般规定 (5)5.2 基本服务 (5)5.3 公益服务 (7)5.4 其它服务 (8)6 投诉与处理 (8)6.1 投诉受理 (8)6.2 投诉处理 (8)7 评价与改进 (9)7.1 评价 (9)7.2 改进 (9)附录A(规范性附录)服务区管理及服务规范目录 (10)附录B(资料性附录)服务区服务管理细则 (12)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建平、陈记训、黄戟文、周志强、陈文标、叶万里、马伟、龚祖贤、朱忠华、陈兴刚、骆鉴湖、方哲形、金光向、杨奕、赵炜华。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管理、服务、投诉与处理、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均为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均纳入高速公路管理范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原则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有条件的服务区应积极开展ISO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做到功能适用、设施齐全、买卖公平、服务周到、安全卫生、秩序良好、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

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各种设施,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服务区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服务区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各服务区应制订各项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制订各类公共安全和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坚持市场化经营,采用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

服务区的服务项目对外招标承包经营时,必须保证服务质量。

服务区的卫生、保安等工作,必须由服务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条服务区的各项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服务区的用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吸收下岗工人。

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统一着装,持证或挂牌上岗,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各项经营性服务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行业制订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备有发票、公开透明、公正诚信,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周到服务。

第十三条餐饮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

食品应确保安全、卫生,生熟分别存放,不使用过期、腐烂变质材料,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餐厅、厨房要保持干净、清洁、卫生,做到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服务区商场商品陈列整齐,货物供应充足,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

商场环境应保持整洁。

第十五条加油站计量器具要按规定定期检查,确保油质、油量。

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定和加油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并制订、落实详细的灭火预案与措施。

经常检查并保持
加油、灭火等设施与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汽车维修部门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应采用统一的形象标识系统,包括招牌、门面颜色、上墙内容等。

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熟练的专业技术技能,按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作业。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严格按标准收费。

汽车配件、维修工具应摆放整齐。

第十七条对外提供客房业务的服务区,应落实专职客房服务人员,服务、设施及卫生等应达到旅馆业行业标准。

杜绝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事件。

第三章服务区秩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服务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和服务秩序,保证各项服务工作昼夜不间断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服务区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内的各种不文明行为以及损害服务设施、影响服务区管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服务区的秩序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招聘专职保安人员依法、文明管理。

保安人员必须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第二十条服务区内道路应保持完好、安全、畅通。

服务区的进出道路应保证二个(含)以上车道。

区内道路设施管养标准参照高速公路路面养护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服务区内各种标志、标线、标牌应清晰、有效、齐全、醒目,确保有序引导车流、客流。

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保证畅通。

运送危险品的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全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服务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

消防设施及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数量及完好情况,确保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二十三条服务区除配备保安人员外,还应设置治安、卫生、路政等值勤点,落实相应的执法人员,确保及时有效地制止、处理服务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以及各类影响服务区秩序、环境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服务区的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应做到行为文明,自觉遵守服务区各项规章制度。

禁止各类危及安全服务的行为(如乱停车、加油区内抽烟和使用手机等)。

第二十五条服务区内应做到昼夜不间断供电、供水,及时修复受损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

第四章服务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服务区应经常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服务区内干净、整洁。

第二十七条服务区的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应自觉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发生不文明的卫生行为(如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等)。

第二十八条服务区厕所应保持卫生、清洁、设施完好。

厕所要经常冲洗,保证不间断供水,达到无味、无蝇、无杂物。

地面要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厕所内要免费提供足量的卫生用纸。

#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九条服务区广场及各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积水、无污染,无烟蒂、果壳等杂物。

第三十条服务区范围内的绿化应美观,并落实专人管养,按规定定期修剪、除草、防治病虫害等,及时更换枯死的绿化作物,及时清理绿化区内的各类污染物。

第三十一条服务区内的排污、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做到排污达标、排水畅通,垃圾房、垃圾桶、化粪池等卫生设施应经常清洗、消毒,做防虫处理,生活垃圾应及时、集中进
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服务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服务区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意见投诉箱。

对群众的意见应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三十三条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经常对服务区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建立相应的责任考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活动。

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对服务区创优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奖优罚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