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上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修订版
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的诉讼; ——《民诉》第二十二条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 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 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 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精选课件
第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外国人诉讼地位 第三节 民事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司法协助 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精选课件
第一节 概论
一 概念
◆ 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 ◆ 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法
二 基本原则
◆ 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法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国内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
其表现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正因为此,在法院从受理到审结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于一般国内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殊程序问题。
它们分别为:(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的诉讼地位问题;(2)一国法院对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及时效问题;(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渊源则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一)国内渊源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一国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是独立的。
因而,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即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领域所派生出的一条具体原则。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七编第三章、第二十编第二章、第四卷第六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六、七、八、十编;《秘鲁民法典》第十编第四章等,都专门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关于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概述下六、即决审判(一)法院不经审理或经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1.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它适用于不超过100,000ATS的支付请求。
在这一程序中,法院可不经过听审或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发出支付令。
被告可以在传票送达后14日内对该支付令提出异议。
支付令在形式上必须包括“支付令(Zahlungsbefehl)”字样、支付争议数额( 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用)的命令以及在该支付令送达后15日内提出异议(Einspruch)否则将强制执行的命令;提出异议后,将适用普通程序。
甚至在争议数额大于30,000ATS时,被告在提出异议的第一步也不需要律师。
法院采纳了自动化资料处理方法以加快这一程序。
2.执行令程序执行令程序可在诉讼请求为偿付金钱或交付代替物时采用。
如果所有的基本事实都以无异议的书面文件证明,则原告可以申请要求支付或履行的法院指令。
这些书面文件必须是在奥地利拟订的公文,或者是有经正式认证的的签发者的签名的私文书,或者是构成在奥地利注册且无争议的已造册(董事对新股的) 优惠权的基础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听审或审问被告。
法院作出决议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此表示反对。
除非是关于费用的决议,对这种决议不能提起上诉。
法院对原告的请求的否决应在适当的时间作出,并确定听审时间。
对于票据诉讼,如果原告能够出示原始票据以及拒付的原始记录,则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简易判决如果法院确定待审理的重要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则可作出简易判决。
(三)缺席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席第一次正式听审,则法庭可以认为到庭的当事人的正式书面申述是正确的,除非该申述被法庭出示的证据反驳。
到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缺席裁判。
对于该判决,另一当事方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14日内提出异议。
如果异议是由被告提出的,该异议必须包含对原告申诉的答辩。
从缺席判决中寻求救济的当事人不需要说明理由。
而且,如果被告在合适的时间里没有对原告的申诉作出答辩,原告也可寻求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奥地利现在的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奥地利现在的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奥地利是一个小但美丽的中欧国家,拥有独特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
自奥地利与欧盟的加入以来,它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功。
本文将深入探讨奥地利目前的制度,包括政府体制、法律和司法系统以及经济和社会制度。
首先,我们将关注奥地利政府体制。
奥地利是一个联邦民主共和制国家,政府机构被分为三个层级:联邦、州和地方。
联邦政府由总统、总理和内阁组成,负责国家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州政府在州级别上负责管理和决策,并与联邦政府合作。
地方政府是奥地利境内的各个自治市镇,它们负责处理本地事务。
其次,奥地利的法律和司法系统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确保法治的方面具有良好的声誉。
奥地利的法律体系基于民法,注重维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高度独立的司法机构确保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并负责审理和解决各种法律争议。
第三,我们将探讨奥地利的经济和社会制度。
奥地利是一个高度发达和工业化的国家,以其稳定的经济和高生活水平而闻名。
该国的经济体系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同时也兼顾社会公平和福利保障。
奥地利实行着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公民在医疗、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享有基本的权益。
总之,奥地利的制度在政府、法律和经济领域表现出积极和独特的特点。
政府体制的分权设计和法治环境的健全性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平衡性使奥地利能够实现经济繁荣和公民福祉的双赢。
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任何制度都有改进的空间。
我们期待未来奥地利能够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其制度,以应对新的挑战和机遇。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奥地利现行的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奥地利政府体制、法律和司法系统,以及经济和社会制度。
通过这些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全面了解奥地利现行制度的特点、评价其优劣以及展望其未来的发展。
在第二节中,我们将详细讨论奥地利政府体制。
奥地利政府体制是一个联邦制度,由联邦政府和九个联邦州政府组成。
概述上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19世纪初期的起步阶段
01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始于19世纪初期,当时主要处理涉及
外国的诉讼案件。
19世纪中叶的发展阶段
02
随着奥地利与周边国家签订一系列司法协助条约,国际民事诉
讼制度得到快速发展。
20世纪的完善阶段
03
二战后,奥地利加入联合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国际民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 人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适用法律。
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位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保 障其合法权益。
维护国际司法秩序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积极维护国际司法秩序,促进国际民事纠 纷的妥善解决。
03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中的 法律适用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法律适用
•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法律适用、管辖权、诉讼程序等。下面将详细介绍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 度中的法律适用。
04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中的 程序问题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程序问题
•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是奥地利法律体系中处理 涉及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事案件的程序规则。它旨 在确保司法公正,促进国际合作,并为解决国际民 事争议提供便利。
05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中的 判决执行与效力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判决执行与效力
• 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是奥地利法律体系中处理涉及外国 人或外国法域的民事纠纷的司法程序。它具有独特的法律规 则和程序,以确保公正、高效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06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本章重点:1.弹劾式民事诉讼的特征2.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3.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的特点本章难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内容本章教学时数:二学时第一节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古埃及、印度、巴比伦、古希腊、共和时期的古罗马、欧洲日尔曼法前期基本上都实行这种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不告不理弹劾式诉讼采取“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的原则,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开始诉讼,启动诉讼的权利专属于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原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可以提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和理由,被告也可以提出相关的证据。
原、被告之间可以相互辩论。
(三)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诉讼的进行主要由当事人主导所有诉讼材料、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
法官不收集证据,仅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双方的法庭辩论情况作出裁判。
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传唤当事人也由当事人进行,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不是由法官传唤其到庭,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将其扭送至法庭。
判决的执行也是由当事人自行执行。
(四)审判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和言词审理的原则整个法庭审理,从起诉至宣判都是公开进行的,允许案外人旁听。
与公开审判相对应,法庭审理也以言词方式进行。
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主张、反驳都以口头方式进行,不能使用书面方式。
(五)在证据制度方面,采神示证据制度奴隶社会人的认识能力低下,人们对自然界充满敬畏,自然界对人来讲充满神秘色彩。
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时,法庭采取神灵裁判的方式作出判决,利用神灵的力量,通过各种方式证明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
在各国的神灵裁判中,通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神誓;2、水神;3、火神;4、决斗。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四、诉讼费用担保
• (一)概念
•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 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 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 (二)诉讼费用担保类型
• 1.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惠为前提。 • 2.以国籍为标准,规定凡属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
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 除外”。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一、国家主权原则 • 二、国民待遇原则 • 三、平等互惠原则 • 四、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美国人杰克逊在中国提起民事诉讼, 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A. 中国律师 B. 美国公民 C. 美国律师 D. 美国领事 E. 中国公民
大家好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法 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 国际民事诉讼法,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的特点 • 1.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
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 • 2.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
• 6.规定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 (三)我国之规定
• 对诉讼费用担保问题,我国经历了一个从要求作为原告的 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互惠条件下互免担保的转变过程。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第14条第2 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 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根 据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我国已经 改变了这一作法。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第3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法。但外国法院 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 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在前述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一系列司法协助条约中,都 有在互惠条件下互免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正亮点解读
江骋骏上海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诉讼法》修正背景江骋骏:能否请两位律师简单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的修正背景,以及修改了哪些内容?马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对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正的解读,本次修正主要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并且,本次修正在全面总结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对民事诉讼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相当大篇幅的修改完善;还有其他方面的很多修改,比如增加规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修改加大虚假诉讼惩戒力度等方面内容等。
总体来说,我觉得这次修正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谢恬:马律师已经介绍得比较详细了,我再补充一点。
《民事诉讼法》此前的四次修正确实是不断在完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院审理案件方面的规定,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程序方面作出比较详尽及实质性的修改,此次特别针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较多的调整,实质性修改较大。
涉外诉讼程序相关内容江骋骏:这次《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篇幅的修正,每个章节都增加了相关内容。
具体到一些涉外诉讼程序上的问题,请两位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
谢恬:一是修改了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二是顺应国际趋势,增加了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三是对涉外送达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的问题,提高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了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制度,增加了域外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五是完善了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江骋上海Q&A60法治在线风云际会《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正亮点解读整理 许倩《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外编解读
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外编解读
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外编是指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以适应涉
外民事诉讼的需要。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或案件具有跨境因素
的民事诉讼活动。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全面
的解读。
首先,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外编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全球化背景下
涉外民事诉讼的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司法合作,提高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声誉。
在修改涉外编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国际民事诉讼的特点和规则,与国际社会接轨,提高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其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外编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管
辖权、程序规则、司法协助、裁决执行等方面。
在管辖权方面,需
要明确涉外案件的管辖标准和程序;在程序规则方面,需要统一适
用一些涉外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司法协助方面,需要加强与其他国
家的司法协助机制,提高涉外案件的办理效率;在裁决执行方面,
需要加强对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外编还需要充分考虑国际民事诉讼的
实际需求,积极吸收国际上先进的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和经验,同时也需要充分尊重我国的国情和法律传统,确保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既具有国际化水平,又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实践。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外编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复杂课题,需要从国际化、程序规则、司法协助、裁决执行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的考量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法.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
期间和保全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
认与执行 国际司法协助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1)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 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 诉讼费用的担保。在现代国际社会,一些国家不要求外国原 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 国原告规定了该项义务。
(2)这种担保制度中的诉讼费用仅是指除了案件受理费(案 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性质,应上缴国库)以外的为进行诉 讼所必需而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诸如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出庭费等。 (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 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不过,我国在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 约中,互相免除了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经历了从要求 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在互惠前提下互免担保的变迁过程。 这种规定一般也及于法人。
▪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 立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 法判例以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 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 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 ▪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 平等互惠原则(equality and mutual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1)
▪ 3.德国法系国家。 ▪ 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 (如瑞士、印度、奥地利、日本、泰国、缅甸、 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 ▪ 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地域管辖原则(或称普通管辖 原则)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 则,而且往往以被告住所、居所及惯常居所等作 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 ▪ 德国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只是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权利的限制程度存在 差异。
▪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 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 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 会议的外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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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 专家;
▪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据“实际控制”(也称“有效原则”)来分别确定内 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 ▪ 此外,协议管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行使管辖权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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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拉丁法系国家。 ▪ 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1804年
《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 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 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 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 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一概有管辖权。 ▪ 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 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 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 ▪ 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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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渊源 ▪ 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
奥地利实行什么制度
奥地利官方语言:德语地理位置:欧洲中部一、法律体系简介奥地利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政体实行联邦制和议会民主制下的总理负责制。
立法权在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联邦议院组成。
奥地利共和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受罗马法律的影响较大,包括公法、私法和刑法。
《奥地利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于1920年11月10日生效。
1925年和1929年通过两项附则。
1934年宪法被废除。
1945年奥重建后宣布1920年宪法和两个附则继续有效。
奥地利共和国法院设在司法部之下,分为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三个体系。
宪法法院于1920年创建,是世界最早的宪法法院。
普通法院体系分为区法院、联邦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管辖地域不按行政区划而按传统范围划分,负责审理民事、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行政法院由联邦政府设立,实行一审终审制。
奥地利设有最高检察院,但检察院与法院分离,对法院没有监督权。
<< 返回二、宪法奥地利共和国宪法(德语,文本日期:2018年1月12日)现行宪法于1920年11月10日生效。
1925年和1929年,奥地利议会两次修订该宪法。
1934年宪法被废除。
1945年奥地利临时政府宣布1920年宪法和两个附则继续有效。
此后,该宪法沿用至今进行过若干次较大的修订。
宪法规定,奥地利是联邦制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两院组成,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
联邦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6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统一般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联邦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
政府对国民议会负责。
国民议会下设审计院,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
国家设宪法法院维护宪法和法律。
奥地利共和国宪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联邦立法机构>第三章:联邦行政机构>第四章:州立法和行政机构>第五章:自治>第六章:公共账户控制和公共资金管理>第七章:宪法和行政保障>第八章:政府巡查员>第九章:最后条款<< 返回三、法律库1、奥地利联邦法律信息系统该数据库可以查询联邦法律、州法律、部分市法律(克恩顿州(所有城市)、下奥地利州、上奥地利、萨尔茨堡、施蒂利亚州、维也纳)以及其他公告、法令。
概述上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概述上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概述上欧福永熊之才奥地利联邦商会的维也纳仲裁中心在国际仲裁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的程序依照其仲裁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进行,维也纳规则与本文的主题,即有关民事诉讼的联邦法是相对的。
根据奥地利宪法的规定,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专属于联邦法(公布于联邦法律公报(Bundesgesetzblatt--BGBl)上),这样规定的后果是司法管辖权法(Jurisdiktionsnorm)规范整个奥地利的民事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βordnung) ——联邦法律,也集中对诉讼问题作了规定。
非讼程序由非讼案件法(Auβerstreitgesetz)调整。
所有的奥地利法院都是联邦法院。
一、管辖权的种类司法管辖权法没有列举出哪些种类的案件属奥地利法院管辖。
通常,只要案件在有关管辖地的法令条款涉及的范围之内,奥地利法院就有管辖权。
而且,只要案件和奥地利有某种联系,奥地利就可行使管辖权。
在法令没有规定管辖地的情况下,如果对某个案件奥地利负有国际条约义务应对其行使管辖权或当该案寻求奥地利的域外救济是不可能或不适当时,最高法院必须在奥地利境内指定一个特定的地方做为管辖地。
(一)对诉讼当事人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涉及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对某一类型案件的管辖权)的法院对特定的被告或财产项目行使权力的能力。
其职权范围主要由司法管辖权法中的管辖地条款规定。
1.自然人对自然人可在他们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提起诉讼。
“住所”被定义为一个人在该地有住宅并且有在该地居住的明显意图的地方。
如果一个人既没有住所也没有惯常居所(在奥地利和其他地方都没有),则无论他们身处何地都可在奥地利对其提起诉讼。
2.法人对奥地利法人可在其注册住所所在地提起诉讼,对外国法人则可在其在奥地利境内的常务代表所在区域提起诉讼。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参加诉讼,如果 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 师;如果请非律师代理诉讼,则既可 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其本国人。但 是,其所请的本国人即使在其本国是 律师,也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代理诉 讼,且依据《民诉法》第58条,该外国 人事实上只能是该外国当事方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a. 减小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b.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2)司法方面(judicial aspect) a. 一事不再理 b. 非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iences)
中国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1. 一般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 告就被告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pecial Problems in I.C.L.) • 1.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 2.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 4.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Status of Foreigners in Domestic Courts)
(二)冲突的种类 (Categories of Conflicts)
1.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2.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Re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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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上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奥地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概述上欧福永熊之才奥地利联邦商会的维也纳仲裁中心在国际仲裁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的程序依照其仲裁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进行,维也纳规则与本文的主题,即有关民事诉讼的联邦法是相对的。
根据奥地利宪法的规定,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专属于联邦法(公布于联邦法律公报(Bundesgesetzblatt--BGBl)上),这样规定的后果是司法管辖权法(Jurisdiktionsnorm)规范整个奥地利的民事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βordnung) ——联邦法律,也集中对诉讼问题作了规定。
非讼程序由非讼案件法(Auβerstreitgesetz)调整。
所有的奥地利法院都是联邦法院。
一、管辖权的种类司法管辖权法没有列举出哪些种类的案件属奥地利法院管辖。
通常,只要案件在有关管辖地的法令条款涉及的范围之内,奥地利法院就有管辖权。
而且,只要案件和奥地利有某种联系,奥地利就可行使管辖权。
在法令没有规定管辖地的情况下,如果对某个案件奥地利负有国际条约义务应对其行使管辖权或当该案寻求奥地利的域外救济是不可能或不适当时,最高法院必须在奥地利境内指定一个特定的地方做为管辖地。
(一)对诉讼当事人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涉及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对某一类型案件的管辖权)的法院对特定的被告或财产项目行使权力的能力。
其职权范围主要由司法管辖权法中的管辖地条款规定。
1.自然人对自然人可在他们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提起诉讼。
“住所”被定义为一个人在该地有住宅并且有在该地居住的明显意图的地方。
如果一个人既没有住所也没有惯常居所(在奥地利和其他地方都没有),则无论他们身处何地都可在奥地利对其提起诉讼。
2.法人对奥地利法人可在其注册住所所在地提起诉讼,对外国法人则可在其在奥地利境内的常务代表所在区域提起诉讼。
(二)标的物管辖权在多数情形下,奥地利管辖权的确定不是基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而是基于案件的标的物。
如已证明货物的购买和运输这一事实情况,注册商人可以在他的债务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已生效或将生效的地方对与合同有关的事项提起诉讼;一般来说这种诉讼需要书面证据,但商人们之间就指定何地付款经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并做出声明的情况除外。
汇票支付地也是一个合适的管辖地。
其他重要的管辖权种类包括财产索赔的管辖权和侵权的管辖权。
1.财产索赔根据奥地利法律的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在奥地利境内没有其他的的管辖地的自然人和法人提起的财产索赔之诉,可以在发现他们拥有财产的地方或他们的某个债务人所在地的任何一个法院提出金钱索赔请求,但在奥地利境内的被告财产在整个争议标的中所占的比例很小的情况除外。
2.侵权死亡、伤害或货物损害的赔偿请求可以在主要事件发生地法院提起。
3.《卢迦诺公约》第3条虽然奥地利已成为欧盟的成员国,并且已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但它仍然签署并加入了《卢迦诺公约》。
《卢迦诺公约》第3条第1款宣称,只能按照公约的规则对在一成员国居住的被告提起诉讼,并规定第3条第2款列出的国家(特别) 管辖条款不适用于这些被告。
(三)地域管辖1.一般原则地域管辖条款在司法体制的各个分支中分配诉讼案件。
一些重要条款因它们在确立奥地利管辖权中的附加功能而已在前面被提及。
2.地域管辖的转移如果对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反对成功,上级法院得指定另一具有同一标的物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
而且,高等地方法院因具体操作的原因应批准管辖地的转移。
如果在案件审理之前全体当事人一致要求转移管辖地,则法院必须转移案件的管辖权。
如果对同一损害事件的类似索赔请求正在审理之中,即使有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转移管辖地的要求,法院也应将案件移交给另一法院。
(四)送达传票或令状1.邮寄送达在奥地利送达一般是以邮递方式进行的,在特殊情况下则由法庭书记员或由市政职员送达。
这些特殊的送达只能发生在同一法院巡回审判区或市政辖区内。
如果有理由确信收信人的表述有正式根据,但送达却不能到达受送达人,则令状只能存放在邮局或市政管理处。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公告方式送达。
被搁置的令状不得不在邮局或市政管理处存放至少两星期,然后再被送回寄件人处。
2.直接送达根据奥地利法律,不能对当事人或其律师直接送达法律文书。
3.领事或外交途径对于在奥地利境外的送达,参照条约或该外国关于执行送达的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执行。
如果缺少实施条约的法律,奥地利境外的送达应按照奥地利法院的指令以邮寄方式进行。
对享有特权的外国人和国际组织的送达应通过奥地利外交部进行。
除非有关公约中已明确规定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则,否则外国法律文书向奥地利的送达应按照《奥地利法律文书送达法》的规定处理。
请求按另一程序送达的,如果不存在公共秩序方面的异议,应予准许。
未附有经正式授权的德语译文的外国法律文书,只能送达给那些已同意接收的受送达人。
如果受送达人在收到法律文书后三天内没有表示反对意见,则视为受送达人已同意接收。
4.公告送达如果当局不知道法律文书应送往何处,非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可以在当局的公告牌上以公告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送达被认为在两个星期后完成。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在不会导致受送达人有做出反应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以公告方式送达。
以公告方式送达传票还不够,还必须指定一个诉讼代理人。
5.海牙公约规定的方法奥地利已经加入《海牙(送达)公约》 (BGBl 1959/91)。
海牙公约规定送达应通过领事途径(奥地利法院——奥地利领事——外国法院)而非外交途径(奥地利法院——奥地利外交部——外国中央政府——外国法院) 进行。
?双边条约经常规定奥地利和外国法院之间应直接联系。
二、准据法的确定(一)地方性法律奥地利宪法规定所有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是国家法。
在奥地利不存在地方性的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也是国家法。
省级和市级法令会影响法律关系的某些方面,但它们的范围是有限的。
(二)国家法奥地利没有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准据法的成文法规定。
涉及实体国际私法的法令和国际标准(如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和合同缔结地法(履行地法))是一致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奥地利法院以适用法院地法作为一般原则。
在许多方面,从奥地利加入欧洲联盟和布鲁塞尔公约及卢加诺公约上,可期望其国际民事诉讼法方面的国际私法规则与其他成员国的规则更加趋于一致,这是通过欧洲联盟和欧洲经济区法院的解释及其立法措施实现的。
三、法庭程序——诉状(答辩状)(一)起诉起诉状必须阐明主要的事实,已呈交的证据以及请求的救济。
救济请求须表明要求支付或要求履行合约,要求法院的禁令或要求确认权利的判决。
救济请求应阐明原告的申诉,其内容包括法律关系赋予原告的在这样一个判决中所能要求的合法的充分的利益。
如果履行合约的救济被证明是合理的,则原告不能再改变主意提出另一申诉。
代理人,比如,可以将请求清算帐目之诉与支付请求结合起来,尽管争议数额尚不清楚。
(二)答辩在第一次正式听审或第一次正式听审还未进行但法院希望被告立即反驳时,法院召集当事人对所提起的申诉进行答辩,答辩的时间由法院决定,但不能超过四个星期。
被告也必须陈述请求、事实和证据。
答辩可以包括部分或全部的否认、正面的抗辩和反诉。
实质性的或重要的程序性答辩可以在以后进行。
但法庭可以驳回拖延的答辩状。
在案件审理之前,原告可以针对被告的抗辩提出答辩。
(三)诉状的修改在诉状送达以前,如果没有超出审判法院的权限,可以不加限制地对诉状进行修改。
此后,对诉状的修改只有在对方同意或法院的管辖权及于已修改的诉状,并且确信这样做将不会导致相关的纠纷及延误时才被允许。
(四)诉状(答辩状)的补充只要诉讼请求没有变化,对立双方就可提出补充的事实和出示补充证据。
如果可以明显地看出答辩状没有尽早呈交是为了拖延诉讼,法庭可以拒绝考虑答辩状。
(五)对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联合诉讼原告可以针对被告追加诉讼请求,只要这些诉讼请求能由同一法院管辖并能按同一种程序处理。
如果当事人来自同一利益团体或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法定权利或事实范围,则多个原告或多个被告可以进行联合诉讼。
如果法院对所有的被告都有管辖权,则属于同类法定权利或事实范围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合并。
如果一个判决对一些人来说必然具有重大意义,则可强制进行联合诉讼。
如果能够加快审判进程或减少诉讼费用,则在同一法院审理的相同的原被告之间的、或在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不同的诉讼程序可以合并处理。
另一方面,法院对于在同一起诉状中提出的不同诉讼请求也可分别审理。
(六)反诉如果被告对同一事务或事件也像原告一样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的诉讼请求能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成先例而提出,则被告可以在同一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七)交互诉讼请求共同当事人可以就主诉中涉及的同一事务或事件以交互诉讼请求的方式互相提出诉讼请求。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对交互诉讼请求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八)索赔涉及第三方的诉讼第三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主张权利时,可以针对原被告在同一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只要第一次诉讼悬而未决。
(九)起诉人掌握财产或财产收益的被告人可能会宣称他是替别人管理该项财产的。
这种被告在传票送达以后应立即要求第三人对他与争议标的物的关系作出声明,如果第三方没有答应授予被告将财产交付给原告的权利,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就取代了被告的位置。
(十)相互诉讼和介入诉讼当事人因法律原因必须将争议通知可能寻求他的帮助的第三方。
根据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介入申请人在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胜诉时享有法定权益,则介入作为一项权利应被授予。
四、审前获取信息资料在奥地利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并不要求审前出示证据。
但是,它有一套关于证据保存和保全的特别程序。
如果有理由确信如不在审前出示证据,某证据将会灭失或难以运用,则司法检验结果、证人或专家证词可以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甚至是审前出示。
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必须说出待证明的事实、证明的方法以及证据保存和保全的理由。
五、未决诉讼中的财产临时保护当事人可以提出动议在诉讼期间发布禁令以保护他的诉讼请求。
这种动议在不这样做将很难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可被采用。
对于非金钱诉讼请求,除为了防止暴力或不可挽救的损失以外,不得在诉讼期间发布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