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林权管理办法(草案)
完善凉山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技术路径
园林园艺2015.11︱107︱完善凉山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技术路径完善凉山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技术路径周劲松1文 斌2(1.凉山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2.西昌市林业局四合林场)【摘 要】凉山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主体改革、林权流转、抵押贷款等几个重要阶段,但仍存在主体改革后期出现擅自调整公益林、国有林界线并进行流转、抵押贷款等严重违规情况。
本文通过对集体林权支付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革技术路径。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技术;路径1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1.1 林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1)集体林权管理机构尚未建立。
州、县两级没有建立专门集体林权管理机构,人员不足且无法做到连续性、专业性,工作被动。
(2)林权流转法律法规亟待健全。
主体改革后,林权流转政策出台不及时、不连续、不配套,很多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林权流转所需的法定材料、法定程序、法定要求不特别清楚,审核把关环节也不好掌握,执行中各种解释都有,无规可循。
(3)林权主体改革政策界限模糊。
主体改革范围由商品林扩大到公益林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对“国家让集体、集体让个人”这个“让利”的理解也无据可查;对改革意见中提出的划分森林类别也让人误读,以为是重新划分公益林和商品林。
由于政策误读,导致一些地方出现国有林勘为集体林、公益林勘为商品林、非林地勘为集体林以及集体林边界随意扩大等问题。
(4)集体林权低价流转现象突出。
我州集体林地林权流转中,流转价格最低为15元/亩,大多数成交价格在100-200元/亩之间,林权价值较为偏低。
其主要原因为天然商品林采伐政策不明朗、林农急于把到手的山林变现、林农对林权本身的价值认识不清和林权私下压价交易,从而导致林权低价转让。
(5)主体改革与公益林核定数据矛盾。
个别地方主体改革中对集体林重新进行公益林划分,加上存在将国有林划为集体林、集体公益林划为集体商品林等问题,主体改革结果与原有分类区划界定结果不一致,也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公益林落界成果不一致,导致林改公益林数据与国家核定公益林数据矛盾、部分公益林补偿资金无法落实的严重后果。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附件: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初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其他登记第七章附则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的概念】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
第三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和转包权等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林权登记的定义】林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实行属地登记;(二)实行依照权利人申请进行登记;(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林权登记的管辖机关】林权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但是林权抵押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权和租赁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发林权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条【林权登记人员资格】国家实行林权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林权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登记单位】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登记类型】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九条【林权登记的启动程序】林权登记应该依照权利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第十条【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签注效力】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申请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林权登记申请。
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2019)
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川林发〔2019〕30号2019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流转集体林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自留山、承包山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地和林木。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流转;(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破坏生态环境;(五)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第五条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
鼓励农民通过依法流转组建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集体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七条集体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应当明确林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建立林权流转交易平台。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17•【字号】凉府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发〔2013〕3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和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集体林权管理的重要性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
一是低价位、长周期、大规模流转林地盛行,导致部分林农过早失山失林;二是流转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流转资金被少数人私分乱用,林权抵押登记审查不严,出现金融诈骗等问题;三是个别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目无法纪,擅自改变森林起源、调整森林类别、变更林地权属进行流转;四是私下流转、频繁交易、跑马圈地等情况严重,人为炒作林地现象突出。
集体林权流转中出现的这些情况和问题,严重影响了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侵害了林农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引发林权纠纷、毁林和群体上访事件,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把关,有效监管,确保林权流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进行。
二、切实引导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州内集体商品林及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规划宜林地,可以依法进行林权流转。
集体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开展林业生产经营,不得以流转为名炒林倒林。
集体林权初次流转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流转,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同时还应当取得原林权主的书面同意。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凉府办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凉府办发〔2011〕6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凉山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机制,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严肃森林防火责任追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凉山州行政问责办法》,结合我州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政府和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责任追究信息登记、上报和督办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州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全责,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林业局长是具体责任人;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经所、林业站)、林区开发单位、铁路、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等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凉府办函[2010]321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凉府办函〔2010〕3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凉山彝族自治州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2号)和《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凉山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10〕18号),设立凉山彝族自治州林业局(简称州林业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州畜牧局的螺髻山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划入州林业局。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生态立州建设,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林业产业建设,促进全州林业产业做大做强的职责。
(五)加强和深化林业改革,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六)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有关林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州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凉山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府发〔2007〕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府发〔2007〕3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凉山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凉府发〔2007〕38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有序地推动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依据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林发〔2007〕95号),并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我州有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515993.7公顷,占全州林业用地面积4086650.2公顷的37.1%;集体森林面积707552.0公顷,占全州森林面积2286982.3公顷的30.9%,属全省重点集体林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产权改革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富民惠民为目标的农村深层次改革;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是落实林业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610个乡镇、3743个行政村、92万户农村户、378.5万农村人口的切身利益。
为稳步推进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省、州政府决定在冕宁县、会理县、会东县试点的同时,2007年各县(市)也要选一至两个乡镇进行试点,2008年全面展开,2009年全面结束。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确保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强化领导和规范改革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方式。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全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的时间安排是:2007年完成试点及一切准备工作,2008年全面展开,2009年全面结束。
具体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2007年10月中旬前州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抽调人员并制定工作计划同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召开全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全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凉府发[2007]38号【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7.10.11【实施日期】2007.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凉府发〔2007〕38号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进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我州林业用地4086650.2公顷,森林面积2286982.3公顷,活立木总蓄积262531160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2.38%,林业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资源流转,推动由森林资源大州向林业经济强州转变,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州林业建设长期奋斗的目标。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州各地就狠抓了林业“三定” (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普遍落实了林权,较好地促进了全州林业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各地抓住实施世界银行贷款造林、以工代赈造林、退耕还林造林、天保工程造林等林业重点工程的机遇,积极开展以业主承包、合作开发、家庭承包造林为主要形式的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已开始显现,尤其是林业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灵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和林农的增收。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河飞播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河飞播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凉府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河飞播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凉府发〔2011〕11号)西昌、昭觉、喜德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东西河飞播林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林区管护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林区内毁林开垦、毁林建房、无序迁居、自由买卖土地、乱埋坟墓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切实加强东西河飞播林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维护西昌城区和邛海生态安全,经州政府研究,现就加强东西河飞播林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东西河飞播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飞播林技术含量高、社会性强、工作难度大,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投资少、速度快、效益高,已经成为加快荒山绿化步伐的有效手段之一。
我州东西河飞播林区涵盖西昌、昭觉、喜德两县一市21个乡镇,主要分布在西昌城区和邛海周边地区,已成为我州重要的森林资源,同时也是西昌城区和邛海的重要水源地和生态屏障。
加强东西河飞播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对于改善林区生态环境、维护西昌城区和邛海生态安全、促进全域凉山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维护西昌城区和邛海生态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坚持依法治林,强化保护措施,加强协作,联动推进,确保林区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富饶文明和谐新凉山打下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县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凉府函[2010]119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县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县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凉府函〔2010〕1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2007年10月我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任务,今年7月中旬已经正式通过省级检查验收,获得省级优秀。
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2009年度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州对各县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检查验收情况及各县市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时间,州政府决定对冕宁县等13个县人民政府、冕宁县林改办等21个先进集体和屈国荣等66个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以资鼓励。
一、先进县市一等奖:冕宁县、越西县、金阳县、甘洛县、宁南县、盐源县。
二等奖:美姑县、普格县、会理县、昭觉县。
三等奖:喜德县、布拖县、雷波县。
二、先进集体冕宁县林改办、冕宁县曹古乡人民政府,越西县林业局、越西县五里箐乡人民政府,金阳县林业局、金阳县南瓦乡人民政府,甘洛县林业局、甘洛县黑马乡人民政府,宁南县林业局、宁南县幸福乡人民政府,盐源县林改办、盐源县博大乡人民政府,美姑县林业局,普格县夹铁乡人民政府,会理县白鸡乡人民政府,昭觉县补约乡人民政府,喜德县西河乡人民政府,布拖县林业局,雷波县沙沱乡人民政府,凉山州林业局、凉山州档案局。
三、先进个人屈国荣、李德翔、巨玉伟、李芸、王再洪、曲木李子、王用光、赵文德、金志慧、苏定蓉、日力伟日、赤沙品日、XXX尔呷、何关定、范太云、阿木子布、夏梦非、王聪、李红森、朱正国、杜刚双、曾邦定、刘庆刚、焦道未、陈国兴、田甲次、刘世银、沈志新、陈亚萍、陈丽华、吉克让洛、崔仕权、的日医生、帕里吉哈、邓明江、阿什舍聪、魏东、缪成平、钱天赋、杨仕圣、何波、王建斌、威色约达、吉布妞牛、杨子虎、俄木阿海、邓筱林、钟发燕、胡建勇、嘿哈比子、果惹各沙、吉安扯日、文果石波、王新成、刘福中、钟学敏、梁文铭、聂磊、罗刚、李俊荣、卢兵、杨启开、张从清、周劲松、何加宏、刘斌。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一)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
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五条林权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它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
凉山州规范林权管理办法
凉山州林权管理办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第三章林权流转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第六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第七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第八章林权抵押贷款第九章建立林权交易和档案管理第十章林业执法监督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了规范林权登记、颁证、流转、评估、抵押、执法监督、奖惩问责工作,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操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了林权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登记、流转、颁证、评估、抵押、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执法监督、奖惩问责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职权法定;(二)公平、公开、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林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四条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第五条林权初始登记包括申请、现场勘验、审查、公告、登记造册、林权证制作、林权证发放和建档等程序。
第六条林权应当按权属和宗地进行登记申请.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别不同的权利人的,应分别进行登记申请;同一权利人拥有的林权,应按林权的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地块分别以宗地进行登记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组、村、乡、林业局、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署证明或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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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普格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普格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13
•【字号】凉府函[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普格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
复
(凉府函〔2008〕65号)
普格县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报批普格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普府〔2008〕38号文)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普格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结合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根据森林生态保护和林业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布局,确定重点生态公益林,一并确权颁证。
三、林改工作经费要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特此批复。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
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正文:---------------------------------------------------------------------------------------------------------------------------------------------------- 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5月2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造林林区(以下统称飞播林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飞播林区范围为:喜德县的鲁基乡、李子乡、红莫镇、西河乡、东河乡、北山乡;昭觉县的普诗乡和玛增依乌乡;西昌市的大箐乡、四合乡、大兴乡、川兴镇和泸山风景林区,以及与飞播林毗邻的西昌市海南乡、高枧乡、西郊乡、月华乡、兴胜乡、礼州镇、锅盖梁镇、西乡乡、小庙乡。
第三条飞播林区的飞播林,是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为主的防护林。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飞播林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经营和从事其他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喜德县、昭觉县、西昌市(以下简称二县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飞播林区的保护、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飞播林区的林业场、站、所依照本条例,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二县一市人民政府和飞播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飞播林区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第七条飞播林区的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自治州和二县一市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八条飞播林区内的国有林木、林地,属于国家资产,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派的林业场、站、所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不得划归集体和个人所有。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它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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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林权管理办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第三章林权流转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第六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第七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第八章林权抵押贷款第九章建立林权交易和档案管理第十章林业执法监督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了规范林权登记、颁证、流转、评估、抵押、执法监督、奖惩问责工作,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操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了林权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登记、流转、颁证、评估、抵押、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执法监督、奖惩问责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职权法定;(二)公平、公开、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林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四条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第五条林权初始登记包括申请、现场勘验、审查、公告、登记造册、林权证制作、林权证发放和建档等程序。
第六条林权应当按权属和宗地进行登记申请。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别不同的权利人的,应分别进行登记申请;同一权利人拥有的林权,应按林权的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地块分别以宗地进行登记申请。
由林权权利人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组、村、乡、林业局、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署证明或审查意见。
第七条对审查合格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对初始申请登记的林权、对原登记林权进行分割、合并、变更登记,以及其他需重新现场勘验的,由林业部门林权登记工作人员、权利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到现地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绘制林地位置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或盖章确认,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
凡涉及与国有林权相邻的林权登记的勘验,必须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并签字和加盖公章确认。
第八条林权管理人员对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内容、现场查验结果、办证依据(权属证明文件、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等资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县级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应在拟登记林权标的物所在地的村或组予以公告。
集体林地所有权以村、其他权属登记以组或村为单位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
对申请换发林权证的宗地,应注明为换发和原林权证证号、面积、树木株数等。
第十条林权申请登记经公告期30天期满。
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登记机构、登记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或盖章后,准予登记,并造册报批。
第十一条由林权管理机关制作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后发放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权利人签收。
第十二条对林权颁证所有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节林权变更登记第十三条林权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林权变更登记包括申请、现场查验、审查、公示、登记造册、林权证变更等程序。
第十四条林权权利人提出林权变更申请,需提交《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林权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林权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林权管理部门接到林权权利人的变更申请后,应组织技术人员、申请人、村组干部、相邻权利人进行现场查验,填写《林权变更现场查验表》。
第十六条林权管理部门对林权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林权变更现场查验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到林权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林权管理部门对林权变更情况登记造册,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林权证变更经批准后,对林权证作变更后应重新颁证并收回注销原变更林权证。
第三节林权注销登记第二十条林权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二十一条林权注销登记包括申请、审查、现场勘验、公示、注销等程序。
(一)林权权利人提出林权注销申请,需提交《林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林权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林权发生灭失或证明材料。
(二)林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林权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填写《林权注销现场查验表》。
(四)到林权所在地进行林权注销公示,公示期30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林权管理部门收回林权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符合林权注销条件,但林权权利人不将林权证交回林权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的,应当适用强制注销程序予以强制注销。
(一)林权管理部门向林权权利人发《林权注销告知书》,注明注销原因,限期到林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林权权利人逾期未到林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林权管理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递交《林权强制注销审批表》。
(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州级报纸上登报申明林权证作废。
第三章林权流转第二十三条集体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权登记剩余期限。
不得借流转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集体商品林及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规划宜林地,可以依法进行林权流转。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第二十四条林权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或者其它方式进行流转。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所有权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林木经营权,但不能采取转让方式流转。
采用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其余方式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需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或其它方式流转需书面报发包方备案。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权流转时,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个人或者其他民营企业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流转期限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流转。
流转的收益大部分应分配给农户,其余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挪用。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林业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公开竞价进行。
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流出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7日内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三)流出方审查竞买者条件;1.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3个,并应当向流出方交纳保证金后再参加竞买。
2..竞买价高者为流入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流转底价。
3.流入方应当场与流出方签订流转合同。
4.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流出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三十一条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格式按四川省林业厅印发的《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执行。
流转合同1式5份。
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1份。
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三十二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三十三条集体、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三十五条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植树造林实行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
第五章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第三十六条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十七条加强公益林区划成果和公益林矢量数据库管理,公益林补进调出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严禁擅自修改公益林地矢量数据库,严禁调整公益林地点、位置、范围和面积,严禁将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
第三十八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