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林权管理办法(草案)

凉山州林权管理办法(草案)
凉山州林权管理办法(草案)

凉山州林权管理办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林权登记

第三章林权流转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五章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

第六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

第七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八章林权抵押贷款

第九章建立林权交易和档案管理

第十章林业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为了规范林权登记、颁证、流转、评估、抵押、执法监督、奖惩问责工作,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操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了林权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登记、流转、颁证、评估、抵押、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执法监督、奖惩问责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职权法定;

(二)公平、公开、公正;

(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林权登记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四条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第五条林权初始登记包括申请、现场勘验、审查、公告、登记造册、林权证制作、林权证发放和建档等程序。

第六条林权应当按权属和宗地进行登记申请。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别不同的权利人的,应分别进行登记申请;同一权利人拥有的林权,应按林权的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地块分别以宗地进行登记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组、村、乡、林业局、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署证明或审查意见。

第七条对审查合格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对初始申请登记的林权、对原登记林权进行分割、合并、变更登记,以及其他需重新现场勘验的,由林业部门林权登记工作人员、权利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到现地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绘制林地位置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或盖章确认,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凡涉及与国有林权相邻的林权登记的勘验,必须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并签字和加盖公章确认。

第八条林权管理人员对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内容、现场查验结果、办证依据(权属证明文件、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等资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县级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应在拟登记林权标的物所在地的村或组予以公告。集体林地所有权以村、其他权属登记以组或村为单位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对申请换发林权证的宗地,应注明为换发和原林权证证号、面积、树木株数等。

第十条林权申请登记经公告期30天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登记机构、登记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或盖章后,准予登记,并造册报批。

第十一条由林权管理机关制作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后发放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权利人签收。

第十二条对林权颁证所有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节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林权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林权变更登记包括申请、现场查验、审查、公示、登记造册、林权证变更等程序。

第十四条林权权利人提出林权变更申请,需提交《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林权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林权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林权管理部门接到林权权利人的变更申请后,应组织技术人员、申请人、村组干部、相邻权利人进行现场查验,填写《林权变更现场查验表》。

第十六条林权管理部门对林权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林权变更现场查验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到林权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林权管理部门对林权变更情况登记造册,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林权证变更经批准后,对林权证作变更后应重

新颁证并收回注销原变更林权证。

第三节林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林权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二十一条林权注销登记包括申请、审查、现场勘验、公示、注销等程序。

(一)林权权利人提出林权注销申请,需提交《林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林权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林权发生灭失或证明材料。

(二)林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林权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填写《林权注销现场查验表》。

(四)到林权所在地进行林权注销公示,公示期30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林权管理部门收回林权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符合林权注销条件,但林权权利人不将林权证交回林权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的,应当适用强制注销程序予以

强制注销。

(一)林权管理部门向林权权利人发《林权注销告知书》,注明注销原因,限期到林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林权权利人逾期未到林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林权管理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递交《林权强制注销审批表》。

(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州级报纸上登报申明林权证作废。

第三章林权流转

第二十三条集体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权登记剩余期限。不得借流转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集体商品林及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规划宜林地,可以依法进行林权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第二十四条林权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或者其它方式进行流转。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所有权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林木经营权,

但不能采取转让方式流转。

采用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其余方式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需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或其它方式流转需书面报发包方备案。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权流转时,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个人或者其他民营企业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流转期限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流转。流转的收益大部分应分配给

农户,其余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挪用。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林业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公开竞价进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流出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7日内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流出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1.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3个,并应当向流出方交纳保证金后再参加竞买。

2..竞买价高者为流入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流转底价。

3.流入方应当场与流出方签订流转合同。

4.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流出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三十一条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格式按四川省林业厅印发的《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执行。流转合同1式5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1份。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三十二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三十三条集体、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三十五条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植树造林实行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

第五章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十七条加强公益林区划成果和公益林矢量数据库管理,公益林补进调出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严禁擅自修改公益林地矢量数据库,严禁调整公益林地点、位置、范围和面积,严禁将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

第三十八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第三十九条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

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用地数量在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十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集体林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有林业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一条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营林为平时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须经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林业部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国营林为平时修建林区道路、保护设施、必需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需使用林地的,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林为平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林地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管理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联合进行。联合开发林地的,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

第四十五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十六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5.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及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四十九条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五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

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七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及企事业组织或者村民承包经营集体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核查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林权交易过程中,流转价格应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

第五十四条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并经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就类别、起源、权属和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方法、调查结果等出具审查认定意见。

第五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从数据库随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应材料齐全并报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单位数据库的,由上一级建立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单位数据库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随机委托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该在3个月之内作出,限期无正当理由不能作出的,依法重新审定其机构资质。

第五十六条对500万元以上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银行贷款项目的评估,应委托具有取得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提供评估咨询,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第五十七条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八章林权抵押贷款

第五十八条办理集体林权抵押手续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抵押林权证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林权抵押贷款资金用途、贷款对象和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

第五十九条符合以下林权抵押贷款要求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对拟抵押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不符合林权抵押贷款要求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一)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清楚、有效;

(四) 抵押物没有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没有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没有超出法定的年限;

(七)抵押贷款资金在评估价值范围内;

(八)抵押贷款资金须用于林业生产及其相关经营活动等。

第六十条林权抵押贷款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经审核符合以下要求,登记发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提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三)提交抵押合同;

(四)提交林权证;

(五)提交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由林业站出具),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提交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提交法律规定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六十一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

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第六十二条抵押权人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主要包括已缴纳的林地使用权租金、林地的改良费用、苗木的购置费用、林木的种养植费用等),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其中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30%;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30%;用材林的中龄林、近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用材林及竹林的成、过熟林的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50%。

第九章建立林权交易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在省、州、县三级组成的矿产资源、土地交易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州级公共资源区域性交易平台,实现联合办公机制,全州林权交易一律实行网上平台交易。

州级林权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信息发布平台。

县(市)设立流转信息服务窗口。实现林权流转交易、林

权信息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林业科技推广和林权登记管理、林木资产收储管理、政策咨询服务等一站式服务。

第六十四条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林权永久性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章林业执法监督

第一节内部监督

第六十五条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六十六条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2.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4.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6.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8.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0.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1.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第二节层级监督

第六十七条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六十八条林业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林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林业行政案件依法查处;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3.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

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发〔2014〕131号)、《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武政办发〔2014〕135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林权,是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二)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五条农村集体林权经流转交易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六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履行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签订规范的书面交易合同,接受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交易条件 第八条下列农村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转让的集体林权。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集体林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九条下列农村集体林权不得交易: (一)特种用途林;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林权。 第十条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后,方可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关于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件

关于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件2012-06-13 15:57:41 来源:包头房地产网 - 政务版浏览:1831次 一、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后,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首先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对其之后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4、规划验收合格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7、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房屋平面图; 9、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购房人应当在开发商办理完初始登记后,才能申请办理分户产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分户产权时,买卖双方应共同申请并提供以下要件: 1、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销售结算单(网上商品房不需提供); 3、购房凭证; 4、房屋平面图; 5、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缴交证明; 6、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7、契税完税凭证; 8、

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令 第33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2013年5月2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操作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操作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操作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集体林权流转操作实施办法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森林资源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最大化,让农民受益、集体获利、国家得绿。因此,做好林权流转工作对促进农民增收、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县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已到关键时期,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保障林权涉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结合我县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建立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多元化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保障我县林业持续、压滤机滤布厂家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森林可持续经营,协调发挥森林的三大效益;坚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既要面对现实,也要尊重历史。 三、林权流转的范围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四、流转林权的条件进行流转的林权,林权的出让方应当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且流转林权的权属、范围与时限等没有争议。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

权,一律不得流转。林权流转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即一个轮伐期。原则上5年生以下的集体林木和宜林地要尽可能流转,5年生以上的林木,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流转。五、林权流转的形式对农田林网的集体林权,由于离农田太近,流转应以树随地走,谁栽谁有的形式为主;其它集体林权的流转主要提倡以拍卖和按比例分成的方式进行流转,避免出现矛盾隐患和扯皮现象。进行林木所有权流转,其已登记的林木所在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并流转;进行林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林地上已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也随之一并流转。已登记为公益林而确需进行林权流转的,要坚决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改变公益林性质。对在未取得林权证的情况下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除尘滤布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正在进行流转的,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林业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真正做到以法律形式保护林权人的经营权、受益权。 六、林权流转的程序为引导森林资源健康有序流转,林权流转双方必须向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报县林业局审查。申请材料包括: 林权流转申请表;拟流转的林木、林地的林权证;流转合同文本;林业部门出具的相关调查资料;以拍卖方式流转的,还应提供拍卖公告凭证;属集体林权流转的,还应有民主决策文本等。基层林业工作站要深入实地做好流转林地的现场勘测,为林权流转双方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乡镇政府要协调指导村委会在组织引导、信息沟通、牵线搭桥、调解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集体林权的流转应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村组是林权流转的主体。其流转方式、基价等必需经村民会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如果在抵押手续未全部办理完毕前进行初始登记的话,尚未进行抵押的房屋将作现房处理。 二、前往房产局领取表格,包括《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武汉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并用U 盘拷贝下发信息。 三、填写《武汉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并将房屋清册附在表格后;计算相关费用,填写《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在表格最后一列后面加上“单元数”一列。将费用合计写在第一页上方。 四、在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输入每一套房屋的实测面积,上报房产局接收。 五、前往房产局提交相关证件(查原件收复印件)和U盘信息,证件包括: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证

6、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7、用地红线图 8、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补办、处罚证明)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11、建筑施工许可证 12、建筑红线定位图 13、竣工验收证明(备案证) 14、白蚁防治合同 15、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6、房屋平面图(测绘队出具的盖章原件要收回) 17、房屋实测面积清册 六、、等候房产局核算费用和核对信息并通知缴费。 七、缴纳相关费用,包括维修基金、产权费、手续费。 费用标准见附件《交易税费调整说明(暂行)》和《新政策调整条件说明(一)》。 八、房产局相关部门进行初始登记资料下发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此过程需要开发企业人员前往房产局粘贴产权附图。 初始登记完毕。

马山县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马山县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送审稿)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巩固和发展集钵林权制改革成果的重大举措。根据中央、自治区林改政策和结合我县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紧紧围绕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代管理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森林保险、规范林权流转、促进林下经济发展为重点,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构建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加快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推进集体林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林农得实惠;坚持生态优先,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坚持因地制宜,确保取的实效;坚持统等兼顾,协调各方利益;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三、目标任务

从2011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完善林业管理体制,创新林业运行机制,优化林业政策环境,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逐步建立起林业支持保护有力、林业投融资政策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科学、林权交易规范有序、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的可持续发展新机制,以改革领先,促进发展、促进生态。 2010年至2013年,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配套改革启动阶段(2011年)。确定白山、古寨、乔利、永州等乡镇作启动配套改革试点。 (二) 配套改革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在全县各乡(镇)全面推进配套改革。 (三)配套改革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不断完善政策、建全服务,形成在更高水平上促进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 2009 ] 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精神,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XX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方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XX国档案法》、《XX自治区档案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结合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客观反映和历史真实记录。 第三条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部门纳入集体林权改革领导小组。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林权改革工作议事日程和林改成果检查验收项目之中,并作为林权改革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工作与林权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体系,明确分

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形成网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林权改革档案是各级林业部门档案全宗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保证林改档案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盟市、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同时,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起草。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依法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三章整理归档 第八条盟市、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林工站、农经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纳入林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林权改革实施过程中,及时将所形成的各

浙江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0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 意见 浙高法…2009?2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院为推进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把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创新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按照“八项司法”的要求,努力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审理原则和指导思想。严格执行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省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出现矛盾和问题时,不要轻易认定涉案流转合同、协议无效。 三、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构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条件。 四、妥善处理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37号),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三)自愿申请登记发证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受理后,予以登记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无特殊情况不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发

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 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2〕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07〕3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2009〕32号)精神,按照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表彰大会确定的配套改革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林业大省建设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理权和保障收益权,深入开展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以制度为保障,以科技为支撑,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二、总体目标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到2016年年底,基本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主要任务。经过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科学经营,逐步建立起有利于集体林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改革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的原则。 实行政府负责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改革。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抵押登记 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取得林权证的;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doc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第1条 集体林地森林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森林流转,是指林地、林地所有者或林地使用权或可流转森林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森林流转,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林地和依法占用林地、征用林地、林木的林木流转。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地、森林流转。 第二章流转原则和范围第五条林地、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平等、公开、法律; (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林地、林权无争议; (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5)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的流转可以按照合同、租赁、转让、互换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股份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流通。 林地使用权转让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转让,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树木可以依法流转(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土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用地、火烧地+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适宜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 (5)法律、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流转的其他林地、树木上述森林、林地中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能流转。 第八条下列林地、林木不得流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林地、林木; (二)林地、森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 (4)法律、法律禁止的林地、森林。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林地、森林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1〕8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七条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 第八条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登记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登记范围内的; (二)林权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有权属争议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xx〕83号)、《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xx〔xx〕39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xx办〔xx〕57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发展目标。到xx年,全区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完成全区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股权量化到户改革,建立林权抵押贷款与担保收储机制,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林业经济活力日益增强、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继续完善确权发证,加强林权权益保护。积极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培育壮大林业经营主体,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林权交易和林权融资市场体系,激发林业创新发展活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

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林产品。开发利用森林多种功能,实现集体林业增绿、增质和增效,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林地确权发证。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权属证书要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不得留存在村组或其他单位、个人。对采取联户发证的集体林地,要从方便经营流转抵押和农民愿望要求出发,做好联户发证的拆分工作,并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确实不易拆分的,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 (四)开展股份合作经营。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扩大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试点,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分享集体资产等收益。 (五)加强林权权益保护。积极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改革,做到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法落实承包人对承包林地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并妥善处理各类承包、流转纠纷,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因国家、省级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需要,对已承包的森林、林木实行限制经营、协议停伐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探索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切实保障农户承包林地处置权。在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村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 三、放活集体林经营

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

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 一、林地流转方式 目前,我国的林地可分为国有林集体林和农民个人承包的林地三种。 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必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农民承包的林地的转让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下是林地流转的六种方式: 1.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租赁: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林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3.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4.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四章保管移交 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七章附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改档案界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简称 林改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林改档案工作界定】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原则和要求】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改档案工作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内容,作为评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林业、档案部门职能分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林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组织单位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林业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职责】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 (五)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整理归档 第八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流程图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登记机 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 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 实有效。 受理、初审 1 查验申请主体; 2 查验申请材料; 3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 4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 5 录入相关信息; 6 签署受理意见。 终审 1 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 2 进行实地查看; 3 公告登记事项; 4会审重大疑难事项; 5 签署审核意见。终审后缮证前自动生成权证号码、生成登记簿 缮证 制证人员按规定打印房屋权属证书和相关材料,移交至相关科室。 发证 申请人(代理人)持收件清单、收费收据至发证窗口领取权属证书归档 登记材料归档 不符合条 件退回,一 次性告知 补齐 不符合规定 出具不予登 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必要时勘仗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测

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供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 6、房层已竣工的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 8、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 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9、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10、询问及实地查勘记录;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集体经济级织和乡镇(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5、房层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 7、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村民申请); 8、经村民会议同意或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9、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10、询问及实地查勘记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版】

【仅供参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7 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山西省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夏店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人口情 况 全村现有总户数169户,总人口730人。(其中: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数38户。 (二)资源情 况 林业用地总面积600亩。村集体经营600亩,其中: 有林地600亩,灌木林地200亩,宜林地500 亩。其它租赁、流转、拍卖、转让亩,其中:有林地亩,未成林造林地亩。 (三)改革范 围 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经营的林业用地。参与林改面积1300亩,人均各类林地1.7亩。不参与林改面积亩。(要注明不参与林改的类型和原因。) 第 2 页共 7 页

二、组织机构 村林改领导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组长:范苗锋 副组长:李剑 成员:范春云范生宏范树文 三、改革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收益权。 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 3.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 4.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客观实际确定改革形式。 四、改革形式 1、非集体林地的处理办法 (1)对于合同完善,群众没有异议的,依法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或授权的村林改领导小组确认后直接确权发证。 (2)对于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不大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变,可以通过调整承包费缴纳比例的办法对合同进行完善。 (3)对暗箱操作,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群众意见较大的,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依法进行纠正。 (4)对承包的宜林地没有按要求完成绿化任务的,一是限期绿化,二是作为合同违约处理,按照程序收回,归村集体所有,列入这次改革范围。 2、集体林地的改革办法 第 3 页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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