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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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3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3.05.02【实施日期】2013.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3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2013年5月2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辽林办字[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各市林业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工作程序问题。

改革操作时必须按以下四个阶段十步工作流程进行。

四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开展培训;二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三是组织实施,确权发证;四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

十步工作流程:1.成立组织,包村进点;2.面对百姓,宣传发动;3.公开民选,制订计划;4.调查摸底,全面普查;5.分门别类,梳理问题;6.因地制宜,拟定方案;7.修订通过,审核公示; 8.公开实施,现地划分;9.公示结果,签订合同;10.归档备案,验收发证。

二、改革工作需进一步明确的重要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政府的39号文件等重要法律法规是林改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是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和首要任务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证的林地经营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研究并抓好林木权益的调整和林地权益的调整。

三是合理兼顾,立足“多赢”是林改的重要经验。

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承包流转的,必须开展“回头看”,要对既有的合同、台账、林权证等相关资料详细调查,认真进行梳理,并通过一定程序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原有不完善、不规范的承包、流转,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在做实、做细上下功夫,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兼顾,立足“多赢”。

四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是改革的主要内容。

通过改革,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础 资料 不 规范 , 如各 村 的调 查《 》《 》 清 册 》 图 、 表 和《 缺少 目
录等 。
23 缺乏林 改档 案管理 的复合型人 才 .
林 改档案管 理 的复合 型人才要 求既懂档 案管理又懂 业
务 , 目前为 数尚少 。 但
142 无效 文件 当重要 资料 归档 如合 同 、 议只盖 章 , .. 协 没
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 是关系农 村生产资 料再分配 和利益
再 调 整 的一 场深 刻 变革 , 对解决 “ 三农 ” 问题 、 推进 新农 村 建设 、 实现 经济 社会 可 持续 发展 具 有重 要意 义 。 案 管理 档 是这项 改革 中 的基 础工 作 。 随着集 体林 权制度 改革 向纵深 推进 , 档案工作 中 出现 了一些 问题 需要解决 。
住, 随心 所 欲 , 易 丢 失 重 要 资 料 。 容
的衔接 与配 套方面也还 存在一些 问题 。
22 对林改档 案重视程度 不够 .
中 央 、 方 已形 成 的林 改 档 案 法 规 不 太 配 套 , 方 法 规 地 地
1 档 案文件质 量问题多 . 4 141 资料不全 缺少 合法性 证 明文件 , .. 如乡级 申请 、 复 批
析 其原 因, 出改进措 施 , 提 包括 健全 档案 管理规 章 制度 、 范运作档 案 管理 、 强档投 入 等 。
关键词 : 档案管 理; 集体林权 ; 问题 ; 措施
中 图 分 类号 F 2. 2 3 6 2 文 献标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3 ( 1 7 7 2 0 5 0 2 0 7 1 0 2)1- 2 — 0 2
有 法人 签字 ; 只签字 , 有盖章 ; 或 没 档案正 本 中有 些文 件不 是原件等 。

最新资料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述

最新资料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述

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述摘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式对林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集体林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体制不强、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林业蕴藏的巨大经济和生态效益没有完全发掘出来。

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将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解决的恰恰是森林资源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

总之,作为民法规范的林权,其规范目标是特定的森林资源财产价值的分配和实现,并以保障“收益”为最终目的。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革现状改革措施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

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扬府发[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09〕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扬州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扬州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结合扬州实际,就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规范林地林木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调动广大农户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木资源的培育保护,为全市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森林城市创建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规范操作;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坚持因地制宜,促进改革与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依法办事,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2009年各地完成1-2个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2010年作为全市林权改革的推进年,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保全面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

通过改革,进一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发挥市场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努力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改善的目标。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市从林业大市向林业强市转变、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新的推动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桂发〔2009〕2号文件精神,依法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讲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宽阔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

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方法》进行学习、理解,把握《方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娴熟运用。

第一部分林改相关政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对我们在林改工作中时常用到的一些相关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共有1、自留山政策,2、责任山政策,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4、谁种谁有政策,5、林地流转政策,6、生态公益林政策,7、退耕还林政策,8、确权发证主体与对象的政策等八个方面。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连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夫集体全部,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爱惜。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转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全部。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依据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准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措施

的 改 革 , 实现 农 村 改 革 的深 化 。 制度 不 仅涉 及 的面 广 , 可 该 而 且涉 及 的内 容多 , 关系到 农 村家 家 户户 的切 身利 益 , 社 对
会 主义新 农村 的建 设意 义 重大 。 1 政 府高 度重视 林 改档 案工作
罗 甸 县林 改 工作 自 2 0 0 8年启 动 以 来 , 及 全 县 2 涉 6个
密性 。 4 统一 归档步 骤 。 规范档 案 管理
林 改 档 案 的管 理 工作 高 度 重 视 , 分 地对 集 体林 权 制度 改 充
革 中的 档 案资 料 的 重要 性 进 行 了认 识 , 着 对 林 改 档案 工 本
作 负 责 、 后人 负 责 的 态度 , 对 把建 立高 质量 、 标 准 的林 改 高 档 案 写入 了林 改 实施 方案 , 并行 文下 发 了《 关于 集体 林权 制
革 的一 项 重大 举措口 ] -。 2 其作 为林 业生产 上 的一 次重 大调 整 ,
是在 土地 使 用 制度 上继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后 的 又一次 重 大
林改 档 案 是 指在 林 改过 程 中 林改 资 料 的 调 查摸 底 、 召 开 村 民会 议 表 决 、 业 上 山勘 界 、 榜 公 示 、 任 山合 同签 外 张 责 订 直至 颁发 《 权 证》 林 等步 骤所 形成 的 各类 具有 保存 价 值 的 各 种形 式和 载体 的原 始记 录及 文 字表 册 , 包括 图 表 、 件报 文 告 、 据、 数 声像 、 知 、 证 回执 等 。 通 凭 结合 罗 甸 县 的集体 林 权
林 业科 学
现 代农 业科 技
21 0 2年 第 l 9期
集体 林权 制度 改革档 案 管理 措 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方法与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方法与措施

我国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林改档案作为记录
和 承载 整个 林 改过 程 的原始 记 录 ,是政 府部 门加 强 林 权管 理 、农村 集 体经 济组 织 和林 农维 护 自身 利益 的 重要 依 据 。2 0 0 7年 以来 , 歙 县林 改办 和 档案 局 将
分散保存在村组和乡镇等基层林权主体改革期问形
点, 而且其内容涉及面广 、 保存介质多 、 保管期限长 、 利用价值高 、 后继利用依附强 , 这就要求在林改资料 归档前要重点抓好 以下几方面基础工作。
1 . 1 对照 档案政 策权 威性 特 点 , 把 好 档案 的形 成 关
l - 3 对照档案凭证依据性特点 , 把好档案的准确关
文件夹 2 3 9张 区 划 地形 图 、 7 . 8万 多 个 文 件 夹 4 2万
余份林权登记电子档案 ,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农 民利用林地档案提供了一个方便 、 快捷 的平 台。 本文
就林 改档 案 特点 作用 及 其管 理方 法 与措施 作 一 简单
介绍 。 1 做 好 归档 前 的基 础 工作






2 0 1 3年
农 户林 地 面积 、 林 种 树种 、 区划 图表 、 勘 界 协议 及 林 权人 等 重要 信 息 , 是 政府 调 处林 权 纠 纷 、 林 权 流转 、
结合林 改 资料 的实 际情况 ,一 般归 档排 列要 求 为: 综 合类 资料 按 文书档 案管 理办 法 , 以件 单位 为保 管, 按“ 形 成年 度 、 保 管期 限 、 问题 ” 和时 间顺 序排 列 , 归人 当年 本单 位 的文书 档案 里 。林 权登 记类 申请 表 分 别 按分 户 、 联 户 和集体 三种 申请 类型 , 以申请单 位 为一 个保 管单 位 ( 后 附相 关人 员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承 包 合 同和联 户 同宗协 议 书等 ) , 分 申请类 型按 顺序 排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将林地分为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其中集体林地占据了绝大部分。

然而,在集体林地上的管理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一直是困扰林业发展的重要难题。

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强集体林权的保护,我国实施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为了有效管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档案,制定了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目标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的保存和利用效率,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本办法的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性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统一性原则: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档案事务,确保档案的一致性。

3.便民性原则:简化档案管理的程序,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方便维权。

4.安全性原则:保护档案的安全性,防止档案的灭失、损坏和泄露。

5.实用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价值,为决策、科研和教育等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1.政府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档案管理工作。

2.林业部门: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编目和归档等工作。

3.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保存、借阅、调取、销毁等事务。

4.相关单位和个人:负责配合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档案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档案管理的具体步骤1.档案收集:林业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集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的档案材料和信息。

2.档案整理: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档案登记:对档案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档号、题名、日期等信息,形成档案目录。

4.档案编目:对档案目录进行编目,建立起完善的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规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规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四章保管移交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七章附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改档案界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简称林改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第三条林改档案工作界定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原则和要求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改档案工作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内容,作为评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林业、档案部门职能分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林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组织单位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林业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职责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五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八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全过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系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计划.第九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第十条林改档案管理及分类产生业务资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可以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第十一条林改档案整理工作职责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和提供利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第十二条林改档案保管期限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林改档案凡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和30年.具体办法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三条对归档文件材料质地的要求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材料应当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者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第十四条对非纸质材料的要求对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张、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制档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GIS采集系统数据及航片要用不可擦写性光盘保存,主要的应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照片和图片,要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第四章保管移交第十五条管理制度建立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装具,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第十六条机构变化档案移交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不得散失.第十七条乡、村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档案可以移交乡镇暂时保管,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保留备份或者复印留存.第十八条县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县级林改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九条装具用品格式、发放、检查等林改档案装具用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负责监制,统一发放,定期检查.第五章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开放利用服务要求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服务.利用有关林改档案资料时,除复制成本费外,免收其他各种费用.第二十一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林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林改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力度.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二十二条奖励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处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执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林改档案实际情况,制定林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对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一、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改档案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保证,也是林权流转、林权继承、林权纠纷调处、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变现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全面加快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对全面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林改档案工作.从2006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多次组成联合调研组,到江西、福建、云南、四川等省进行了深入调研,联合下发了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法200761号.各地根据实际建立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林改档案工作的指导,落实责任和要求.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林改档案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林改档案工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档案工作意识不高,资金人员配备不够,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保管移交对接不顺等.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一些现行规定进行调整完善.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林改档案工作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些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将林改档案工作列入林改工作规划和作为评估林改效果的重要指标,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林改档案整理、收集、保管和移交制度,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建设,都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应当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和确立.同时,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迫切希望国家能及时发布施行林改档案管理办法,以统一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林改档案工作.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2009年12月22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召开了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林改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了林改档案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为制定国家层面的林改档案管理办法十分必要,时机成熟.对此,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和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联合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分析研究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这一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三、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说明一名称体例征求意见稿名称定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共25条,分为7章,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奖励处罚和附则.另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二调整对象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等行为.第二条对林改档案进行界定.第九条规定,对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对林权管理档案,另有规定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的,从其规定.三组织管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林改档案管理中职责分工,第三款规定乡镇一级林改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的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明确的林权管理专门机构.四整理归档第八条、第九条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作了一般规定.第十条要求,在产生业务资料多时,对林改档案可分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从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林改档案工作职责、保管期限、材质要求等作了规定.五保管移交第十五条对林改档案保管作了规定,要求建立有关保管制度,安排专门资金,配备保管设施设备.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县级档案移交作了规定,第二款规定了提前移交的情况.第十七条对机构变化时档案移交作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村档乡管”的情况作了规定,第二款对档案备份或者留存作了规定.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地方制作两份档案,保留一份、移交一份,但也有只制作一份,在移交时复印留存.这两种做法都是允许的,但是优先采取前一种做法.六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对林改档案开发利用作出规定.除了涉及秘密等依法不公开外,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管应该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二十一条对林改档案开发利用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作出要求.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入推进,要求林权管理达到日常化、规范化、动态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林改档案开发利用的一种趋势.七附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供各地参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归档范围、大类属类、保管期限等内容进行增删修改.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妥否,请审议.。

林权档案

林权档案

林权档案整理讲稿定义: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归档文件的整理:将立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归档要求:1、归档文件收集必须齐全完整。

涉及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必须收集齐全完整。

已破损的文件应与修整,字迹模糊的或易退变的文件应与复制。

2、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一般为A4),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书写、领导签字等不能有复写纸套写、不能有圆珠笔、铅笔,红墨水、蓝墨水等书写,)档案盒不能在文具店购买。

3、归档材料必须是原件,因特殊原因保存复制件的,必须由经办人核准,并注明原件的存放处。

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示完整齐备。

4、整理档案必须规范。

按照《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林权登记档案材料,一般以宗地为保管单位。

林改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和专门档案两种。

档案整理方法:一、收集、整理档案:收集档案必须齐全完整。

再剔出不归档的文件,如复件、普发性文件等。

二、分类:(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前期文件(方案)类市级各个时期下发的各种文件,下发的批复,请示、成立领导小组、责任书、各村林改方案、各村林改培训会议、座谈会记录等。

第二类:资源调查类调查摸底表1-10表、汇总表。

第三类:各村林权改革档案类(市局为林权登记类)。

第四类:综合类(乡镇无第四类)林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林改会议记录、宣传培训情况等。

1、责任山:承包合同、申请表、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等。

2、集体林拍卖:(1)下发的批复。

(2)向上级的请示。

(3)本村本组林改方案、拍卖的标底公告、拍卖后公示、勘界公示、流转合同告知书等。

(4)承包合同。

(5)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

林改大事记

林改大事记

古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事记古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前言自中央、省、市林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集体林权改革工作之后,在市集体林权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古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集体林权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大事来抓,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先行试点、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选择黄花滩乡和干城乡进行试点,积累经验,示范带动,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于12月中旬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进。

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至目前,全县已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五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围绕“十五个关键环节”,严格遵循“四签字”、“五会定案”、“四榜公示”、“两个三分之二”等方法步骤和流程,全面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

据统计:全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共涉及19个乡镇、118个村委会、520个村民小组、1.6万户、4.2万人;累计完成勘界确权面积38.3万亩,其中:家庭承包经营38.1万亩、集体统一经营0.2万亩。

签订承包合同9739份,发放林权证9739本,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林改档案4886件、865盒。

《古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事记》是按照时间顺序,概要记录2009年4月-2011年9月古浪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的开展情况。

其编写的目的是“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以备查考”,《大事记》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市、县有关领导的热心帮助与大力支持,在此恕不一一列举,一并示谢。

由于时间和水平所限,资料的收集、选用和处理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惠请教正。

古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古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事记二零零九年4月16日,中共武威市委、武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武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对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初步安排。

6月5日,按照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初步安排,古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定)工作会议在县林业局会议室召开,会议对《古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初稿)进行了讨论。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白山政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发〔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现将《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依法保护集体林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吉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白山集体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逐步完善配套改革措施,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1.坚持森林资源增量、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的原则。

2.坚持权益平等、让利于民的原则。

改革过程中要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和依法依规的原则。

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

5.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

从资源底数、林价评估、改革方式、疑难问题解决到方案制定、资源流转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回复函范文

回复函范文

回复函范文篇一:复函范文关于水泥结算价格事宜的复函XX有限公司:贵公司2013年11月21日《关于适当调整水泥结算价格的函》已收悉。

贵我双方长期合作,业务关系融洽,公司总部及项目部对贵公司的函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调价函进行了商讨及研究。

水泥价格上下波动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在现代商业社会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为防范价格波动影响业务关系,贵我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初,就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互利共惠的原则进行了友好协商,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结算单价参考XX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XX市信息价的平均值确定。

而且,水泥及钢材、平板玻璃等属于国家产能过剩行业,近期的水泥价格上涨肯定是暂时的、短暂的,用不了多久就会回落。

经公司总部及项目研究决定水泥结算单价暂不予调整,确保货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绝不拖欠。

望贵公司克服短期困难,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保质保量地供应水泥。

盼请谅解,顺祝商祺!篇二:复函的写法及范文复函的写法及范文1.概述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

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

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

2.写作要点: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

(2)正文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意见、结尾四部分。

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具体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

(3)落款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

一般应一事一函。

3.例文例文一地质矿产部产于地热资源管理问题的复函(地函184号)山东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沂市汤头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泽清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叶青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2003年我省部分县市先行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逐步推开,现已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的改革和确权发证任务。

同时,各县市区相继在护林联防协会、林业投融资体制、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林业服务中心建设等配套改革方面大胆创新,积累了一些经验,改革成效也逐渐显现。

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林农林权利益的大调整,导致林权主体多元化,林业生产精细化,林业管理复杂化,而源于基层的本次改革还未得到法律、法规、体制、机制的及时改善配套的必要支持,出现了涉林矛盾纠纷增多、林木资源保护压力大、林地使用费征收难等系列问题,影响了林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急待我们尽快加以解决。

一、主要问题1、涉林矛盾纠纷增多。

涉林矛盾纠纷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造成林区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引发涉林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数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森林资源转让不规范,程序不合法。

二是押金管护承包山场利润大,村民心理失衡,要求取消合同收回押金管护山场的呼声较高。

三是林权证核发纰漏,留下权属争议隐患。

由于林改时间比较仓促,个别林改工作小组成员和林业技术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宗地区划时不够认真,工作粗糙,造成四至不清、界线不明、证山不符等等,致使村民之间争林争地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自留山遗留问题较多,存在山证不符,有山无证,有证无山,自留山被占用或被村集体转让、收回造林等现象,诱发许多矛盾纠纷。

五是林权改革分山到户,经营单位面积小型化而方式精细化,与林业生产地域条件多样化复杂化以及管理粗放化之间的矛盾凸现,从而引发林地和资源的纠纷。

2、“均山到户”与集约经营矛盾大。

首先“均山到户”政策难落实。

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林业经历了经营体制改革等数次改革,已有相当面积的集体山林向社会进行转让,再加上林改时许多村轻承包、重转让,将林木转让经营作为改革的主要形式,造成转让山场被少数大户购买,而多数村民由于缺乏资金,除了自留山以外,基本不拥有其它的林木、林地。

涪陵区林改档案管理现状与利用初探

涪陵区林改档案管理现状与利用初探

必 须考 虑周 全 、 抓实 抓好 , 何 一个 环节 的缺 失都 直 任 接 决定 着林 改 的成 败 。 随林 改 的推进 , 每一环 节 紧 把
1林 改 档 案 管 理 的 重要 意 义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档案 ( 称 林 改 档 案 ) 简 ,是
的工作都建立档案并进行完善 ,可有效保证林改每
能确保 收 到预 期效 果 ,这要 求 每一 个环 节 的工作 都
个 村 l] 项改 革 政策 性强 、 作量 大 、 及 面广 、 3。这 工 涉
时间跨度长 , 操作程序 繁杂 , 林改农户资料众多 , 在
日常管 理 上存 在很 大 的难 度 。在 实施 这 项复 杂 的社 会 系统 工作 中 ,做 好林 改 档 案 的管理 与 利用 尤 为重 要, 它不 仅 对 于推 进社 会 主义 新农 村建 设 、 建 和谐 构 社会 、 现 经济 社 会可 持续 发 展具 有重 大 意义 , 实 而且 是巩 固林 权 改革 成 果 ,维 护林 地林 木 权利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定 和完 善农 村林 地 林木 承包 经 营关 系 , 保 稳 确 农 村 社会 稳定 的重要保 证 … 。
街 ( 0 9年 5月 由原来 的 4 20 4个 撤 并 为 2 6个 )3 5 ,6



主 要体 林权 制度 改革 , 集 其
核 心 目的是 放 活林 地林 木 的所 有 、管理 、经 营等 权 限 ,让 人 民群众 成 为林 改 的受益 主体 和 造林 的主 要 力量 , 动社 会各 界 参与 植树 造林 的积 极 性 。林 地 、 调 林木 的所 有 、 营等权 利 一经 确定 , 须受 到依 法保 经 必 护, 才能保 证 主体 的合法 权益 不受侵 害 。 而林 改档案 的建 立 , 主体 的各项 权利 以书 面形式 固定 下来 , 把 是 对权 利 的认定 和保 护 ,正 切合 了保 护 主体 利益不 受 侵 害 的需求 。 二是 推进 林改 依 法进行 。林改 工作 是一 项工 作 量大 、 过程 复 杂 、 序 细 密 的工 作 , 须 依 法操 作 才 程 必

林业专业知识试题及答案

林业专业知识试题及答案

林业专业知识考试试题一、填空题1.《森林法》规定,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树,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3.《防沙治沙法》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原。

4.《防沙治沙法》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5.《防沙治沙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6.《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7.《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8.《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 《种子法》规定,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10.《种子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11.《种子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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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令
第33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2013年5月2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第八条林改档案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档案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和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产生文件材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条确权和林权登记类中有关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实地勘界、登记和林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十一条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林改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掌握的林改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后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离。

第十二条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林改档案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划分办法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三条归档的林改文件纸质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纸质材料应当使用碳素、蓝黑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容易产生字迹模糊或者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归档的林改文件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按照内容和年度分类整理并编制档号。

其中与纸质文件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当编写互见号或者互见卡。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性数据以及航空照片、遥感数据应当用可记录式光盘保存,重要的应制成纸质拷贝同时归档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

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改档案。

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同意,林改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林改档案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保管,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依法及时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

第十九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在移交档案之前,应当保留备份或者复印件。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林权证发放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原件一式两套,一套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县级国家档案馆应将林改档案纳入档案进馆接收范围,并将其统一归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全宗序列,对所保存的林改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林改档案。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改档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利用林改档案资料时,除依法收取的复制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林改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加强林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提供网上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林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林改档案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附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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