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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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

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

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

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复数性

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共同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但其是否可以是法人,则存在争议。

(二)数人都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要行为人有意思地利用他人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他就可以被认定为共同行为人。这具体体现在,数人有共谋的情形。此时,参与共谋的人都了侵权行为。不过,共同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此处探讨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在过错侵权之下的概念,因此,数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过错等。

(三)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

一般说来,各国民法典并不直接规定数个加害人之间就加害行为有意思上的联络或者行为上的关联。所谓意思上的联络是指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存在“必要的共谋”,如事先策划、分工等。这种主张共同侵权需要意思上的联络的学说称为“主观说”。主观说作为一种较早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反映了早期立法者和司法部门严守过错责任原则和限制连带责任(与中世纪的株连责任相反)的指导思想。

主观说害怕扩大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之适用而加重加害人的负担;

客观说则试图寻求对受害人更有力的保护与救济。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以及相应的法理,但是各执一端难免失于偏颇。笔者认为,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应当以关连共同说作为解释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基本立场,即采取折衷说更为妥当。折衷说的具体要求是:构成共同侵权,数个加害人均需要有过错,或者为故意或者为过失,但是无须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

各加害人的过错的具体内容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这里举一事例就可以说明意义:某小河上架有木桥。村民甲盗窃桥桩若干,此后不久村民乙又盗窃桥桩若干。由于桥桩被盗过多终导致木桥坍塌。村民甲和乙盗窃桥桩并没有意思之联络,但是有相同或者类似的过错,即导致木桥坍塌,故认定其为共同侵权行为。

(四)结果的统一性

结果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是区分共同侵权行为与数个独立侵权行为(多因多果)的重要标准。它

有两层含义: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受害人为同一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的,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法理上不具有独立性。其二,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用“必要条件规则”的检验方法可以排除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其他行为,因为即使没有这种行为之存在,损害后果也会出现。

三、共同侵权行为类型

(一)基于意思而形成的一体性,即基于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这里的意思是指一致行动的意思,即数人有共同为一定行为的合意,至于该合意的形成过程、形式等,均无关紧要,只要在行为作出之前事实上存在此种合意即可。当一致行动的意思中含有侵害他人的目的指向时,便表现为共同故意;而当一致行动的意思中虽不含有这样的目的指向,但行为人可以预见共同作出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损害,并且可以避免这样的损害发生时,便表现为共同过失。数人基于一致的意思而行动时,若均无过错而导致损害发生,则需根据风险分配的规则来确定是否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需要将共同过错与过错的竞合区别开来,过错的竞合的可能形式包括故意的竞合、过失的竞合以及故意和过失的竞合。例如,甲、乙均与丙不和,一日丙从楼下经过时,甲、乙分别独自从三楼和五楼各掷一个烟灰缸同时砸到丙的身上;

又如,风雨交加的夜晚,丙从一楼下经过时,被从三楼、五楼坠落的两个分属于甲、乙的花盆同时砸到身上;

再如,甲追打丙,丙在小区内通道上逃跑,被正在此通道上过分投入地练拳的乙的后扫腿绊倒受伤。三个案型分别属于故意的竞合,过失的竞合、故意和过失的竞合,这些案型中均不存在共同过错,行为人均无一致的行为意思,故均不具备通过意思来形成一体性的可能。

(二)基于因果关系而形成的一体性,即基于可能因果关系的共同侵权,包括责任者不明(即共同危险行为)和份额不明两种情形

基于意思可以形成所谓“共同”导致损害,基于因果关系也可以形成所谓“共同”导致损害。前者侧重于原因层面,后者侧重于结果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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