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探析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探析摘要:共同侵权作为一种特定的侵权方式,因其复杂性与危害的累加性,越来越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
本文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性”的判断标准及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等几个方面,厘清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
关键词:共同侵权;构成要件;我国共同侵权的立法一、问题的提出尊重个人行为自由和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已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发生了大量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为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得到一个救济的途径,我国于2009年12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受到不同的侵害而出现不同的解决方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简要规定使得共同侵权行为在很多方面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理论,在共同侵权方面学界的研究空间比较大。
加之理论界对于共同侵权的研究没有一个确切的学说,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明确共同侵权的含义。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侵害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侵权类型。
该行为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特殊性主体的特殊性体现在两点上:第一,在数量上,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第二,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在侵权案件中,如果某一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无行为能力人进行加害行为,此时,无行为能力者被当做工具使用,该加害行为不能成为共同侵权,完全行为能力者应当负全部的责任。
而对于雇员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行为产生加害后果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产生加害行为的,也不能因此形成雇员和雇主、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侵权,根据相关法律,只能由雇主和国家机关承担侵权责任。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问题,但是对于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法律也做出了一些规定。
共同侵权是指多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这种情况下,法律上的责任如何分配呢?接下来,我们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简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损害的赔偿等内容,其中就包括了共同侵权的特殊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除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原则,即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是连带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强化了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更好地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也提醒了每个人在行为中要慎重对待,以免因为他人的过错而蒙受责任。
在具体的案例中,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各个侵权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时,受害人可以向多个侵权人进行追偿,而不必担心某一个侵权人能够逃避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出现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并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形。
A和B 两人同时向同一名受害人进行殴打,但在审理中发现其实只有A是实施了殴打行为,而B 只是在旁边助纣为虐。
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B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主观过错不同的情形。
A和B两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是A的过错更大,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害。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判决时对A和B 的责任进行不同的分配,让A承担更多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A和B就不需要承担完全连带的责任,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的分配。
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探析
【摘要】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身份不明,无法追加,且受害人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请求,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应当先行判决已经明确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待其他侵权人明确之后,已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进行追偿。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部分侵权人身份不明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因身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进行追加且受害人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女人的诉讼请求,造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且已经认定系共同犯罪,但只有一个侵权人是明确的,其他侵权人无法确定。
现受害人仅起诉已经明确的侵权人,对于其他无法确定身份的侵权人也不放弃,对此如何处理成了困扰司法实务的难题。
一、从一个案例说开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被告谢某系共同犯罪,故被告谢某系共同侵权,被告谢某对造成原告吴某人身损害具有过错,应对原告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吴某仅起诉被告谢某,对于刑事判决中体现的其他侵权人,公安机关无法确认其身份,刑事判决未认定其身份情况,且原、被告均无法提供其身份情况,导致本院亦无法进行追加,同时原告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故应先由被告谢某承担赔偿责任,待其他侵权人身份情况确认之后被告谢某可以再另行主张追偿。
二、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问题综述(一)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加害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and共同侵权承担什么责任
共同侵权and共同侵权承担什么责任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承担什么责任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主体要求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即二人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共同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
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哪些属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
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
3、共同危害行为。
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
4、团伙成员。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权益而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是以独立侵权和共同侵权为主要形式。
而共同侵权又包括共同侵权行为人和连带责任等情形。
在实际案例中,有时会出现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这种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定。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简析。
一、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案例中,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可能存在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会对侵权责任的分担产生影响。
如果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合作关系等情况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很不同,这时如何确定各自的侵权责任就需要依法进行分析。
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对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影响、过错和损害情况,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对于企业等法人组织而言,员工或者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企业对于其员工或者代理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在具体案例中,如果侵权责任主体为企业的员工或者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就需要在考虑到员工或者代理人的过错、掌控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有时会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责任分担的难题。
如果多个侵权行为人因为各自的行为引起了同一损害结果,但是有一个侵权行为人因为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赔偿,这时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如何分担就需要依法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影响和损害情况,来确定责任分担的比例和方式。
在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都需要依法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这就需要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定。
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
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而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要件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也对共同侵权行为做出了界定,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了重构,即将其分为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
标签:共同侵权;共同性;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导致的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民法学界都一致主张对共同侵权行为人课以比较严格的责任,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两个法条都只规定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未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划分界定统一的标准,由于过于抽象化的概念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异判的结果,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统一。
且由于对于共同侵权人课以严格的连带责任,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对侵权人加以过重的责任,会显失法律上的公平;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则会对受害人保护不利。
因此为了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权益和平衡加害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必要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共同性”进行进一步的界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概述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了概念性的规定,其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概念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第三,侵权主体的加害行为具有因果联系,即具有关联共同性;第四,侵权行为人对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但此条规定的过于模糊,无法厘清共同侵权行为的准确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据此统一裁判的标准。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浅析共同侵权行为
浅析共同侵权行为摘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也有别于单独侵权行为。
不同国家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表述是不同的。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个人侵权共同犯罪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行为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30 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立法说明未作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 条第3款补充规定了教唆人和帮助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此司法解释仅限于教唆、帮助,而对共同危险行为及共同侵权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联络为要件及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等问题,尚未作有权解释。
1.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侵权主体的复数性。
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至少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侵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接为共同行为。
结果的同一性。
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了一个统一的损害后果。
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连带性。
即共同侵权主体基于共同的加害行为及结果,决定了主体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各侵权主体都应对共同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后侵权主体之间根据责任大小发生内部求偿关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数个雇员在执行公务中共同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这几个雇员不构成共同侵权,而是雇主构成侵权行为,因为雇员的过错是由雇主来承担的。
侵权法上共同侵权责任探析
侵权法上共同侵权责任探析共同侵权是相对于单独侵权而言的,共同侵权涉及复数侵权主体,在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上与单独侵权相比,存在着特殊性;同时,共同侵权的形态在侵权法中的表现也是多样的,各种类型的共同侵权相互之间在要件构成、责任承担与抗辩事由等多方面也各具特殊性.因此,许多国家通常都以制定法形式分别类型对其作出特殊规定.我国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作为全面规范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也对共同侵权的几种具体类型进行了归类,并在第二章用五个具体条文(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对其分别进行规定;此外,还用两个条文(第13条、第14条)对作为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连带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使比较复杂的共同侵权问题让人一目了然.一、共同侵权的涵义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加害人实施的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含义:第一,加害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否则不构成共同侵权.当然,数人中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应当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即对于事物之是非利害有认识辨别之能力.我国侵权法上没有明确侵权责任能力这一概念,但实际上我国侵权法上是承认侵权责任能力理论的,这可以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的设计中推导出来.第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共同侵权中损害结果的同一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形:一是指在狭义的共同侵权中,数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二是指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都规定,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当然,这里的同一损害是数个行为偶然结合的结果.三是指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虽然数个行为人都从事了危险行为,但是最终只是造成了一个损害结果.四是指在教唆和帮助侵权中,其结果也表现为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二、共同侵权的具体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归类,共用五个具体条文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共同侵权形态.(一)主观的共同侵权.主观的共同侵权,又称为狭义的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即是对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1.关于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探讨.对于主观的共同侵权的认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正确把握其本质所在.而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把握,则在于对”共同”一词的理解.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Gemeinschaftlich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即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英美法系国家一向采主观说,即以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的含义历来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学说:一是主观说.此种观点认为,共同过错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人致人损害,其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没有共同过错,数人的行为不可能联结成一个整体,也不可能使数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主观说,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二是客观说.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侵权行为.根据客观说的观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三是折中说.折中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者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单纯的主管说或客观说都是有失偏颇的.2.《侵权责任法》对于主观的共同侵权本质的认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是对客观的共同侵权的规定,这就表明其严格区分了意思联络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对狭义的共同侵权应该是采取了主观说.但是,其没有完全采取传统民法上严格的主观说即意思联络说,而是采纳了主观过错说,即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包括了共同故意,也包括了共同过失.可以说,采取主观过错说来认定狭义的共同侵权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只有各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才可以名正言顺地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考虑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就不能将狭义的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别开来.另外,承认共同过失为共同侵权行为也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的趋势.(二)客观的共同侵权.客观的共同侵权,又称为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而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条文即是对客观的共同侵权的规定,其也被分别解释为基于累积的因果关系和基于部分因果关系而产生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其他几类共同侵权相比,客观的共同侵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各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过错.这一点是客观的共同侵权与主观的共同侵权的最显着的区别.当然,这里所说的没有共同的过错,不仅指没有共同的故意,也包括没有共同的过失.第二,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这一点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数人的行为发生了偶然的结合,而不是基于主观的共同过错.另一方面,数个行为人的行为都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当然,在这些损害中,有的损害是可分的,有的损害是不可分的.第三,在责任承担上,采用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由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因果关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所以,在责任承担上,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三)准共同侵权.准共同侵权,或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共同危险行为概念的提出.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法通则意见》都未作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七)项,主要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共同危险行为作了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次从实体法规则的角度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初步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在借鉴了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规定.2.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数人没有意思联络.这是共同危险行为与主观的共同侵权的明显区别.尽管就每一行为人个别而言,其主观上对实施加害行为各自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但相互之间并无共同的侵害计划,而是各自独立实施了危险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没有共同的认识和意愿.第二,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不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虽然也存在多个义务主体,但是其中只有一个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则要求每一个赔偿义务主体都实施了危险行为.第三,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结果.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但是只有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损害结果已经造成.第四,具体加害人不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各个危险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只是可能造成了损害结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这在民法学说上被称之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即被告的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过失的被告中的某一个造成的,但是又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个被告造成的,数人的行为都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在共同危险行为中,采取这种”择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3.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关于加害人能否通过反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而使其免责,对此一直存在争论.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表明了其立场,即认为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得到免责.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应该承认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免责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免责事由,即只有找出了真正的加害人,其他人才能免责.、(四)拟制的共同侵权.拟制的共同侵权,即是指教唆、帮助行为.所谓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行为使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人的意图,进而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帮助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即是对拟制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有些国家将教唆和帮助行为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而有些国家则将其”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对教唆、帮助行为未作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将教唆、帮助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规定来看,其并未对教唆、帮助行为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将其作为共同侵权来对待的.这种规定是与我国侵权责任法强调共同过错作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三、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由于共同侵权的形态表现多样,在责任承担上,各类型的共同侵权也表现出了自己的独特之处.(一)共同侵权以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在连带责任中,每一个行为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所以,相对于按份责任而言,连带责任显得更苛刻.对共同侵权中的每一个行为人都施以连带责任,一方面是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要,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基于共同侵权中数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过错,这才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础.在共同侵权中,实行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类型主要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客观的共同侵权、教唆和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当然,连带责任人之间具有追偿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出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二)共同侵权以承担按份责任为补充.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中,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出来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责任的大小,各自按照其份额承担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监护人和教唆人、帮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二款中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的正确理解应该是通过衡量监护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其对损害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来确定监护人的责任份额;三是《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
共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共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等。
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需要研究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多个人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分别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共同目的、共同行为和共同结果三个方面。
首先,共同目的是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
共同目的是指多个人为实现共同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例如,A、B两人共同决定盗窃某物品,他们的共同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
只有当多个人存在共同的非法目的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责任。
其次,共同行为也是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之一。
共同行为是指多个人共同参与、实施侵权行为。
例如,A、B两人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他们共同参与了侵权行为的实施。
共同行为要求多个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实施,且各自承担一定的行为责任。
最后,共同结果是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必要要件之一。
共同结果是指多个人的共同行为导致了相同的侵权结果。
例如,A、B 两人共同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他们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共同的侵权结果。
只有当多个人的共同行为导致了相同的侵权结果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如果两个人只是偶然遇到并分别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没有共同目的和共同行为,那么他们之间就不构成共同侵权责任。
而如果两个人事先商定好共同盗窃,并一起实施了盗窃行为,那么他们之间就构成了共同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目的、共同行为和共同结果。
只有当多个人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具备这些要件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责任。
这一研究对于维护公正、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浅析共同侵权的责任
浅析共同侵权的责任浅析共同侵权的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帮助和教唆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
本文着重探讨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即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共同侵权”。
关于狭义的共同侵权(以下称之为共同侵权),其成立要件包括:(1)须加害人有数人。
(2)共同行为人都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
故各行为人均须有故意过失,其行为均须不法,均须有责任能力,其行为与损害间均须有因果关系。
[1](3)发生同一损害赔偿。
如数行为造成数个不同的损害结果,则构成单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中心观念,其所以异于一般侵权行为者,亦即在此。
[2](4)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关联性。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对于被害人所受损害,所以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系因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关联性。
所谓共同关联性即数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
[3]即对“共同”二字的理解不同,方产生“主观说”和“客观说”。
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Gemeinschaftlich”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的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
”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既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4]依据德国法院之判例及权威学说,该句中的“共同”是指“共同的故意(vorsaetzliches Zuzammenwirken)”,也称“共谋”,即多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他们都明知且意欲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
[5]关于共同关联性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主观说。
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主观说在我国发展为两个分支的观点:①意思联络说。
意思联络是共同加害行为的必要要件。
论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论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主体在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造成损害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面了解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对于保护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指导意义。
一、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方式1.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通常具有共同意图,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共同行动。
2.共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关系,例如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合伙关系等。
这种关系可以是事实上的,也可以是法律上的。
3.共同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和作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和作用,每个共同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的实施都起到至少部分的作用。
4.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是指因为共同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共同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对侵权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的处理方式1.连带责任的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之间一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侵权受害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一个共同行为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共同行为人之间在承担责任方面也可以协商分担责任的比例。
2.故意过失的区分和追责: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侵权行为人可能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于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适用更高的赔偿比例。
3.参与程度和责任划分: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行为人,根据各自的参与程度和责任大小,可以划定不同的责任比例。
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人进行量刑或判决,以实现责任的公正分配。
4.清偿责任的追溯:如果侵权行为共同行为人中有人先行承担了全额或部分的赔偿责任,其他共同行为人应当向承担责任的人清偿其所支付的金额,以实现责任的共担和分摊。
2024年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2024年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共同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涉及多个行为人共同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形。
在探讨共同侵权的构成及责任承担时,需要深入理解其法律定义,掌握构成要件,明确责任分配原则,并结合案例分析实际运用。
同时,还要关注责任承担的公平性和预防监管措施,以期达到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一、共同侵权定义概述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过错,共同实施加害行为,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多个行为人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协同性,无论是事前的共同计划还是事后的共同结果,都使得他们的行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数多于一人。
这是共同侵权最基本的特征,即存在多个行为主体。
存在共同的过错。
这里的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无论是事先的共同计划还是事后的共同行为,都表明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过错。
加害行为具有协同性。
这种协同性可以表现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
即多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责任承担方式在共同侵权中,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行为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而行为人之间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对内承担责任。
按份责任则是指,行为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按份责任的情形,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
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共同侵权的法理问题。
在背景介绍中,介绍了共同侵权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
在首先解析了共同侵权的概念,然后探讨了共同侵权责任形成的条件以及责任的分配原则。
接着,探讨了共同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判定标准。
在分析了共同侵权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提出了完善共同侵权责任的建议。
通过对共同侵权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加深对该法律问题的理解,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共同侵权、法理、概念解析、责任形成条件、责任分配原则、责任适用范围、责任判定标准、现实意义、完善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多个侵权人对同一侵权行为同时承担责任的法律概念。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共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多方参与的环境污染、产品质量问题等均可能导致共同侵权责任的产生。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定义共同侵权、确定共同侵权责任以及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成为法律实践和理论探讨的焦点。
共同侵权的产生,既是侵权人之间关系的反映,也是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需要。
在侵权责任领域,如何界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形成条件、责任的分配原则以及适用范围,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亟待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共同侵权责任在法律适用中的现实问题,可以更好地引导和规范相关侵权行为,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和公平的法律秩序。
2. 正文2.1 共同侵权的概念解析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多个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或共同实施,造成被侵权人损害后,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情形。
在法律上,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导致损害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一定是独立的,也不一定是协同的。
在一起盗窃财物的行为中,每个犯罪分子都对窃得的财物被盗,因为他们是在共同参与盗窃活动,并一起实施了盗窃行为。
共同侵权的概念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全面及时问责制度,也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多个人在一起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侵权结果的情况。
按
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共同侵权的情况,原则上每个侵权人都要对侵权行为承担
责任。
但是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一些共同侵权的特例,即在特定情况下,对共同侵权的责
任分配方式有所不同。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来减轻责任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
四条规定:“多人共同侵权,致使损害的,各自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侵权损害的责任。
当事
人对其过错的大小有争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有多人
共同侵权,造成了损害,每个侵权人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
如果有争议,
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过错大小。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共同侵权人在责任承担上的豁免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生不可抗力或者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的,从而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
”这意味着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这种情况下,共同侵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责任的承
担。
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对于责任的承担有着一些特例。
在实际情况中,需要根据各
自的过错大小、互相分担责任以及豁免责任等情况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
共同侵权人需
要在此基础上协商一致,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
浅谈共同侵权行为理论
浅谈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共同侵权行为理论(Joint Tortfeasor Liability)是指当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一个侵权行为时,每个人都会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独立地承担侵权行为的全部责任,但这些责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分配和分担。
该理论基于对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解,即责任主义。
这意味着作为侵权行为的元素之一,任何侵权行为都会导致损害,而侵权人应对该损害负责。
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将这种责任原则扩展到了多个侵权人之间的情况,并要求他们在侵权行为中承担类似的责任。
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有自己的侵权行为和责任,即使其中一个侵权人的行为是更加显著的原因。
例如,当两个人在驾驶车辆时导致事故时,每个人都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使其中一个人的行为是直接导致事故的原因。
共同侵权行为理论还可以应用于一种情况,即即使在同一次侵权行为中,不同的侵权人也可以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例如,当两个人在与第三方交涉中虚假陈述时,其中一个人可能会做出更明显的虚假陈述,从而引起更大的损害,因此他的责任可能会更大。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共同侵权行为理论还促进了分摊损害的责任。
当多个侵权人参与一个侵权行为时,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自己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同的责任。
相反,法庭可以根据每个侵权人的行为,将损害的责任分配给不同的侵权人。
总体而言,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是一项有用的法律原则,可以使法庭在涉及多个侵权人的情况下更好地充分考虑每个人的责任。
同时,它还促进了损害的公正分摊,从而使每个侵权人都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实际法律中的应用十分广泛。
例如,在商业诽谤案件中,多个人可能以共同的方式发布虚假陈述,从而导致企业的声誉受到了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应该承担他们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如果只有一个侵权人被追究责任,则这个人承担的责任可能超出了他们实际造成的损害范围。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也被广泛应用。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并分别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之间存在着共同侵权关系,需要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责任分配。
本文将向读者介绍共同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
一、共同侵权的认定要认定共同侵权,首先需要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共同行为,即有没有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参与了同一侵权行为。
如果只有一个侵权人,那么就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只需根据这个侵权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责任承担。
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参与了同一侵权行为,那么就需要判断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
根据侵权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和行为方式,可以将共同侵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没有相互配合或者指挥关系,各自独立地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
此时,每个侵权人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各自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2. 合作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存在相互配合或指挥关系,各自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
此时,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并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别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 连带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存在相互配合或指挥关系,但是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分的。
此时,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别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二、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在共同侵权中,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是一项十分关键的问题。
如果将责任分配不当,可能会导致其中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受到不应受到的惩罚,从而影响到权益的保护。
依照我国的民法,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并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的分配通常有一下两种方式:1. 实际损失法以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基础,按照侵权人所占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这种做法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其实际造成的损失。
但这种方法可能容易受到证据不充分、计算困难等问题的影响。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共同侵权是指多个人共同实施一项侵权行为,我们通常也称其为合伙侵权。
在侵权责
任法中,明确规定了针对共同侵权的责任法律关系,同时也提出了特例,即三种情况下的
共同侵权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责任人数未知的贡献共同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往往难以获知具体
的责任人,但如果责任人能够自己承认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就应该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如果责任人难以得知,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累计情况和过程,来划分相应的责任
比例。
第二种情况是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追究部分责任人的共同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
人可以选择追究全部责任人,也可以只追究其中一部分责任人的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不确
定责任人的数量或不确定责任人的责任比例,那么可以将所有可能存在的责任人都列入被告,由法院来做出合理的判决。
第三种情况是多个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多个人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
权行为,但这些行为均对同一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
在确定责任比例时,需要考虑每个侵
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存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需要对每个责任人分别划分相应的责任比例。
对于这三种特殊的共同侵权情况,侵权责任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实际的维权过
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人的数量和比例,以及责任的分摊方式。
最终的结果应
该是合理、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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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
共同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但其是否可以是法人,则存在争议。
(二)数人都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有意思地利用他人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他就可以被认定为共同行为人。
这具体体现在,数人有共谋的情形。
此时,参与共谋的人都了侵权行为。
不过,共同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
此处探讨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在过错侵权之下的概念,因此,数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过错等。
(三)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一般说来,各国民法典并不直接规定数个加害人之间就加害行为有意思上的联络或者行为上的关联。
所谓意思上的联络是指数个行为人对加害行为存在“必要的共谋”,如事先策划、分工等。
这种主张共同侵权需要意思上的联络的学说称为“主观说”。
主观说作为一种较早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反映了早期立法者和司法部门严守过错责任原则和限制连带责任(与中世纪的株连责任相反)的指导思想。
主观说害怕扩大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之适用而加重加害人的负担;客观说则试图寻求对受害人更有力的保护与救济。
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以及相应的法理,但是各执一端难免失于偏颇。
笔者认为,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应当以关连共同说作为解释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基本立场,即采取折衷说更为妥当。
折衷说的具体要求是:构成共同侵权,数个加害人均需要有过错,或者为故意或者为过失,但是无须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各加害人的过错的具体内容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
这里举一事例就可以说明意义:某小河上架有木桥。
村民甲盗窃桥桩若干,此后不久村民乙又盗窃桥桩若干。
由于桥桩被盗过多终导致木桥坍塌。
村民甲和乙盗窃桥桩并没有意思之联络,但是有相同或者类似的过错,即导致木桥坍塌,故认定其为共同侵权行为。
(四)结果的统一性结果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它是区分共同侵权行为与数个独立侵权行为(多因多果)的重要标准。
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受害人为同一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的,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法理上不具有独立性。
其二,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用“必要条件规则”的检验方法可以排除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其他行为,因为即使没有这种行为之存在,损害后果也会出现。
三、共同侵权行为类型(一)基于意思而形成的一体性,即基于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这里的意思是指一致行动的意思,即数人有共同为一定行为的合意,至于该合意的形成过程、形式等,均无关紧要,只要在行为作出之前事实上存在此种合意即可。
当一致行动的意思中含有侵害他人的目的指向时,便表现为共同故意;而当一致行动的意思中虽不含有这样的目的指向,但行为人可以预见共同作出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损害,并且可以避免这样的损害发生时,便表现为共同过失。
数人基于一致的意思而行动时,若均无过错而导致损害发生,则需根据风险分配的规则来确定是否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需要将共同过错与过错的竞合区别开来,过错的竞合的可能形式包括故意的竞合、过失的竞合以及故意和过失的竞合。
例如,甲、乙均与丙不和,一日丙从楼下经过时,甲、乙分别独自从三楼和五楼各掷一个烟灰缸同时砸到丙的身上;又如,风雨交加的夜晚,丙从一楼下经过时,被从三楼、五楼坠落的两个分属于甲、乙的花盆同时砸到身上;再如,甲追打丙,丙在小区内通道上逃跑,被正在此通道上过分投入地练拳的乙的后扫腿绊倒受伤。
三个案型分别属于故意的竞合,过失的竞合、故意和过失的竞合,这些案型中均不存在共同过错,行为人均无一致的行为意思,故均不具备通过意思来形成一体性的可能。
(二)基于因果关系而形成的一体性,即基于可能因果关系的共同侵权,包括责任者不明(即共同危险行为)和份额不明两种情形基于意思可以形成所谓“共同”导致损害,基于因果关系也可以形成所谓“共同”导致损害。
前者侧重于原因层面,后者侧重于结果层面。
因果关系不明的状况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各行为与损害之间或者完全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百分之百的因果关系,但无法查明任何一个行为实际上的因果关系状况;二是各行为与损害之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但具体的程度无法确定。
德国法将前者称为责任者不明,将后者称为份额不明。
1、责任者不明情形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10条对责任者不明的情形有所规定,即:“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对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危险”应做严格的要求。
《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中“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应解释为具有“高度的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的“危险”,而非一般性的“危险”。
现代社会就是一个危险社会,各类损害频发,危险丛生。
每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都不得不承受一定的风险,这是必须承受的一般社会生活风险,不能随意转嫁他人。
共同危险行为虽然可以消除受害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风险,但并非任何可能涉及多人的侵权案件中,只要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的风险,都可以借助共同危险行为加以消除。
2、份额不明的共同侵权行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11条对份额不明的情形有所规定,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份额不明主要是因为原因力的结合所致,数原因力共同导致一项损害发生,往往既无法区分出与各原因力相对应的损害,也难于确定各原因力的贡献程度。
就象数条小溪汇入同一湖泊,无法说明湖中的哪些水是来自于哪条小溪那样,而在各条小溪的宽度、深度等信息也被隐去时,各条小溪对湖泊水量的贡献度也无法确定,虽然,可以确定每条小溪必然均有所贡献。
而现实生活里,许多损害事件中,“各条小溪的流量”信息也是无法查明的。
例如,两辆马车从不同方向疾驶入人行道,因距离过近而挤压致行人甲受伤。
甲所受伤害为二车合力所致,但每辆车的作用力却无法查明。
象这样的多重原因导致同一损害的情况下,大多无法多重原因的自贡献程度作出合理的估算。
那么,在份额不明案型中,责任如何安排才比较合理呢?笔者以为,每个行为人在因果关系贡献上均可能比别人更多,甚至接近百分之百,此一可能性已足以正当化连带责任,就像责任者不明场合下一样。
虽然,份额不明时各人因果关系贡献度不会达到百分之百,但其程度完全可能很高,可无限接近百分之百。
这样,基于法技术上的考虑,那些不足部分可以忽略不计。
此种情形下,进一步的正当化途经尚有:是行为人行为导致了因果关系不明,故应由其承担因果关系不明的风险;行为人共同导致了损害发生,事理逻辑上就应当由行为人共同赔偿;受害人根本无法证明各行为人导致的损害额,这实际上的证明困难,可能实质性地剥夺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故需要透过连带责任来移转不能证明的风险;与按份责任所可能导致的部分行为人现实承担了小于自己贡献度的责任相比,连带责任只是在其他行为人丧失行为能力时才现实地发生承担可能会高于自己贡献的责任,并且,还有可能根本不高于其贡献。
份额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是以因果关系不明为前提的,当因果关系哪怕是部分明确时,均应当将其排除在连带责任之外。
例如,甲驾车撞上骑自行车的乙,乙摔出去后又被丙的摩托车撞上,乙身体受伤的损失应由甲、丙连带承担,但自行车损失确定地与丙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故应由甲单独承担。
(三)拟制的共同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9条对拟制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形有所规定,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拟制的共同侵权行为,也被称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其中,实施教唆行为者,称为教唆人;实施帮助行为者,称为帮助人。
侵权法上共同行为人、教唆人和帮助人的区分,可以对应于刑法上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分。
1、教唆人的认定。
教唆人,是指故意使他人产生实施侵权行为决意的人。
教唆人的认定必须注意如下几点:(1)教唆人是基于故意而实施的教唆行为,被教唆人也只能是基于故意而实施故意侵权。
(2)教唆人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的侵权行为。
(3)教唆的手段很多,凡是可以使他人产生实施侵权行为的决意的,都可以认定为教唆。
具体来说,教唆的方法包括赠与、允诺、威胁、滥用尊敬等。
例如,妻子与丈夫关系破裂,妻子唆使其已成年的女儿毒死自己的丈夫,这就是滥用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