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
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分析
【摘要】19世纪以来,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各种学说纷纷被学者们抛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也经历了由主观到客观的转变。
但各种学说利弊共存,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统一的基础,本文试抛开以“过错”或“行为”为考察点的传统方法论,尝试以“结果”为出发点和中心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提出共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观点。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损害结果不可分一、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之学说争论(一)主观说主观说认为各个行为人应该具有主观上的某种联络,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一个整体,构成共同侵权。
基于对过错的不同理解,可分为:(1)共同故意说,认为各行为人必须要有通谋,数个过失行为的竞合不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过错说,认为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的情况。
(3)共同认识说,主张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人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共同认识即可,并不要求数人之间有意思联络。
共同故意说的观点将共同侵权行为设定在最小的范围内,当且仅当数人在共同故意的前提下实施的侵害行为才能构成共同侵权。
如果按照这一学说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难免会造成实践中受害人的利益难于求偿的问题。
共同认识说的实质与共同过错说都在于防止行为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被人为的扩大,导致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使加害人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客观方面的关联性,或者是行为的关联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分为共同行为说和关联共同说:(1)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共同行为,即每个加害人都要亲自参与了侵害行为。
(2)关联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之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
行为的“关联”和损害结果的“不可分”判断标准较为模糊,实务操作上存在困难,一则受害人面临举证难,二则法官须经历更为复杂的心证历程。
从《侵权责任法》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从《侵权责任法》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作者:庞丽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0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界定采取了双重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
本文试从对《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的解析,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是“有意思联络(共同过错)”的主观共同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体系内的地位,厘清了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明确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与责任承担。
关键词共同侵权意思联络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人类社会“群居杂处”,各类损害的发生时常并非由一人所致,而是因多人的参与所引发,此类损害的发生频率、规模及程度亦随之增加,并渐趋成为侵权法规范的重要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法上当侵害人为数人的情况下,法律基于数个侵权人之间的共同联系,责令他们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保护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一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文对共同侵权行为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
然而,这一条文并没有明确数人之间基于何种共同关系才构成共同侵权。
一、《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条中虽未具体“共同”二字的涵义,但通过体系结构分析可以得出,此条是对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作出了规定。
2、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体系连接中“共同性”的作用《侵权责任法》第八、九、十条分别规定“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这是广义共同侵权的三种类型,第十一、十二条则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作出规定,“分别实施”意味着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独立的侵权行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其逻辑结论必然是:第十一、十二条系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的“共同”
浅析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的“共同”摘要:侵权行为法以自己责任、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每个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无行为就无责任”,否则,人们的行动与活动自由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但是,人类社会群居杂处,很多损害的发生是因多人所致,特别是近代社会侵害人为多人的情形极为常见。
很多国家都对多数人侵权做出了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将其规定在第8条。
关键词:多数人侵权;共同;主观说;客观说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52-02一、多数人侵权之概述多数人侵权责任指的就是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时产生的责任[1]11-12。
在比较法上来看,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都对多数人侵权责任加以规范,如《德国民法典》第830条和第840条、《日本民法典》第719条、《瑞士债务法》第50、《荷兰民法典》第166条、《俄罗斯民法典》第1080条和1081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5条等等。
新中国成立以后《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我国的多数人侵权制度可以追溯到《民法通则》,该法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说,其对共同侵权的规定是粗疏的,后来民通意见第148条针对教唆和帮助行为做出了规定。
不过法律仍然缺少共同危险行为等的规定,为了满足实践的需要,《证据规则》4到7条从举证责任导致的角度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
后来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该解释第4条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确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
依据这些规范建立起来的共同侵权责任,可以被分为三类:一是共同加害行为(《民法通则》第120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二是共同危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20条、《人身损害赔偿》第4条);三是教唆帮助行为(《民法通则》第12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
虽然一直在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的内部存在诸多冲突和不和谐之处。
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界定的探讨
2019年09月(中)法制博览法律经纬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界定的探讨于广胜侯琳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黑龙江鸡西158160摘要: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加强司法管理,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国内外学者一直众说纷纭。
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的界定是实施共同侵权法律规范的难点,本文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介绍,并对当前社会中对“共同性”界定的几种主流观点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帮助有关人士提升对有关法律条文的认识,保证我国司法行为的顺利施行。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界定;连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260-01作者简介:于广胜(1965-),男,山东即墨人,本科,毕业于黑龙江大学,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随着我国法律常识的逐渐普及,法律条文在社会中的规范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我国的各类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也在逐渐细化,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政策方针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和各项事业的的蓬勃发展,为了全面保护人民权益不被侵害,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性”进行界定有助于提升法律的严谨性和可实施性。
一、共同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某制假生产厂家冒充正品生产厂家生产了虚假产品,而他人对该批虚假产品进行了经销,这一行为就构成了共同侵权。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将过错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条件,而过错则由故意和过失构成,因此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在故意的条件下产生了过失,最终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
由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二字可知,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并非单一个体,因此在判定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时,界定“共同性”也就成为了法律判决的重点。
就我国的法律条例的实施来看,我国法律已经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但是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界定上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共同性”的界定是当前《侵权责任法》中的重点研究课题。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分析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分析共同侵权行为,在侵权法理论中仍被评价为最混乱的问题。
在理论层面,共同侵权行为与过错及因果关系等原理夹杂。
在司法实践层面,法的解释方法的价值判断的差异和极其多样化的事例类型导致判断模式的相应变化,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2009年12月26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适用统一了标准,使共同侵权制度内外部的关系得到相应的调和。
标签:共同侵权共同性构成要件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千呼万唤下出台,该法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如下: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看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二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这几种类型。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首先是侵权行为,即具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
此外,共同侵权行为还需要一下几个特别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行为人,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对于自然人来讲,必须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们虽赞同关于多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加害他人这一传统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当属共同侵权的调整范围,但对于其它多种复杂情况下能否适用此规定还存在不少争议。
(1) 主观共同过错说该说又可以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
前者认为,各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共同故意(通谋)才构成共同侵权; 其中心点是强调了意思联络,在各加人之间有通谋,个人的侵权行为因为意思联络的存在而凝结成一个整体。
(精品)浅谈共同侵权行为
浅谈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对侵权行为作的分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的意义,亦即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主观说。
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因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理解不同,主观说又有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
意思联络说是早期的一种学说,认为共同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的过错,既包括共同的故意,也包括共同的过失。
因此,共同侵权又可称为共同过错。
可见,在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上,意思联络说要比共同过错说严格。
二是客观说。
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的共同性,而不在于行为人之间有无共同意思联络或共同过错。
因对共同性的理解不同,客观说又有共同行为说和关联行为说。
共同行为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须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各个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或者相互结合的关系,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关联共同说,各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己足,各行为人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
数人为侵权行为的时间或地点,虽无须统一,但损害则不必须不可分离,始成立关联合同。
三是折衷说。
该说认为,判断数个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主观方面而言,过失加害人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不要求加害人有意思联络,而且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相似的;从客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均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而且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以上三种学说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即“共同”之含义作出的不同理解。
笔者认为,折衷说更为适当一些。
共同侵权行为除了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外,还必须具备一些特别要件才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
任 ,由于每个人 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的部分原因,实现这种整体性 侵害责任的唯一途径就是每一个加害人 的完全责任 ,采用按份责任 (1 同过 错说 2共 为我 国通说 ,因受 到王 利明教 授 的大力 推 崇而几 乎成 为我 国权 会从根本上否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所言 , “ 律上所 以加 重规 定者 ,乃 因其 既有 行为 之分担 ,复有 意思之联 法 威观点。此说认为数个行为人不但有共 同的故意 ,存在共同的过失
21鱼 00
南昌教 育 学院学报 其 它
第2 卷 第 4 5 期
论共 同侵权行为的 “ 同性要件 共
刘 晓 西
( 中国政 法 大学 民商经济 法学 院 北京 108 ) 00 8
摘 要:共同侵权 行为的 “ 同性”要件 ,分为客观 共同关 系说、主观 共同关 系说。客观 共同说缺乏主观 归责性,不符合侵权法 的 共 “ 自己负责”原则,不应为共 同侵权 行为要件说采纳。主观共同关系说应包含行为人主观上存在 共同过 失的情 况。 关键词 :共同侵权 ;主观 ;客观 ;故意 ;过失 中图分类号:T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1 0 — 7 7( 0 0) 4 0 9 — 2 P9 A 0 8 65 2 1 0 — 1 0 0
11主观共 同关系说 .
共 同侵权 的构成 不需 要作 为 主观要 件 的共 同意思 ,首先应证 明这 种
排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说 认为 ,数个加 害人 直接不 仅须 有行 为之 分担 ,且须 有 主观 各种对 共 同性争 议主要 目的在 于确 定对 不 同形 态的数 人导致 的 上 的意思 的联络 ( 即共 同意 思 ),至少 限度 ,亦 须有 共 同之 认识始 侵权损害 ,是否都能够苛以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受害人的利益保
浅析共同侵权行为
浅析共同侵权行为摘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也有别于单独侵权行为。
不同国家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表述是不同的。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个人侵权共同犯罪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行为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30 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立法说明未作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 条第3款补充规定了教唆人和帮助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此司法解释仅限于教唆、帮助,而对共同危险行为及共同侵权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联络为要件及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等问题,尚未作有权解释。
1.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侵权主体的复数性。
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至少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侵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接为共同行为。
结果的同一性。
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了一个统一的损害后果。
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连带性。
即共同侵权主体基于共同的加害行为及结果,决定了主体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各侵权主体都应对共同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后侵权主体之间根据责任大小发生内部求偿关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数个雇员在执行公务中共同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这几个雇员不构成共同侵权,而是雇主构成侵权行为,因为雇员的过错是由雇主来承担的。
共同侵权行为论文: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制度“共同性”要件关联共同说
共同侵权行为论文: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制度“共同性”要件关联共同说【中文摘要】共同侵权行为构成中的“共同性”要件是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它作为其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际,尚有很多争论。
在理论研究层面,由于“共同性”问题涵盖着过错、因果关系等复杂原理,且跟社会政策与公平价值判断问题相联系,一直存在着难以解决的实质性问题。
我国各法律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要件的规定内涵有所不同,法律间的衔接问题有可探讨的巨大空间,不仅需要对我国共同侵权法律制度的学理争论做出辨别与选择,更要选择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思路与做法。
共同侵权制度背后存在着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问题,对“共同性”要件的不同解读将会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共同侵权行为范围的判断,进而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本文从共同侵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历史演变出发,得出其设计是与法律、社会环境变迁相一致的,这为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立法解释提供了思路;并探讨了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应采取关联共同说,为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对此内容的争论提供了一个既遵循逻辑与法律体系解释,也符合本国国情的说明与解释。
在采取关联共同说的语境之下建构了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基本类型,并具体分析了其构成要件,用全方位体系解释与具体分析结合起来的方法对“共同性”要件问题予以阐释,并找寻疑惑点,为我国现有立法框架下的具体共同侵权形态的相关问题提供思路。
【英文摘要】”Commonness”i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and the most important requirement of joint torts. There are a lot of debates on “commonness”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ort Liability Law in China.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commonness” is involved with complicated issues such as fault and causal relationships, and is related to social policy and value judgment, so there have been substantive problems to be addressed. In China different laws have different rules about connotations of “commonness”in joint torts, and there is huge space in discussing cohesion between different provisions. Therefore we nee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academic disputes and choose appropriate judicial guidance that is suited to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In joint torts system there exist problems with interests balancing and value judgment between the tort party and the injured party. Different readings about “commonness” lead to different judgments on the scope of joint torts in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will ruin the unity of law application.This thesis begins with value orientation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joint torts system, and concludes that the system is consistent with social change and law evolution. This gives some thoughts for legislative explanation for Mainland China’s joint torts system. Thisthesis also points out the theory of joint association should be adopted to explain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joint torts. This theory gives logical and appropriate explanation, conforming to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national conditions, for the long-term debates in academic circle. This thesis, in the context of joint association theory, constructs basic types of joint torts system, analyze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joint torts system, interprets requirements of “commonness”with omni-directional explanation and concrete analysis, clears up confusions, and provides some thoughts for addressing problems related to joint torts in China’s existing legislative framework.【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制度“共同性”要件关联共同说【英文关键词】Joint torts Joint torts system Requirement of Commonness Theory of joint association 【目录】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中的“共同性”要件内容摘要4-5Abstract5引言8-9一、共同侵权制度概述9-17(一) 共同侵权制度的价值取向9-12 1. 填补受害人损害保护受害人权利9-10 2. 加重侵权人责任强化预防侵权行为10-11 3. 分配赔偿风险公平合理分担损失11-12(二) 域外共同侵权制度的历史沿革12-17 1. 大陆法系概况12-15 2. 英美法系概况15-17 3. 小结17二、中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历史演变17-22(一) 中国大陆17-18(二) 台湾地区18-19(三)《民法通则》后立法的梳理与简要评析19-22(四) 小结22三、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22-29(一) 理论基础22-23(二) 各种学说及评价23-27 1. 主观说23-25 2. 客观说25-26 3.关联共同说26-27(三) 对各种学说的简要评析27-29四、我国共同侵权行为构成中“共同性”要件应采取关联共同说29-37(一)关联共同说在逻辑上科学合理29-30(二) 关联共同说解读《侵权责任法》合理可行30-33 1. 对《侵权责任法》中“共同性”要件的不同解读30-31 2. 主观说解读“共同性”要件欠缺合理性与逻辑性31-32 3. 关联共同说解读“共同性”要件的合理性与可行性32-33(三) 关联共同说符合我国立法沿革33-35(四) 关联共同说顺应时代发展35-36(五) 关联共同说利于实践发展的需要36-37五、”关联共同说”语境下共同侵权制度的类型化37-45(一) 狭义上的共同侵权37-39 1. 主观的关联共同37-38 2. 客观的关联共同38-39(二) 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行为39-40(三) 共同危险行为40-43 1.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40-41 2.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的区分41-43 3.免责事由的变迁43(四) 法定的共同侵权43-44(五) 关于”团伙成员侵权”44-45致谢45-46参考文献46-48【采买全文】1.3.9.9.38.8.4.8 1.3.8.1.13.7.2.1 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辅导和论文发表服务.保过包发【说明】本文仅为中国学术文献总库合作提供,无涉版权。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分析
对 于其 它 多种复 杂情 况 下能 否适 用此 规定 还存 在不 少争 议 。
() 1 主观 共 同过 错说
身 、财产 安 全 的行 为在 不能 确定 具体 侵 权人 的情况 下 ,行 为人 承担 连 带 责 任。 通过 对 “ 同性 ”进 行 宽缓 的 解释 ,从 主观 共 同过 错逐 共
共同侵 权 行 为首 先是侵 权 行 为 ,即具 有加 害 行 为 、损 害 、 因果 关系 和过 错这 四个 要 件。 此外 ,共 同侵 权 行 为还 需要 一下 几 个特 别
要件 。
行 为的 本质 特征 ,扩 大 了连 带 责任 的适 用范 围 ,不 甚公 平地 加 重 了 行 为人 的责 任 ,这与 侵权 行 为法 “ 自己责任 ” 原则 是相 违背 的 。
() 中说 3折
该说 认 为 判断数 个 加害 人 的侵 权行 为是 否 具有 共 同性 ,或 者说 是否 构成 共 同侵 权 ,应 当从 主客 观 两方 面来 考察 。主观 方 面包 括各
1主体 的复数 性
共 同侵 权 行 为的 主体 为两 人或 两人 以上 的行 为人 ,行 为 人既 可 有民事 责任 能力 。
经i 斋与 ; 去
侵权 共 共 同 行为 的 “ 同性 ”构成要件分析
一 许 玲 昆明理工 大学法学 I 魏诚诚 中国地质大学马克思 主义学 院 I I 囊 许 迪 北京大学哲学 系
[ 要 ] 共 同侵 权行 为 ,在侵 权 法理论 中仍被评 价 为 最混乱 的 问题 。在 理论 层 面 ,共 同侵 权 行 为与过 错及 因果关 系等 原理 夹 杂。在 摘
在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 ,人 们 虽赞 同 关于 多人 基于 共 同故 意 而加 害 般 性 的规 定 ,也 采用 主 客观 说 。对于 具 有共 同故 意 或者 共 同过 失 的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 (三)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构成要件(三)(三)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实例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功能,决定了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数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的要求,也决定了连带责任正是该功能的具体体现,二者是一致的。
在具体实践中的案件,也反映出共同过错更符合共同侵权行为(三)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实例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功能,决定了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数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的要求,也决定了连带责任正是该功能的具体体现,二者是一致的。
在具体实践中的案件,也反映出共同过错更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下,要求具有共同过错始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中,目前我国相关具体规定有:1、校园伤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学生及相关当事人按过错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该条首先确定了学校的过错责任。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校园伤害事故中,各相关当事人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与其过错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排除了没有共同过错适用连带责任的可能。
具体的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5号《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肖涵受伤后,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肖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论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要件——规范目的与制度功能的视角
① 梅仲协《 :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98 页。 ② 伍再阳《 :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载《现代法学》1984 年第 2 期。 ③ 郑玉波《 :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42 页。 ④ 温汶科《 :共同侵权行为之研讨》,转引自王家福主编《 :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506 页。 ⑤ Münchener / Wagner, 5. Auflage, München 2009, §830 Rn. 21.; Palandt / Thomas, 62. Auflage, München 2003, §830 Rn.1; Jauernig / Teichmann, 9. neubearbeitete Auflage, München1999,§830, Rn.3.; Fikentscher, Heinemann, Schuldrecht, 10. Auflage, Berlin 2006, Rn.1678 ff. ⑥ 程啸《 :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载《法学家》2003 年第 4 期。 ⑦ 佟柔主编《 :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227 页。 ⑧ 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67 页。 ⑨ 同注⑧,第 360 页。 ⑩ 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69 页;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01 页。 ⑪ 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 :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217 页。 ⑫ 史尚宽《 :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3 页。 ⑬ 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95 页。 ⑭ 王卫国教授认为,现代民法中的共同侵权行为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和一致行为,例如结伙盗窃、合谋伤 害( ;2)基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如共同作业人疏忽大意造成事故( ;3)基于共同关联行为和分别的过错(故意和过失),如两车 相撞致车上乘客受伤( ;4)基于分别过错行为的结合,如数家报纸同时报道一项不实消息损害他人名誉( ;5)在相同时间和地点从相同 行为的数人中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时,基于推定,例如受害人被偶然聚集的数人殴打 , 因其中一拳击中要害而丧生。参见王卫国《 :过 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75 页。
论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界定
2019年05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论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界定彭珩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0摘要: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法中一大难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性”要件是核心之所在。
理论界中,各个学说关于“共同性”的内涵界定各执一词,众说纷纭。
实证法中,我国相关规定前后也存在差异。
本文对各学说进行分析,结合实证法,以期界定“共同性”的内涵。
关键词:共同侵权;过错;因果关系;连带责任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3-0206-02作者简介:彭珩(1993-),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概述(一)关于“共同性”的理论学说1.主观共同说该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须有主观意思联络。
该学说根据主观内容不同又被细分为两类:(1)共同故意说,又称意思联络说。
但是何为意思联络,学者们各执一词。
一些学者认为意思联络是指共同通谋,如伍再阳认为,“要使主体各自的行为统一起来成为一个共同行为,就必须要有他们的愿望和动机,即共同的意思联络,或曰共同通谋,或曰共同故意”。
①这种观点只强调各行为人之间有“通谋”,是对共同侵权行为最严格的界定。
而部分学者认为各行为人之间仅须有共同认识。
比如温汶科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必须‘主观的共同’,但是勿庸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有通谋,仅各行为人有‘与人共同之意思‘即为已足”。
②这种观点要求各行为人至少可以认识到彼此在同时实施侵权行为。
(2)共同过错说。
共同过错说是在传统共同故意说的基础上扩张。
共同过错论者认为,数个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或存在共同故意,或存在共同过失。
前者指各行为人相互之间存在必要的通谋。
后者是指各行为人虽然对可能发生损害结果有共同的预见性,但是由于疏忽等原因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
该学说经过王利明教授的大力发扬而为许多民法学者所接受,成为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主流学说,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许多法官的重视。
共同侵权之“共同性”在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的演变
共同侵权之“共同性”在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的演变【摘要】本文围绕着共同侵权的核心问题即共同侵权之“共同性”展开讨论。
为厘清其在我国侵权法律规范中的演变,并探究该演变背后的制度意义及立法旨意。
【关键词】共同侵权,共同性,客观关联共同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理论概述认定共同侵权的法律目的,旨在使共同侵权人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单个的侵权行为人,无论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多大原因力,都不要承担全部责任。
换言之,他有可能承担与他行为并不相完全适应的责任(其内部之间的追偿关系在此不论)。
何以将数个个人认定成为一个共同体是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所要讨论的基础问题。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首要考虑的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这是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也是将各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起来的“桥梁”。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有主观说、客观说及折衷说。
主观说可分为意思联络说及共同过错说,前者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一般理解为共同故意),后者则将共同过错从共同故意扩展到包括共同过失在内的共同过错;客观说,认为数人之行为侵害他人之权益造成同一损害者,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加害人有无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客观说强调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
折衷说,将共同侵权行为定义为数人共同不法对于同一之损害与以条件或原因之行为。
现今所称关联共同说实际上就是折衷说;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所关注的,是在承认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二、《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的立法发展(一)《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0条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
确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责任方式。
但是未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进行具体规范,亦即未说明该共同在于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错还是客观上的行为关联,而司法实务界一般采纳“共同过错说”。
浅析共同侵权
浅析共同侵权一、共同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相对于一般单独侵权行为而言。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
1各国立法均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1、(1)数人因共同侵权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由此所受的损害负责。
(2)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时,亦同。
2、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该法典第840条还规定:“数人共同对某一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者,视为连带责任人。
”《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1、因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时,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不知共同行为人何人为加害人时,亦同。
2、教唆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5条也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数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8条补充规定了教唆人1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和帮助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当然首先是侵权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具有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这四个条件。
从以上各国对共同侵权的若干规定,不难看出,共同侵权除了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以外,还有具如下一些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
即加害人至少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若仅为一个人,则只能构成普通侵权。
共同侵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2.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即受到损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或者非财产利益,但这些权利或利益必须属于同一主体,而且几个侵害行为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果。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浅析——以群租共同侵权为切入点
【摘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其中共同侵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而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也是纷繁复杂,主要包括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和分类适用说等。
同时比较法上的考察有利于加深我们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知。
【关键词】共同侵权;共同性;主观过错;客观关联一、案例分析(一)案件回放:北京“鸽子窝”群租案北京海淀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由于群租问题而产生的侵权案件。
原告许女士介绍,邻居王女士将自家160多平方米的房子隔成了12间隔断间(“鸽子窝”)对外出租。
后王女士的租户因使用不当致使卫生间下水道水管脱落,导致污水外泄,许女士的家具、部分科研资料及工作笔记被泡,屋内异味也难以散去,致使她无法居住。
许女士称水管脱落后她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为此与王女士进行了多次交涉但是却没有任何结果。
许女士无奈之下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此案站在许女士的角度讲,许女士以王女士侵害其相邻权提起诉讼是最容易实现的方案,这个起诉方案无疑是正确的。
法院判其胜诉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的是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一般侵权。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此案的一个特别之处:损害后果是由王女士的出租行为以及各个承租人在住房的过程中“非正常使用”等综合原因造成的;如果仅仅追究王女士的行为会不会造成责任的分配不均衡?许女士是直接受害者,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王女士也可谓是另一个受害者,群租户大部分都是经济水平不高的群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追偿不能的风险全部转移至王女士身上是否妥当呢?(三)案件判决结果评析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日益复杂化,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开始变的十分普遍,该案件便属于此类。
法院对此案件的判决毫无疑问是王女士胜诉,但如果仅仅追究王女士的责任也是不完整的。
从现行立法来看,我们不能将此案中的租户看作是共同侵权人。
共同侵权行为浅议论文
共同侵权行为浅议论文摘要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较大争议。
综观有关的立法及判例学说,宽泛地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是当今各国判例、学说的动向。
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要件的认定也不同。
主要的学说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从立法目的,社会发展水平及各学说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分析比较,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采取折中说较为可取。
根据折中说,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主体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损害结果的统一性。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立法价值取向法律后果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概况(一)大陆、英美法系立法及判例概况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大多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开创了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先河。
这一规定对后事的侵权立法有很大的影响,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瑞士、法国,相继采用。
此外,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都有类似的规定。
(二)我国的立法发展概况1986年我国颁布通过《民法通则》,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该法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补充规定了教唆人和帮助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然而,以上的规定还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共同侵权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式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论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
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6期127作者简介:夏强(1994-),男,安徽马鞍山人,上海海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㊂论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夏 强(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136)摘 要:‘民法典“现已颁布,第1168条到第1172条与‘侵权责任法“第8条到第12条关于多数人侵权的规定,没有改变㊂可见,2010年左右立法者根据以往展望未来,这5条的立法经过10年的社会反馈,仍被立法者认可㊂然而,学界关于这5条中的共同侵权行为的 共同 观点不一,为此,本文分析出这5条之间巧妙的逻辑关系以及立法者的良苦用心㊂关键词: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社会反馈;逻辑关系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3198.2021.16.0611 多数人侵权之概述多数人侵权指的就是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㊂要做个区分,多个单独侵权责任的累积是指在二人以上无意思联络的前提下再加上不同一损害㊂不言而喻,多数人侵权责任如果是无意思联络必须是同一损害㊂当然以上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侵权行为主体能确定㊂多数人侵权责任这5条当中,第一条是共同加害行为,也就是学界一直所争论的共同侵权行为,关于共同加害行为的共同,学界主要有主观说㊁客观说以及折中说㊂2 学界的争论2.1 主观说主观说是不管客观因素,只要加害人之间有主观上的关联,依关联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㊂2.1.1 共同故意说此说认为行为人之间必须要存在共同侵害他人权利的意思共识或者叫意思联络,有了意思联络后合作完成侵权行为㊂持此说的代表人物有伍再阳㊁温汶科与程啸㊂意思联络具体指代是何?伍再阳认为: 要使主体各自的行为统一起来成为一个共同行为,就必须要有他们的愿望和动机,即共同的意思联络,或曰共同通谋,或曰共同故意㊂ 伍再阳的观点认为意思联络仅限于共同通谋㊂然而温汶科认为: 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必须 主观的共同 ,但是毋庸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有通谋,仅各行为人有 与人共同之意思 即为已足㊂ 这种观点无需事前的通谋,只要实施行为时有此认识即可㊂但是事实上,共同加害行为一旦发生,造成损害结果后,受害人要求赔偿,如果仅仅是温汶科的过程中有认识,受害人固然可以获得赔偿,但是赔偿内容往往受到限制,因为无从知晓加害人共同内容的范围㊂例如,A ㊁B 与C 都与D 有很深的仇恨,一日,A ㊁B 与C 一起散步,正好碰到D ,A 将D 拦住,B 把D 打倒,造成了轻伤,C 见到D 倒下后,过去用脚猛踢,造成重伤㊂这时D 要求A ㊁B 与C 承担共同加害行为的连带责任,A ㊁B与C 都乐于承担,但是A ㊁B 与C 一起承担重伤的连带责任,B 不同意,A 无从知晓,结果只能是B 承担轻伤的责任,A 与C 承担重伤的连带责任㊂由此可见,温汶科的过程中有认识将会遗漏加害人员,是站不住脚的,必须是伍再阳与程啸的共同故意,事前共同损害后果之意思产生联络,共同加害行为的连带责任方可全体成立㊂2.1.2 共同过错说共同过错说认为是共同过错,而不仅限于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也可以㊂该说是源于佟柔先生主编的‘民法原理“,后经王利明的大力发扬,一度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权威观点㊂该说认为共同故意的界定过于狭窄,受害人对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故意难以举证,受害人的举证能力因为其自身资源有限,达不到共同犯罪中侦查机关的举证能力,受害人保护达不到理想的水平,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适用就会受到很大限制㊂弊端凸显,主观说的共同有学者认为包括共同过失,这些学者认为共同过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共同损害后果应该预见或认识,而因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致使损害后果发生;二是数人共同实施某种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能确定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共同故意,但可根据案件的情况,认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失㊂2.2 客观说客观说又称共同行为说,其认为,不管主观要件,只要各加害行为客观上导致同一损害,就是共同侵权行为㊂需要强调的是,同一损害是指同一因果关系的损害,不是指同一个受损害物体㊂比如,A 把汽车停在路口拐弯处办事去了,B 骑电动车与C 骑电动车在A 汽车处相撞摔倒,恰好B 压坏了A 汽车的后视镜,C 压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6期128坏了A 汽车的前照灯,虽然后视镜与前照灯属于两个受损害物体,本应该B 承担后视镜的损害责任㊁C 承担前照灯的损害责任,但A 汽车后视镜的损害与前照灯的损害与B ㊁C 都存在因果关系,B 与C 客观说共同侵权行为成立㊂客观说在侵权责任一般成立之要件抛弃了加害人们之间主观共同过错,因为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民法是私法,私人与私人之间的法,只强调补偿损失,共同过错对补偿损失这个结果起不到作用,故而弃之㊂这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不同,刑法是公法,共同过错影响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主观共同过错不可弃之㊂客观说的优点:客观说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得到了提高,在各加害人经济实力不一样时,连带责任可以增强受害人补偿的可靠度㊂客观说完全抛开共同过错说理论中的合理价值以及该理论对共同侵权行为归责所提供的强大的道德评价的支持作用,使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范围极大限度地扩张了㊂客观说有缺点:保护受害人的方法是多元的,客观说连带责任的 共同 只是从同一损害后果来认定, 共同 缺乏说服力,共同侵权行为会被泛化㊂还有,加害人共同合谋的某些情况不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客观说副作用骤显㊂A 教唆B 去偷C 家的现金,B 偷到C 现金8万块,此时,由于A 没有对C 实施加害行为,按照客观说,A 与B 之间的共同侵权行为不成立,但是A 是B 侵权的源头,并且故意串联其中,共同侵权行为必然成立,否则既违背了法理,又颠覆了常识㊂A ㊁B ㊁C 三人与D 都有不同程度的仇恨,A ㊁B 仇恨大,C 仇恨小,A ㊁B ㊁C 共同计划在D 外出转到小道时去教训D 一顿,当D 来到小道后,C 由于仇恨小仅仅选择在一旁为A ㊁B 望风(小道在那个时间是没人的,C 仅是个形式主义而已),A 与B 对D 拳打脚踢,造成重伤㊂此时,C 是愿意看到这个结果但是由于仇恨小动力不足没有亲自下手,共同过错是笼罩A ㊁B ㊁C 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必然成立,然而按照客观说的理论,C 没有对D 拳打脚踢,D 的重伤与C 无关,C 无须与A ㊁B 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这样一来,这种加害行为就必然会猖獗,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㊂再举一类情况,A ㊁B 商量好晚上等C 睡着后教训一下C ,A 将睡着的C 打伤,B 偷走现金6000块,原本由于商量这个共谋,毫无疑问,A ㊁B 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然而按照客观说的理论,A ㊁B 没有导致同一损害,是两个加害行为导致两个损害结果,共同侵权行为不成立,A ㊁B 分别承担责任㊂这样的话,共同合谋与单独就没有区别了,显然不符合情理㊂2.3 折中说折中说认为,单纯的主观说或客观说不利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正确的理论是主观方面为每个加害人都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不要求共同的过错而是要求相同或相似的过错,客观方面为数个行为人的行为相互关联,构成一个统一㊁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㊂折中说的弊端:折中说的共同侵权行为无法涵盖社会生活中需要作共同侵权行为处理的案件,因为其指向的内容范围明显偏小㊂还有,对于产品责任等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无法适用,因为不需要有折中说要求的相同或相似的过错㊂对于共谋致人损害,并且造成不同一损害,按照法理与常理,原本是共同侵权行为,却因为客观方面不成立而无法成为共同侵权行为㊂以上是对共同加害行为中 共同 含义存在的四个观点,笔者赞成共同故意说㊂首先,根据现已颁布的‘民法典“第1168到第1172条,与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条到12条完全相同,可见2010年左右立法者根据以往展望未来,这5条的立法经过10年的社会反馈,仍在其手掌心当中㊂笔者认为这5条是完美的,足以应付社会生活中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各种类型㊂从这5条来看,‘侵权责任法“第8条共同加害行为即所争论的共同侵权行为只能是有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因为第11条与第12条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同时,意思联络解决了前文已述客观说和折中说的弊端,符合侵权责任法自己责任原则㊂共同过错说也不行,因为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只能是共同过失或者有的故意有的过失,是包含过失的,如果第8条共同加害行为包含共同过失,与第10条无法区分㊂但是注意第10条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因为侵权主体不确定的行为如果没有法律规制,根据肇因原则,受害人就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人人自危,就会成为第10条所述的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㊁财产安全的行为 ,成为一种法律规制好的共同侵权行为㊂至于第9条教唆帮助行为,笔者认为与第8条实质一样,都是意思联络即共同过意,只不过教唆人或者帮助人没有对受害人直接实施加害行为,而是间接地让加害人去完成加害行为,根据肇因原则,受害人只能证明加害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实质一样的教唆人与帮助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㊂为此,‘侵权责任法“用连带责任来规制为共同侵权行为㊂第11条与第12条是针对无意思联络多数人侵权,而且侵权主体都是确定的,这样一来,这5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就很清晰了㊂结论也出来了,共同侵权行为的 共同 包括共同故意以及侵权主体不确定时的共同过失和有的故意有的过失㊂参考文献[1]伍再阳.意思连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J ].现代法学,1984,(02).[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 ].第二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问题新探
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问题新探摘要:19世纪以来,“共同过错说”、“客观行为说”、“关联共同说”、“折中说”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制度安排纷纷被学者们抛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也经历了由主观到客观的转变。
但,各种学说利弊共存,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统一的基础,本文试图抛开以“过错”或“行为”为考察点的传统方法论,尝试以“结果”为出发点和中心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共同损害结果一、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各种理论学说(一)主观说。
因为对过错有不同的理解,主观说有两种观点。
一是共同故意说。
以学者伍再阳和程啸为代表,他们认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就是共同行为人之间以存在意思联络为必须。
如程啸就认为,意思联络应按照传统的解释,仅指共同故意,而不包括共同过失。
二是共同过错说,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就是“数个行为人对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对某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共同尽到合理的注意而没有注意。
”此种观点最早由佟柔教授倡导,以王利明和杨立新教授为代表,为我国民法学界的主流学说,并得到许多法官的重视。
(二)客观说。
客观说也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是共同行为说。
这种观点的侧重点在于共同的行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与共同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
”以梁慧星等学者为代表。
二是关联共同说。
这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之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
数人为侵权行为的事件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则必须不可分离,始成为关联共同。
(三)折中说。
这种学说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他们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者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单纯的主观说或客观说都不足采,正确的理论应当是把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可偏执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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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而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要件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也对共同侵权行为做出了界定,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进行了重构,即将其分为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
标签:共同侵权;共同性;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导致的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民法学界都一致主张对共同侵权行为人课以比较严格的责任,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两个法条都只规定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未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划分界定统一的标准,由于过于抽象化的概念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异判的结果,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统一。
且由于对于共同侵权人课以严格的连带责任,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对侵权人加以过重的责任,会显失法律上的公平;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则会对受害人保护不利。
因此为了保护无辜受害人的权益和平衡加害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必要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共同性”进行进一步的界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概述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了概念性的规定,其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概念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第三,侵权主体的加害行为具有因果联系,即具有关联共同性;第四,侵权行为人对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但此条规定的过于模糊,无法厘清共同侵权行为的准确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据此统一裁判的标准。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该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并未对”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作出界定,这个模糊的概念仍无法给予一致的标准。
直至《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其中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学说的评介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即对”共同性”的认识,学界上存在很多种学说,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主观共同说主观共同说又分为两种学说,一种是共同故意说,另一种是共同过错说。
共同故意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只需加害人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即可构成;共同过错说则认为,加害人之间不必须有意思联络,过失也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杨立新和王利明教授赞同主观说,认为决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最本质特征是主观原因,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过错,不仅包括共同故意,而且包括共同过失。
主观共同说以过错原则为指导思想,害怕扩大连带责任的使用范围而加重加害人的责任,其认为对加害人课以连带责任的基础就在于各加害人之间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使数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笔者认为,主观共同说虽具有一定得合理性,尤其是主观过错说,它进一步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这实质上是对主观说的一种修正。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社会主体之间的协作和配合也越来越密切,人们之间的共同行为或单独行为因偶然竞合致他人损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如果再适用主观共同说,将很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公平,因此其具有一定的缺陷性。
(二)客观共同说客观共同说与主观共同说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不以数个侵权人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成立共同侵权之必要,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对于客观共同说学者所持的观点也分两种,一是共同行为说,一是关联行为说。
共同行为说认为只有加害人直接存在共同的行为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关联共同说认为当事人直接无需意思联络,只要主体行为与同一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他们的行为就有关联性,从而也就构成了共同侵权,强调损害必须是同一而不可分离。
①笔者认为客观共同说的理论依据在于行为本身与客观后果的可责性,旨在最大限度的补偿受害人的利益,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其扩大了连带责任的范围,对于某些因为偶然行为结合而造成较少损害的行为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主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并不要求有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而只要求過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是相似的,从客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的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
②笔者认为,折衷说既着眼于补偿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注重了保护加害人的利益,较好的平衡了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而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也认为,即使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或共同过失,也可构成共同侵权,即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比较接近于折衷说。
三、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共同性”的建构由于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存在多种学说,致使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多有争议,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及平衡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以折衷说来定位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性”是比较合理的。
且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并不必须依赖严格的逻辑法则,立法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也不能拘泥于某种理论的逻辑,而是要超越理论的纷争,选择作出有利于问题解决的制度性方案。
因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要求,本文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依关联性进行重构,可分为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行为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其次,根据主观过错的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将主观关联共同分为,意思联络型数人侵权和过失关联型数人侵权。
(1)主观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主观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即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由于加害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过错。
意思联络型数人侵权,主要是指数个加害人之间有通谋,他们的侵权行为不是单独发展或偶然竞合的。
各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因为意思联络的存在而凝结成一个整体。
③在此种情况下,各加害人之间有共同故意,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性,所有的损害后果也系其所追求的,它使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的意志,是主体的行为统一为共同的行为,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已经将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较强的整体。
因此,如果可以确定共同侵权人直接的”共同的意愿”,每一加害人对加害行为的参与意味着愿意对他人的行为负责,至于他是否亲手造成了某个具体的损害,以及他对该损害起了多少作用,并不重要。
相对于其他参与人而言,某人即使是较少的亲手完成了直接损害的行为,但共同参与行为的意图消除了他与其他参与人的差异。
④因此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主观恶意性,这符合侵权行为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和正义公平观念。
过失关联型数人侵权。
共同过失,无论是共同的疏忽还是共同的懈怠,都属于消极的共同意思状态。
由这种消极的共同意思状态,产生出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的共同行为状态,从而由这种共同行为状态造成损害后果,这就是基于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
⑤它主要是指进行在共同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人们相互协作、联系而产生共同行为,因而数行为人均负有相同的注意义务,由于数行为人都未尽到其该义务而导致侵权损害发生的情形。
比如说两人共同搬一块大石头,两人间相互协作,都应该认识到此行为的危险性,负有注意的义务,如果他们没做好相当的保护措施,而导致石头滑下砸中他人,那么他们具有共同过失,则该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对被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客观行为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客观行为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是指数行为人之间事先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而因偶然的原因而导致同一损害的行为。
其只是因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某种不可分割的因果联系,正是因为这种因果联系而将加害人的行为连成一个整体,因而课以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共同侵权行为能够涉及的范围广泛而深刻,因此,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依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损害赔偿的范围得到限定,同样地对共同侵权行为,也有必要从因果关系这一角度出发限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
对于行为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来说,各加害人首先必须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再根据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实质上就是将数个行为之间的”共同性”问题,用因果关系来加以判定,正是因为这种”共同性”,把数个加害人栓在一起,使得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任何的共同侵权行为,其连带责任赖以成立,离不开统一的因果关系,正是它们把数人栓在一起的,使共同侵权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可以说是统一的因果关系主宰着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以相当因果关系对客观共同性进行解释,可以在加害人公平与自由和受害人保护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一方面,某些场合应当适用连带责任,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全面的补偿;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到过于滥用连带责任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从而以相当因果关系的解释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取得实质上的公平。
根据这种因果关系可以将行为关联共同的数人侵权归为两种,强行为关联的数人侵权和弱行为关联的数人侵权。
强行为关联。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指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数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的相互结合,构成同一整体加害于受害人的。
它们之间的每一个行为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他们的数个行为相互结合成一个整体,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
因果关系上的整体它主要是指在数侵权行为人中,部分的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并未直接加害于受害人,但是其行为是其他行为人加害于受害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对于这数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具有因果关系上的整体性。
这数个侵权行为人行为之间的这种因果联系的强弱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