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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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运营管理

低碳经济是相对于传统依靠高能耗高投入和对资源生态环境的过度开发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言的,其主体思想是实现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降低单位产出中的碳排放量,低碳经济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经济发展背景和文化背景。旅游经济的发展模式和特点使其成为了易于采取低碳营销管理的产业领域,有助于引导旅游景点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模式,从而引导社会和旅游消费者建立更加环保低碳的生活消费理念,从而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做出贡献,同时也有利于调整和优化旅游经济的结构。低碳经济对于旅游景点营销管理的作用和意义客观上要求在其在发展低碳经济中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把握和思考,即旅游景点的低碳营销管理模式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其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布局,必须立足于打造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来为低碳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旅游景点自身也要加强内部的低碳化管理和面向旅游消费者的低碳营销宣传教育力度。

二、目前基于低碳经济的旅游景点营销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实施,旅游经济走在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前列,诸多旅游景点发展模式得到了低碳发展模式的初步化改造,旅游产值中单位产出中碳排放含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降低。但是毕竟旅游景点发展低碳经济的时间起步相对较晚,归纳总结起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第一,基于低碳经济的旅游景点营销管理中由于缺乏对于旅游景点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布局的全面解读,使得旅游景点低碳经济导向的营销管理对于其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的贡献程度不高,由于得不到高层次的旅游景点发展战略上的确认,使得其低碳化营销管理的相关机制没有确定下来;第二,基于低碳经济的旅游景点营销管理中由于缺乏对于旅游景点如何设计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解决方案,使得低碳经济营销管理的思维模式得不到坚实的业务支撑,打造循环经济虽然已经成为了不少旅游景点的共识,但其落实下来还存在较大困难;第三,基于低碳经济的旅游景点营销管理中由于缺乏对于旅游景点管理企业自身内部低碳化营销管理的具体部署,使得内部低碳化管理水平不高,同时面向旅游消费者的低碳营销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措施不够得力。

三、低碳经济背景下旅游景点营销管理的建议和对策研究

根据低碳经济的基本内涵及其对于旅游景点营销管理的作用意义和相应要求的概述,在分析了目前旅游景点低碳经济营销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结合低碳经济相关理论和要求特别是对我国旅游景点发展低碳经济营销管理案例的综合分析研究,从下面几个方面提出加强和改善低碳化旅游景点营销管理的具体建议和策略。

第一,旅游景点低碳化营销管理中应该加大从旅游景点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和布局的宏观思维出发,以此来制定满足其战略发展实施需求的低碳经济营销管理模式,并在相关机制上确立其相应的资源和资金投入。旅游景点进行低碳营销管理模式探索,

服从和服务于其战略发展的需要是一个基本要求和前提,但同时也必须指出,低碳经济模式和取向能够显著地改善目前旅游景点的盈利模式和运作机制,并为其向高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奠定长远发展机制;第二,旅游景点低碳化营销管理中应该朝着建立循环经济的目标进行,以此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旅游景点中循环经济的发展应该面向旅游景点业务的全方位环节,特别是对于一些核心价值创造环节和价值增值环节的循环式改造将会大大地提高旅游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服务产出水平,另外对于开拓新的旅游营销模式和渠道模式也是有着重大的作用;第三,旅游景点低碳化营销管理中应该优化旅游景点管理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和相关管理流程,降低内部管理中的碳排放水平和管理的效率,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面向旅游消费者向其宣传低碳环保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模式,在提高其低碳旅游消费理念的基础上增强其低碳旅游环保消费模式的形成,从而最终实现旅游景点的低碳化营销管理的运作,这种产业链条的联动是旅游景点低碳生态模式发展的基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服务、参与旅游活动和实施旅游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和坚持政府引导调控、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注重对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和适度开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及污染,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四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其他投资主体参与开发、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交通、文广、人社、发改、卫生、安监、工商、质监、各景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旅游业的历史文化、资源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负责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发展做出合理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旅游发展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

第八条旅游景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与市政府批准的旅游规划相符,并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旅游项目储备库,各相关部门和开发业主的旅游发展项目应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纳入项目储备库,统一开展旅游招商。第十二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门票实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市政府价格部门定价,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文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景区内重要旅游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旅游景区要在醒目位置和售票窗口公示门票价格,旅游商品的价格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旅游、住建、规划、国土、林业、环保、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等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统计分析和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信息网络,实行旅游信息互通,定期向社会旅游信息。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一节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参与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经营活动

的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旅游行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必须公示旅游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价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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