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样例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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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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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管理行为,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安全,加强景区文明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保安岗、导游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按照“先预防,后处理”的原则,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景区服务水平。

第四条景区管理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执行,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二章景区管理制度第五条景区开放时间:根据景区季节、天气、游客流量等因素,确定景区的开放时间。

第六条景区门票价格:根据景区的特色、规模等因素,确定门票价格,并公示在景区门口。

第七条游客服务:景区工作人员应当热情周到,为游客提供全方面的服务,解答游客疑问,提供游览路线建议等。

第八条游客安全:景区应当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保障游客生命安全,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

第九条环境保护:景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制度,保护景区内的植被、动物和自然环境,不乱扔垃圾,不破坏自然景观。

第十条文明行为:景区应当规范游客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举止,禁止大声喧哗、污言秽语,保持景区内的文明秩序。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景区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时间表,做好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素质培训:景区应当定期开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景区管理机构第十三条景区管理分三级:景区领导小组、景区管理办公室、景区部门。

第十四条景区领导小组由景区主要负责人、景区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景区的整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办公室为景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事务处理。

第十六条景区部门包括宣传部、保安部、导游部、客服部等,负责景区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章景区管理流程第十七条景区管理流程:游客入园检票—景区导览—游客游览—游客娱乐—游客离园。

第十八条游客入园检票:游客购票后,在检票处出示门票,工作人员核对后放行。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管理工作,维护景区环境秩序,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依法规范景区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景区的管理,包括自然景区、文化景区、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重,以服务为先的原则,为广大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体验。

第二章景区管理机构第四条每个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做好景区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景区内的游客安全。

第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客服中心,负责接待游客的投诉,解决游客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景区的特色和亮点,吸引更多的游客。

第三章景区管理规定第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场所管理规定,对景区内的各个场所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游客服务规定,明确游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对游客购买的门票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取票入园。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定,对景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规定,保护景区生态环境。

第四章景区管理责任第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公共卫生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游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章景区管理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景区管理规定,扰乱景区秩序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景区环境保护规定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游客服务规定,给景区造成损失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安全和旅游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我国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包括景区安全管理、游客服务管理、环境管理、票务管理、导游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旅游景区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经营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景区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景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景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景区应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确保景区内的水、电、消防设施设备安全运行,防止火灾、溺水等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景区应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三章游客服务管理第八条景区应设立游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

第九条景区应制定游客接待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游客人数,保障游客游览秩序。

第十条景区应实行票务管理制度,公开票务信息,严格执行票价政策,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景区导游应具备专业素质,遵守导游职业道德,为游客提供准确、热情、周到的导游服务。

第四章环境管理第十二条景区应加强环境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景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景区应制定景区游览环境管理制度,保障景区内的卫生、绿化、设施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景区应加强噪声治理,控制游客活动噪声,确保游客游览舒适。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景区应建立质量管理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第三方检查。

第十六条景区应设立服务质量评定机构,对景区内各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定,奖优罚劣。

第十七条景区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提高游客满意度。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八条景区应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例5篇

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例5篇

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例5篇当我们外出旅游时,一定要遵守景区的规章制度,这是保障我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方式。

根据大家的需求,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可供大家参考与借鉴,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一: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游览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秩序地参观游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风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景区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对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本景区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4、组织安全宣传教育;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改善安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7、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8、协助调查事故原因。

第五条有秩序地维护游客参观游览,游览前必须宣讲游览的安全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六条严格执行核定载客的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船,严禁单独载客行船。

第七条船只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不准开船;病、残人员不准开船;洪水超过警界线不准开船;照明设备不全不准开船。

第八条划船载客,谨慎操作,必须平稳,要靠右边缓速行驶,转弯要减速鸣示,靠码头要小心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能发生硬碰撞。

第九条导游、渡工必须提醒游客坐船时备带救生衣。

第十条遇停电时先稳定游客,导游不得离开队伍,把游客带到安全的地方就地休息等待送电。

二十分钟后因发电机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送电的必须报告领导,及时派员把游客带出来。

第十一条导游员要提示游客安全事项,严防触摸路边电缆及电器设备,及时制止游客误偏安全地划。

第十二条安全员及安全领导小组各部主管人员,要每天对所负责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景点管理制度范文精简版

景点管理制度范文精简版

景点管理制度范文精简版
一、景点开放时间管理:
1.景点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8点至下午6点,节假日不限制开放时间。

2.景点需提前至少一个月公布开放时间,并定期更新。

3.特殊情况下,景点管理方可调整开放时间,但需提前三天通知公众。

二、景点票务管理:
2.非实名制代购者及转售者将被禁止进入景点。

3.景点门票划定一日一票,不得转让或退换。

三、景点秩序管理:
1.游客在景点内需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

2.游客应尊重人文景观,保护环境,不得乱涂乱刻。

3.不得违规进入禁止区域,不得拍摄影响景区秩序的照片或视频。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入园。

四、景点服务管理:
1.景点管理方需提供导览图、讲解员等服务设施,并及时更新景点信息。

3.景点内设有医疗急救点,对游客发生的突发情况提供紧急帮助。

4.游客如遇到服务质量问题可通过指定渠道进行投诉,景点管理方需
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五、景点安全管理:
1.景点管理方应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包括消防设备、紧急疏散通道等。

2.游客在景点内需遵守安全规定,不得攀爬、触碰险区等危险行为。

3.景点应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

4.游客在发生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向景点工作人员报警求助。

以上是景点管理制度的精简版,仅包含了一些主要的内容。

景点管理
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在制定制度时应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
的情况,并与相关部门合作,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景区管理制度(20篇)

景区管理制度(20篇)

景区管理制度(20篇)篇1:特色景区管理制度作为一个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商业文化的街区,是旅游资源的一个独特元素,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旅游景区。

所以,将GB/T17775-199《旅游区(点)质量登记的划分与评定》,以及《市商业特色街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标准进行融合,并结合5A创建的目标,制定新一年景区考核办法:(一)游览(25分)1.入口处、停车场:提升景区入口处的环境,专用停车场建设及完善:布局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生态理念,并有专人值管和管理制度,无脏、乱、差现象;2.在主要景观处增设游客休息设施,如观景的亭、台、廊,有游客休息的椅凳;3.对景区的交通工具及时维修、保养,杜绝破损、无法使用等现象;4.导游全景图:正确标识出所有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全景图;5.景物介绍牌、标识牌、公共信息符号设置合理,在重要集散地、叉路口、主要景物等处设置,并做好街区和中山中路的景物介绍牌、标识牌统一工作;6.各类介绍牌、标识牌、公共信息符号设计美观、实用,材质良好,外形统一,形成特色,制作精美,无脱落、无毛刺、无腐蚀等,且图文规范,有四国语对照;7.宣传资料种类齐全,包括公开正式出版的导游图、明信片、画册、音像品,科普读物等,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加、调整宣传资料;8.导游(讲解):提升导游服务水平,与5A级景区标准接轨,要求导游员或讲解员均应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不少于30%。

要求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

普通话达标率100%。

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有文采。

导游服务具有针对性,强调个性化。

10.景区内合理设置各类公用电话,使用良好、无破损;11.游客接待中心:维护好游客中心的设施、设备,无破损、无法使用现象,有专人接待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旅游信息;做好游客接待工作,接受游客投诉、咨询,提供导游服务,配置婴儿、老人、残疾人专用工具。

(二)旅游安全(20分)1.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与景区各单位签订责任书,签约率应达100%。

景区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

景区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景区秩序,加强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安全,促进景区旅游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游客、景区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景区指导部门是景区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景区内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景区保安队是景区管理的执行单位,负责维护景区内的秩序,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二章游客行为规范第五条游客进入景区门前需出示有效门票,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六条游客在景区内禁止倒卖门票,损坏景区设施,乱涂乱画等行为。

第七条游客应文明游览,尊重景区内的环境和风景,不得破坏植被,乱扔垃圾。

第八条游客应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游客在景区内严禁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拍摄有损景区形象的照片或视频。

第十条游客禁止在景区内大声喧哗、抢占景区资源,干扰其他游客的游览体验。

第三章景区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景区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景区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景区情况,提供优质的服务,解答游客的疑问,指导游客游览。

第十三条景区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景区安全演练,熟悉处理突发事件的程序,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第十四条景区工作人员严禁向游客推销商品、服务,收受小费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五条景区工作人员发现游客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若情况严重应报告景区保安队处理。

第四章景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景区设施设备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游客不得私自损坏和占用。

第十七条景区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需立即报告景区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八条景区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对景区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作。

第十九条景区设施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准,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景区设施设备的设计、改建、维护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景区内如发生火灾、泄漏、重大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游客,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汇编模板范文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汇编模板范文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汇编模板范文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景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合理、有序地管理、开发和利用旅游景区,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景区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旅游景区,包括自然景区、文化景区、历史景区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维护景区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尊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景区管理制度。

景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制定景区管理制度,管理景区入园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游客服务等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合作,推动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景区入园管理第五条游客可根据景区的规划和要求,购买门票入园游览。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景区门票的价格和购买方式,并确保游客购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游客入园需遵守景区的规定和秩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保持景区环境的整体卫生和美观。

第七条游客在入园前应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景区。

对于游客携带的个人物品,景区管理机构可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八条游客在景区内应遵守景区的交通规则,不得乱扔垃圾、损坏设施和植物,不得随意攀爬、下水或进行其他危险行为。

第九条游客在景区内应保持文明礼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警告、劝阻或驱离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景区安全管理第十条景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景区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景区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并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第十二条景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救护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紧急避险通道,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游客在景区内应听从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自觉遵守景区的安全规定,不得进行危险的游玩项目和活动。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汇编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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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所有旅游景区,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址、主题公园等。

第三条旅游景区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景区环境整洁、秩序井然、服务优质。

二、安全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景区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景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实行“一岗双责”。

3.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及游客安全。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1.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2.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六条应急救援1. 建立健全景区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救援职责和程序。

2. 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3. 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充足,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环境卫生管理第七条环境卫生责任制1. 景区成立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景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环境卫生工作负总责,实行“一岗双责”。

3. 员工应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工作,保持景区环境整洁。

第八条环境卫生管理措施1. 加强景区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提高景区整体环境质量。

2. 设立垃圾收集点,及时清理垃圾,保持景区环境整洁。

3. 加强公共厕所管理,确保厕所卫生、设施完好。

四、服务质量管理第九条服务质量责任制1. 景区成立服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景区服务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服务质量工作负总责,实行“一岗双责”。

3. 员工应严格遵守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服务质量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景区服务标准体系,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

2.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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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景区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所有工作人员、游客及景区内各类经营活动。

二、景区安全管理第三条景区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景区安全稳定。

第四条景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景区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景区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六条景区应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景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三、景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景区应保持环境卫生,实行垃圾日产日清。

第九条景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对游客进行垃圾分类指导。

第十条景区应定期对公共设施、地面、道路等进行清洁,保持景区整洁。

四、景区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景区应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游客满意。

第十二条景区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景区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四条景区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五、景区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景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景区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景区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景区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六、景区秩序管理第十九条景区应维护景区秩序,确保游客有序游览。

第二十条景区应设立景区入口、出口,引导游客进出景区。

第二十一条景区应加强景区内交通管理,确保交通秩序良好。

第二十二条景区应加强对游客的文明行为教育,倡导文明游览。

七、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规定(一)景区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等不文明行为。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大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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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大全范文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的管理,保护和维护旅游景区的环境和资源,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的旅游景区,包括自然景区、文化景区、历史景区等。

第三条旅游景区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服务。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的目标是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并为全社会的旅游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章旅游景区的设立和命名第六条旅游景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并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旅游景区的名称必须与景区的特色和实际情况相符,并不能误导游客。

第八条旅游景区的命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并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旅游景区的管理组织第九条旅游景区的管理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条旅游景区的管理组织必须有负责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的管理组织必须有特定的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旅游景区的服务标准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的服务标准必须充分考虑游客的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的服务过程必须规范,确保游客的安全和利益。

第五章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旅游景区的安全必须得到重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的安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必须得到重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与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样例十一篇

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样例十一篇

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样例十一篇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突出生态滨海与潮汕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市、区(县)发展和、经贸、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外经贸、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统计、价格、水务、海洋与渔业、外事侨务、民政、宗教、城市管理、公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论证,及时建立、补充、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普查信息应当作为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旅游景区安全,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景区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所有员工、游客及在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如下:1. 保安部:负责景区的治安巡逻、消防安全、紧急疏散等工作。

2. 维修部:负责景区内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3. 市场部:负责景区宣传推广,提高游客安全意识。

4. 工程部:负责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工程安全。

5. 景区管理部:负责景区日常运营管理,确保景区秩序井然。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景区安全管理措施如下:1. 制定景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加强景区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5. 做好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 加强景区治安管理,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损失。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区各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景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景区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旅游景区公共管理制度范本

旅游景区公共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公共管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秩序,提升景区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所有游客、工作人员及服务设施。

第三条景区公共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加强宣传,全民参与。

二、景区游客管理第四条游客进入景区,应自觉遵守景区规章制度,尊重景区文化习俗。

第五条游客应按照景区规定的路线游览,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第六条游客应爱护景区环境,不得乱扔垃圾、破坏植被、乱刻乱画。

第七条游客在景区内禁止吸烟、饮酒、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游客应遵守景区规定的时间、人数限制,不得超载、超时游览。

第九条游客在景区内发生纠纷,应主动寻求景区工作人员帮助,不得聚众闹事。

三、景区工作人员管理第十条景区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严格执行景区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熟悉景区各项设施、景点及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游客安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保持景区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做好景区安全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加强与游客的沟通,及时解答游客疑问,提供优质服务。

四、景区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景区各类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六条景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景区内的厕所、休息区等公共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景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确保景区整洁有序。

五、其他规定第十九条景区应加强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二十条景区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条景区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免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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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免费范文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旅游景区的正常秩序,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旅游景区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内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他们应具备专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游景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八条旅游景区管理者应为游客提供必要的安全警示和行为指引。

第九条旅游景区管理者应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如防护栏杆、安全警示牌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章安全预防第十条旅游景区应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建立安全定点巡逻和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游客安全的监督和预警。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应建立防火、防水、防雷等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应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自救和互救知识。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应建立事故处理机构和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处置措施,并及时组织处置事故。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应与当地的公安、医疗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合作,做好事故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接受社会公众、游客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旅游景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甚至可能被取消景区经营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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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景区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为主,以教育为重点,以责任为核心。

第五条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国家、地方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衔接,互相配合。

第六条旅游景区应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制度经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也应经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旅游景区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旅游景区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旅游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应设置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确保游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游客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四章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的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实用范文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实用范文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实用范文1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第六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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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样例十一篇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突出生态滨海与潮汕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市、区(县)发展和、经贸、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外经贸、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统计、价格、水务、海洋与渔业、外事侨务、民政、宗教、城市管理、公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论证,及时建立、补充、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普查信息应当作为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本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经营性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

第九条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确定的重要旅游功能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以及对上述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作出立项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对向其征求意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文化、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宗教等部门,依法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开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期实施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前编制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报送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

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以及建成后旅游景区(点)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旅游资源开发者和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按照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景区(点)的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保护和文物古迹保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音的处理设施,防止植被、景观、文物破坏及水土流失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在规划开发或己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域,应当保护区域内的岸线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占用岸线;(二)捕猎野生动物;(三)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四)破坏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五)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垦放牧、填盖水面、砍伐树木、建造坟墓;(六)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改变旅游景区(点)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不得超过旅游景区(点)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旅游景区(点)内应当控制旅游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旅游景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特点,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加强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制止扰乱旅游秩序、破坏景观景物的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旅游景区(点)及其沿线应当设置说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线标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制定和落实具体保护措施,对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旅游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七条开发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建筑、古园林特色建筑等具有历史人文性质的旅游资源,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禁止在已列入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但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确需开展有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参加或者其他较大规模的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营利活动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配套设施。

鼓励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并向社会开放。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整合开发旅游资源、引导扶持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二十一条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发展和、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统筹安排纳入相关规划。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开发汕头港内湾等公共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积极发展旅游业,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并配合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海洋与渔业、文化、民政、宗教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各自职权予以处罚。

对在旅游景区(点)内实施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开发建设项目,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旅游资源保护的方式和内容保护方式世界各国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方式大致有两类:一是运用法律手段,实行立法,加强法制。

二是根据旅游资源质量,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加以保护。

保护内容旅游环境首先,热烈欢迎市政协视察团各位领导来视察指导工作。

下面,按照市政协通知要求,把我县贯彻落实《吉林省旅游条例》的有关情况,向视察团各位领导做以汇报:一、旅游业发展现状位于松原市东部,吉、黑两省的交界处。

地理位置优越,水陆交通发达,境内有第一松花江、第二松花江、拉林河穿越而过。

京哈铁路、102国道、长余高速公路、科铁公路与县内乡间公路连网贯通,为县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便利的条件。

历史悠久,文化古迹众多,旅游资源丰富。

有宽阔的松花江,秀美的珠尔山,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金得胜陀颂碑,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头城子古城遗址,万善石桥,还有三清宫、三山寺、慈云寺、圆通观等。

由于这些景区弱、小、散以及在景区开发过程中对旅游业的投入严重不足,限制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初,自县旅游局成立以来。

旅游局严格依据《吉林省旅游条例》进行旅游业的规划和管理,最大限度地行使旅游行业管理职能,千方百计协调资金强化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

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几年的开发和建设,创建了部级景区六处,其中国家aa级景区1处,国家a级景区5处,星级宾馆1家,松原市旅游推荐饭店2家,松原市农家乐接待户2家,旅行社2家。

随着扶余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收入逐年增加,旅游业已经逐步成长为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吉林省旅游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几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走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道路,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我县在旅游业行业管理的过程中,认真学习《条例》,积极宣传《条例》,努力贯彻落实《条例》。

几年来,我们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坚持“宁可不开发,不可乱开发”的旅游开发思路,并以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大对旅游市场规范管理的力度,做到扶持与规范并重,管理与发展同步,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以保护资源为前提,突出规划管理。

为突出规划管理,我们始终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先规划,后建设”的思路。

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了规划的编制。

一是聘请东北师大旅游研究所的专家编制完成《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它是县第一个旅游发展规划,规划为旅游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是依据《市旅游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县旅游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提出了未来五年的工作思路,确定了工作目标,明确了工作任务,为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和指导作用。

(二)以资源普查为基础,强化了项目策划。

根据《条例》的规定,我县认真履行了合理保护资源、科学评估资源和发挥资源优势的工作。

几年来,我们会同省旅游资源普查小组对全县旅游资源进行了全面普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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