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论文:地质调查立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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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论文:地质调查立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摘要:地质调查是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的地质工作,也是地勘行业发展的核心。中国转变经济体制的同时对地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的制度,处在转型时期的地质调查需要有完善的法规作为保证。尽快对地质调查立法,并处理好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是需要进行系统研究。论文从法理学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地质调查;立法;法律关系
地质调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超前性、基础性工作。目前,中国地质调查还是国民经济一个薄弱环节,不能适应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和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等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需要从法律层面保障地质调查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地质工作需要对地质调查立法
据国外经验,地质调查立法可以保证地质调查工作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公正性。正如美国、英国、加拿大、马来西亚、南非、波兰、俄罗斯等国出台一系列的地质调查工作法律或条例,从法律上确保地质调查工作长期、稳定的发展。中国地质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质调查处在战略调整和转变的关键时期,遇到各种问题需要明确的相关法规来进行规范。尽
管已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到与地质调查相关内容,但缺乏地质调查的专门法律。地质调查立法的理由。
1.地质调查管理需要立法
目前,中国的地质调查工作主要存在着专项立法的缺乏、地质调查权属规定的不明确及行政管理无序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地质调查最大的特质就在于其服务多种行业,以各类专业技术与科技活动互相配合关系,地质调查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其整体效应。现有的对地质调查管理工作大多是用相关的单行法来管理和促进地质调查的做法,无法达到对地质调查进行整体管理的目的。地质调查是涉及多种行业与资源的综合性概念,因此,地质调查的行政管理也涉及到了多个部门,包括国土资源、矿业、石油与天然气、林业、环保、土地、水利、海洋、渔业、农业、城建、航运等部门。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发展,要求尽快对地质调查立法。
2.地质调查发展需要法律作为保障
当前,世界地质调查工作总体发展趋势是以需求为驱动力,服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拓宽服务领域来实现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借助技术革新实现传统地质工作向现代地质工作的转变;坚持服务优先并不断提高地学信息服务质量。中国地质调查工作必须逐步拓展服务领域,以满足保护地球资源和环境、减轻地质灾害、服务于日益多样化的社会
经济发展需求。地质调查工作不仅要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增长需求,为资源勘查、评价与开发服务,而且还要为区域和地方发展服务,提供有关城乡发展规划、基础设施稳定性评价及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价等方面决策的地质依据。为了正确把握和调整国家地质调查机构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探索适应中国特点的地质调查工作全方位发展道路,需要制订和完善地质调查法规。
3.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建设,需要对地质调查
立法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10月完成的《国土资源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汇报材料》显示,清理规章64件,其中:已废止14件,已修改5件,拟修改14件,拟建议修改1件,继续执行30件。清理法规与地质调查关系比较密切的共有27件:已经废止的11件,修改2件,继续执行14件。随着国土资源部相关法规的清理工作完成,对地质调查相关法制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完善地质调查管理的法规体系,需要对地质调查立法。地质调查立法在整个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地勘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地质调查立法需要处理好相关法律的关系
在地质调查立法过程中,需要全面分析当前形势下地质调查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通过借鉴国外地质调
查工作立法经验,明确地质调查工作的作用与地位,重点要明确地质调查运行机制、地质调查的组织管理方式,机构与资质管理,工作准入与工作条件,确定地质调查对象、*基金项目: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项目编号:1212010816006-07)“地质调查条例与相关法律关系研究”成果。内容和方法,特别是地质调查工作立项的原则与办法、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成果审批等,界定地质调查规划的法律地位,地质调查规划编制与发布程序、与矿产资源规划的衔接、中央与地方规划的关系、中央与地方预算的关系、年度计划的实施、地质调查实施主体和质量监控等;地质调查成果处置、管理与应用,包括对地质调查成果(主要是矿权)处置、地质调查成果汇交与管理、地质调查成果的发布的规范、地质调查成果服务等;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相关奖励和惩罚,以及相关利益纠纷的解决)等等。中国现有的法律中涉及地质调查相关的法律虽然有少量的规定,但由于各类法律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甚至有矛盾之处,因此各类法律的协调问题有待解决。由于地质调查工作涉及各种各样的经济的、社会的、法律的关系,在地质调查立法时,考虑政治经济体制、管理制度、经济环境、民族文化、风俗习惯、传统模式、自然条件等。尤其是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社会关系等。
1.地质调查相关的经济关系按照地质调查的内容与范围,地质调查所涉及的经济关系,包括所涉及到的直接或间接、全体与局部、整体与个体的权益关系的总和。
(1)中央与地方(行业)的经济关系。地质调查立法必然涉及中央和地方(行业)的经济关系,需要根据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布局、自然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状况、宏观调控政策与地方(或行业)保护手段等情况,合理配置资源,协调地质调查与其他相关经济关系。如:需要解决地质调查资本性投入的来源、地质调查费用使用与管理、地质调查产出(成果)的经济利益的归属与管理等问题。
(2)地质调查的公益性与商业性之间的经济关系。按照公益性、商业性的属性,分开运营和管理的思路,根据“地质队伍要逐步划分为‘野战军’和‘地方部队’,‘野战军’吃中央财政,精兵加现代化设备,承担国家战略任务;‘地方部队’要搞多种经营,分流人员,逐步走向企业化。”地质调查立法过程中必须明确公益性、商业性的划分标准与原则、范围与内容。
(3)管理范围与工作环境所涉及的经济关系。地质调查所面对的空间,涉及到地球地质域与(宇宙)空间天体地质;地质调查所面对的调查领域,涉及到土地、水、森林、海洋、气象等;地质调查所面对的调查工作内容与范围,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