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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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要求,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仅分摊合乘出行能源消耗费用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合乘出行提供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上预约。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事先以实名形式通过合乘平台发布合乘信息,其内容包括起讫站点、出行时间、行进路线、车型号牌等,与合乘者达成约定;
(二)合乘顺路。合乘者与合乘出行提供者行进方向和线路基本一致,接与送两端的绕行距离总和不得超过互联网发布起讫地信息里程的40%;
(三)趟次受限。合乘提供趟次按时间核定的,每次间隔时间不低于8小时;按里程核定的,起讫点100公里以内每日不超过两次,100公里以上每日一次;
(四)费用分摊。一次合乘运输过程中能源消耗费用和通行费等直接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与合乘者分摊,但合乘出行提供者分摊率不得少于直接费用总和的50%。
第五条合乘平台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核实并登记合乘出行提供者身份、车辆信息。
(二)提供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合乘出行信息、评定信用等级等服务内容。
(三)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合理计算出行费用,并预先告知合乘者成本分摊费用。
(四)应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车辆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合乘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
(五)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严格保护数据安全,除
配合交通、公安等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泄露合乘双方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不得设置合乘出行提供者预先查询合乘者需求信息的功能,与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后方可查询。但应具备合乘者预先查询合乘出行提供者供给信息的功能。
(七)实时公布合乘出行提供者信用、车辆登记和车辆保险等信息,并建立和落实投诉快速处理制度。
第六条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提服务供者和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造成的各类纠纷、风险、责任,由当事方依法自行承担。
第八条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非法营运行为予以查处。
第九条合乘各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意见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