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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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由监测队具体负责。所在施工区域的施工单位负责保护,井下电瓶车瓦斯断电仪由运输队组织安装、维护和管理。

2 、按国家颁布《煤矿安全规程》、《AQ1029-

2007 》、《AQ6201-2006 》标准规定,装备执行。矿井应按照规定配齐瓦斯监控装置,包括各种传感器、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便携式瓦斯警报仪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量不小于20% 。每少一台罚20 元。

3、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监控机构,安全监控微机室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通风、监控基本知识,会使用计算机并持证上岗,要配足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的专职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熟记操作规程。安全监测工不足罚50 元,未持证上岗的罚30 元。

4、矿井应有安全监控微机室、装置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每处脏、乱场所罚30 元。

5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控联网系统运行管理责任制度,监测电工岗位责任制度,监测值班电工岗位责任制度,中心站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监测电工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微机员岗位工种操作规程。缺一项罚责任人50 元。

6、监控系统的构成必须符合系统生产厂家提供的关联配套产品明细配置,严禁配接配置表以外的任何设备与器件。违者罚责任人200 元。

7、井下使用的安全仪器必须有国家授权单位签发的“防爆检验合格证”和“安全MA 标志”。违反规定罚200 元。

8、采掘工作面各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控制数值如下:

采掘面回风传感器:报警值0.8% ,断电值0.8% ,复电值

<0.8% ;采掘面回风中部传感器:报警值0.8% ,断电值0.8% ,复电值

<0.8% ;

采掘工作面传感器:报警值1.0% ,断电值1.3% ,复电值

<1.0% ;采面上隅角传感器:报警值1.0% ,断电值1.3% ,复电值

<1.0% ;井下各地点传感器设置按《AQ1029-2007 》规定执行,定义为“应设”部分按“必须”执行,定义为“宜设”部分,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井下监控设备安装、接线符合《AQ1029-2007 》规定,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监控设备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控制功能符合《AQ6201-2006 》规定,有专用开关、取受控开关电源侧电源、严禁控制手动馈电开关;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2007 》规定。

违反本条款罚50 ~ 100元,不断电罚200元。应设未设罚100 元。

9 、下井人员按《AQ1029-2007 》规定配带便携式检查仪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煤机、掘进机、运输巷道电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标准与甲烷传感器相同。

违反本条款罚50~100 元,精度超差罚50 元。

10 、监控设备实行挂牌管理,中心站24h 值班,井下安全监测工

24h 值班,传感器下方10m 范围内设牌版,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制定安全措施。

(1 )、井上中心站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与维护,设备发生故障当班处理;

(2 )、井下按分管区域每日有专人到现场巡检,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清除积尘,保持设备整洁,电缆吊挂符合《规程》规定,牌板上填写当班日期,并填写当班巡检记录,有故障时8 小时内处理完毕。

违反本条款罚50 ~ 100元。

传感器的调校按《AQ1029-2007 》规定执行。

(1 )、甲烷传感器每7 天调校1 次,做1 次断电功能试验;一

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风速等传感器按说明书规定,每月调校1 次;检

验精度、控制功能是否灵敏可靠,并记录签字;特殊地点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每日调校1 次。

违反本条款罚50~100 元,精度超差罚50 元。

(2)、同一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同时出现两台及以上同类误差,认

定为人为故意调整传感器。每发现一处人为故意调整传感器,罚500 元,同时按事故追查责任。

(3)、传感器与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校验及检查充气都要使用同一

瓶的标准气样(监测电工班长与保安区综合班班长联系)。施工单位要保护好传感器不能人为的损坏或喷上水等,如发现罚责任人50 元。

(4 )、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

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12、气样标准及气瓶存放按《AQ1029-2007 》执行,甲烷(0% 、0.5% 、1.0% 、2.0% ),一氧化碳(0ppm 、50ppm 、200ppm ),二氧化碳(0%、0.5%、1.0%、1.5%),每调校一台不少于两种标准气样,种类齐全。违反本条款罚50~100 元。

13、中心站应达到机房标准的B 级要求(全年:室内温度

15-30 C,相对湿度40-70%,温度变化率<10 C/h不得结露),系统装备及功能符合《AQ1029-2007 》、《AQ6201-2006 》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故障闭锁功能完整,有在线式UPS (有载荷运行状态大于2 小时)、有接地极和空调机、有经联检认证的防雷过压保护装置,数据跟踪

准确。

装备不足罚500 元,系统功能不全、不符合规定罚200 元,数

据跟踪超差罚100 元。

14、中心站计算机不得做与安全监控无关的任何工作,严禁上互联网、玩游戏。

违反本条款的,罚款200 元。

15、监测主机双机热备用,24 小时连续运行,定期更新备机数据,

每3 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为2 年。

违反一项罚100 元,历史数据丢失大于10 分钟罚50 元。

16、微机室值班人员当班内完成:测点定义、更新备机数据工作,监视主机屏幕显示的信息,详细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 ,发现监测信号通信中断、甲烷超限报警、断电,一氧超限、其它异常状态,立即汇报保安区调度、矿调度、通风处,填写“瓦斯超限记录” ,按时打印报表。违反本条款,罚50 元。

必须保证安全监控网络系统连续运行、数据准确。

(1 )、24 小时内完成联网服务器测点定义等工作。

(2 )、联网服务器运行异常造成联网通信中断,30 分钟内通报矿信息中心并做好记录。

违反本条款,罚50-100 元。

18、监控系统各测点的地址描述信息、计量单位、量程、系统软件控制功能设置正确,同地点的要集中显示,按先采煤后掘进,最后其它(包括联网服务器页面)。

违反本条款,罚200 元。

19、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通风副总、矿调度室、保安区调度、保安区长、瓦斯监测队长办公室内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计算机显示终端,要求矿调度与保安区调度显示终端24 小时开机。违反本条款,罚100 元。

20、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编制时,由矿总工程师来协调机电等部门的供电系统设计,为安全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和断电范围提供合理的逻辑控制关系,满足安全监控需要。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无监测内容罚100 元,内容不全每处罚50 元。

21、使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设备,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否则罚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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