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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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洛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委托书1
商洛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委托书
受托单位:
第1页
篇二: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附件2 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治医院科别住院号:
死者于年月日因入院治疗,经治疗无效于年月日时分死亡,死亡原因初步诊断为: .
委托尸检单位:联系人:电话:
由于确切死因有待尸检证实,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为此,特向你们告知尸检的权利。是否同意尸检并对尸体器官组织取样进行病理检查,请书面表示“同意尸检”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体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尸检后遗体的其他安置事项由委托方负责。
(4)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教学示教。
(5)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主要疾病的形态学改变;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变描述性尸检报告。有关毒性分析、生化分析由委托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并将结果提供给尸检者参考。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按有关规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给委托尸检方。
家属对尸检的书面意见:
家属代表签名:年月日时分
签字者与死者的关系:联系电话:
xx司法鉴定中心
年月日
篇三:尸检委托书
尸检委托书
委托单位(人):
受委托单位:
经患者家属同意,委托单位现委托受委托单位对死亡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一、委托方享受下列权利:
1. 医疗机构、死者家属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
2. 医疗机构、死者家属可以委托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二、委托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参加观察尸检的委派代表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尸检工作正常进行,禁止拍照、摄像。
2. 医疗机构先垫付尸体解剖费元,支付方式为现金。
三、受委托的尸检单位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尸检报告书。尸检报告书交委托医院。
四、尸检结束后尸体由家属处理。
五、此尸检委托书一式两份(或3份),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各留存一份。
委托单位(人):受委托单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尸检解剖告知书
篇五:尸检中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
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
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互者亲属或代理
(由受理尸检方制定),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协议者。
(4)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5)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尸检设施条件者。
(6)因其他情况不能受理者[3]。
二、尸体解剖须知 1,一般尸体解剖的病例由医生填写正规的尸体解剖申请单,并由家属签名同意解剖。 2,医教部加盖同意解剖公章。
3,医疗纠纷病例,必须有医疗单位和家属要求的尸体解剖委托书,委托书需签名或加盖公章。
4,医疗纠纷病例,必须经医教部同意并办妥一切必要的手续,如尸体处理,按规定交费。 5,必须提供详细的病历材料。
6,特殊情况去外单位、外地尸检时需由委托单位和个人支付交通、解剖人员过时餐费用。
三、尸体解剖的一般常规
1,参加尸检的一切人员,都应态度严肃,保持尸体清洁,头部及外阴部须用纱布遮盖,参观者必须严守尸检室规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取用尸检器材及标本,在未得出正确结论前,对尸检所见不得随意外传。
2,
尸检时剖检者应戴手套、口罩,着隔离衣及橡皮围裙等。锯骨时应增戴纱手套。尸检过程中应注意个人保护,手套被刺破应及时更换,皮肤被刺破应即时行创口清洗消毒处理。操作时应注意保持清洁,手套、刀剪、器械及尸体表面有血染时,应随退即洗净,切勿将污水溅起或洒于地上。
3,尸体检时所见由尸检室技术人员或指定工作人员,按剖检者口述填写临时记录单,必要时摄影记录,做为书写尸检记录的基础。
4,一般尸检的程序可按体表,体腔(腹腔,胸腔)、心包腔,各内脏器官(胸腔器官、颈部器官、腹部器官、盆腔器官)及神经系统的顺序,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更动剖验程序。 5,必要时,采取心血,其它体液,分泌物或器官组织作细菌培养。病毒性脑炎或疑有病毒性脑炎的病例,需采取脑组织上作病毒分离者,须在死后3小时内进行剖检,首先剖检脑部。采取细菌培养或病毒分离标本的部位,应先消毒以免污染。须采取电镜标本者,按有关操作进行。
6,中毒或疑有中毒的病例,或猝死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例,必要时应保留足量的胃内容物、粪、屎、心血、胃、肝,肾、心或脑组织送作毒物化学检查。
7,新生儿剖检时,应注意肺脏曾否呼吸,发现心、血管畸形时,应将心与肺一并取出,仔细检查心与肺循环的关系。有颅内出血时,应检查大脑镰及小脑镰有无撕裂出血。注意检查脐带,必要时做细菌培养。
8,与手术有关死亡病例的尸检,须有外科医生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参加该手术的医生,以便报告病史、手术经过、术后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尸检的要求。尸检时切口最好不经手术切口,对创口内外,手术部缝合及周围情况应仔细观察,必要时摄影记录,若一时在原位不能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