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讲座审批制度.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术讲座审批制度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学术讲座是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推动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讲座的管理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修订本办法。
第条学术讲座的范畴学术讲座应与我院各专业紧密联系密切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的实际需求。
内容充实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兼顾学术性和普及性科学性和人文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师生关注学科前沿透视社会热点的重要窗口。
第条学术讲座的分类学术讲座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院级学术讲座和系级学术讲座。
院级学术讲座是指面向全院师生由科研处组织学术讲座相关学科的系承办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举办二是系级学术讲座指主要面向各系内部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各系组织举办。
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积极向上鼓励学术争鸣和学术创新。
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商业宣传等。
第条主讲人的分类及资格要求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
技术人员等。
第一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类:省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类: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
不符合以上情况者需经院领导批准。
第条学术讲座的计划与审批承(主)办单位须在讲座开展前两周填写《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附件)包括讲座主题和内容、讲座专家、讲座时间和地点、讲座听众安排、场地设备安排和摄影摄像事宜、专家接待和相关费用等报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条院级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学术讲座主要由各系部或职能部门承办科研处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精心筹备、严格审批、现场考评”的原则。
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学院办公室、科研处、学生处、总务处、承办单位、信息网络中心等应落实专人负责。
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工作:()宣传: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学术讲座的宣传工作若有必要还应与学院办公室联系邀请新闻单位前来参加讲座。
()通知:院办发文通知本次讲座的主讲人、题目、时间、地点、听众等并附主讲人简介。
()会场安排: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安排场地申请、会场布置、台上座牌的摆放、台下座位的安排以及茶水的准备。
()听众安排:学生处协同承办单位统一组织学生和安排座位。
()会场负责会场音响、灯光、话筒、摄像、录音等设备的安装与检查。
()总务处负责提前检查会场的通风、空调设备确保能正常使用。
()承办单位负责讲座议程的确定。
()科研处对以上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讲座前接待工作:一般人员由承办单位负责接待院士、知名专家学者由院办统一安排。
()承办单位负责派人引导学院师生按规定座位坐好并保证入口和通道畅通。
()保卫科指挥入场车辆停放并保证场外安全。
()如有外来嘉宾承办单位协同学院办公室在会场门外设立来宾迎接处负责院外来宾的登记和引导。
.讲座期间工作:()承办单位派人负责主讲人茶水的供应并保证会场秩序良好。
()在整个讲座期间网络中心应有人在场保证摄像、录音以及各种设施的正常工作。
()讲座结束后承办单位负责清理讲座现场。
第条系级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由举办系根据讲座层次和参加师生的人数全权负责组织具体办法由各系参照院级讲座组织管理自定。
科研处负责检查和管理。
第条学术讲座的总结工作学术讲座结束后承(主)办单位应在一周内完成总结工作并将《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总结简表》(附件)填好交科研处若有必要可附上其他书面材料。
学术讲座结束后承(主)办单位需形成讲座报道在学院网站、本部门网页上予以发布。
.学术讲座的影像资料(含音频、视频、照片等)、讲稿、附件、附件等由承办单位在讲座完成后交科研处建立讲座档案。
第条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学院学术讲座的劳务费从学院科研经费中的学术讲座费支付支付标准按报告人的职称和学术影响分以下等级:校外专家学术讲座()院士、国内外知名学者一次学术讲座酬金为元。
()全国知名大型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知名社会活动家、博士生导师和副厅级以上政府公务员一次学术讲座酬金为元。
()正高级职称人员(如教授、研究员等)、正处级政府官员一次学术讲座酬金为元。
()副高级职称人员(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处级政府官员一次学术讲座酬金为元。
特殊情况由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校内专家学术讲座讲座酬金=校内标准课时**职称系数(处级参照正高级职称、科级对应副高级职称)。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