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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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代码:QCR/C·03Z·2505 页码:1/5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以物抵账业务的管理,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
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以物抵账业务。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
2.2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入网建设费和工程款项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抵账物资的保管、移交。
2.3热费收缴单位负责热费以物抵账手续的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和
移交。
2.4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对外经济往来事项中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2.5物资部负责以物抵账入库物资的验收、存储和管理工作。
2.6财务部负责以物抵账的审批申报及账务处理工作。
2.7生产部负责抵账设备的技术、质量鉴定及抵账设备的管理工作。
2.8物业公司负责抵账房屋相关文件的管理、房屋土地资产的实物管
理。
2.9综合计划部负责水电费抵账业务的相关手续的登记管理工作。
2.10涉及抵账业务的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工作流程
3.1债权抵入业务的管理
3.1.1抵账原则
3.1.1.1以实物抵偿债权(热费、参建费、工程款等),必须是对方存
在资金周转困难,确认无法收回货币资金的情况下,报公司班子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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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抵账物资能够生产
自用、内部消化、变现、抵出,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
抵入。
3.1.1.3 所有抵账物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交付集团公司相关
资产管理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滞留。
3.1.2抵账程序
3.1.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由财务部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抵入单位按评估值拟定以物抵帐协议,报企业策划部审定通过后实施,并报财务部备案。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后取得出资人意见书。
3.1.2.2机器设备抵账
抵账部门在抵入资产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及情况说明,上报资产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对抵账资产进行检验,查验抵账资产实际状况及票证是否齐备(车辆需有行车证、车籍档案、完税证明、年检合格证)、是否存在抵押。对符合入账条件的上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3土地抵帐
抵入单位提出抵入申请,由物业公司组织对抵账资产核准其入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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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房屋抵帐
由抵入单位提出抵入申请,填写“抵账房屋申请单”由物业公司组织对抵账资产核查入帐条件,查证是否存在抵押、产权纠纷等情况,查验发票、产权证、房屋备案登记、二手房交易单等手续的有效性,符合要求的上报主管经理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5抵账协议签定后,抵账单位到财务部办理相关出、入账手续、内部移交手续。逾期不办,年终审计不确认该单位收入。
3.2债务抵出业务的管理
3.2.1抵账原则
3.2.1.1(节约公司资金、盘活资产、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在公司资金紧张或有闲置物资或外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采取以物抵账方式。
3.2.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原则上以非生产使用资产抵出为主,凡生产经营正常使用的资产不得随意抵出。
3.2.2抵账程序
3.2.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
转让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由财务部负责按程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后,抵出单位方可按评估价值拟定以物抵账协议。
转让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并出具“出资人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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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抵账部门在抵出物资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抵出房屋的填写“抵账房屋申请单”同时详细列示抵出物资明细及情况说明;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财务部确认,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3.2.2.3以物抵账协议签订后,由财务部负责到长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交易。交易成功后,由资产主管部门(持抵账协议、抵账审批表、产权变更手续)到财务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3.2.2.4转让资产涉及产权变更手续的,由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3水电费抵账
3.3.1包括成本费用、热费收入及工程款中涉及的生产水电费抵账事项。
3.3.2由分公司填制“水电费冲抵热费审批表”,计算实际用量,外部抵账单位、分公司签章。
3.3.3分公司将“水电费冲抵热费审批表”上报公司综合经营计划部核实用量并签署意见、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3.4分公司持经签审的“水电费冲抵热费审批表”、对方单位出具的水电费发票、明细复印件及对方开据的收据报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经财务部长审批。
3.4机器设备、土地、房屋抵账业务,参考抵入业务进行。
3.5以物抵账的相关规定
3.5.1在办理抵账房屋、设备、物资过程中应按程序移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抵账资产、自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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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以物抵账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违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据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人追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5.3抵账业务每半年检查一次,由纪检监察室、审计部组织进行,财务部提供抵账业务明细表。
3.6以物抵账的其他事项按《企业资产监督控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相关文件
《企业会计制度》(WL/2504)
《关于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长国资[2005]21号)《财务管理控制程序》(QCR/C·02·6.1)《企业资产监督控制管理办法》(QCR/D·03Z·1807) 《资产损失责任人追究管理办法》(QCR/D·03Z·3202) 《物业管理办法》(QCR/D·03Z·3701)5记录
“抵账资产申请单” (QCR/D·03J·2513) “抵账房屋申请单” (QCR/D·03J·2514)
文件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制人:王春华 2011年 6月22日审核人:薛华 2011年6 月22日批准人:张凤梧 2011年 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