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6全国卷改革真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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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真训练(一)
材料南北朝时,士族族谱是选任官员的重要依据。唐朝初年,旧士族虽已没落,但清河崔氏、范阳卢氏等数家所谓“山东士族”,仍凭借起祖先的影响,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这些家族编写族谱,标榜为华夏“高门”,自诩“家风”优良,相互间通婚。唐初那些以军功起家的大臣,也把能与他们通婚视作荣耀。
唐太宗决心从族谱入手,改变这种状况。他下令修撰全国总谱《氏族志》,不限地域,不分民族渊源,收集当时全国各地具有影响的293个家族,排出等级,但不作为任用官员的依据。编写者受习惯影响,将当时只任六品官的清河人崔民干列为第一等。这让唐太宗颇不高兴,下令:“不须论数世以前,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于是皇族被列为第一,外戚次之,清河崔氏只排到第三等。当时文武大臣中,不少人的祖先在北朝后期才从草原南迁,也因此跻身“高门”之列。
——摘编自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太宗时谱牒改革的内容。(9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太宗时谱牒改革的作用。(6分)
全真训练(二)
材料八旗军是清朝的正规军队,八旗讲师领取饷银。甲午战败后,袁世凯组织新建陆军,张之洞组建自强军,皆采西法。1901年,清政府改建兵制,取消旧式武举,创办武备学堂,编练新军,操练新式枪炮。1903年设练兵处,作为全国招募和训练新军的中央机构。1904年决定改建整个兵制,拟建新军36镇,为常备军,服役期3年。在自愿基础上征募士兵,并有严格的资格限制。1906年,兵部与练兵处合并为陆军部,后来又建立海军部。陆海军均由满人官员掌控,皇帝是最高统帅。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革命党在新军中的组织迅速扩大。——据《清史稿》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八旗军相比,新军具有哪些特点。(9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政府军事改革的影响。(6分)
全真训练(三)
材料庙号改革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元398年,拓跋珪迁都平城,仿中原传统制度设立太庙,早先草原部落联盟时代的首领以“太祖”“高祖”等庙号受到祭祀,他们的子孙被封为王公,享有政治军事特权,成为北魏政权的统治支柱。孝文帝下令改革庙号,宣称按“宗有功、祖有德”的原则,推最先实现在中原进行统治的拓跋珪为太祖,不再为拓跋珪以前的祖先设庙祭拜。因太祖拓跋珪以后只有五位皇帝去世,为了不违“天子七庙”这一儒家礼制,孝文帝甚至前无古人地在太庙中为自己虚设一庙。庙号改定后,孝文帝下令,“非太祖子孙”及异姓封王、公、侯、伯者,皆降一等。——据吕思勉《魏晋南北朝史》
(1)根据材料,概括孝文帝庙号改革的内容。(8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孝文帝推行庙号改革的意义。(7分)
全真训练(四)
材料清代前期,正一品丈官年薪俸银180两,正七品知县45两,正九品官员33两,这些银两除养家糊口外,还要支付随从、幕僚的酬金及办公费用,普通人入不敷出。各级官员在征收田赋等税收时,以各种名义额外加征。这些水外之税,小部分作为各级衙门的办公经费,大部分被各级官员据为己有。“大州上县,每正赋一两”额外加征“银一钱五分,二钱不等”;部分轴线“数倍于正赋”,以致引发民变。雍正帝认为,与其暗取而多征,不若明定其数;与其营私而中饱,不若责其办公。他决定改革,明确规定加征的税额,统一管理,用于发放以“养廉”为名的津贴。养廉银的数目,视职位的高低及岗位的重要程度而定。总督每年约二万两,州县每年也有二千两左右。用作办公经费与官员薪水补贴。官员的合法收入大幅度提高。
——摘编自黄惠贤等《中国俸禄制度史》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清政府建立养廉银制度的原因。(8分)
全真训练(五)
材料从秦朝铸造“半两”钱开始,铸币主要以重量为名。汉代的“五铢”钱,“重如其文”,直到隋代,都被实为标准性的钱币,由于盗铸、剪凿良币以取铜等原因,钱币实际重量与钱币上铭文不符的现象市场发生。隋末,劣币盛行,“千钱初重二斤,其后愈轻,不及一斤”,币值混乱、影响流通。针对这种情况,武德四年(621)唐高祖下诏铸“开元通宝”钱,即在钱币上铸“开元通宝”字样(或视读成“开元通宝”),大小仿汉“五铢”,称作一文,亦称一钱,每十钱中一两,“新钱轻重大小最为这种,远远
甚便之”,这成为衡法由十六进位制度变为十进位制的关键,“钱”取代“铢”成为“两”以下的重量单位,此后历代钱币均称“通宝”或“元宝”,钱币上不再标识重量。宋代以后,使用皇帝的年号作为钱名逐渐成为常例,如“熙宁通宝”“光绪元宝”等。
——摘编自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等
(1)根据材料,指出唐代币制改革的主要内容。(6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代币制改革的意义。(9分)
全真训练(六)
材料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多条,“律令颇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竟多选906卷,770余万宇,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改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魏晋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8分)
(2)根据材料并结台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儒学对西汉、东汉、魏晋时期法律的影响。(7分)
全真训练(七)
材料秦汉时期山林属国家所有,不允许私家占有山林湖泊。东晋以后,世室大族在南方擅占山泽。晋城帝颁布了“占山护泽,强盗律论”的禁令,但难以执行。豪强之家违法占山封水,政府无力制裁。平民百姓却无此特权,“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柴薪)无托”。南朝宋孝武帝实行改制,允许私家合法拥有山泽产权:按官阶等级设限,第一、二品可占山三顷,依品级递减,九品及百姓占山一顷;“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缺)少,依限占足”。私人合法取得山林产权后,山林开放成为常态,产权国有与私有并存。
——摘编自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南朝山泽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6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南朝山泽管理制度改革的作用。(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