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公安机关执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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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 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 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 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 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
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 拘传的时间 第117条二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 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 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 四小时。
第150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 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 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 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 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 得用于其他用途。
健全强制措施
完善逮捕的条件和程序
第79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 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 捕:
明确规定逮捕必要情形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
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
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有些 问题需要条件成熟才能出台。
二、主要内容
总则任务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第2条 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 贯彻和体现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中
增设完善侦查程序健全强制措施
增加了专节规定技术 侦查、隐匿身份侦查和控 制下交付,并规定所获证 据可以直接使用,同时规 定保护措施,庭外核实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公安机关执法
主讲人: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刑诉法修正案》 赞 2639 反160 弃57
《政 府 工作 报告》 赞2725 反90 弃49 《最高法工作报告》 赞2311 反429 弃115 《最高检工作报告》 赞2349 反393 弃112
2012年3月14日
一、修改背景及指导思想
增加规定询问证人的地点
第122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 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 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 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 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 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 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 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 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 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 执行。
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
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 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 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 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152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 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 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 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 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 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 护措施,必要的时ຫໍສະໝຸດ Baidu,可以由审判 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
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 况予以保密。
第151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 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 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 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 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 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 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 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 交付。
指导思想
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革的要求
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 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 需要解决的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 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此次修订的评价
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 这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
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当然,也有许多问题认识并不一致,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 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经过批准, 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 术侦查措施。
第149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 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 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 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 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 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 过三个月。
1979年制定 1996年第一次修
订(17年) 2012年第二次修
订(16年)
2003年开始至今,
十年磨一剑
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
修改内容涉及到150多处 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 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 增加了新的编、章、节
“ 大修”
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
规定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 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第130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 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 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 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 等生物样本。
查询冻结增加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第142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 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 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 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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