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实用版
核医学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为加强核医学安全管理,提高核医学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核医学事故对人员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核医学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核医学单位发生的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泄漏、污染、辐射事故等安全事件。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核医学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指挥核医学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建议。
(2)医疗救治组:负责事故伤员救治、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保障。
(3)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放射性监测。
(4)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
(5)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物资保障、现场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
四、应急响应1.事故报告发生核医学安全事件后,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
2.事故响应(1)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救治伤员,确保伤员生命安全。
(3)环境监测组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性监测,评估事故影响范围。
(4)信息发布组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引导公众正确应对。
3.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原因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2)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3)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除事故隐患。
五、应急保障1.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2.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人员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3.信息保障: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机制。
六、预案实施与更新1.本预案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核医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核医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核医学工作者的生命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安全,确保核医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核医学领域各类医疗机构、研究机构、企业及其他涉及核医学工作的单位。
三、预案内容1. 组织机构(1)成立核医学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核医学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设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 应急响应(1)预警响应当核医学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较大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测,密切关注事故发展态势;2)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安全意识;3)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响应当核医学安全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2)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防止事故扩大;3)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确保生命安全;4)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5)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3. 应急处置(1)现场处置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2)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防止事故扩大;3)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确保生命安全;4)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2)环境处置1)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监测,确保环境安全;2)对污染区域进行清理,消除污染;3)对受污染的物品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4. 应急保障(1)物资保障1)储备应急物资,如急救药品、防护用品等;2)确保应急物资的供应,满足应急处置需求。
(2)人员保障1)组建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5. 信息报告(1)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2)按照事故性质、等级和影响范围,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四、预案实施与监督1. 各级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建立健全核医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 加强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医疗核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医疗卫生系统应对核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核事故带来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医疗卫生系统在核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防护处理、信息报告、物资保障等工作。
四、工作原则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2. 属地管理、明确职责;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4.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5.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6.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7. 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五、事件分级根据核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核事故分为四个等级:1. 一般核事故:指对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影响较小的核事故。
2. 较大核事故:指对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有一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核事故。
3. 重大核事故:指对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核事故。
4. 特大核事故:指对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国家层面进行救援的核事故。
六、应急响应1. 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事故损失。
2. 事发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3. 健康卫生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评估。
4. 根据事故等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可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
七、救援措施1. 医疗救援: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2. 防护处理:事发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防护,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
3. 信息报告:事发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 物资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物资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医院核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应对医院可能发生的核事故,保障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核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国家有关核事故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国家和地方核事故应急预案;(3)医院实际情况。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发生的核事故,包括核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等。
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应急指挥部医院成立核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核事故应急工作。
(1)总指挥:院长;(2)副总指挥:副院长;(3)成员: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后勤保障科、设备科、辐射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
2. 应急指挥部职责(1)组织制定和修订核事故应急预案;(2)领导、协调、指挥核事故应急工作;(3)组织开展核事故应急演练;(4)向上级部门报告核事故情况。
3. 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1)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2)医疗救治组:负责伤员救治、医学观察等工作;(3)环境监测组: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放射性水平;(4)保卫组:负责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散等工作;(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保障、设备维护等工作。
三、应急响应1. 预警与报告(1)发现核事故迹象,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2. 应急响应等级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 应急响应措施(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1)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部;2)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处置;3)医疗救治组组织力量进行伤员救治;4)环境监测组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5)保卫组维护现场秩序,进行人员疏散;6)后勤保障组提供物资保障和设备维护。
核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核事故可能导致的医学应急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降低核事故带来的社会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包括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响应、恢复和总结评估等各个环节。
二、组织体系1. 组织架构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下设办公室、监测评价部、技术后援部和临床部。
2. 职责分工(1)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
(2)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信息、联络等工作。
(3)监测评价部: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4)技术后援部: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研究、培训和演练工作。
(5)临床部: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治、康复和预防工作。
三、应急准备1. 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制定核事故医学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职责分工和处置措施。
2. 医学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核医学、放射医学、急诊医学、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专业人员。
3. 通讯和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通讯和信息系统,确保核事故医学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畅通。
4. 医学救援网络构建覆盖全国范围的医学救援网络,实现核事故医学应急资源的快速调配。
5. 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核事故医学应急相关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水平。
6. 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核事故医学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四、应急响应1. 信息报告核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启动应急响应。
2. 医学救援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治,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治。
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快速、有效地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2. 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3.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三、预案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发生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应急物资准备、信息收集、应急处置等。
3. 应急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伤员转运、医疗救治等工作。
4. 通讯联络组: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上报、发布等工作。
5. 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供应等工作。
五、应急响应流程1. 发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2.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应急救援组开展现场救援、伤员转运、医疗救治等工作。
3. 应急救援组根据事故情况,开展现场救援、伤员转运、医疗救治等工作。
4. 通讯联络组及时收集、上报、发布应急信息。
5. 应急物资保障组确保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供应。
6. 事故处理后,应急领导小组组织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六、应急措施1. 事故现场救援: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救援,确保伤员安全撤离。
2. 伤员转运:确保伤员及时、安全地转运至医疗机构。
3. 医疗救治:根据伤员病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4. 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 应急物资保障:确保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供应。
七、预案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2. 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 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应急预案。
2023年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2023年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事故划分和应急响应级别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对环境以及人群的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事故:对环境和人群造成极大威胁和损害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为特别重大。
二级事故:对环境和人群造成较大威胁和损害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为重大。
三级事故:对环境和人群造成一定威胁和损害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为较大。
四级事故:对环境和人群造成较小威胁和损害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为一般。
第三章应急组织和指挥1. 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卫生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指挥长,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卫生应急工作。
2. 事故现场指挥部:由政府、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处置事故现场应急工作。
3. 专家指导组:由卫生部门的专家组成,负责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和措施1. 监测和预警措施(1) 建立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及时准确地监测和预警。
(2) 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 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和应急措施。
2. 防护和疏散措施(1) 根据事故性质和规模,确定疏散区域和疏散路线。
(2) 提前组织演练,加强公众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3) 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做好伤员救治和医疗救助工作。
(4) 提供防护用品,确保参与救援的人员的安全。
3. 应急救援和医疗服务(1)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做好伤员救治和医疗救助工作。
(3) 组织医疗人员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处置能力。
4. 后续处置和恢复重建(1) 制定灾后重建方案,做好灾后环境修复和人员安置工作。
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保障医院在核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核事故对医院人员、患者及周围环境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在核事故发生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全过程。
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确保生命安全;(2)快速反应,高效处置;(3)科学防控,确保环境安全;(4)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应急指挥部(1)成立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监督。
2. 应急队伍(1)成立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队伍,包括核事故卫生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援组、防护消毒组、后勤保障组等。
(2)各应急队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1. 紧急响应(1)接到核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确保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响应迅速、高效。
2. 初步处置(1)医疗救援组立即开展伤员救治,确保伤员生命安全。
(2)防护消毒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消毒,降低辐射危害。
(3)后勤保障组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
3. 协同处置(1)与当地政府、卫生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核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2)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处置1. 伤员救治(1)根据伤员情况,迅速进行分类救治。
(2)对辐射病伤员,采用抗辐射药物、营养支持等综合治疗措施。
(3)对非辐射病伤员,进行常规救治。
2. 防护消毒(1)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消毒,降低辐射危害。
(2)对受污染的场所、设施进行去污处理。
3. 信息发布(1)及时向公众发布核事故相关信息,引导公众正确应对。
(2)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年10月8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辐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一称《条例》),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求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庆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中:(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字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情况;(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包救援措施;(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包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保障医院在核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指挥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应急准备工作。
2. 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核事故卫生应急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发布等工作。
3. 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专家组负责提供核事故卫生应急专业咨询,制定核事故卫生应急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 各部门职责(1)医务科:负责组织协调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2)护理部:负责组织协调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护理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
(3)药剂科:负责组织协调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药品、物资储备工作,确保应急物资供应。
(4)设备科:负责组织协调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设备、设施维护和保障工作。
(5)保卫科:负责组织协调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医院安全。
三、应急响应1. 事故报告(1)发现核事故后,立即向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响应。
2. 伤员救治(1)组织医护人员迅速开展伤员救治,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2)根据伤员病情,及时转送至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3. 医疗救援(1)根据核事故情况,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2)对受核辐射影响的人员进行健康监测,确保其身体健康。
4. 应急物资保障(1)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满足应急需求。
(2)根据应急情况,及时调拨应急物资。
5. 应急演练(1)定期组织开展核事故卫生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2)总结演练经验,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在运行、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核物质泄漏、辐射事故或其他与核设施有关的事故。
为保障医院在核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核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医院员工、患者和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建立健全核事故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应急响应迅速、高效。
2. 提高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能力,确保核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危害。
3. 加强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4. 保障医院在核事故发生时的正常医疗秩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领导和指挥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2. 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
3. 明确各部门职责:(1)医务科:负责组织、协调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2)护理部:负责组织、协调医院核事故卫生应急护理工作。
(3)设备科: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和调配。
(4)保卫科:负责应急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
(5)后勤保障部:负责应急现场的生活保障和物资供应。
四、应急响应流程1. 接到核事故报告后,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 应急办公室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工作:(1)医务科组织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开展伤员救治。
(2)护理部组织应急护理队伍,提供专业护理服务。
(3)设备科调配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4)保卫科加强应急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
(5)后勤保障部提供应急现场的生活保障和物资供应。
5.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6.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应急保障措施1.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核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国应对核辐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等。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核辐射事故,以及核事故引发的医学应急响应。
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快速反应,协同作战;(4)科学施救,规范操作;(5)信息公开,透明度原则。
二、组织体系1. 应急指挥部成立核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核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专家组设立核辐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 应急队伍组建核辐射事故医学应急队伍,包括核辐射事故医学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卫生防疫队伍等。
三、应急响应1. 预警与报告(1)核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2)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3)核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确定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2. 医学应急响应(1)事故现场救援1)立即对伤员进行初步评估,确定伤员类型;2)对伤员进行分类救治,优先救治重伤员;3)对伤员进行去污、隔离、治疗等措施;4)对现场进行监测,防止污染扩散。
(2)伤员转运与救治1)根据伤员类型和救治需求,合理分配救治资源;2)确保伤员安全、快速、有序地转运至救治机构;3)对伤员进行救治,包括药物治疗、心理干预、康复治疗等;4)对伤员进行健康监测,防止并发症发生。
(3)卫生防疫1)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卫生防疫监测;2)对受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去污;3)对受影响人群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
核医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提高核医学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核医学工作在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进行,预防和减少核医学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医学安全管理规定》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核医学领域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物质泄漏、辐射事故、放射性污染、设备故障、火灾、爆炸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核医学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1)总指挥:由核医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2)副总指挥:由核医学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
(3)成员:由核医学相关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2. 核医学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1)组织、指挥、协调核医学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审核、批准核医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3)组织核医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4)对核医学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3. 核医学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及其职责(1)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2)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评估和处理。
(3)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配。
(4)信息宣传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
三、事故预防与预警1. 事故预防(1)建立健全核医学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核医学操作规程。
(2)定期对核医学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加强对核医学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对核医学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2. 预警(1)建立核医学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核医学安全事故进行预警。
(2)定期对核医学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3)加强与气象、地震等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相关预警信息。
核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保障核事故发生时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工作,包括核事故现场医学救援、受影响区域医学防护、核事故后期医学康复等。
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5)科学评估,合理处置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1)成立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指挥部由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组成。
2. 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职责(1)制定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方案;(2)组织协调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3)指导、监督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4)组织开展核事故医学应急培训和演练;(5)及时向政府报告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情况。
3. 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1)应急办公室: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联络。
(2)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接收、处理核事故医学应急信息,指挥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
(3)应急专家组: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指导、风险评估和处置建议。
(4)应急医疗救援组:负责核事故现场医学救援、受影响区域医学防护和核事故后期医学康复工作。
(5)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存、调配和分发。
三、应急响应1. 信息报告(1)核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2)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2. 事故评估(1)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等级和影响范围。
核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应对核事故可能导致的辐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1)国家有关核事故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2)国家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3)地方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4)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核设施、核活动以及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成立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2 职责(1)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措施,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2)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核事故伤员的救治、防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4)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事故现场辐射监测和环境保护工作。
(5)公安、交通、通信等部门:负责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和通信保障工作。
三、应急响应3.1 应急响应级别根据核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
3.2 应急响应程序(1)启动应急响应:接到核事故报告后,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开展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对伤员进行救治和防护。
(3)实施卫生防疫:对受影响区域进行卫生防疫,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环境监测与保护:环境保护部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满足。
(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引导舆论,稳定受影响区域人民群众情绪。
(6)应急结束:核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救治工作,环境监测和卫生防疫达到要求后,核事故医学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核医学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保障核医学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核医学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核医学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物质泄漏、辐射事故、放射性污染等。
二、事故分类与分级1. 事故分类(1)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2)辐射事故;(3)放射性污染事故;(4)其他核医学事故。
2.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因素,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1. 应急组织体系成立核医学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保障组、信息发布组等。
2. 应急职责(1)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工作,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2)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
(3)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提供决策支持。
(4)现场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污染消除、辐射控制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7)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配等工作。
(8)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确保信息畅通。
四、应急响应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2. 应急处置(1)现场处置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安全防护、污染消除、辐射控制等工作;(2)医疗救护组对伤员进行救治,确保伤员生命安全;(3)环境监测组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确保环境安全;(4)物资保障组调配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692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正式样本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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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8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福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一称《条例》),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福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求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庆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中:(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字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情况;(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
核医学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核医学事故,确保人员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核医学机构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泄漏、误用、丢失等事故。
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安全第一,人民至上;- 依法依规,科学应对。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核医学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指挥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医疗、环保、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工作;- 确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 审批应急措施和行动方案;- 指导、监督事故应急工作的实施。
3. 应急工作组:- 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救治、医疗救护;- 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辐射监测、污染评估;- 消防救援组:负责现场消防、灭火、救援;- 公安保卫组:负责现场治安、交通管制;- 卫生防疫组:负责疫情监测、预防控制;- 通讯保障组:负责信息收集、传递、发布。
三、应急响应1. 预警:- 核医学机构应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对可能发生的核医学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预警措施。
2.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 应急响应措施:-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人员;- 采取紧急措施,隔离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对伤员进行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污染程度;- 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救援车辆畅通;- 开展舆论引导,发布事故信息。
四、事故处理1. 事故调查:- 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 事故善后处理:- 对伤员进行救治、康复;- 对环境进行修复、治理;- 对事故损失进行赔偿。
五、保障措施1.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定期检查、维护应急物资,确保其完好。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安全导则-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安全导则正文:----------------------------------------------------------------------------------------------------------------------------------------------------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安全导则(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为加强医学应急响应能力,以便在核动力厂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对受照人员进行救治、为公众提供有效的医学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充分的医学应急响应准备。
本导则为各级应急组织制定医学应急计划或方案提供指导。
1.核事故时对人员的分级救治1.1一级医疗救治(现场救护)1.1.1一级医疗救治由核动力厂的基层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求场外支援。
1.1.2现场救护应在组织自救互救的基础上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卫生人员、放射防护人员、剂量人员及医护人员进行。
1.1.3现场救护应遵循快速有效、先重后轻、保护抢救者与被抢救者的原则。
1.1.4现场救护的基本任务:(1)首先将伤员撤离事故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医学处理,对危重伤员应优先进行急救处理;(2)初步估计人员受照剂量,设立临时分类站,进行初步分类诊断,必要时尽早使用稳定性碘和/或抗放药物;(3)对人员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查和初步去污处理,并注意防止污染扩散;(4)初步判断伤员有无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必要时及早采取阻吸收和促排措施;(5)收集、留取可供估计受照剂量的物品和生物样品;(6)填写伤员登记表,根据初步分类诊断,将各种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内污染者以及一级医疗单位不能处理的非放射损伤人员送至二级医疗救治单位;必要时将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内污染者直接送至三级医疗救治单位。
伤情危重不宜后送者可继续就地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后送。
对怀疑受到照射或内污染者也应及时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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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8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福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一称《条例》),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福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求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庆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中:(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字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情况;(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包救援措施;(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包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核事故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方法、技术的研究,在卫生部核应急办的领导下做好国家级医学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响应工作;(二)负责实施各级医学应急机构技术骨干培训和演习;(三)负责起草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四)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五)参与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指导抗放射性药物的贮存与使用;(六)参加制定核事故时保护公众的剂量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导则,协助核设施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核事故卫生防护措施;(七)指导和必要时参与核事故现场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八)负责日常的值班工作,通讯联络,资料接收、传递;事故时的医学应急救援情况通报,总结报告的起草,并能随时转为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指挥中心。
第十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报卫生部核应急办备案;(三)组织、直辖市和指挥辖区内各核事故医学应急单位做好核事故现场受照人员的救护和医学处置的准备与救援工作;(四)根据核电厂周围人口的密度,建立核电厂周围30至50公里范围内的放射性背景资料、人口分布、居民健康情况、饮食和生活习惯、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的分布以及气象、交通、通讯能力的资料数据库;(五)开展核电厂运行后周围公众的放射卫生评价,定期对生活饮用水,食物以及主要居民点近地面空气等进行监测和评价;(六)定期向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提供有关调查,监测和评价资料;发现问题随时报告;(七)开展对核事故波及地区的基层卫生医疗单位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培训,对核电厂周围居民进行有关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八)完成卫生部核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核电厂运营单位按国家规定编制的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场内医学应急方案,并在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审评的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的有关专业机构,为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技术后援单位。
第十三条全国各级、各类卫生医疗单位必要时都有承担核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抗放射性药物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和响应第十五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本底、周围公众健康情况的调查和卫生学评价,并将调查、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其它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直辖市一致,其主要内容是:(一)目的、基本任务;(二)应急响应组织、职责、程序;(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人应计划区的范围;(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五)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详细方案;(六)医学应急准备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七)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之间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责,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组建应急专业组,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第十八条参加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定期参加核事故医学应急演习。
第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在接到发生核事故的通知时,应立即按规定的响应程序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与卫生部核应急办和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建立约定的通讯联络方式。
通讯联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可靠的通讯手段,确保专用线路在事故期间绝对畅通无阻;(二)各通讯联络点、联络人、替补人应定期进行通讯演习和检查,以保证事故时的通讯联络畅通;(三)用于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械等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一条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分下列四级:(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
核电厂内医学应急组织和人员进入戒备状态;人员到位,设备、食品等应急物资准备就绪。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场内医学应急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医学应急响应行动,并通知场外有关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厂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根据核事故发生、发展的情况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源等防护措施。
控制通道、撤离、避迁等防护措施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报告办法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公众,告知的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核事故现场的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必须服用稳定性碘制剂、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穿着防护服装,尽可能地避免过量的照射。
第二十六条在核事故处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时,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核电厂或地方政府的要求决定是否直赴现场协助工作。
在核事故处于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务院的统一指挥下派出人员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直接派出救援力量参加医学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有关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第二十八条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场外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情况决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终止后受污染地区居民的健康监护工作。
并对受过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医学随访观察,根据病情确定观察时间。
第三十条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向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
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提交场外核整套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四章培训和演习第三十一条卫生部应急办负责制定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卫生部核应急办制事实上的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制定当地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第三十四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家和地方应急组织宣传教育大纲的指导下,结合医疗、卫生的专业特点,开展对核电厂附过的居民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卫生部核应急办负责组织不惊动公众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演习,每三年至四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医学应急培训、演习后应当进行评估,并由卫生部核应急办做出书面总结,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赂国家核事故应急组织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在核事故医学庆急准备和救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不执行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命令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在核事故场外应急准备工作中所必要的资金,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的部分按照《条例》规定的渠道上报。
第四十条本规定也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发生重大福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供热站、固定式反应堆等其它民用核设施事故以及国外核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