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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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院务公开,规范行业行为,方便群众就医、促进健康进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2006年11月10日第26号令实施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医疗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医院各单位、部门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其他形式向患者、社会群众发布的医疗服务信息,均属于本办法管辖范围。

第二条:发布医疗信息的原则:

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

第三条:医疗信息涵盖了临床、医技科室和业务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向患者、社会群众公科室简介、诊疗科目、诊疗方法、政策规定、服务流程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服务信息。院内服务信息通过我院的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播控系统、院内宣传栏等各种载体进行发布,由行风办进行监管。通过社会媒介向社会发布的医疗信息(广告),归口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医疗广告是指通过各种社会媒介向全社会发布的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名称、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讯方式。

第五条:医疗广告的院内审批:办公室须组织发布材料,将有关事项、内容经院委会审议后,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院内重大医疗信息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须

按照《医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要求执行。

第六条:医疗广告发布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贬低他人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五)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六)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七)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八)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违反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管理办法的处罚:

各科室、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批利用医院的无形资产进行违规发布信息、广告宣传的,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处罚。情节较轻并没有造成后果的,科室、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医院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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