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31号)精神,我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共有88人被批准享受2012年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其中专业技术人才77人,高技能人才11人。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
各单位要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
要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弘扬他们科学求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鼓励他们为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跨越做出更大贡献。
专家津贴及证书的发放另行通知。
附件:辽宁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3月26日附件:辽宁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共88名)一、专业技术人才鞍山市: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左强鞍山市中心医院成彬抚顺市: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来永斌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邓守哲丹东市:辽宁华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刘晓强锦州市: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罗钢营口市:赢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刘至寻营口市中医院张家军阜新市:中国篮协阜新篮球学校李明辽阳市:辽阳市艺术馆李玉德铁岭市:铁岭中国手指画研究院杨一墨朝阳市: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雷广臻朝阳市第二医院赵贵辛盘锦市:盘锦市第二初级中学吴献新葫芦岛市: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君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电子技术情报所金喜成省教育厅:辽宁大学张蕾赵凌河沈阳建筑大学石铁矛赵俭斌沈阳农业大学吕杰王铁良沈阳工程学院张铁岩沈阳理工大学冯永新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蔡东风沈阳化工大学王长松沈阳音乐学院王进东北财经大学邢天才肖兴志中国医科大学邱雪杉赵玉虹单忠艳沈阳药科大学宫平何仲贵沈阳工业大学陈长征大连交通大学邱明辉大连工业大学侯红漫朱靖博大连海洋大学周玮闫喜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邓存宝费鸿禄辽东学院张彦文辽宁省实验中学关俊奇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晓松孙英贤孔垂泽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吴硕东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戴冬秋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潘亚萍省公安厅:辽宁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刘锋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韩学军高平省交通厅: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曹继伟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李晓明省文化厅:辽宁芭蕾舞团焦洋省卫生厅:大连医科大学战丽彬刘佳李连宏辽宁省人民医院侯爱洁辽宁省肿瘤医院于韬辽宁医学院周铁忠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吕晓东王垂杰陈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辽宁广播电视台韦建平孙祺郭明航孙宏省畜牧兽医局: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中心孙永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子成省有色地质局: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杨德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辽宁美术馆程健省农业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袁兴福省农业科学院创新中心邹剑秋原省人才中心:兰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马书广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韩忠良二、高技能人才沈阳市: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永鑫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杰清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黎明技师学院孙翀翔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宝军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文宇大连市: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盛桐大连华锐重工集团梁伟王长伟抚顺市: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刘宇志丹东市:丹东弘元科技有限公司田冰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军——结束——。
陕西解决对越反击作战参战失(待)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文件
关于解决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役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2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切实做好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休人员(不含军转干部、自主择业人员,简称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下同)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问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的军龄以及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企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最早从1993年1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从2000年1月1日(或中断之日)起,由单位和个人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时,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缴费,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按1%的比例补缴历年(或中断)的医疗保险费,省财政按7%(西安市8%)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2012年陕西省职称评审通知
关于2012年度陕西省社会人才工程技术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充分调动我省社会人才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将2012年度我省社会人才工程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参评人员及有关单位按规定认真做好申报和评议推荐工作。
一、评审范围人事关系在县以上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并在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单位中,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申报人员按规定填写或打印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二)单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将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考试情况等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群众无意见的,可推荐上报,并在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注明公示结论及推荐意见。
群众意见较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
(三)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评议、推荐上报。
三、评审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身体健康,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努力工作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在任职资格评审时,以实际水平、工作实绩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依据,并参考学历、资历、业务能力、继续教育、论文著作等,具体规定如下:(一)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1、学历、资历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含5年,下同)以上;大专毕业后,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后,工作1年以上。
申报者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达到并超过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并且获得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奖励。
在申报评审中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规定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不具备申报专业毕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1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2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陕人社函[2012]157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15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12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就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陕人社发[2012]120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2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贯彻省委关于加大解决民生问题力度的要求,持续提高我省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2月20日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工资标准类别县(区)数适用范围一类标准:(1150 元/月)(11.5元/小时)16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二类标准:(1050元/月)(10.5元/小时)36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三类标准:(950元/月)(9.5元/小时)34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歧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四类标准:(870元/月)(8.7元/小时)21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结束——。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实施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实施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陕人社函[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实施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12年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27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6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我省实施2012年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重要性,把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作为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二、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专家服务基层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围绕2012年度各自重点任务,遴选1-2项具有代表性,影响广泛的项目上报,由省上统筹推荐,报人社部批准后实施。
三、各地市重点服务项目申报函请于2012年3月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来函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拨款账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
联系人:张有乾曹勇联系地址:新城大院省政府前大楼6楼12号联系电话:************87292294电子信箱:*********************.cn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12年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27号)(略)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2]64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9.17
【实施日期】201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
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2〕6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区)、企业单位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178号文件条件,原则上在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曾在我
省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可按178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养老补助。
二、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参照执行17。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作总结一年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职称工作按自治区人事工作会议、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关于人事人才工作的统一部署,立足全年工作需要,认真总结2011年工作经验,认真分析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不断深入。
现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如下:一、完成的主要工作(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1、认真做好我州2012年度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8月中旬,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博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计划的通知》和《关于下达博州人民医院招聘人员计划的通知》要求,给县(市)及州国土资源部门下达了招聘人员计划通知,审核制定了《X X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表》,认真做好招聘信息发布、报名登记、组织考试等相关工作。
本次设置招聘岗位116个,拟招聘138人,于11月10日至11月20日组织了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最终确定1577人具备笔试资格。
积极主动配合考试中心圆满完成了考场划分、准考证发放、笔试、笔试考卷报送及考试成绩核对等工作。
年前可完成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全部招聘工作。
2、认真组织县市开展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调摸底工作,为下达本年度增设岗位数提供依据为缓解我州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矛盾,解决个别紧缺人才的岗位聘用,4月下旬,要求县市对所属事业单位开展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调查摸底,以准确掌握县市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已聘和未聘情况.据统计,X X 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已取得高级职称998人,未聘相应岗位的112人。
其中:X X市已取得高级职称437人,未聘相应岗位的41人;X X县已取得高级职称396人,未聘相应岗位的59人;X X 县已取得高级职称165人,未聘相应岗位的23人。
工资集体协商
《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1998】13号)定义为: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 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其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 贴的分配和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书面 合同的行为。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资协商的结果既可以 作为双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一项内容,又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 令,2000年11月8日实施)对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明确为:
一、工资协商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
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 谐社会的需要。
目前,工资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普
通工人的工资收入偏低。二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 中的比重呈降低趋势,部分工人实际工资水平有所 下降。三是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经营者与劳动者 之间收入差距拉大。四是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水平偏 低,部分企业存在着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变相压低职 工工资的现象。 二、各级工会的职责。
突出协商重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办法等。
在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框架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还可以开展二次工资 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
● 员工成就感、自豪感明显提升 ● 员工生产积极性、创造性明显提高 ● 企业劳动生产力明显提高,管理更加顺畅 ● 企业凝聚力明显增强,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 企业效益连年大幅跃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陕政办字[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陕政办字〔2013〕8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12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厅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三个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省政府办公厅在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再获优秀等次。
同时,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经研究决定,对厅办公室(人事处)等16个先进处室(单位)、杨琦等55名优秀公务员、董振勇等13名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争取更大成绩。
同时,号召全厅干部职工向先进学习,按照省政府领导对办公厅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扎实开展作风、制度、队伍“三项建设”活动,勇于奉献,敢于担当,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努力建设“团结、务实、勤廉、高效”一流机关,为加快建设西部强省、实现“三强一富一美”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先进处室(单位)名单2 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名单3 获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种表彰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2日附件1先进处室(单位)名单办公室(人事处)、行政(财务)处、外联处、机要处、综合一处、综合三处、综合六处、机关党委,省应急办处置处,省金融办金融服务处,省电子政务办政府公报编辑室、数据管理处,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驻北京办事处,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外联处,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信息联络部附件2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优秀公务员(55名)杨琦张春明张党会白凡高建华郭良张东升姚文柱应宏锋雷蓓张军林王洋郭双朝石成军万卫星连涛王丽娟郑海荣刘若男丁石张赫杜蓬勃任步学吴鹏翔余立平石憬玫冯小立李泳李可中丁立新赵新祥李厚贞杨小岗张锐拓青云李振斌沙玉继任强江宣王晓斌余欣XXX岗高立田张剑王巍刘冲韩青海王雅丽李杰任学启杨建辉吕莉杨建勋李晓华党铖栋二、先进工作者(13名)董振勇王建民刘大平李天育白炎陈志俊吴晓栋喻山余文洁王航向郑亚妮杜娟陈雪附件3获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种表彰1 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提案先进承办单位(政全委发〔2012〕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2 2013网民留言办理先进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3 2012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评估活动“政府透明度领先奖”陕西省4 第十六届西洽会先进单位(陕政函〔2012〕80号)省政府办公厅5 省高速公路建设先进单位(陕政函〔2012〕185号)综合五处6 201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陕食安委办发〔2012〕6号)综合七处7 2012年度密码电报管理先进单位(陕办字〔2012〕73号)省政府办公厅8 省十届政协五次会议提案先进承办单位(陕政协发〔2013〕2号)省政府督查室9 全省组织系统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集体三等功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人事处)10 全省组织系统先进集体(陕组字〔2012〕64号)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人事处)11 省直机关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人事处)12 2012年度保密通联工作先进单位(陕保局字〔2012〕34号)省政府办公厅保密办13 省保密工作先进集体(陕人社发〔2012〕117号)省政府办公厅保密办14 全省工资统计报表优秀单位(陕人社函〔2012〕794号)省政府办公厅15 公务员统计年报表优秀报表单位(陕组通字〔2012〕96号)省政府办公厅16 全省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省政府办公厅17 2012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先进单位(陕财办预〔2012〕174号)省政府办公厅18 新城机关2012年度计生工作先进单位(陕新计字〔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19 省政府机关2012年度卫生工作先进单位(陕政爱卫字〔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20 陕西省老干部工作者羽毛球团体赛第二名省政府办公厅21 2011年度全省维稳工作优秀调研文章三等奖(陕政法字〔2012〕69号)省金融办22 2012新浪西部政务微博十佳应用奖陕西发布23 2012新浪西部政府机构微博影响力飞跃奖陕西发布24 腾迅微博陕西盛典2012政务微博创新奖(腾迅大秦网)陕西发布25 2012年度陕西政务微博优秀奖(腾迅大秦网)陕西发布26 2012年度陕西省十大政务机构微博(腾讯微博)省政府门户网站27 2012年度陕西政府微博最具影响力奖(新浪陕西)陕西发布28 2012陕西省文明办网先进单位(陕网信办〔2013〕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29 2011年全国机关文印先进单位(中快印〔2012〕001号)省政府办公厅机要印刷所30 2012年度先进职工之家(省直机关工委)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会31新城大队2012年度交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西交新〔2012〕45号)省政府办公厅车队32 2012网民留言办理先进个人(人民网)张祖培33 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国发〔2012〕46号)张连业34 2012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陕政发〔2012〕41号)《陕西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研究及应用》项目主要完成人唐少鹏、谢泱35 2012年度信息报送先进个人(国办秘函〔2013〕3号)刘晓林36 2011全省煤电运保障先进个人白雪峰、刘宏凯37 2010-2011年度全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先进个人(陕三电办〔2012〕6号)刘宏凯、徐刚38 2011年度退伍安置工作先进个人(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白婷39 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先进个人(陕人社发〔2012〕109号)刘桂秋40 全省水库移民工作先进个人(省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李瑞41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先进个人(陕医改发〔2012〕3号)薛珑42 201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陕食安委办发〔2012〕6号)雷蓓43 第四届省直机关优秀青年(省直机关工委)刘晓林44 2008-2012年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先进个人(陕人常字〔2013〕1号)马胜利45 2011手牵手--农村青年阅读行动征文活动社会青少年组一等奖(电校办〔2012〕14号)张赫46 全省妇女创先争优先进个人(陕妇发〔2012〕36号)陆景新47 省十届政协五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陕政协发〔2013〕2号)李锴48 2013年度保密通联工作先进个人(陕保局字〔2012〕34号)张芒果49 公务员统计年报表优秀报表填报人(陕组通字〔2012〕96号)李笑弋50 省政府机关2012年度卫生工作优秀大组长(陕政爱卫字〔2013〕1号)丁立新51 新城机关2012年度计生工作先进个人(陕新计字〔2013〕1号)满怀52 2012年度省直机关房改工作先进个人(省直房改委发〔2012〕1号)闫乐53 交警新城大队2012年度交通管理工作先进车管干部(西交新〔2012〕45号)慕发运54 交警新城大队2012年度交通管理工作优秀驾驶人(西交新〔2012〕45号)何望峰55 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先进个人(陕政办字〔2012〕8号)金玮56 2012年省优秀网络从业人员(陕网信办〔2013〕1号)郭鹏57 省直机关首届文化艺术节诗歌朗诵二等奖(陕省工发〔2012〕39号)马参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3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陕人社函[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0]12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精神,2010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就我省此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选指标。
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有指标分配的基础上,结合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给各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核发上报指标。
各市10名(含高技能人才1名)、杨凌示范区5名(含高技能人才1名),省国资委、农业厅、教育厅、卫生厅各20名(含高技能人才2名),省级其余部门、直属机构10名(含高技能人才1名)。
高技能人才人选报送时请注明。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2008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时推荐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在指标控制内按照隶属关系直接上报。
二、严格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明确规定的选拔标准和条件推荐人选,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作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
三、规范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确保选拔推荐工作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选拔推荐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组织实施。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陕财办社〔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10日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3]6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二、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同时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两个及以上称号的人员不能重复领取。
三、人员认定已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档案原始材料、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并在《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其中,已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569号)和《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在退休时经认定享受基础养老金提高5%的人员不再重复认定,由所在单位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原认定审批表。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市认定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汇总。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九批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九批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陕教师[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第九批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2〕19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有关厅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激发广大教师工作热情,逐步完善特级教师推荐、培养、评选及管理的办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师〔2009〕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今年在我省开展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
由学校、县(区)级、市(区)级逐级评选推出一批特级教师候选人,经过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一年的培养、考查,于2013年下半年进行正式的省级评选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广大教师,适当向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倾斜。
二、评选名额我省第九批特级教师拟评选150名。
请各市(区)按照《陕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分配的名额,以13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不得超报。
一线教师的推荐人数不少于推荐总人数的90%。
三、评选办法参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师〔2009〕36号)第四条至第八条。
2012年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
2012年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平均⼯资44330元2012年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平均⼯资44330元2012年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员年平均⼯资43073元2012年陕西城镇⾮私营单位就业⼈员年平均⼯资为43073元,与2011年的38143元相⽐,增加了4930元,同⽐名义增长12.9%,增幅下降1.4个百分点。
其中,在岗职⼯平均⼯资44330元,同⽐名义增长13.5%,增幅下降0.3个百分点。
扣除物价因素,2012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员年平均⼯资实际增长9.8%。
2000-2012年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员年平均⼯资及名义增速分三⼤区域看,2012年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员年平均⼯资由⾼到低排列是陕北、关中和陕南,分别为49032元、41886元和37646元;同⽐名义增长率从⾼到低依次为陕北15.3%、陕南13.3%和关中12.5%。
表1:2012年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员年平均⼯资单位:元,%地区2011年2012年名义增长率合计381434307312.9关中372414188612.5陕南332133764613.3陕北425324903215.3分⾏业门类看,年平均⼯资最⾼的三个⾏业与上年相同,分别是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60394元,是全省平均⽔平的1.40倍;⾦融业57997元,是全省平均⽔平的1.35倍;采矿业57556元,是全省平均⽔平的1.33倍。
年平均⼯资最低的三个⾏业也与上年相同,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25006元,是全省平均⽔平的58.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6762元,是全省平均⽔平的62.1%;⽔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0802元,是全国平均⽔平的71.5%。
最⾼与最低⾏业平均⼯资之⽐是2.42:1,⽐2011年的2.63:1差距有所缩⼩。
表2:2012年陕西省分⾏业城镇⾮私营单位平均⼯资2011年2012年名义增长率农、林、牧、渔业281593255715.6采矿业52368575569.9制造业333853783313.3电⼒、燃⽓及⽔的⽣产和供应业476675406913.4建筑业289933403317.4批发和零售业277943304318.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12334598211.5住宿和餐饮业216262500615.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30085613730.5⾦融业53289579978.8房地产业317703521310.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8043573716.0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6784603946.4⽔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2833080217.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4562267629.0教育421764759612.9卫⽣、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00754638015.7⽂化、体育和娱乐业334253899516.7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70334269815.3。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曾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通知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218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工委组织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量和指标,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和结构比例确定。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按照结构比例要求,根据事业单位2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核准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限额内。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的原则。
事业单位因结构比例限制,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相应减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2]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2〕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2012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三日2012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一、关于经济发展1 经济运行方面。
跟踪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判断、预测和专家的看法,物价走势及分析,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面临的困难,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及运行调节情况,小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做法,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情况及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场流动性变化和信贷投放情况。
2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跟踪反映基础设施、农业、民生、优势特色产业和生态环保等方面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重点关注西成客运专线、宝汉高速和沿黄公路建设情况,新增煤炭产能和新能源装机情况,气化陕西、电力外送、西安地铁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实施情况。
3 经济结构调整方面。
跟踪反映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发展情况,推进激光器、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物联网等产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筹科技资源改革推进情况。
重点关注“一中心一基地”建设情况,“千亿百项”技术改造工程推进情况,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情况,航空、航天等21个产业集群发展情况,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建设情况,100个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情况,西安国家服务业改革试点情况,陈炉、凤凰、华阳、青木川等30个特色旅游古镇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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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
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2]15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3.20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2〕15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12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就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并做出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