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测绘资质-地图编制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2、3、5项不得承担;
1、7、8、9项限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
申请专业范围5的,应当具备专业范围2或3;申请专业范围6的,应当具备专业范围4。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1、地形图
2、世界政区地图
3、全国政区地图
4、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
5、全国性教学地图
6、地方性教学地图
7、电子地图
8、真三维地图
9、其他专用地图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申请专业范围2的,应当具有固定且权威的资料国际间交换渠道,10年以上编制世界政区地图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分国、分洲、世界地图集(册)的能力。
申请专业范围4、6的,应当有具有地图编制经历的人员10人。
仪器设备
图形编辑工作站
50台
30台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A0幅面图形仪
1台
1台
高性能数据服务器
2台
1台
业绩
近3年完成80种以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集(册)编制项目。
申请专业范围2、3的,应当具有独立完成相应区域范围的地图集(册)设计、编制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应区域范围的地图数据库。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2014版)

2014版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地形图测绘规范

地形图测绘规范地形图是反映地球表面地形特征的专业测绘成果,是人们对地球表面地势、地貌、地物分布等特征的直观呈现。
地形图的编制需要遵循一定的测绘规范,以保证地形图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下面是地形图测绘规范的一些要点,共计1000字。
一、地形测绘规范的基本原则1. 准确性原则:地形图应准确反映地球表面地形特征,包括高程、坡度、坡向等信息。
2. 完备性原则:地形图应包含目标区域内所有重要的地形特征,如山脉、河流、湖泊、森林等。
3. 统一性原则:地形图的编制应遵循统一的坐标系统和符号规定,以确保不同地区的地形图之间的连续性和对比性。
4. 实用性原则:地形图应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提供直观、易懂的地形信息。
二、地形测绘数据的采集和处理1. 高程数据的采集:高程数据是地形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通过地面控制点的实地测量、卫星测高等手段获取,以确保高程数据的准确性。
2. 坡度和坡向数据的计算:根据高程数据,可以计算出各点的坡度和坡向,以表示地形的陡缓和走向。
3. 地物分布数据的采集:地物分布是地形图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通过航空遥感、卫星影像、GPS测量等手段获取,以确保地物分布数据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4. 地形数据的处理:对采集到的地形数据进行预处理,包括数据的筛选、分类、修正等,以消除异常值和噪声,提高地形数据的精度和可靠性。
三、地形图的编制要求1. 地图投影和坐标系:地形图应采用合适的地图投影和坐标系,以保证地图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地图比例尺:地形图的比例尺应根据目标区域的大小和特点确定,一般不小于1:10,000,以保证地图的细节和清晰度。
3. 符号规定:地形图的符号应遵循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以确保地图的一致性和易读性,同时可以根据目标区域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4. 图例和注释:地形图应配备清晰明确的图例和注释,以帮助用户理解地图内容和使用方法。
四、地形图的制作和发布1. 制作软件和设备:地形图的制作应使用专业的地图制作软件和设备,以保证地图的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7.10•【文号】国务院令[第180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第三条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地图出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用地图和海图的编制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图编制管理第五条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2021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2021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一、测绘资质等级测绘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根据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甲级测绘资质分为甲1级和甲2级,乙级测绘资质分为乙1级和乙2级。
甲1级测绘资质可用于承担各种测绘项目,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处理等;甲2级测绘资质可用于承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分发与增值服务以及本专业领域各种类型的工程测量项目。
乙1级测绘资质可用于承担除地理国情监测之外的测绘项目;乙2级测绘资质可用于承担小规模的工程测量项目。
二、测绘资质专业类别测绘资质专业类别包括:大地测量、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等。
大地测量专业类别包括:卫星定位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等;地图编制专业类别包括:地图编制、地图数字化、地图制印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类别包括: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等;工程测量专业类别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等;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包括: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海洋测绘专业类别包括:海洋基础测量、海洋专题测量等。
三、测绘资质审批管理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应的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测绘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测绘资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社会关注的重大测绘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开透明测绘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测绘资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审批流程等信息,增加透明度。
同时,对于申请单位的审批结果以及监管情况等信息也应当及时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此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社会关注的重大测绘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来源等,以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DZ/T 0157-95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编绘原图的质量要求 %" 数学精度符合本《规范》要求; & " 正确地、充分地使用了各种编图资料;
!" 各要素的选取、概括要符合本《规范》和编辑设计书的规定,各要素之间的关 系表示合理、清晰。 # " 各种线划符号要符合《图式》要求,线划实在,色彩符合复制要求,图面清洁; $" 注记正确、书写端正,配置合理、指示明确; ’ " 图廓外整饰的内容完备、正确; ( " 抄、接边正确。 !"! 图历簿的填写 图历簿是地图的重要技术档案,编图作业中应将地图编绘的各个阶段(含检查)的 概况、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及质量评定,简明扼要地填写入内。 图历簿内容应按成图程序由各有关人员及时填写并签署,不得追记。
,
&"’ 水系
底图内容各要素的编绘
正确表示水系的类型、主次关系和密度对比;合理表示海岸的类型、岛礁分布;处 理好水系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 0/.- ・
!"#"#
河流、运河、渠道
!" 凡图上宽度 # " $%%(含 # " $%% )以上的河流用双线表示,宽度小于 # " $%% 的 用 # " & ’ # " $%% 的单线表示。运河、渠道宽度在 # " $%% 以上者用双线,宽度在 # " (%% ’ # " $%% 者用 # " )%% 的单线表示,宽度在 # " (%% 以下者用 # " &*%% 单线表示。 时令河、地下河段用相应的符号表示。 + " 图上长 ),% 以上的河流均应予选取,长 & " *,% ’ ),% 的河流可酌情取舍;图上 长 $,% 以上的运河和 -,% 以上的渠道应予选取,密集河渠的平行间距一般不小于 . ’ &#%%;图上长 (,% 以上的时令河,# " *,% 以上的地下河段和消失河段应予表示。对界 河、独流入海、连通湖泊、岩溶及干旱地区的小河或与地质矿产有关的小河,可降低选 取标准予以选取。 瀑布择要表示,并加注“瀑” 。 ," 河流、运河、渠道的图形概括时,要保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的正确,保持河流 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 图上小于 # " *%% / # " .%% 的弯曲,一般可以简化,而具有特征意义的小弯可以夸 大到 # " *%% / # " .%% 表示。 运河、渠道应加绘流向。 0 " 图上长 &*,% 以上有名称注记的河流、运河、渠道应注出名称,不足此长度的可 酌情选注。河流名称每隔 (#,% 应重复注出。河流上、下河段名称不同时,应分别注出 河名。 1" 河深、河宽、水底性质、流速等说明注记以及徒涉场、滚水坝、人渡等均不予 以表示。 !"#"$ 湖泊、水库 !" 图上面积大于 $ ’ .%%( 的湖泊、水库应予表示,干旱地区小于 $%%( 的湖泊、 水库也应适当选取,小于 &%%( 而有重要意义的应扩大到 &%%( 表示。 湖泊只作取舍,不予合并。小湖群密集,其个体面积不超过 &%% 时,应适当夸大 被选湖泊,以保持其范围和特点。 + " 概括湖泊、水库图形时,应保持其轮廓形状的基本特征。小于 # " *%% / # " .%% 的弯曲可以舍去,但具有特征意义的应夸大表示。 ," 重要的湖泊和一般的水库应注出名称,非淡水湖泊应加注水质。 0 " 采用单色编稿时,湖泊、水库内加绘平行晕线,如面积太小,不能绘晕线时, 则加注“湖” 、 “水库”注记。 ! " # " % 湖中岛、河中岛 图上面积大于 (%%( 的湖中岛、河中岛应予表示。位于国界两侧的小岛,不能依比 例尺表示时,可按岛屿形状用 # " * 的点状符号表示。 ! " # " & 沼泽、盐田、蓄洪区 图上面积大于 &##%%( 的沼泽和蓄洪区,大于 (*%%( 的盐田应予表示。 !"#"’ 井、泉 ・ &#)* ・
《测绘标准》测绘行业标准

附件:2005—2008年发布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国标、行标和省标)测绘国家标准1∶500 1∶1 000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1∶500 1∶1 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公开版地图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国家重力控制测量规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 001:10 00 1:20 00地形图图式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1:10 000地形图图式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3部分:1:25 000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图式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4部分:1:250 0001:500 000 1:1 000 000地形图图式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 00 1:1000 1:20 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2部分:1:5 0001:10 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3部分:1:25 000 GB/T 20258.3―2006 1:50 000 1:100 000基础地本部分规定了1:25 000、1:50 000、1:100 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的内容结构与要素的描述。
GB/T 20258.2―2006本部分规定了1:5 000、1:10 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的内容结构与要素的描述。
GB/T 20258.2―2007本部分规定了1:5 00 1:10 00 1:20 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的内容结构与要素的描述。
GB/T 6962—2005 规定了1∶500、1∶1 000、1∶2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的技术要求、成果质量的检查方法及航摄器材和航摄成果的保管要求。
规定了采用外业数字测图的方法测绘GB/T 14912—2005 1∶500、1∶1 000、1∶2 000数字地形图的技术规程和精度要求。
GB/T 19996—2005 GB 12897—2006 GB/T 13923—2006本标准规定了公开版地图质量评定的基本要求、方法、差错分类和质量分级评定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各专业标准)

1/500—5km2以下;
1/1000—10km2以下;
1/2000—20km2以下;
1/5000—50km2以下;
小于或等于1/10000的不能承担。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乡规划定线测量
4、城乡拨地测量
3台(标称精度5mm+1ppm以上至少2台)
2台(标称精度5mm+1ppm以上至少1台)
1台
微机等其他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全站仪
5台
3台
2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3台
2台
1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手持测距仪
20台
12台
6台
3台
微机
50台
30台
12台
6台
业绩
近3年内完成6个以上房产测绘工程项目,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
摄影与遥感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摄影与遥感测量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50人
(高级8,中级18)
30人
(高级5,中级12)
12人
(中级5)
摄影测量员
10人
6人
3人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其中标称精度5mm+1ppm以上至少3台)
3台(其中标称精度5mm+1ppm以上至少2台)
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指标详细表格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前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测绘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四、本标准中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六、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七、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考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标准或者不得低于下一级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八、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印发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能够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独立完成一种比例尺以上地图编制任务,或者具有独立完成地(市)及其以下区域普通地图、专题地图的编制任务的能力。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除专业范围第6项以外的省级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除专业范围第5、6项以外的市(地)级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1、地形图编制
2、普通地图(集、册)
3、专题地图(集、册)
4、特种地图制作
5、电子地图制作
6、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7、地图制版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40人(高级4,中级12)
25人备
图形编辑工作站
10台
5台
2台
编图软件和微机等其它配套设备齐全。
从事特种地图制作、电子地图制作、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地图制版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配套设备。
图形扫描仪
2台
1台
1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1台
1台
彩色绘图仪
1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能够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独立完成上述业务范围内第1项中三种比例尺以上地图编制任务,或者具有完成第2、3项的国家级或省级项目的地图集(册)的设计、编制作业能力。
各类测绘资质分级专业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目录一、序言二、通用标准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十三、甲(特)级标准序言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房产测绘专业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国家制图标准

国家制图标准
国家制图标准是指在地图制作过程中,为了保证地图的准确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国家对地图制作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国家制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地图制作的质量,使得地图能够真实地反映地理信息,为国家的决策和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首先,国家制图标准包括地图的基本要素和符号规范。
地图的基本要素包括地图的坐标系统、地图的投影方式、地图的比例尺、地图的图式等,这些要素的规范化可以保证地图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符号规范则是指地图上所使用的各种地理要素的符号化表达,例如山地、水系、交通线等,这些符号的规范化可以使得地图的信息表达更加清晰和统一。
其次,国家制图标准还包括地图制作的技术规范。
地图制作涉及到许多技术细节,包括地图的测量、绘制、编辑、印刷等方面,这些技术规范的制定可以保证地图的制作过程科学规范,从而保证地图的质量和可靠性。
另外,国家制图标准还包括地图的质量检验标准。
地图的质量检验是保证地图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包括地图的几何精度、符号规范、文字规范、色彩规范等方面的检验,这些标准的制定可以保证地图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总的来说,国家制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地图的准确性、可比性和可靠性,从而为国家的决策和规划提供可靠的地理信息支持。
国家制图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保证地图的质量,还可以促进地图制作技术的进步和地图制作水平的提高。
因此,国家制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国家地图信息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三)涉及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内容审查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查包括:
(一)保密审查;
(二)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线;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一)历史地图;
(二)世界性地图;
(三)时事宣传地图;
(四)其他需要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
(三)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下同)一式两份备案。
送审或者可不送审的地图样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备案。
第二十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一)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四)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测绘资质管理系统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实用标准2014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14)测绘出版社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本着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测绘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测绘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
尚能制定为标准的。
(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
(3)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及有关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来源:易考吧-注册测绘师考试网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享。
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使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
答案:对测绘标准的概念和特征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成果,是标准化系统中最基本的要素,也是标准化学科中最基本的术语和概念。
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者特性的文件。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2号指南中提出的定义为“标准是得到一致(绝大多数)同意,并经公认的标准化团体批准,作为工作或者工作成果的衡量准则、规则或特性要求,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文件,目的是在给定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
”来源:易考吧-注册测绘师考试网强制性测绘标准测绘国家标准及测绘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情况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者标准强制性条款:(1)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2)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4)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和认定。
(5)测绘行业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码、生产与检验方法等。
(6)需要控制的重要测绘成果质量的技术要求。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测绘行业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相违背,测绘地方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和测绘行业标准相违背。
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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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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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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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含义解释
(1)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
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2)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进行匹配,并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3)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的服务模式。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分类、属性、影像、评论等。
(4)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用、开发。
从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API、Web Service、SDK等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4-。
测绘资质等级要求及划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目录一、序言二、通用标准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十三、甲(特)级标准序言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通用指标等级(甲、乙、丙、丁级)主体资格1、具有法人资格。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应当有主管测绘生产的领导和主管测绘技术质量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测绘行业标准】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之专业标准

9:建筑范围小于 1 km2,单个建筑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的民用建筑。
0 层以下的住宅、高度 70m 10:不得承担。
10:一般精密设备安装。
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 11:100 km 以下。
11:300 km 以下。
筑。
12:100km 以下。
12:300 km 以下。
1:等级以下。
2-5:1:500 比例尺, 2-5:1:500 比
15 km2 以下;1:1000 例尺,10km2 以
比例尺 ,20 km2 以下; 下;1:1000 比
1:2000 比例尺,30 km2 例尺,15 km2
以下;1:5000 比例尺, 以下;1:2000
60 km2 以下。
比例尺,20 km2
微机等其它
以上)
仪器设备配
1台
套齐全。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5:1:500 比例尺,30km2
以下;1:1000 比例尺, 50km2 以下;1:2000 比例 尺,80km2 以下;1:5000 比 例尺,100km2 以下;1:10000 比例尺,200km2 以下。
1:四等以下。
丙级 8人 (中级 3)
丁级 4人 (中级 1)
备注
GPS 接收机
6 台(5mm+1ppm 精度以上)
3 台(5mm+1ppm 精度以上)
2 台(5mm+1ppm 精度以上)
仪器 设备
全站仪 水准仪
5 台(2 秒级精度以上)
3 台(2 秒级精度以上)
2 台(2 秒级精 度以上)
3 台(S3 级精度以上)
GPS 接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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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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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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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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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含义解释()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
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进行匹配,并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的服务模式。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分类、属性、影像、评论等。
()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用、开发。
从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等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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