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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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子担保保函(区域通关一体化)

编号: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海关(均为直属海关):

应(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行兹开立以上述海关为受益人,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元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我行保证按照海关电子支付税费担保业务以及区域一体化通关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费的担保手续,并保证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费。如果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有关税费,我行承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代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税费。

本担保文书从年月日开始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担保文书有效期满前已经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仍然有效。

备案海关:海关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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