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函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保证托运人向船东按期支付海洋运输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一种文件。
海运保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证货物顺利运抵目的地,对于增强信任、降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一直是国际贸易法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进行研究,以期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合同履行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是保函的一种,保函是一种保证担保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海运保函是船方或航运代理人为客户或货主开具的担保函,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或者承担其他责任的一种跟单信用证。
三、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海运保函的效力主要受到国际贸易法和国内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在国际贸易法方面,海运保函的效力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贸易单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规范,具有国际法效力。
在国内法律方面,海运保函的效力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约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主要着眼于保函开具方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函开具方在开具海运保函时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受益人应当依据海运保函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保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海运保函的效力还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只有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海运保函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还需要考虑到保函的解释和执行问题。
由于海运保函涉及到国际贸易活动和跨国合作,受益人和保函开具方可能存在不同的国别法律和仲裁法规定,对于海运保函的解释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
在海运保函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国际商务惯例和仲裁规则,依法采取有效的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需要在国际贸易法和国内法律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WAYBILL 保函
海运单保函(WAYBILL L/G)
致: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
致: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代理的所有海运承运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承运人: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
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上海浦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
鑫海航运有限公司、上海仁川国际渡轮有限公司。
对于以下所述货物:
VSL: VOY: B/L NO: SHIPPER:
CNEE (OR RCVR): 我司在此向贵司呈交该货物全套正本提单,保证提单的背书全部连续有效,并在此向贵司申请签发“WAYBILL”代替签发正本提单,并按WAYBILL中的记名收货人放货,我司保证上述申请均是善意的,且均有托运人(SHIPPER)的授权,并承担因此种操作方式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同时承诺赔偿贵司(船东或代理)因我司要求采取此种操作方式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责任、费用和损失。
凡因此种海运单操作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裁决。
发货人签字(公司盖章)
货运代理人盖章(FORWARDER’S STAMP)
日期(DATE):年月日。
海运单(SEAWAYBILL)保函
海运单(SEA WAYBILL)保函
TO:EVERGREEN LINE(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英国有限公司、长荣香港有限公司、长荣海运新加坡公司)及其代理人、雇佣人和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贵公司”)
船名航次:
海运单号:EGLV
我公司作为上述海运单号项下托运人/订舱代理人,就向贵公司申请签发题述海运单并请求贵公司向该海运单项下的记名收货人放货事宜,向贵公司做出如下确认、承诺和保证:
一、我公司作为托运人/订舱代理人申请贵公司签发海运单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
或已得到提单记名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的充分授权。
二、我公司同意EVERGREEN LINE的提单条款适用于海运单并受该提单条款的约束。
三、我公司保证承担由于请求此种操作方式和安排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承诺自
愿和无条件地赔偿贵公司由此而遭受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四、我公司同意因履行本保函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国法并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裁决。
五、本保函有效期为两年,从贵公司收执之日起算。
立保函人
公司名称:(中文)
(公章)
(英文)
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邮件地址:
年月日。
东方海外海运单保函(单票)doc
海运单保函
SEA WAYBILL L/I
致: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就以下所述货物:
VSL: VOY: B/L NO:
POD/VIA:
SHIPPER:
CNEE (OR RCVR):
DESCRIPTION OF GOODS:
我司在此向贵司申请,要求就该货物签发海运单,并同意贵司仅凭相关身份证明即可将该货物放给海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将由我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1)我司赔偿并承担贵公司以及贵公司雇员或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2)如贵公司因此被卷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司法程序,我司负责提供充分、及时的法律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司法费用、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如贵公司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因此遭受扣押、滞留、查封、冻结或类似行为,或者受到此种威胁,我司保证及时为贵公司提供所需的担保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有效
担保,以保障贵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此外,不论前述扣押、滞留等行为是否合
理,我司都保证承担贵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以及相关费用。
(4)我司在收到贵公司的损失及费用清单后30天内,保证偿清贵司所有损失和费用。
(5)本保函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与本保函有关的纠纷均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解决。
发货人签字(公司盖章)
货运代理人盖章(FORWARDER’S STAMP)
日期(DATE):年月日
发货人(SHIPPER):
电话(TEL);_________________ 传真(FA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及无单放货
2.海运单的风险及其实务操作 载明NODISP条款:托运人不得改变收货人
例:SWEPRO海运单的NODISP条款 以银行为海运单的收货人:信用证付款时 保护收货人利益条款 (1)海运单统一规则的规定; (2)anti-privities clause; (3)加列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解决无单放货的前景 (1)电子提单 (2)美国的尝试 (3)CMI的电子提单规则 (4)Bolero的尝试
三、电放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
(一)电放的风险
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存在传统提 单、海运单和电放三种不同放货方式并存的 局面。
电放: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 运人或其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 理,货物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只需 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即可提货。
之后,A公司向ZZ会社出局权益转让证明书。该证 明书载明:“就涉案货损索赔一事,经与ZZ会社商 定货损款为4853美元,在A公司支付2001年度所欠 ZZ会社海运费中已予扣除,A公司将相应权利转让 给ZZ会社。ZZ会社遂据此起诉CC船公司及FF公司, 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维斯比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有效,但对于 第三人无效。
汉堡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原则有效,但对 第三方无效。
民法国家及我国:承认保函在承托当事人之 间有效,承运人可据此向托运人索赔,但不 得对抗第三方。
英美国家:矛盾而谨慎的心态。
总结:由于承托双方共同欺诈第三方,因此原 则上这种欺诈的合意应认定为无效;但若因 为确认保函无效而导致承运人不能向托运人 追偿,则会使托运人间接获益,因此各国对 于保函的态度虽然都持否定态度,但往往允 许承运人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4)若对方持伪造的正本提单要求提货,承运人放 货后会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海运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是出具给被保函人的一种保证函,保函人向受益人保证,如果被保函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保函人将按照保函的内容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在海运业务中,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是一种信用工具,是信用保障的一种形式,它在保险和担保法律概念的范围内。
海运保函主要包括担保性和支付性两个基本属性,同时还具有不可撤销、独立性、临时性、普遍性等特点。
海运保函是一种担保工具,保函的出具人对受益人做出承诺,承担了责任。
在保函内所做的承诺是具有强制力的,其责任是具有强制执行的。
海运保函是一种支付工具,保函的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发行保函的银行获得款项,这也是保函独立性的表现。
保函不可撤销,保函一旦生效,就无法被发行人撤销。
保函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与受益人与被保函人之间的主合同没有直接的关联。
保函具有普遍性,可以适用于各种涉及货运、船舶修理、船舶制造等各种海运业务合同。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主要可归结为两种观点,一是将其归纳为担保法律关系,即认为海运保函是保函人与受益人之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二是将其归纳为支付行为,即认为海运保函是受益人的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而不是属于担保法律关系的范畴。
在实际操作中,海运保函经常被视作支付行为,但其性质是担保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海运保函主要体现了保证合同的特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合同系指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向下的责任而设立的合同。
海运担保合同属性明显,保函人向受益人保证,如果被保函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保函人将按照保函的内容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海运保函亦具有保证合同的特征,即保证人向受益人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同时再担保合同中明确了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和条件。
海运保函的法律基础与结构
指担保人在保函中承诺的最高赔偿限 额。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得超过 该金额。
权利与义务条款
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出具保函,并承担支付保费等义务。同时,申请人应确保货物的运 输和交付符合合同规定,避免产生违约行为。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受益人有权在申请人违约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承担提供必要证明和协助担保人进 行调查等义务。同时,受益人应确保提出的索赔要求真实、合法、有效。
作用
海运保函在国际海运业务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 交易双方的权益,减少和避免海运贸易中的风险。
种类与特点
种类
根据担保人的不同,海运保函可分为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个人保 函等。根据保函的用途,又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
特点
海运保函具有独立性、单务性、要式性和从属性等特点。其中,独立性是指保函独立于 基础交易合同,担保人仅凭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单务性是指保函是单方面承担担保责任 的凭证;要式性是指保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从属性是指保函
受益人
担保人
指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保 函,承诺在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 按照保函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 ,通常是银行或保险公司。
指保函的受益方,即有权依据保函要 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一方,通常 是货物的卖方或买方。
保函的期限和金额
保函期限
指保函的有效期限,通常与货物的运 输和交付期限相对应。在期限内,受 益人可以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
争议解决
指因保函产生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一般来说,保函中会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如通过仲裁或 诉讼解决争议,并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如果保函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则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出口商或者进口商在进出口运输交易中,为保证货款、运费、税金等费用的支付而向银行申请的担保文件。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担保,是银行针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提供第三方担保支付承诺的一项服务。
海运保函在解决贸易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问题,保证了交易的达成和交付的完成,对于进出口贸易中涉及到的任何一方都起到了保护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看,海运保函是一项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担保,拥有与信用证等同的权利和义务。
海运保函是银行的债务,借款人和银行之间是银行承诺支付的关系,而不是借款人承诺支付。
海运保函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履约保函,另一种是招标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时,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保函金额;招标保函是指承揽工程或提供商品的供应商在投标或签订合同时,为保证自己的履约能力而向招标人或合同方申请的一种担保函。
海运保函的效力在担保期内是无法被改变的,因为其保证条款是银行根据双方合同内容制定的,所以被担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只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就可以获得银行的保证,银行有义务支付被担保人的所有权利,确保被担保人获得应得的收益。
海运保函的效力可以被证明并执行,如果债权人需要向银行申请海运保函担保时,银行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质和支持文件进行审查,并在确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误后才签署保函,否则银行将承担索赔的责任。
在保函到期日之前,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担保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银行向其支付保函金额,银行必须对债权人进行支付,否则银行也将面临诉讼和赔偿责任。
综合来看,海运保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完全合法有效的担保形式,可以为进出口贸易中涉及到的任何一方提供保障和保护。
银行在签署海运保函前应该仔细审查申请人的资质和支持文件,确保海运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被担保人的权益。
海运保函的效力无法被改变,因此海运保函到期日之前,被担保人必须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面临诉讼和赔偿责任。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在海运业务中,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按照发货人或承运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以银行或保险公司信用为基础的担保工具。
它的作用是确保承运人在海运中能够履行其运输合同中的义务,如果承运人没有履行义务,保函的受益人可以向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而银行或保险公司则必须按照保函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赔偿。
海运保函是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侵权、担保等法律关系密切相关。
在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海运保函与运输合同的关系。
海运保函是为了保证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而设立的,因此承运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在签订海运保函前,承运人与受益人已经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且受益人已经支付了运费。
因此,海运保函的出具是基于运输合同的。
第二,海运保函与保函合同的关系。
海运保函是在保函合同的基础上出具的。
保函合同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函合同的出现是为了确保受益人能够获得赔偿。
海运保函是在保函合同的约定下出具的,因此海运保函是保函合同的附属品。
第三,海运保函的效力。
海运保函是依据保函合同出具的,因此海运保函的效力与保函合同的效力相同。
在我国,保函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合同,具有担保效力和支付效力。
因此,海运保函也具有这些效力。
综上所述,海运保函是一种具有担保效力、支付效力的法律文书,基于保函合同出具,涉及到运输合同、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
在合同中,受益人是海运保函的主体,而银行或保险公司则是其出具的主体。
在海运中,海运保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需要注意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保障各方利益。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用于保证在海运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履行。
海运保函是船方或货主委托银行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支付担保的一种形式,在货物运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两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海运保函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是在货物运输中用来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属于担保法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指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行为。
而海运保函正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保证了合同义务的履行,因此具有明显的担保法律性质。
海运保函还属于信用证范畴。
海运保函的开立是通过银行,银行对受益人的信用进行了担保,相当于发出了一种信用证。
在《国际货物运输统一条例》中,规定信用证是进口商或经销商向银行出具委托信用证的申请书,银行就向设计有利益的出口商开出符合申请书规定条件的信用证。
由此可见,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中也包含了信用证的范畴。
海运保函还具有合同的性质。
海运保函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开立的,其内容和要求都是基于运输合同的约定而存在的。
海运保函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合同,是运输合同中的一个补充内容。
在合同法中,对于担保合同也有相关规定,即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合同。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中也包含了合同的性质。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担保、信用证和合同。
这些法律性质的结合,使得海运保函在货物运输中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方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海运保函在货物运输中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权利人的权益2. 规范运输行为海运保函的存在可以规范货物运输的行为,促使各方遵守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为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海运保函向保函开立行为的银行主张权利,从而迫使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履行义务。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是指银行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以维护出口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安全及交易的
信誉为目的,向船方发出的保证金函,保证在特定条件下支付一部分金钱或承担特定义务
的保证。
法律性质
首先,海运保函是一种保函。
保函属于信用工具范畴,是银行出具,以保证向受益人
支付款项或承担特定义务。
因此,海运保函也继承了保函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以信誉为基
础的合同关系。
其次,海运保函是一种合同。
海运保函是银行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它表现为银行
向船方提供担保,以保证被保险人在发生特定事件时能够获得赔偿或履行特定义务。
因此,海运保函是一种以金融工具为基础的合同,其特点是复杂多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
规。
第三,海运保函是一种金融工具。
海运保函是银行出具的一种保证金函,其基础是金
融资本,并且在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可以很好的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在信用、融资等
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效力问题
但是,海运保函仍然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风险。
例如,在保函条款中往往会设置一些特
殊条件,如何解释和执行这些特殊条件就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另外,遇到重大事故时,
保险人可能不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此外,涉及不同国家
的贸易时,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也会给海运保函的效力带来一定难度。
因此,在签署海运保函时需要谨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在签署前充分了解保函条
款和保险人的实力和资信情况,以避免出现争议和经济损失。
同时,在遇到纠纷时,可以
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并在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海运索赔函模板
海运索赔函尊敬的[对方公司名称]:根据我方与贵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我们在此向贵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原因是我方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了货物损失。
一、索赔事由在本次运输中,由于贵司的过失,导致我方货物遭受严重损坏,给我方带来了经济损失。
具体事由如下:[详细描述索赔事由及发生时间、地点等]。
二、索赔金额与依据根据我方实际损失情况,我们要求贵公司赔偿我方以下金额:[列举索赔金额及计算方式],具体依据如下:[列举索赔依据]。
三、索赔物品描述本次索赔涉及的物品为[物品名称],数量为[数量],规格型号为[规格型号],单价为[单价],总价值为[总价值]。
该物品在运输前已经由贵公司验货确认,且无任何质量问题。
四、索赔条件与要求1. 贵公司应赔偿我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失、重新采购成本、运费等。
2. 贵公司应向我方提供书面道歉,承认贵司在本次运输中的过失。
3. 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赔偿款项,不得拖延。
4. 在未得到我方书面同意前,贵公司不得擅自处理有关损坏货物的任何事宜。
五、联系方式与证据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邮箱:[联系人邮箱]证据材料:[列举证据材料,如货物损坏照片、验货单据、采购合同等]六、索赔有效期限本索赔函自发出之日起生效,贵公司应在[期限]内与我方协商解决此事,并支付赔偿款项。
如期限届满后仍未得到解决,我方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对方响应期限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期限]内给予回复,并按照上述要求与我方协商解决此事。
如贵公司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及时与我方联系。
如逾期未予回复或未按照要求赔偿我方损失,我方将视为贵公司默认接受本索赔函的全部内容,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敬请贵公司认真对待此事,尽快与我方协商解决。
谢谢!此致敬礼![公司名称][日期]。
小议海运保函的效力问题
口周 甜
( 上海海事 大学法学院 上海 2 0 0 ) 0 0 0
摘 要: 海运保函是 国际航 运业 中争议较 大的 f, 对其法律效力的确定显然是 一大问题。本文重点在于利用海运 保函的分类来区分其效 力, o ̄, l 以 利于实务 中对海运保函的利用。 关键词 : 海运保函; 法律 效力 海 运保 函 的定 义 无论 是 在国 际海事 理论 还 是在海 运 实践 中 , 运保 函均 是 一 海 个 广为运 用 的专业 术语 ,但 是长 期 以来一 直未 给保 函 一个 完整和 权 威 的定义 。一般 理 论 界都认 为 ,海 运保 函是 海运 保 函提 供人和 ” 承运 人之 间达成 的一 项 由海运 保 函提供 人 附条件 的在 一定 范围 内 向承 运人 赔偿 损失 的协 议” 。 二、 海运保 函产 生 的原 因 在 国际 贸易航运 发 展之初 , 运人 和承 运 人的角 色集 ” 人船 托 商 东” 一身 , 而 国际 贸易 的持续 发展 逐渐 要求 托运 人从 承运 人 的 于 然 角 色中脱 离 出来 。 托运 人 依靠现 代化 的通 讯工 具与 买方进 行协 商 , 使 专 门从事航运 的承 运 人开始 日益增 多 ,随着航 运 贸 易的进 一步 发展 , 托运人 与承 运 人 、 货人 三者 的交 接 问题 上 出现 了问题 , 在 收 这 就给 买卖 双方 都带 来 了麻烦 基 于上 面所 述 的种种 不便 ,保 函便
一
、
应 运而 生 。
保 函 的出现 在主 观上 方便 了托 运 人 、 货人 、 收 承运 人 , 客观 在 上加速 了贸易 的流通 。虽 然保 函 的 出现 方便 了贸易 的流通 , 们 我 仍要 看到 其弊端 。首 先 , 运 人可 以利用 保 函换 取清 洁提 单到 银 托 行 结汇 , 一旦 货物 出现 问题 , 可 由于 货款 已经 被 托运 人取走 , 就 这 使 买方 陷入 了两难 的境 地 ; 次 , 其 由于 承运 人有很 多免 责条 款和 责 任 限制条款 , 由于保 函 的出现 , 承运 人可 以向托运 人追 偿 , 这无 疑 保护 了托运 人 的利益 ; 次 , 果承 运人 和托 运人 合谋 , 可能 使 再 如 很 收货人 最后 虽持 有正 本提 单却 不能 提取 货物 ,这给 收货 人造 成 很 大的损 失 。所 以。保 函就像 一把 双 刃剑 ,如 何限 制保 函的破 坏作 用而 发挥 它 的积极 作 用, 要我 们人 为地 加 以规制 。 需 三 、 运保 函 的效 力 海 对 于保 函的效 力 问题 , 国的观 点 不同 。英 国 以” 诈使 一切 各 欺 归于无 效” 为理论 基础 , 认保 函的 效力 ; 国在理 论上 排斥 保 函 否 美 的效力 , 但在 实务 界保 函却得 到肯 定且法 院倾 向于 保护 货主 , 法官 会 对有效 保函做 出严 格解 释 , 以利于 货主 ; 国主 要根据 衡平 原则 德 来解 决 , 不会完 全承 认 保函 的有效 性 , 既 也不 会完全 否认 承运 人对 托运 人的求 偿权 ; 而法 国 明示保 函对 第三 人绝 对无 效 , 在承运 人 只 与托 运人 之间 有效 【] 1。 《 汉堡 规 则》 1 条 第 2 规 定: 任何 保 函或协 议 , 运 人保 第 7 款 ” 托 证赔 偿承运 人或 其代 理人 因未 能就托 运人 提 供列 入提 单 的项 目或 货物 的外 表情 况批 注 保 留而签 发提单 所 引起 的损 失 。” 3款 规 第 定: 这种保 函或 协议 对托 运 人有 效 ,除 非承 运人 或其 代表 不批 注 ” 本 条 第 2 所批 注 的保 留是有 意诈 骗 ,相信 提单 上对 货物 的描 述 款 而行 事的包 括收 货人在 内的第三 方 , 在上面 这种 情况 下 , 未批 注 如 保 留与托运 人提 供列 入提 单 的项 目有关 ,承 运人 就无权 按 照本 条 款 规 定, 求托运 人给 予 赔偿 。” 见 ,汉 堡规 则》 则上 是承认 要 可 《 原 保 函 的效力 的 , 是否” 有意 欺 诈” 第三 方是 保函 有无 效力 的依 据 , 即 在 承运人 不批 注提 单 的行 为具 有 明显欺 诈善 意第 三人 意 图时 ,保 函无效 。而 且托运 人 在为 诈骗 行 为时主 观上 的” 有意 ” 的意 思表示 【。 2 】 我 国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 于 保 函是 否具 有 法律 效 力 问题 的批 关 复” 中指 出:海上 货物运 输 的托 运 人为换取 清 洁提 单而 向承运 人 出 ” 具 的保 函, 对收 货人 不具 有约 束 力 。不论保 函如 何约 定 , 都不 影响 收 货人 向承运 人或托 运 人索 赔 ; 托运 人 和承运 人 出于 善意 而 由 对 践 中, 我们 应该 依据 保 函种类 的 不同 区分保 函的效 力 , 以利于 公正 方 出具 另一 方接 受 的保 函,双方 均有 履行 之义 务 。” 由此 可知 , 地 解 决实 际 问题 。 同时 , 们可 以在 时 间中充 分利 用 电子提 单的 我 我 国原则 上承认 保 函效力 , 但对 保 函有 无 效力采 用 的判 断标准 与 优 势 , 来弥 补现 存保 函制 度 中的不 足 , 从而给 国际 贸易 的安全 效率 《 汉堡 规 则》 同 , 复采 用” 不 批 善意 ” 为保 函 有效 的标准 。 作 带来新 机 遇 。 从上 文分析 可 以看 出 , 区 分保 函 的效力 时 , 汉堡 规 则》 在 《 以” 注释 : 善意 ” ” 意” 区 分, 《 堡 规 则》 和 恶 来 但 汉 中却 没有 明确 规定 出” 善意 ”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交) 18)4号 。 1 ] 法( 复(9 84 和” 意” 恶 的含 义与标 准 , 国只 能依据 本 国的 国内法来判 断承运 人 各 [ 於 世成 著 :海 商法》 法 律 出版社 ,9 7 2 ] 《 , 19 年版 , l6 。 第 l页 与托运 人 的” 意” 恶意 ”在 实 践 中这又 造成 了 一定 的问题 【】 善 和” , 3。 [ 魏 振瀛 著 : 民法》 高等 教育 出版 社 , 0 3年版 , 5 页 。 3 】 《 , 20 第 5 笔者认 为我 们应 该根 据保 函 的种类 来对 保 函 的效 力做 出评价 ,这 [】 4张湘 兰 , 邓瑞 平 , 天冲 著 :海 商法 论》 武汉 大学 出版 社 , 姚 《 , 样 才 能合理 地 区分保 函 的效 力 , 在针 对 以下分 类加 以分 析 。 现 20 年版, 9 页。 05 第 5 ( 由托运 人 出具 的保 函 。 一) 作 者简 介 : 甜 (95 l 周 18 年 2月. , , , )汉 女 上海海 事大 学法 学院 基 于信 用证 结算 货款 的情 况 下 ,当货物 的实 际状 况与 贸 易合 民商法 学 硕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际贸 易法 研 国
海运保函
提交时间:2003-06-22 21:14:52 作者:龙玉兰所谓海运保函,其实并不能视为担保函的简称,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海运保函是由托运人或提货人单方向承运人出具的,是托运人或提货人与承运人达成的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并非担保合同的协议,因为托运人或提货人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符合民法中关于保证人应为第三人的规定。
既然大家都一致将保函作为担保函的简称,是否可认为出具保函的托运人或提货人作为承运人的保证人而承担承运人因受到收货人的索赔请求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若能成立,则存在担保关系而可称为担保函。
我认为不能,保证人应当是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将托运人或提货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视为其是承运人的保证人,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收货人的索赔而造成的损失,即收货人为债权人,则保函作为保证合同,为从合同,而从合同是基于主合同而存在的,那么,何为主合同?由于承运人与收货人并未签订合同,则没有主合同,何来从合同?或者勉强将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基于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运输合同作为主合同,托运人或提货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为海上运输合同的保证合同,但是,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海上运输合同事实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的,托运人和承运人才是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托运人出具保函,却认为托运人是承运人的保证人时,托运人既是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又是保证人,这不符合保证必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之规定。
还有一个突出的无法解决的矛盾,是出具保函时不能得到作为债权人收货人的同意,甚至不知具体收货人,尤其是提货人出具保函是基于提货人为实际收货人的假设,怎么可能在提货人承诺其是实际收货人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时却是针对将来的收货人作出保证呢?这是不可思议的。
此外,“汉堡规则”已明确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提出的保证赔偿的任何保函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均无效。
换言之,收货人不能依据保函向托运人主张权利,也表明了保函不是托运人或提货人作出的保证,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完全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发出,保证对受益人按照保函项下的要求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一种担保函。
随着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海运保函在货物运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由于海运保函涉及多方利益关系,保函法律性质及其效力也成为学术界和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及效力两个方面对海运保函进行深入研究。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从保函的本质来看,海运保函更符合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
保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履行是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的。
海运保函的主要内容是保证支付货物运输费用,保函人对承运人所负的货物运输费用的支付义务属于保证范围,因此海运保函应当属于保证合同。
海运保函的性质与信用证也有所不同。
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是银行根据客户委托而开具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以证明银行愿意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货款。
而海运保函并非支付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因此海运保函更倾向于属于保证合同。
二、海运保函的效力海运保函的效力是指保函在实际运作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海运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保函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海运保函的履行是指保函人对保函项下的义务进行履行。
对于受益人来说,保函的履行意味着其可以按照保函的约定获得货物运输费用的支付。
对于承运人来说,保函的履行意味着其可以按照约定条件进行货物运输。
保函的履行是保函有效性的基础,也是保函发挥作用的前提。
海运保函的变更是指在保函有效期内对保函的内容进行修改。
海运保函发生变更可能会影响保函的效力。
在进行保函变更时,需要依据保函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整,确保保函的变更合法合理。
海运保函的解除是指保函的效力依法终止或消失。
保函的解除可能来源于受益人的要求、保函期限的届满、保函的变更等多种原因。
在保函解除时,需要对保函的法律效力进行充分的审查和界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摘要】海运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中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海运保函在海运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合同履行秩序。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主要是履行担保责任,其效力由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共同构成。
影响海运保函法律性质的因素包括担保人信用、合同内容、法律条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海运保函具有强制性质,一旦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若担保人不履行承诺,则受益人可依法追索权益。
海运保函在海运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法律性质及效力对保证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海运保函、法律性质、效力、影响因素、法律规定、引言、结论。
1. 引言1.1 引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海运保函时,需要充分了解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通常是以保函合同的性质来探讨的,保函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信用担保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通过对海运保函的定义和作用、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的效力、海运保函法律性质的影响因素和海运保函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研究,来探讨海运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及其影响因素,为海运保函的正确使用提供参考依据。
2. 正文2.1 海运保函的定义和作用海运保函是一种保证金以及履约保证,通常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发出,给予货运商或者货主的担保,确保货物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顺利交付或者收取。
海运保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帮助双方关系更加稳固,减少合同履行风险。
海运保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海运保函可以提供信用保障,确保支付的履行;海运保函可以加强货物的保障,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海运保函可以降低交易风险,确保合同按时履行;海运保函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简化交易程序,节约时间和成本。
海运保函是一种在海运贸易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作用不仅体现在帮助双方建立信任关系,减少风险,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规范了双方的行为,保障了合同的履行。
论海运保函在我国海商法中的适用
论海运保函在我国海商法中的适用前言海运保函是国际商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对于海洋贸易业务,海运保函的使用是非常常见的。
海运保函是指一种银行为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交货和到达目的地的财务安全而发行的担保文件。
本文将探讨海运保函在我国海商法中的适用。
海洋运输货损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海洋运输货损赔偿的规定主要有:1.对于海洋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具体赔偿责任的标准为遗失货物的价值或货物实际毁损的退货价值,同时还应当承担原采购合同下实际运费的补偿责任。
3.除非损失是由自然灾害、战争、海盗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承运人才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
海运保函的定义及作用海运保函是银行为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交货和到达目的地的财务安全而发行的担保文件。
具体而言,海运保函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1.保证货物的安全交付。
海运保函作为支付保证,可以确保承运人根据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安全地交货。
2.对承运人进行紧急贷款。
有时候承运人在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面临一些紧急的问题,例如需要维修等情况,这时候银行就会向承运人提供贷款。
3.代表承运人参加竞标。
在船舶运输行业中,竞标价通常是非常敏感的问题。
因此银行可以代表承运人参加竞标,并在获得合同后发行海运保函。
海运保函在我国海商法中的适用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海运保函可以用来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提高货物交货和支付的效率。
海运保函与承运人赔偿责任在我国的海洋贸易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非常重要,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或者损坏,则有关方面可以向承运人进行索赔。
但是,有时候由于业务操作或其他因素,承运人在赔偿方面存在困难。
此时,银行可以根据之前发行的海运保函进行赔偿,并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在一些情况下,承运人的保险公司会与银行进行联系,银行会作为协调方代表来协商赔偿的问题。
由于银行在金融领域的专业性,其在处理海洋贸易赔偿中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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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子担保保函(区域通关一体化)
编号: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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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海关(均为直属海关):
应(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行兹开立以上述海关为受益人,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元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我行保证按照海关电子支付税费担保业务以及区域一体化通关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费的担保手续,并保证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费。
如果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有关税费,我行承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代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税费。
本担保文书从年月日开始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担保文书有效期满前已经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仍然有效。
备案海关:海关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