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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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保函效力谈

恶意保函效力谈

恶意保函效力谈海运保函是海运实务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之一,保函对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亦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自从保函在航运实践中出现以来,其效力问题一直受到航运界和法律界的关注。

已达成共识的是,保函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即保函不能对抗第三方。

《汉堡规则》吸收了这一观点,并在其第十七条对保函问题作立法尝试。

我国保函问题的最早案例是广州海事法院所审理的“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4日对该案的批复中,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对恶意保函在其相对双方间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下面笔者结合“特罗皮坎纳”轮保函纠纷案,谈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1990年8月5日,原告所属“特罗皮坎纳”轮靠泊秦皇岛港装载被告所属中国蚕豆。

8月6日11:30时至14:00时,因下大雨该轮停止作业。

14:30时,该轮船长发出了内容为“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们,大量的有些潮湿和杂物混合货物装进了我们货船1号和7号舱,因此我们要求你们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负责”的声明。

8月7日,被告出具了内容为“特罗皮坎纳”轮的船长通知我们一批潮湿和由杂物组成的货物装入你们的货船1号和7号舱,对出现这种问题我们表示愿意负责的保函。

8月8日,原告签发了NO1清洁提单。

同日,驶离秦皇岛港,驶往其他港口继续装货。

11月9日该轮驶抵意大利卡塔尼亚港,11月16日开始卸货。

由于货物遭受雨淋后在舱内保留三个月且航行中遇到酷热天气,致使部分货物损坏并变质,原告因此赔付收货人31万美元,后依据保函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原告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保函性质及保函在承托双方间效力的认定和如何处理。

对于保函善意和恶意的划分,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

笔者认为,主要应从承托双方出具保函的主观意愿,当时的客观情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方面综合分析。

恶意保函(亦称具有欺诈性的保函)表现为,主观上承托双方出具保函具有欺骗第三方的故意,在保函出具的客观情况上,并非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别或技术上的原因(如“柳林海”轮案的情况),而是在货物的表面状况明显不良或有瑕疵,且承托双方都已意识到货物会发生损坏的情况下,通过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如实批注、签发清洁提单,从而侵害了不知情的善意取得该提单的持有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收货人的巨大经济损失。

恶意保函效力谈

恶意保函效力谈

恶意保函效力谈恶意保函是指在商业、金融等交易中,一方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出具的保函。

这种保函违反了保函的本意和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效的。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保函的主体、恶意保函申请和使用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以阐明恶意保函的效力。

一、恶意保函的法律效力保函是银行对申请人发出的担保证明,对于被保证的交易有很强的约束力。

目前,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广泛使用的是国际商会出版的《统一惯例》,它是保函使用的统一准则,受到国际认可。

在这些惯例规定下,保函的效力是很强的。

恶意保函虽然表面上符合惯例规定,但实际上违反了保函的本意和法律约束力。

因此,恶意保函的法律效力是非常有限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恶意保函是无效的。

表示恶意的形式有欺诈、威胁等,恶意保函会对受益人构成不实际的损失,并产生不正当利益。

法律规定,因恶意保函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出具保函的银行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二、恶意保函申请主体恶意保函申请主体一般是在金融和贸易中,身处不利位置的商业团体或个人。

他们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过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明等手段,欺骗银行开出保函,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但是,恶意保函申请人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对商业规则和法律的违反。

恶意保函虽然短期内能够达到欺骗的目的,但是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它会破坏商业的信誉和对法律的尊重,导致商业环境的不健康。

三、恶意保函的使用后果恶意保函出现后,其使用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用破坏:恶意保函的使用会破坏商业信誉,损害银行和申请人的信用,让与其交往的商家和客户失去信任,从而影响商业合作的开展。

2. 民事赔偿:受益人如果因为恶意保函受到经济损失,可以向出具保函的银行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恶意保函的申请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刑事处罚:如果恶意保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其申请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如拘留、罚款、刑事拘留、牢狱之灾等。

4. 法律处罚:恶意保函申请人如果被发现使用恶意保函,将会面临法律制裁,包括对其商业活动的禁止、撤销营业执照等。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海运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是出具给被保函人的一种保证函,保函人向受益人保证,如果被保函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保函人将按照保函的内容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在海运业务中,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是一种信用工具,是信用保障的一种形式,它在保险和担保法律概念的范围内。

海运保函主要包括担保性和支付性两个基本属性,同时还具有不可撤销、独立性、临时性、普遍性等特点。

海运保函是一种担保工具,保函的出具人对受益人做出承诺,承担了责任。

在保函内所做的承诺是具有强制力的,其责任是具有强制执行的。

海运保函是一种支付工具,保函的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发行保函的银行获得款项,这也是保函独立性的表现。

保函不可撤销,保函一旦生效,就无法被发行人撤销。

保函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与受益人与被保函人之间的主合同没有直接的关联。

保函具有普遍性,可以适用于各种涉及货运、船舶修理、船舶制造等各种海运业务合同。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主要可归结为两种观点,一是将其归纳为担保法律关系,即认为海运保函是保函人与受益人之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二是将其归纳为支付行为,即认为海运保函是受益人的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而不是属于担保法律关系的范畴。

在实际操作中,海运保函经常被视作支付行为,但其性质是担保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海运保函主要体现了保证合同的特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合同系指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向下的责任而设立的合同。

海运担保合同属性明显,保函人向受益人保证,如果被保函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保函人将按照保函的内容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海运保函亦具有保证合同的特征,即保证人向受益人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同时再担保合同中明确了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和条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出口商或者进口商在进出口运输交易中,为保证货款、运费、税金等费用的支付而向银行申请的担保文件。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担保,是银行针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提供第三方担保支付承诺的一项服务。

海运保函在解决贸易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问题,保证了交易的达成和交付的完成,对于进出口贸易中涉及到的任何一方都起到了保护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看,海运保函是一项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担保,拥有与信用证等同的权利和义务。

海运保函是银行的债务,借款人和银行之间是银行承诺支付的关系,而不是借款人承诺支付。

海运保函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履约保函,另一种是招标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时,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保函金额;招标保函是指承揽工程或提供商品的供应商在投标或签订合同时,为保证自己的履约能力而向招标人或合同方申请的一种担保函。

海运保函的效力在担保期内是无法被改变的,因为其保证条款是银行根据双方合同内容制定的,所以被担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只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就可以获得银行的保证,银行有义务支付被担保人的所有权利,确保被担保人获得应得的收益。

海运保函的效力可以被证明并执行,如果债权人需要向银行申请海运保函担保时,银行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质和支持文件进行审查,并在确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误后才签署保函,否则银行将承担索赔的责任。

在保函到期日之前,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担保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银行向其支付保函金额,银行必须对债权人进行支付,否则银行也将面临诉讼和赔偿责任。

综合来看,海运保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完全合法有效的担保形式,可以为进出口贸易中涉及到的任何一方提供保障和保护。

银行在签署海运保函前应该仔细审查申请人的资质和支持文件,确保海运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被担保人的权益。

海运保函的效力无法被改变,因此海运保函到期日之前,被担保人必须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面临诉讼和赔偿责任。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为解决外贸进口货物的堵港、压船问题,国务院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外经贸部以通知的形式肯定了,凭正本提单交货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

凭正本提单提货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已在我国航运中得到普遍遵守,政府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对减少港口货物积压,特别是解决口岸管理中的矛盾问题具有实际意义。

关于保函的问题,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论述。

一、保函的性质和效力范围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

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

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交货或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保函为由予以对抗。

保函不能对抗第三人,由保函的合同性质、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1、保函是一种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订立为前提。

提货保函的作用是保证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

提单的权利人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履行义务的责任。

从提单担保的实际作用来看,担保合同并不是在运输合同订立时订立,而是在完成运输航程时,对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副本提单持有人而有可能产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承诺。

从提单担保的形式上看,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点,提供保函的最终功能是对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间接地对运输合同的担保,这是提货保函与一般包含的不同之处。

这种保函保证的不是运输合同的权利人而是义务人,基于这种特殊性,提货保函仅在承运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效,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人。

2、提单为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取提单项下的货物。

保函的基本效力问题

保函的基本效力问题

保函的基本效力问题。

一,保函及其效力保函也即保证书。

无单放货的保函是指保证人或者无单提货人以书面的形式保证承担因承运人无单放货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的一种承诺。

无单放货的保函由两种人提供:一种是无单提货人自己提供,另一种是由无单提货人以外的保证人(一般是银行作担保)提供。

提货人自己提供的担保,此时提货人和保证人合二为一,因此这种保函本质上是无单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就无单提货后责任承担达成的一种赔偿协议,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保证。

至于以银行等第三人为担保人的保函,内容一般包括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或者代理交回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它费用的责任;对因未交单而提取货物产生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这种保函实质上是保证合同,属于人的担保。

在这种保证合同中,保证合同主体是无单放货的提货人和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是承运人同无单放货提货人的债权。

无单放货保函并不是担保无单放货行为合法有效,而是担保无单放货后承运人对无单提货人债权的实现. 保函尽管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广为盛行,保函在经济上起到就一定的作用,但也使保函处在一个矛盾的地位。

一方面,海运保函灵活变通了严格的航运规则,适应了贸易活动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

另一方面,法律对海运保函的效力界定模糊不清,对海运保函的规制也不成体系。

因此,有必要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作出充分的分析,在法律上找到有效的规制方法,对海运保函趋利避害,达到利益平衡。

在理论界对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肯定派和否定派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肯定保函的效力的学者认为保函有法律效力。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把保函视为特殊的担保合同或者视为一种独立的合同。

将保函视为特殊的担保合同的学者认为,提单保函的作用是保证由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提单中的权利人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要履行合同的义务。

也有人认为,保函是承托双方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

否定保函效力的学者认为,海运保函不是合法的合同,它的前提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它产生于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为法律所保护。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在海运业务中,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按照发货人或承运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以银行或保险公司信用为基础的担保工具。

它的作用是确保承运人在海运中能够履行其运输合同中的义务,如果承运人没有履行义务,保函的受益人可以向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而银行或保险公司则必须按照保函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赔偿。

海运保函是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侵权、担保等法律关系密切相关。

在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海运保函与运输合同的关系。

海运保函是为了保证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而设立的,因此承运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在签订海运保函前,承运人与受益人已经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且受益人已经支付了运费。

因此,海运保函的出具是基于运输合同的。

第二,海运保函与保函合同的关系。

海运保函是在保函合同的基础上出具的。

保函合同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函合同的出现是为了确保受益人能够获得赔偿。

海运保函是在保函合同的约定下出具的,因此海运保函是保函合同的附属品。

第三,海运保函的效力。

海运保函是依据保函合同出具的,因此海运保函的效力与保函合同的效力相同。

在我国,保函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合同,具有担保效力和支付效力。

因此,海运保函也具有这些效力。

综上所述,海运保函是一种具有担保效力、支付效力的法律文书,基于保函合同出具,涉及到运输合同、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

在合同中,受益人是海运保函的主体,而银行或保险公司则是其出具的主体。

在海运中,海运保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需要注意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保障各方利益。

浅议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浅议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我 已装船 提 单 , 运 人 为 了做 到信 用 证 项 下 “ 证严 不 同 的主 张 和 判 例 , 国法律 界 和航 运 界 也 各 执 一 托 单 莫 “ 是 格 相符 , 于 及 时 到银 行 议付 结 汇 , 向承 运 人 出 词 , 衷 一 是 。一般 认 为 , 诚 实信 用 ” 一切 民事 便 而 承 具 保 函 ( et r o Idm iy ) 保 证 赔 偿 由于 和 经 济 活动 的基 本 原 则 , 运 人 应 当以 货物 装 船 时 L t e f nen t , 这 承 运 人 签 发 该提 单 所 引起 的一 切 损 失 , 运 人 同意 的真 实状 况 和真 实 日期 为 准签 发提 单 , 既有 利 于 承 划 清 承 运 人 和 托运 人 的责 任 , 有 利 于 维 护 善 意 收 也 按信 用证 要求 出具提 单 的做 法 。 关 于 提 单 保 函 的 使 用 , 国际 货 物运 输 中 , 在 大 货 人 或提 单 持 有人 的利 益 。按 照 传 统 的 民法 理 论 , 承 运 人没 有 按 照货 物 的实 际情 况 签 发提 单 , 背 了 违 致有 以下 两种 情 况 :
产 不 受损 失 , 又使 改制 后 的 企业 不 背 负 沉 重 的利 息 金 ) 中拿 出一部 分 , 置于 改制 后企 业 负债 中 , 为应 作 包袱 , 国家 政 策 提 出 的 “ 转 股 ”, 目前 国有 企 业 付 离退 休 老 职 工 的专 项 费用 。 债 在 现状 的情况 下 , 失 为一 种 两 全其 美 的好 办 法 。在 不
支付包袱。 这就要求 国有企业在 改制前就要妥善解 制 度 , 而 在 我 国入 世 后 , 企 业 能 真 正 与 国 际 市 从 为 决这些 问题 , 使职 工老有所养 、 病有所 治。笔者 认 场接 轨 、 直面 国 际竞争 奠 定 一 个 良好 的基 础 。 为 ,可 以从 改 制 企 业 的盈 余 公 积 金 ( 国 家 资 本 或 矗

试论保函的效力

试论保函的效力

试论保函的效力—保函的善意第三方对抗1 引言随着国际间海运贸易的兴起并愈来愈发达,海运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函便应运而生。

而随着海运贸易的频繁,由于保函而引发的贸易纠纷也是屡见不鲜。

其实,关于保函效率问题的讨论自保函应用于海运贸易依赖就一直没有间断过,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函适应了现代海运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现代海运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造成欺诈行为的重要原因,长久以往会对海运贸易积极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对于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

但是,一方面,由于目前还没有一套国际统一的标准,保函实际操作还存在很大漏洞。

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必须性,导致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对抗善意第三方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通过法律条文解释来说明保函的效力以及实际应用中存在对抗善意第三方的问题。

2 保函概述2.1 保函的定义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信用机构或个人应申请人(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请求向承运人开具的、用以证明申请人(收货人)身份或使得申请人(托运人)能够用以换取提单的、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用担保凭证。

2.2 保函产生的背景保函是国际海运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的产物。

国际海运贸易产生初期,主要由一些商人兼顾现代海运贸易中“承运人”的角色,即一些商人为了海上海运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其自身也不得不从事者海运事务,而由于此时的海运贸易几乎均是以近海贸易为主,因此,此时的海运与贸易之间还不足以产生冲突。

然而,随着国际间贸易的日益发展,海运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海运与贸易一体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随着近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买卖双方即使不用面对面也能够迅速、高效地订立买卖合约,从事贸易的商人便开始逐渐退出海运的舞台,这便使海运业逐渐的从海运贸易中独立出来。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用于保证在海运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履行。

海运保函是船方或货主委托银行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支付担保的一种形式,在货物运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两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海运保函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是在货物运输中用来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属于担保法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指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行为。

而海运保函正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保证了合同义务的履行,因此具有明显的担保法律性质。

海运保函还属于信用证范畴。

海运保函的开立是通过银行,银行对受益人的信用进行了担保,相当于发出了一种信用证。

在《国际货物运输统一条例》中,规定信用证是进口商或经销商向银行出具委托信用证的申请书,银行就向设计有利益的出口商开出符合申请书规定条件的信用证。

由此可见,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中也包含了信用证的范畴。

海运保函还具有合同的性质。

海运保函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开立的,其内容和要求都是基于运输合同的约定而存在的。

海运保函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合同,是运输合同中的一个补充内容。

在合同法中,对于担保合同也有相关规定,即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合同。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中也包含了合同的性质。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担保、信用证和合同。

这些法律性质的结合,使得海运保函在货物运输中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方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海运保函在货物运输中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权利人的权益2. 规范运输行为海运保函的存在可以规范货物运输的行为,促使各方遵守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为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海运保函向保函开立行为的银行主张权利,从而迫使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履行义务。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是指银行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以维护出口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安全及交易的
信誉为目的,向船方发出的保证金函,保证在特定条件下支付一部分金钱或承担特定义务
的保证。

法律性质
首先,海运保函是一种保函。

保函属于信用工具范畴,是银行出具,以保证向受益人
支付款项或承担特定义务。

因此,海运保函也继承了保函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以信誉为基
础的合同关系。

其次,海运保函是一种合同。

海运保函是银行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它表现为银行
向船方提供担保,以保证被保险人在发生特定事件时能够获得赔偿或履行特定义务。

因此,海运保函是一种以金融工具为基础的合同,其特点是复杂多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
规。

第三,海运保函是一种金融工具。

海运保函是银行出具的一种保证金函,其基础是金
融资本,并且在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可以很好的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在信用、融资等
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效力问题
但是,海运保函仍然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风险。

例如,在保函条款中往往会设置一些特
殊条件,如何解释和执行这些特殊条件就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另外,遇到重大事故时,
保险人可能不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此外,涉及不同国家
的贸易时,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也会给海运保函的效力带来一定难度。

因此,在签署海运保函时需要谨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在签署前充分了解保函条
款和保险人的实力和资信情况,以避免出现争议和经济损失。

同时,在遇到纠纷时,可以
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并在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用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用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工程承包、租赁、融资等领域。

它是由银行出具的,对受益人承担一定支付义务的书面担保文件。

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银行保函的定义、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银行保函的定义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内,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银行承担一定支付义务的书面担保文件。

三、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银行保函是银行与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法律性质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2. 担保性质:银行保函具有担保功能,旨在保障受益人在申请人违约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3. 独立性:银行保函具有独立性,其成立、效力、变更、解除均不依赖于主合同。

四、银行保函的适用范围1. 国际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银行保函常用于担保货款的支付、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等环节。

2. 工程承包:在工程承包领域,银行保函用于担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

3. 租赁:在租赁领域,银行保函用于担保承租人支付租金、履行合同义务等。

4. 融资:在融资领域,银行保函用于担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支付利息等。

五、银行保函的效力1. 法律效力:银行保函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形式、期限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效力:银行保函是银行与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其效力受合同法调整。

3. 独立性效力:银行保函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银行保函仍具有效力。

六、银行保函的违约责任1. 申请人违约:若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可向银行请求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2. 银行违约:若银行未能履行保函项下的支付义务,受益人可向银行追究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银行保函的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函,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工程建设、租赁等领域。

它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义务的书面承诺。

保函的法律规定涉及合同法、担保法、金融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保函的定义、种类、效力、适用法律等方面,对保函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函的定义保函,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义务的书面承诺。

保函具有以下特征:1. 保证人的特定性:保函的保证人通常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 保证内容的明确性:保函中应明确载明保证人承担的义务。

3. 义务履行的无条件性:保证人承担的义务通常是无条件的,即在符合保函条款的情况下,受益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4. 信用担保性:保函是一种信用担保工具,用于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函的种类1. 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义务的书面承诺。

2. 信用证保函:信用证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在信用证项下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义务的书面承诺。

3. 担保保函:担保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义务的书面承诺。

4. 保险保函:保险保函是指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义务的书面承诺。

四、保函的效力1. 保函的成立:保函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保证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2)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义务;(3)保证内容明确;(4)保证人签署保函。

2. 保函的生效:保函自保证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3. 保函的履行:保证人应当履行保函中的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提供货物、完成工程等。

4. 保函的解除:保函的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保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2)保证人同意解除保函;(3)受益人同意解除保函。

五、保函的适用法律1. 合同法:保函作为一种合同,其成立、效力、履行、解除等均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保函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

保函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

保函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保函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保函的特点与作用简介,希望能帮到大家!保函的特点1、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客户接受;2、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

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保函的作用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保函基本种类本书主要介绍最常发生的工程项下保函业务,即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资付款保函,及贸易中常用关税保付保函、付款保函、保释金保函、租赁保函、质量保函等八个主流品种。

银行在日常做业务过程中,最经常使用到的.就是以上的保函品种,客户经理一定要认真学习。

这些保函是银行开拓存款、中间业务的王牌工具。

两种流行的保函分类方式:(1)大宗商品出口结构性融资项下保函在跨境贸易中使用,应用于大宗商品的贸易。

大宗商品结构性融资项下预付款保函即在订立长期合同的大宗商品(如氧化铝、焦炭、钢材等)贸易项下,买方银行根据卖方银行向买方开立的预付款保函向买方提供结构性融资,从而促进贸易的实现。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应该记载有货物的符号或标记,货物的重量、数量、度量以及货物的外表状况。

实践中一共存在三份正本提单,一份给银行,一份邮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给承运人留对,正本提单才具有提货的效力。

本文要讨论的保函包括两种:一种是为换取清洁提单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另一种是无单放货保函,指短途运输中往往出现货物先于单证到达的情况,此时收货人仅以副本提单和保函向承运人要求提货,并保证承担无单放货给承运人带来的责任,补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首先理解第一种情况:按照货物外表状态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接收货物时,如果货物或者包装状态具有明显缺陷,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应对此进行如实记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将这种批注转移至提单上,便构成不清洁提单。

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卖方须提供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无法顺利结汇,因此托运人在无法更换包装或者修复货物时通常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这种保函具备下列法律特征:1.保函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保函的出具实际上表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达成一项保证赔偿责任协议,即托运人向承运人承担由于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引起的赔偿责任。

该协议的当事人仅限于托运人和承运人,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2.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表面状况不良”(仅限于大副收据批注范围)产生的赔偿责任范围内。

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通常表现为有关货物的外表情况,货物的重量,件数,体积等存在瑕疵。

3.保函实际上是一份单务合同,承运人享有赔偿责任产生时从托运人处得到赔偿的权利而无须对托运人尽相应的义务,托运人只对承运人尽赔偿义务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无单放货保函的理解: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运输已成为最为普遍的货物运输方式。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保函效力

保函效力

浅谈保函效力保函即为保证,是一种担保合同。

在保函合同项下保证人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现就保函的三个特性进行一下粗浅的探讨。

一、保函的独立性1、解析独立性保函的独立性是指保函与主债权的关系是独立分开的,或是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的。

关于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关于保函的独立性,我国法律并未进行明确约定,仅在《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款中并未对保函的独立性做一个明确的约定,可以理解为该条款为保函申请人和担保人发挥意思自治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于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规定对国际条约和管理中对保函独立性的规定加以适用。

国际上对保函的约定有《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 (以下简称《联合国公约》)和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 er of Commerce,ICC)制定的3个国际惯例:《合同担保统一规则》[2](以下简称《URCG32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3](以下简称《URDG458》),《合同保函统一规则》[4](以下简称《URCB524》)。

《URCG325》和《URCB524》主要将保函的性质确定为从属性的,即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第二性的,债务人依据基础交易产生的任何抗辩,保证人均可援引。

《URDG458》主要对保函的独立性,见索即付性进行了相关的约定。

关于保函的独立性,《联合国公约》第3条约定保函的独立性是不依赖于任何交易基础的有效性,且不受本保证中未列条件的拘束的独立存在的。

《URDG458》第二条b款约定:“保函从性质上是独立于其可能基于之合同或投标文件的交易,即使保函中包含对合同或投标文件的援引,担保人与这类合同或投标文件亦无任何关系,也不受其约束。

论无单放货中保函的效力

论无单放货中保函的效力

大 众 文 艺21摘要:由于实务中各种原因,无正本提单放货是当前的一种普遍现象。

某种程度上,在以正本提单之外的单据加提货保函不具单提货己是航运实务中一种无可奈何的必需。

提货保函自出现和应用以来,成为海运理论和实务中广为关注的焦点。

保函的出现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便捷和经济价值,但同时保函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秩序产生强烈的冲击,并且保函的使用为提单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实务界对保函褒贬不一,但由于各国成文法对运保函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界、学术界对保函效力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有鉴于此,本文对此类保函的效力及使用该保函应注意的问题作一讨论。

关键字:无单放货;保函; 效力分析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Letter of Guarantee; Back Letter)又称“损害赔偿保证书”,其性质是一种保障赔偿的协议,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它是由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向债权人出具的,承诺由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在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并且赔偿债权人因未及时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担保。

一、保函的形式无单放货的保函通常有三种形式:1.第三人(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大都由有资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企业提供,债务人往往为此支付一笔费用。

这类保函可兑性较强,因此比较可靠;2.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具有保证合同性质,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3.债务人自己出具的“保函”。

此类保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和履行债务的一种承诺,是一种普通协议,起不到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作用,因而它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合同,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保函的效力分析关于这种提货保函的效力,有多种看法。

一种观点是绝对地否定其效力,认为提货保函具有虚伪性和欺诈性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在实质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另一种观点恰好与上述观点相反,即认为提货保函在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始终视为有效。

各种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各种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金融、工程承包等领域。

它是指担保人(保函人)向受益人(被担保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保证在受益人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对各种保函的规定,包括定义、种类、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保函的定义与种类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保函是指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在受益人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书面承诺。

2. 种类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函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信用保函:担保人保证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2)履约保函:担保人保证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3)投标保函:担保人保证受益人在投标过程中,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否则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4)预付款保函:担保人保证受益人在收到预付款后,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5)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人保证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约定支付保证金,否则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6)司法保函:担保人保证受益人在司法程序中,履行特定义务,否则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函的适用范围1. 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保函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提供信用保函,确保其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卖方也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信用保函,确保其在支付货款后收到货物。

2. 金融领域在金融领域,保函主要用于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

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信用保函,降低贷款风险;借款人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函,为其融资提供保障。

3. 工程承包在工程承包领域,保函主要用于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提供履约保函,确保其在工程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也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确保其在工程完成后按照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发出,保证对受益人按照保函项下的要求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一种担保函。

随着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海运保函在货物运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由于海运保函涉及多方利益关系,保函法律性质及其效力也成为学术界和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及效力两个方面对海运保函进行深入研究。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从保函的本质来看,海运保函更符合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

保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履行是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的。

海运保函的主要内容是保证支付货物运输费用,保函人对承运人所负的货物运输费用的支付义务属于保证范围,因此海运保函应当属于保证合同。

海运保函的性质与信用证也有所不同。

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是银行根据客户委托而开具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以证明银行愿意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货款。

而海运保函并非支付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因此海运保函更倾向于属于保证合同。

二、海运保函的效力海运保函的效力是指保函在实际运作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海运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保函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海运保函的履行是指保函人对保函项下的义务进行履行。

对于受益人来说,保函的履行意味着其可以按照保函的约定获得货物运输费用的支付。

对于承运人来说,保函的履行意味着其可以按照约定条件进行货物运输。

保函的履行是保函有效性的基础,也是保函发挥作用的前提。

海运保函的变更是指在保函有效期内对保函的内容进行修改。

海运保函发生变更可能会影响保函的效力。

在进行保函变更时,需要依据保函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整,确保保函的变更合法合理。

海运保函的解除是指保函的效力依法终止或消失。

保函的解除可能来源于受益人的要求、保函期限的届满、保函的变更等多种原因。

在保函解除时,需要对保函的法律效力进行充分的审查和界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银行保函法律效力(2篇)

银行保函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保函是一种金融担保工具,它由银行出具,向受益人保证在一定条件下履行特定的义务。

银行保函在国内外贸易、工程项目、租赁业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各方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银行保函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书面文件,保证在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银行在保函约定的范围内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2. 分类根据用途和性质,银行保函可分为以下几类:(1)信用证保函:为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和结算提供担保。

(2)履约保函:为工程项目、租赁业务等提供担保。

(3)投标保函:为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履行承诺而提供担保。

(4)预付款保函:为保证申请人在工程项目、租赁业务等中支付预付款而提供担保。

(5)关税保函:为保证进出口商在办理关税手续时履行义务而提供担保。

三、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1. 合同效力银行保函作为一种合同,其法律效力首先体现在合同法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银行保函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担保效力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担保法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责任的行为。

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具有担保效力。

3. 不可撤销性银行保函具有不可撤销性,即银行一旦出具保函,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单方面撤销。

这一特性保障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

4. 强制执行力银行保函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在保函约定的条件下,受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银行履行保函约定的义务。

这一特性使得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银行保函法律效力的实现1. 诉讼途径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受益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银行履行保函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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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函的效力—保函的善意第三方对抗1 引言随着国际间海运贸易的兴起并愈来愈发达,海运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函便应运而生。

而随着海运贸易的频繁,由于保函而引发的贸易纠纷也是屡见不鲜。

其实,关于保函效率问题的讨论自保函应用于海运贸易依赖就一直没有间断过,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函适应了现代海运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现代海运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造成欺诈行为的重要原因,长久以往会对海运贸易积极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对于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

但是,一方面,由于目前还没有一套国际统一的标准,保函实际操作还存在很大漏洞。

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必须性,导致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对抗善意第三方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通过法律条文解释来说明保函的效力以及实际应用中存在对抗善意第三方的问题。

2 保函概述2.1 保函的定义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信用机构或个人应申请人(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请求向承运人开具的、用以证明申请人(收货人)身份或使得申请人(托运人)能够用以换取提单的、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用担保凭证。

2.2 保函产生的背景保函是国际海运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的产物。

国际海运贸易产生初期,主要由一些商人兼顾现代海运贸易中“承运人”的角色,即一些商人为了海上海运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其自身也不得不从事者海运事务,而由于此时的海运贸易几乎均是以近海贸易为主,因此,此时的海运与贸易之间还不足以产生冲突。

然而,随着国际间贸易的日益发展,海运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海运与贸易一体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随着近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买卖双方即使不用面对面也能够迅速、高效地订立买卖合约,从事贸易的商人便开始逐渐退出海运的舞台,这便使海运业逐渐的从海运贸易中独立出来。

由此,专门从事海运的承运人也就应运而生。

这种变革体现在海运贸易中就是原始的现金交付发展到如今的单据交付。

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单据中,提单毫无疑问处于中心枢纽地位。

①但是,由于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往往会导致承运人到港时收货人还没有收到提单,或是由于信用证要求清洁提单结汇,此时,保函便应运而生。

2.3 保函的分类②①曾丽凌(2002)《国际货运中提货保函的性质及效力》,《对外经贸实务》2002.2在实践中保函的分类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标准。

在此,仅引用一种与本文论述相关的分类。

一般来说,根据主体不同以及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在现今国际海上运输中被普遍采用的一种保函形式,在国际海上运输中,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对承运人的书面赔偿担保,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不在提单上作货物或包装不良的批注,从而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责任。

货物装船时,如果货物存在有残损、短缺、外表状况不良等事实,那么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为了免责以及使第三方的利益受到有效的保护,必须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如实准确的批注,这样必然造成提单记载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由于银行要求以清洁提单向它结汇,同时买方也不愿意接受不清洁提单,因此,为了避免损失和能顺利结汇,托运人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的要求签发清洁提单,同时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所以,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是为结汇方便而在航运业中形成的惯常的变通做法。

这种变通做法通常也正是引起国际海运贸易纠纷,即所说的保函对抗善意第三方的主要原因。

对此,将在下文中详细论述。

(二)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而出具的保函。

(1)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但还未装船或正将货物装船但还未装完,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2)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三)凭副本提单提货的保函。

提货保函是指当单证的流转晚于船货到达目的地时为及时提取货物的收货人或第三方向承运人出具的要求提货并保证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的担保文件。

3 国际法中关于保函效力的规定最早关于海运的法律应该是1983年美国通过的《哈特法》(Harter Act),其主要是为了抵制提单上免责条款的泛滥。

哈特法率先确立了以下原则:“承运人已经谨慎处理,使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适航的,那么便无需对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

”其后相继又产生了《海牙规则》(Hague Rules)、《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然而,其主要都是关于承运人责任范围、免责事项及提单效力的规定,对于托运人以及保函效力的规范几乎没有涉及。

并且,《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对提单的效力规定的十分严格,对提单真实性的要求亦是要求十分苛刻,而且不允许订立关于可能减轻承运人根据规则应当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协议。

③并且,在实践中,人们通常用提单中的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扩大《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适用范围。

因此,关于保函效力的问题,若根据《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来看,应该是不具有效力的。

但1978年的《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对保函的效力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汉堡规则》第16条1款规定,“如果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是有合理的依据怀疑提单中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示、数量、重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明确表示已装船货物或无其他方法对其进行核对,则承运人或改代表人必须在提单上批注,注明不符之处、怀疑依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

”当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由此可能导致对抗善意第三方行为发生时,这一规定能够确保第三方(收货人)的权益免受侵害。

另外,《汉堡规则》第17条2、3、4款分别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在对善意第三方的效力、对保函当事人的效力以及对责任限制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1)第2款规定,“根据任何保函,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因未能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则上述保函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

”(2)第3款规定,“这种保函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承运人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款所规定之批注保留是出于欺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使之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在上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 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3)第4款规定,“属于本条第3款所指的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汉堡规则》的就保函效力所做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确保保函效力的作用。

《汉堡规则》将保函划分为有效保函和无效保函,其划分依据是承运人不批注提单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

④但是,在“是否存在欺诈意图”方面,其主观性很大,这也增加了对保函效力认定的难度。

另一方面,实际上保函的签订客观上已经存在了对第三方隐瞒事实、欺骗了善意第三方的效果。

所以,《汉堡规则》承认了保函在当事人之间原则上有效,但在承运人不批注提单的行为具有明显诈骗意图时,将保函视为无效。

4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函效力的处理—从一个保函纠纷案出发“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是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宗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纠纷案件。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土产分公司为换取清洁提单,像××远洋运输公司船长出具保函,写明“因是我处申请商检公司公估水尺计算重量,而且收货人又提出在航行中,在天气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开舱晒货,这样会发生损耗,如到卸货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

船长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

“柳林海”轮抵港共卸货物15876.6吨,比提单记载的数量短少566.36吨。

法国收货人依据提单向××远洋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远洋运输公司以提单条款规定对散装货物重量不负责为由拒赔。

××远洋运输公司在装货港已经预见到短重的发生,因此,船长在收货单上批注“到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

而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土产分公司为取得清洁提单,向原告出具保函,表示“如发生短重,由被告自行负责”。

××远洋运输公司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并应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土产分公司的要求,在航行途中多次开舱晒贷。

事实上,××远洋运输公司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作出批注,以便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

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于上述原因造成货物短重,其责任由托运人承担。

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因此,该案的最后判决确立了“善意的保函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

之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柳林海”轮案后作出了《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⑤我国《海商法》中对于保函的效力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处理中主要吸收了《汉堡规则》中关于提单效力的界定。

《海商法》第75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受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 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在第77条进一步规定,“除依本法第75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根据这两个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当提单流通后,我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与提单记载相反④宋卓磊(2007)《论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的证据可与提单对抗,鉴于此,保函作为提单的相反证据对善意第三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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