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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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运保函的效力 1.概念:最狭义的海运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 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声明由其承担因承 运人签发该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协议 广义的海运保函的概念,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理解 之外,还特指保函出具人(第三人、第三人连同托 运人或提货人)与保函受益人(承运人)之间达成的 一项担保,保证在托运人或提货人拒不赔偿承运 人损失的情况下,由第三人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 任。 2.效力:只能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不能及于任何 其他第三方,善意保函在当事人之间是绝对有效 的 返回本章节目录 3.几种常见的海运保函的效力。
(二)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1.概念:指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并履行了规定义 务后,准予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海上运输,本身不 拥有船舶,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 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海运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 费,利用船舶经营人的船舶或租船运输、互租舱 位或联盟等做法完成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 责任的经营者 2.无船承运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3.无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赔偿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三)完全过失责任制 ①废除了航海过失和火灾免责,实行严格的过失责 任制;②规定承运人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四)国际海事委员会《统一运输法草案》 ①承运人责任期间:门到门 ②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具体一 部分损失是由其可免责的事项造成的并以此为限 ,否则承运人对所有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负赔 偿责任
(二)代位求偿权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 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 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 法律要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2.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
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 不良的批注 (2)不清洁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类: (1)直达提单 (2)海上联运提单 (3)多式联运提单 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类 (1)班轮提单: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2)租船提单:指承运人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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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 6.赔偿责任额制条款。 7.甲板货和活动物条款。 8.集装箱货物条款。 9.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 10.共同海损条款。 11.新杰森条款。 12.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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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 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比较 (一)《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 (1)船舶适航的标准是指船舶的构造、强度、装 备能抵御一般的海上风险 (2)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的标准 (3)货舱适合装货能力的标准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移、配载、运送 、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送的货物
6.其他各种特殊提单 (1)略式提单 (2)舱面提单 (3)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一 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4)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全部装完,或货物 已在承运人的接管下,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 签发的提单 (5)电子提单
四、提单的主要内容 提单的正面内容包括: 1.船名。 2.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的记载。 3.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体积或重量。 4.运费支付方式。 提单的背面条款包括: 1.管辖权条款。 2.首要条款。 3.承运人责任条款。 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 (1)船舶保险合同 (2)货物保险合同 (3)运费保险合同 (4)责任保险合同 2、按保险价值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3、按保险期限分类 (1)航程保险合同 (2)不定期保险合同 4、按承保方式分类 (1)预约保险合同: (2)流动保险合同
三、海上保险制度中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指保险标的遭受海损后,已经 全部毁坏,无法达到原有的用途,全部损失可分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 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能再 归被保险人拥有 2、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物质上未到达全部损坏 或灭失,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 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过原有价值。
四、委付和代位求偿权 (一)委付制度 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 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 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 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委付才能成立: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4.被保险人须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委付通知,且必须 经保险人承诺委付方能生效。
第三节 国际海上保险制度
一、国际海上保险制度概述 二、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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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险别 1、海上保险合同的主险责任范围 (1)平安险。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即“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只承担由 于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特定意外 事故 (2)水渍险。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即负责单独海损的赔偿。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 安险承保的全部责任,还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 啸、洪水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一切险(All Risks)承保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被保 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
(二)部分损失: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 部分损坏,受损价值没有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海上保险标的产生部分损失的原因,可 以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单独海损: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直接导致 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货物的单独海损分为三种情况:①定值保单项下 货物的部分全损;②不定值保单项下货物的部分 全损;③全部或部分承保货物在受损状态下交到 目的地 赔付计算原则:足额保险和定值保险
(二)《维斯比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 1、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 000金 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中以较高的 数额为准 2、延长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 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 ,但时间必须在3个月以内 3、船方的雇佣人员的法律地位 与承运人享有同样的赔偿限制和抗辩
3、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1)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条款:船长、船员、引航 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 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 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2)承运人无过失免责条款 承运人在以下非因承运人过失而导致的情况下免 责: 火灾,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 事故,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当权者的扣留、拘 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托运人或货主、其代 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罢工、关厂、停工或 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动和骚乱救助或企图救助海 上人命或财产,货物的固有缺陷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与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提单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国际海上保险制度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与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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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提
单
一、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 (一)租船运输 1.航次租船 2.定期租船 3.光船租船 (二)班轮运输 其特点:①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船期、航线、停靠 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②班轮运费中包括装 卸费,故班轮的港口装卸由船方负责;③班轮承 运货物的数量比较灵活,货主按需订舱,特别适 合于一般件杂货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的承运人责任 (一)承运人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指货物运输到目的港时,承运人、实 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雇运人在没有收回正本提 单的情况下而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他人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合法的提单持有 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视为违约 ;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放货人主张权利的,以侵权 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 题的批复》[法交复(1988)44号]中明确善意 保函具有法律效力
二、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 (一)严格责任制 公共承运人应对其运输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 责任,除了灭失或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天灾、公敌 行为、固有瑕疵和发货人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责 任不以公共承运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必要 ,“只要存在着货物灭失或损害的结果,公共承 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一般承担责任以过失为要件,但《海牙规则》规 定的承运人的17项法定免责事项中“航海”和“ 管理船舶的过失”以及“火灾”可 归责的事项免 除承运人责任。因此,这种过失责任制叫“不完 全过失责任制”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是在平 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的险别:偷窃提货不着 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沾污险、 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 破裂险、锈损险等。 海上货物保险的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是属于基本险项下的险别。本险承保的险别 主要内容有: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 霉素险、虫损险等。 3、 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和特殊附加险 (1)除外责任(Exclusion)。 (2)特殊附加险(Specific Additional Risk)。
(三)《汉堡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 1、责任原则。完全过失责任制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 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3、承运人责任限制。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以835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高 于《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4、保函的效力。
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类 (1)记名提单: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 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2)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Open or Blank B/L),是指在提单正面一栏内不记载任 何收货人的名称,通常只注明“持有人”( Bearer)或“交与持有人”(To Bearer)字样 的提单 (3)指示提单:提单上正面一栏内载明“凭指示 ”(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示”(To Order of …)字样的提单
2、共同海损: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 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和利益采取 有意的、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 支付的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Sacrifice of General Average ),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 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 共同海损费用(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是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 产生的金钱上的额外支出
二、提单的法律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三、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的分类: (1)已装船提单: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 理人或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托运的 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请求,于货物装船前签发的提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