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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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保证托运人向船东按期支付海洋运输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一种文件。

海运保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证货物顺利运抵目的地,对于增强信任、降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一直是国际贸易法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进行研究,以期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合同履行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是保函的一种,保函是一种保证担保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海运保函是船方或航运代理人为客户或货主开具的担保函,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或者承担其他责任的一种跟单信用证。

三、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海运保函的效力主要受到国际贸易法和国内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在国际贸易法方面,海运保函的效力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贸易单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规范,具有国际法效力。

在国内法律方面,海运保函的效力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约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主要着眼于保函开具方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函开具方在开具海运保函时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受益人应当依据海运保函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保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海运保函的效力还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只有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海运保函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还需要考虑到保函的解释和执行问题。

由于海运保函涉及到国际贸易活动和跨国合作,受益人和保函开具方可能存在不同的国别法律和仲裁法规定,对于海运保函的解释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

在海运保函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国际商务惯例和仲裁规则,依法采取有效的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需要在国际贸易法和国内法律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第 三 讲 保函无效及银行责任的认定

第 三 讲 保函无效及银行责任的认定

第三讲保函无效及银行责任的认定龚英姿【学科分类】金融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债权人要求银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一帆风顺;银行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协议并出具保函,是为了许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害的责任的同时赚取保费。

然而现实中往往事与愿违。

请让我们先来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A公司向B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20%(月利率),借款期限半年。

应B公司的要求,A公司找到有关系的C银行,请C银行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C银行以B公司为受益人出具了保函。

保函中规定:“借款到期,如A公司未还清上述款项,C银行将代其清偿。

”至还款期满,A公司无力还款,B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对C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其还款付息。

C银行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此借款协议无效,既然主合同无效,保函也就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其真实目的是用贷款偿还原先甲公司欠乙银行的一笔钱,但甲公司在向丙银行提出担保申请时慌称贷款用途是为联合建房,丙银行向乙银行核保时,得到乙银行的肯定。

之后丙银行出具了保函。

当贷款到期时,甲公司无法还贷,乙银行遂对丙银行提起诉讼。

丙银行辩称甲公司与乙银行恶意串通,采取“借新还旧”的手法,骗取银行保证。

出具保函非丙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保函无效,银行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上两个案例中银行的辩护理由是否都能成立呢?这个问题我们放在下文中回答。

在现实中导致保函无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将各不相同,下面我们要对各种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保函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及银行责任的认定合同按照能否独立存在的标准,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依赖其他合同(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区分主、从合同的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

由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探讨保函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由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探讨保函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由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探讨保函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保函作为有效保证收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现已成为各国工程项目中普遍采用的担保形式。

然而,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业主利用保函条款滥用索兑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项目申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与隐患。

本文通过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分析了保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不可抗力潜在风险、不合理索赔风险和合同条款争议风险等,进而提出了有效规避保函风险的具体对策。

国际工程项目中的保函是依法设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义务保证的担保合同。

其中包括被保证人需履行的承诺、债务、补偿,以及受益人权益规定等,是工程投标和承包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保函的形式与种类多样,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投标保函与质量保函等都是较为常见的形式。

并且,其独立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基础合同,一经开出便不得在有效期内撤销,可以有效保证保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基础交易的顺利完成。

本文从一则国际工程相关案例出发,重点介绍了保函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将有助于我国承包商规避国际项目风险。

一、案情简介2013年,作为分包商的甲公司承建了D国乙公司的监狱项目。

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甲公司开立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为索款方便,保函通过中国银行转开至D国的当地银行。

2013年年底,D国劳工部针对非法入境人员,由收容制度更替为遣返制度,因此原定的监狱数量剧减,从而导致该项目被终止。

截止到项目终止,甲公司共收到乙公司约720万美元的工程预付款。

但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已完成实施项目认可产值约为280万美元。

所以在工程合同被迫终止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立即返还剩余款额,约为440万美元。

否则,乙公司将采取没收预付款保函索兑的行为。

并且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需签订书面协议来放弃索赔,包括之前履行其他合同约100万美元的部分索赔,并将此作为退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条件。

然而甲公司认为,项目部工作进度缓慢是由于预付款支付滯后而造成,并且在项目终止的时候,乙公司仍然未结清预付款的全部款额。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效力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效力

浅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摘要:保函在承运人、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可迅速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帮助渡过僵持期,防止由于争议不决延误时间和资金的流转,而给双方造成损失。

但这种保函自产生之初,对其效力的争议一直不断,各国所持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别,给与此相关的航运贸易带来了诸多不便。

本文从列举实际情况的角度,就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问题做出分析。

关键词:保函;效力;善意一、保函产生的原因以及保函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清洁提单对于要求货物无损坏的买方来说是理所当然的。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要求,只要没有与信用证相反的指示,银行不收买有表示货物或包装有瑕疵状态附加批注的提单。

承运人享有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权”,因此托运人为了做到信用证项下”单证严格相符”,便于及时到银行议付结汇,从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①,保证赔偿由于承运人签发该提单所引起的一切损失,使承运人同意按信用证要求出具清洁提单。

承运人”批注权”与托运人”批注不可接受”的矛盾冲突因保函的出现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

因此在航运实务中有这样的说法:保函有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

[1]由此可以为保函作如下定义: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

二、各国关于保函效力的规定保函自产生之初,就面对着其效力成立与否的问题,直到现在该问题仍争议不断。

英国认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就是承运人、托运人合谋欺诈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因此英国以”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为理论基础,从根本上否认保函的效力,并且以判例的形式确定该原则;法国明示保函对第三人绝对无效,只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效。

《汉堡规则》第17条第2、3款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3 款规定:”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 款所批注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上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保留与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倒签保函的法律后果(3篇)

倒签保函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金融、贸易、工程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保函的签发与履行是担保关系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倒签保函作为一种特殊的保函形式,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倒签保函的定义、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倒签保函的定义及原因1. 定义倒签保函,是指担保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保函项下债务未发生或已部分发生的情况下,故意将保函的签发日期提前至债务发生之前或部分发生之前的行为。

2. 原因倒签保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为规避法律风险:某些债务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在保函中倒签日期,以证明债务未发生或已部分发生。

(2)为骗取担保人信任:债务人可能利用倒签保函的方式,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从而获取资金或信用。

(3)为掩盖实际债务:债务人可能通过倒签保函,掩盖实际债务,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三、倒签保函的法律后果1. 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担保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保函项下债务未发生或已部分发生的情况下,故意倒签保函的,担保人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未发生或已部分发生债务,担保人仍需履行保函项下的担保义务。

2. 担保人有权追偿担保人在履行保函项下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对于倒签保函的情况,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倒签保函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3. 违约责任债务人因倒签保函而骗取担保人信任,导致担保人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 民事诉讼对于倒签保函的行为,担保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可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倒签保函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5. 刑事责任若倒签保函的行为构成犯罪,如骗取担保、虚假担保等,债务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结语倒签保函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严重。

从一起索赔纠纷谈银行保函的风险及对策

从一起索赔纠纷谈银行保函的风险及对策

全 ,该 法 院 裁 定 冻 结 了 丙公 司 可 从 甲
银 行 获取 的担 保 赔付 款 项70 元 , 0万
保 函 申请 人 : 乙公 司
保 函 受 益 人 : 丙公 司
并 向 甲银 行 发 出 了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 要 求 停 止 支付 依 据 银 行 保 函 可 支付 给
担 保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705 的 动 员 预 0 7元
付 款 保 函 。 约 定 保 函 自 丙 公 司 将 70 - 动 员预 付 款 支 付 给 乙 公 司 之 0  ̄元
此 ,甲银行保 函赔付事 宜陷入 了僵持
之 中。 随后 , 乙公 司与 丙公 司 的 合 同 纠 纷 进 入 司 法程 序 。 甲银 行 协 调 乙 、
日起 生 效 。在 收 到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发 的 支 付 证 书 ( 本 )说 明 上 述 动 员预 付 副 款 已 经 完 全 扣 减 时 失 效 ,最 迟 不 超 过
动 员预防款 已经扣减 完毕 ,甲银行对 索赔 已无 支付 义务 ,甲银行 应 当拒 绝 丙公 司的赔偿请 求。
从一起索赔纠纷
谈银行保 函的风 险及对 策
文/ 谭义勋
内容摘要 :近 年来 ,银行保 函被 广泛运用到工程项 目招 投标 、合同履约 以及预付款 等担保
项 目 中 。在 银 行 保 函 业 务 中 , 申请 人 i 鱼于 受 益 人 招 标 的 压 力 ,往 往 要 求 银 行 采 用 其 客 户 要 求 的
或 陈述 理 由 ” 以及 “ 何 对 合 同 条 款 任
保 函又称保 证书 ,是指银 行 、保 险公司 、担保公 司或个人应 申请人的 请 求 ,向第三方 开立的一种 书面信 用

涉外保函业务风险提示案例

涉外保函业务风险提示案例

涉外保函业务风险提示案例作者:吴丽丽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08期趋向独立性担保的涉外银行保函作为企业的增信工具,对境内企业在“走出去”过程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对于涉外保函,我们一方面要看到其在促进市场交易主体达成合约、完成交易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了解该业务的特征及风险。

境内企业在参与涉外项目签订合同开立涉外保函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保函项下企业需承担的责任,切记盲目为了项目成功而忽视风险的存在,对合同和保函的内容设定选择无原则地妥协。

一、案例背景为了增加B国某项目的中标率,X公司拟与B国Y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当地Z政府机构某工程项目的投标。

X公司与Y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备忘录初稿(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草本中要求X公司需开立金额为项目金额的10%的银行保函给Y公司,保函金额折合美元约1200万,以保证X公司会履行以下义务:1)在招标过程中,X公司会按照备忘录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联合体及其成员的所有文件资料,且所提供的资料不得是虚假的;2)在Z机构授予联合体合同后,联合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和Z机构签订合同;3)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X公司必须向Z机构提供一份Z机构认可的银行保函。

在此背景下,X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质押担保向A银行提出开立以Y公司为受益人的投标保函业务诉求,并提供了申请书、尚未正式签署的备忘录草本及中英文招标文件等材料,请A银行先行予以审核。

A银行受理X公司保函开立诉求后,业务人员在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如下问题:1、保函受益人设定不当:投标保函一般是银行应招标方的要求出具的、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有效期内履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本案例中招标人实际为Z机构,X公司为何不将投标保函直接申请开立给Z机构,而是申请以Y公司作为受益人?经与X公司沟通了解到,招标文件中Z机构无需投标人提供担保,但招标文件里明确了如果投标人中标后不履行后续义务如不签订合同,5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项目竞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增多,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危害以及其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危害(一)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诉讼主体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或对他人的损害,通过恶意编造、虚构诉讼材料等手段提起的没有合理事实根据或合法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危害1. 损害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使被诉方在无端遭受法律纠纷的同时,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3. 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恶意诉讼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其他正当诉讼的进行。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一)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完善证据制度、加强法院对诉讼的审查等。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缺失以及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证据规则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

2. 监管机制缺失: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惩戒措施。

3. 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完善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1. 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2. 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审查:对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

3. 完善赔偿制度:对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赔偿途径。

(二)加强监管和惩戒机制1.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和调查。

小议海运保函的效力问题

小议海运保函的效力问题
力 问题
口周 甜
( 上海海事 大学法学院 上海 2 0 0 ) 0 0 0
摘 要: 海运保函是 国际航 运业 中争议较 大的 f, 对其法律效力的确定显然是 一大问题。本文重点在于利用海运 保函的分类来区分其效 力, o ̄, l 以 利于实务 中对海运保函的利用。 关键词 : 海运保函; 法律 效力 海 运保 函 的定 义 无论 是 在国 际海事 理论 还 是在海 运 实践 中 , 运保 函均 是 一 海 个 广为运 用 的专业 术语 ,但 是长 期 以来一 直未 给保 函 一个 完整和 权 威 的定义 。一般 理 论 界都认 为 ,海 运保 函是 海运 保 函提 供人和 ” 承运 人之 间达成 的一 项 由海运 保 函提供 人 附条件 的在 一定 范围 内 向承 运人 赔偿 损失 的协 议” 。 二、 海运保 函产 生 的原 因 在 国际 贸易航运 发 展之初 , 运人 和承 运 人的角 色集 ” 人船 托 商 东” 一身 , 而 国际 贸易 的持续 发展 逐渐 要求 托运 人从 承运 人 的 于 然 角 色中脱 离 出来 。 托运 人 依靠现 代化 的通 讯工 具与 买方进 行协 商 , 使 专 门从事航运 的承 运 人开始 日益增 多 ,随着航 运 贸 易的进 一步 发展 , 托运人 与承 运 人 、 货人 三者 的交 接 问题 上 出现 了问题 , 在 收 这 就给 买卖 双方 都带 来 了麻烦 基 于上 面所 述 的种种 不便 ,保 函便


应 运而 生 。
保 函 的出现 在主 观上 方便 了托 运 人 、 货人 、 收 承运 人 , 客观 在 上加速 了贸易 的流通 。虽 然保 函 的 出现 方便 了贸易 的流通 , 们 我 仍要 看到 其弊端 。首 先 , 运 人可 以利用 保 函换 取清 洁提 单到 银 托 行 结汇 , 一旦 货物 出现 问题 , 可 由于 货款 已经 被 托运 人取走 , 就 这 使 买方 陷入 了两难 的境 地 ; 次 , 其 由于 承运 人有很 多免 责条 款和 责 任 限制条款 , 由于保 函 的出现 , 承运 人可 以向托运 人追 偿 , 这无 疑 保护 了托运 人 的利益 ; 次 , 果承 运人 和托 运人 合谋 , 可能 使 再 如 很 收货人 最后 虽持 有正 本提 单却 不能 提取 货物 ,这给 收货 人造 成 很 大的损 失 。所 以。保 函就像 一把 双 刃剑 ,如 何限 制保 函的破 坏作 用而 发挥 它 的积极 作 用, 要我 们人 为地 加 以规制 。 需 三 、 运保 函 的效 力 海 对 于保 函的效 力 问题 , 国的观 点 不同 。英 国 以” 诈使 一切 各 欺 归于无 效” 为理论 基础 , 认保 函的 效力 ; 国在理 论上 排斥 保 函 否 美 的效力 , 但在 实务 界保 函却得 到肯 定且法 院倾 向于 保护 货主 , 法官 会 对有效 保函做 出严 格解 释 , 以利于 货主 ; 国主 要根据 衡平 原则 德 来解 决 , 不会完 全承 认 保函 的有效 性 , 既 也不 会完全 否认 承运 人对 托运 人的求 偿权 ; 而法 国 明示保 函对 第三 人绝 对无 效 , 在承运 人 只 与托 运人 之间 有效 【] 1。 《 汉堡 规 则》 1 条 第 2 规 定: 任何 保 函或协 议 , 运 人保 第 7 款 ” 托 证赔 偿承运 人或 其代 理人 因未 能就托 运人 提 供列 入提 单 的项 目或 货物 的外 表情 况批 注 保 留而签 发提单 所 引起 的损 失 。” 3款 规 第 定: 这种保 函或 协议 对托 运 人有 效 ,除 非承 运人 或其 代表 不批 注 ” 本 条 第 2 所批 注 的保 留是有 意诈 骗 ,相信 提单 上对 货物 的描 述 款 而行 事的包 括收 货人在 内的第三 方 , 在上面 这种 情况 下 , 未批 注 如 保 留与托运 人提 供列 入提 单 的项 目有关 ,承 运人 就无权 按 照本 条 款 规 定, 求托运 人给 予 赔偿 。” 见 ,汉 堡规 则》 则上 是承认 要 可 《 原 保 函 的效力 的 , 是否” 有意 欺 诈” 第三 方是 保函 有无 效力 的依 据 , 即 在 承运人 不批 注提 单 的行 为具 有 明显欺 诈善 意第 三人 意 图时 ,保 函无效 。而 且托运 人 在为 诈骗 行 为时主 观上 的” 有意 ” 的意 思表示 【。 2 】 我 国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 于 保 函是 否具 有 法律 效 力 问题 的批 关 复” 中指 出:海上 货物运 输 的托 运 人为换取 清 洁提 单而 向承运 人 出 ” 具 的保 函, 对收 货人 不具 有约 束 力 。不论保 函如 何约 定 , 都不 影响 收 货人 向承运 人或托 运 人索 赔 ; 托运 人 和承运 人 出于 善意 而 由 对 践 中, 我们 应该 依据 保 函种类 的 不同 区分保 函的效 力 , 以利于 公正 方 出具 另一 方接 受 的保 函,双方 均有 履行 之义 务 。” 由此 可知 , 地 解 决实 际 问题 。 同时 , 们可 以在 时 间中充 分利 用 电子提 单的 我 我 国原则 上承认 保 函效力 , 但对 保 函有 无 效力采 用 的判 断标准 与 优 势 , 来弥 补现 存保 函制 度 中的不 足 , 从而给 国际 贸易 的安全 效率 《 汉堡 规 则》 同 , 复采 用” 不 批 善意 ” 为保 函 有效 的标准 。 作 带来新 机 遇 。 从上 文分析 可 以看 出 , 区 分保 函 的效力 时 , 汉堡 规 则》 在 《 以” 注释 : 善意 ” ” 意” 区 分, 《 堡 规 则》 和 恶 来 但 汉 中却 没有 明确 规定 出” 善意 ”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交) 18)4号 。 1 ] 法( 复(9 84 和” 意” 恶 的含 义与标 准 , 国只 能依据 本 国的 国内法来判 断承运 人 各 [ 於 世成 著 :海 商法》 法 律 出版社 ,9 7 2 ] 《 , 19 年版 , l6 。 第 l页 与托运 人 的” 意” 恶意 ”在 实 践 中这又 造成 了 一定 的问题 【】 善 和” , 3。 [ 魏 振瀛 著 : 民法》 高等 教育 出版 社 , 0 3年版 , 5 页 。 3 】 《 , 20 第 5 笔者认 为我 们应 该根 据保 函 的种类 来对 保 函 的效 力做 出评价 ,这 [】 4张湘 兰 , 邓瑞 平 , 天冲 著 :海 商法 论》 武汉 大学 出版 社 , 姚 《 , 样 才 能合理 地 区分保 函 的效 力 , 在针 对 以下分 类加 以分 析 。 现 20 年版, 9 页。 05 第 5 ( 由托运 人 出具 的保 函 。 一) 作 者简 介 : 甜 (95 l 周 18 年 2月. , , , )汉 女 上海海 事大 学法 学院 基 于信 用证 结算 货款 的情 况 下 ,当货物 的实 际状 况与 贸 易合 民商法 学 硕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际贸 易法 研 国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

凭善意保函提货的效力认定郭俊莉孙立国[案情]原告:纳瓦嘎勒克西航运有限公司(NAVALGALAXY SHIPPING LIMITED)(以下简称纳瓦公司)。

被告:中国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1995年5月,被告冶金公司与澳大利亚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VENTURES)签订了进口60500公吨铁矿砂的买卖合同。

1995年6月28日,上述货物在澳大利亚黑德兰港装上了原告纳瓦公司所属的“STONE GEMINI”轮,当日该轮船长签发了一套三份指示提单。

提单记明的托运人为新人山公司(MTNEWMAN JOINT VENTURES),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方为被告冶金公司,装港为黑德兰港,卸港为青岛,数量为60500公吨铁矿砂,运费支付方式依据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条款并人该提单。

1995年7月10日,“STONE GEMINI”轮抵达青岛港,由于被告冶金公司尚未通过其开证行青岛交通银行取得正本提单,于是便向“STONE GEMINI”轮船长出具了担保函,并请求原告向其放货。

该担保函内容如下:致“STONE GEMINI”轮船长,货物名称为散装铁矿砂,货物数量为60500公吨,船长先生:上述货物已经由贵轮装运给我方,但相关提单尚未到达。

作为收货人,我们在此请求您,在我方没有交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青岛港向我方交货。

如果贵方同意以上请求,我方则做出以下承诺:1、我方在此向贵方及贵方代理人保证,应我方要求交货而产生任何性质的损失和损害,贵方免除一切责任。

2、如果就上述货物的交付贵方或贵方的任何代理人被提起诉讼,我方则将随时向贵方或贵方的代理人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承担上述诉讼结果。

3、如果船舶或任何其他属于贵方所有的财产被扣押,或者可能遭受被扣押的危险,我方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以阻止扣押或保证该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被解除扣押,以及向贵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损坏或因扣船而引起的其它费用。

4、一旦我方收到或占有上述货物的正本提单,我方将向贵方交付上述提单,同时我方的责任终止。

惯例案例分析

惯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函案例1[案情摘要]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大豆1500 吨,由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远洋公司安排114 号轮运输。

为了防止大豆霉变损失,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仓晒货。

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货物短重,欲在提单上批注“开仓晒货,在卸货港发生短重,船长不负责任。

”为了取得清洁提单,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船方出具了保函。

船方接受了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航行途中,多次开仓晒货。

货船抵达目的港后,发现大豆短重52 吨。

收获人要求承运人远洋运输公司赔偿。

之后,远洋运输公司凭保函向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索赔,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拒绝。

远洋运输公司起诉于法院。

[法律问题]1 、出具保函是否构成对第三方之欺诈?2 、法院应该如何审理?[法理分析] 《汉堡规则》第十七条托运人的保证中规定:“1 .托运人应视为已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列入提单的有关货物的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等项目正确无误。

托运人必须赔偿承运人因为这些项目的不正确而导致的损失。

托运人即使已将提单转让,仍须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取得的这种赔偿权利,绝不减轻他按照海上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2 .任何保函或协议,据此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承运人或其代表未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

3 .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 款所指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4 .如属本条第3 款所指的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论如何阻止业主恶意兑现保函-2019年精选文档

论如何阻止业主恶意兑现保函-2019年精选文档

论如何阻止业主恶意兑现保函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88通常,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需提交10%预付款保函,10%的履约保函,额度相当大,如何防止业主恶意兑现保函,降低履约风险,有必要加以研究。

本文以笔者经历的印度项目为例,以阻止业主恶意兑现保函预案为目的,抛砖引玉,以期引起“走出去”企业的关注,共同做好风险防范。

1 整体策划思路基本流程:选聘知名律师―准备资料―提出诉求申请。

聘请律师向项目保函的司法属地孟买高等法院提出诉求申请,请求法院批准临时中止令(Provisional Stay Order)以制约业主兑现我方保函的企图和行为,如果最终法院认为业主企图兑现保函的事实不足,不同意判决临时中止令,律师将进一步说服法官,请求法院做出“业主如果兑现承包商保函,必须提前15天通知承包商”之类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将给我方赢得宝贵的时间制止业主兑现保函的行为。

诉求提出时间:具备条件,适时而动。

一方面,我方应做好保函开户行的工作,让开户行和业主银行保持沟通,业主银行在收到业主兑现保函的指令后应尽快通知我方。

另一方面,我方做好所有资料准备,一旦接到通知,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上诉书内容稍作格式修改后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判决临时中止令。

2 需准备工作及资料清单2.1 资料清单获得保函的原件副本,避免法院拒收的风险,增强证据的举证效力。

目前,中资企业对外开具保函,通常是国内知名银行出具,通过SWIFT系统,由工程所在国本国银行转开,原件直接给业主,中资企业拿到复印件。

但按1872年印度证据法第三章规定,证据分为Oral Evidence(口头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 (书面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间接证据(旁证)、Hearsay Evidence非直接证据(传闻证据)、Corroborative Evidence(吻合证据)。

论用于换取清洁提单之保函的法律效力

论用于换取清洁提单之保函的法律效力

的规定也有未体现, 但 实践 中却较多运 用了《 汉堡规则》 关于保 但遭拒绝, 原告遂诉至法 院,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损失。针对此 函效力的相关规定。如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在“ 柳林海 ’ ’ 车 仑 案后作 类 案件 , 法 院 应判 决 保 函无 效 , 原 因 是 承运 人 对 所 收 受 的 货物 出的 《 关于保 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 的批 复》 , 针该批 复可以 中有 占总货量 1 1 %的货物外表存在严重缺陷具有 明知之故意 ,
看 出, 目前 国 际社 会 与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 均承 认将 海 运 保 函 的 效 且这 种 状 况 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不 能 为 合 同的 另一 方 所 接 受 , 因 此 应
力 以善、 恶意划分, 并区别对待的做法。但怎样 区分善意与恶意 当 认定 原告 、被 告 在 设立 保 函 时 对 第三 人 利 益 存 有 欺 诈 恶 意 ,
如 果 承运 人 因客 观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核 实 对 于 用 于换 取 清 洁 提 单 的 这类 保 函 , 自《 海 牙 规 则》 到《 维 效 力可 以 分 为两 种 情 况 , 主观上亦并 无欺诈收货人 意图, 则该 保 函对 承 运 人 斯 比规则》 都没有任 何关于其效 力的规定 。英美法传统理论观 货 物 情 况 ,
点认为保函具有欺诈 性 ,因此认 为该 保函的法律效 力是否定 和托运人有效; 反之 , 该保函无效。 的。但实践中, 法国立法进一步将保 函区分了善意与恶意 , 并对
题 做 出规 定 。
第三种 ,针对货 物状 况存在严 重瑕 疵为换取清提 单 的保
公 司( 被告) 到 黄 浦 港 装 运 袋 装 白糖 约 2 2万 包 , 货装 完 后 , “ 大

论无单放货中保函的效力

论无单放货中保函的效力

大 众 文 艺21摘要:由于实务中各种原因,无正本提单放货是当前的一种普遍现象。

某种程度上,在以正本提单之外的单据加提货保函不具单提货己是航运实务中一种无可奈何的必需。

提货保函自出现和应用以来,成为海运理论和实务中广为关注的焦点。

保函的出现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便捷和经济价值,但同时保函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秩序产生强烈的冲击,并且保函的使用为提单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实务界对保函褒贬不一,但由于各国成文法对运保函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界、学术界对保函效力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有鉴于此,本文对此类保函的效力及使用该保函应注意的问题作一讨论。

关键字:无单放货;保函; 效力分析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Letter of Guarantee; Back Letter)又称“损害赔偿保证书”,其性质是一种保障赔偿的协议,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它是由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向债权人出具的,承诺由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在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并且赔偿债权人因未及时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担保。

一、保函的形式无单放货的保函通常有三种形式:1.第三人(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大都由有资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企业提供,债务人往往为此支付一笔费用。

这类保函可兑性较强,因此比较可靠;2.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具有保证合同性质,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3.债务人自己出具的“保函”。

此类保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和履行债务的一种承诺,是一种普通协议,起不到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作用,因而它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合同,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保函的效力分析关于这种提货保函的效力,有多种看法。

一种观点是绝对地否定其效力,认为提货保函具有虚伪性和欺诈性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在实质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另一种观点恰好与上述观点相反,即认为提货保函在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始终视为有效。

试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效力

试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效力

试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效力摘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可以分为:清洁提单保函,预借提单保函,倒签提单保函,提货保函。

国际国内立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效力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甚至有的国家完全否定了保函的效力。

我认为,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效力不应该绝对否定,但是也不能不加限制。

最合适的是承认双方当事人间善意签订的保函的效力,并且将这种效力严格限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允许以保函对抗善意第三人。

至于双方当事人订立保函时存在欺诈的,应该完全否定这种保函的效力。

关键词:清洁提单保函预借提单保函倒签提单保函提货保函善意保函恶意保函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定义一般情况下,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因此种违约行为所带来的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应该是指托运人为了取得理想的提单或者收货人为了及时收货而签发的担保文书。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的种类1.清洁提单保函。

根据《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

由于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买卖双方均使用信用证向银行结汇的方式,托运人一般凭借提单向银行结汇,而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

所以,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便会向承运人担保其所托运的货物不存在法律规定限度之外的瑕疵,使得承运人为其开具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保函由此产生。

2.预借提单保函和倒签提单保函。

预借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的符合规定日期的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以上两种均是因货物实际装运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而签发的以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为准的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托运人的货物必须在规定的合理装运期内装船,当发生实际装船日期晚于规定日期时,如果按照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的话,托运人就不能顺利结汇。

恶意保函效力谈

恶意保函效力谈

恶意保函效力谈恶意保函是指在商业、金融等交易中,一方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出具的保函。

这种保函违反了保函的本意和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效的。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保函的主体、恶意保函申请和使用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以阐明恶意保函的效力。

一、恶意保函的法律效力保函是银行对申请人发出的担保证明,对于被保证的交易有很强的约束力。

目前,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广泛使用的是国际商会出版的《统一惯例》,它是保函使用的统一准则,受到国际认可。

在这些惯例规定下,保函的效力是很强的。

恶意保函虽然表面上符合惯例规定,但实际上违反了保函的本意和法律约束力。

因此,恶意保函的法律效力是非常有限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恶意保函是无效的。

表示恶意的形式有欺诈、威胁等,恶意保函会对受益人构成不实际的损失,并产生不正当利益。

法律规定,因恶意保函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出具保函的银行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二、恶意保函申请主体恶意保函申请主体一般是在金融和贸易中,身处不利位置的商业团体或个人。

他们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过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明等手段,欺骗银行开出保函,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但是,恶意保函申请人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对商业规则和法律的违反。

恶意保函虽然短期内能够达到欺骗的目的,但是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它会破坏商业的信誉和对法律的尊重,导致商业环境的不健康。

三、恶意保函的使用后果恶意保函出现后,其使用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用破坏:恶意保函的使用会破坏商业信誉,损害银行和申请人的信用,让与其交往的商家和客户失去信任,从而影响商业合作的开展。

2. 民事赔偿:受益人如果因为恶意保函受到经济损失,可以向出具保函的银行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恶意保函的申请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刑事处罚:如果恶意保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其申请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如拘留、罚款、刑事拘留、牢狱之灾等。

4. 法律处罚:恶意保函申请人如果被发现使用恶意保函,将会面临法律制裁,包括对其商业活动的禁止、撤销营业执照等。

伪造保函法律责任后果(3篇)

伪造保函法律责任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函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工程承包、融资租赁等领域。

然而,近年来,伪造保函的行为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用风险。

本文将探讨伪造保函的法律责任及其后果,以提醒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二、伪造保函的法律性质1. 伪造保函属于违法行为伪造保函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制作、篡改、伪造保函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伪造保函属于犯罪行为在伪造保函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构成犯罪。

三、伪造保函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合同无效:伪造保函的保函合同无效,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损害赔偿:伪造保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伪造保函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3. 刑事责任(1)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保函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保函骗取财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四、伪造保函的法律后果1. 经济损失伪造保函给当事人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如赔偿损失、支付罚款等。

2. 信用风险伪造保函损害当事人信用,影响其在金融、商业等领域的信誉。

3. 刑事责任伪造保函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责任,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

4. 社会影响伪造保函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对当事人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五、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伪造保函违法行为的认识。

2. 完善保函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函业务的监管。

3.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对伪造保函的行为进行惩戒。

4.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提高防范伪造保函的能力。

六、结语伪造保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和后果不容忽视。

浅谈业主欺诈索兑履约保函的止付

浅谈业主欺诈索兑履约保函的止付

浅谈业主欺诈索兑履约保函的止付国际工程承包中,有些业主利用履约保函见索即付的独立性特征,恶意索兑承包商的保函。

承包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通常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申请止付令,阻止业主恶意索兑保函。

因此,证明和认定业主恶意索兑构成保函欺诈是承包商能够获得法院止付令的关键。

履约保函的独立性、单据性特征国际工程中履约保函业主通常要求开立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并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具有独立性、单据性等特征。

保函开立人的付款义务和承包合同的基础关系相互独立,相互分离,只要受益人(即业主)向开立人(担保银行)提交的付款请求(索兑函)与履约保函的条款和其他要求的相关单据之间存在表面相符,开立人就不得利用承包合同对业主行使抗辩权,必须无条件地支付保函全部金额或者确定的部分金额。

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原则目前国际上唯一被公认的可以突破独立保函独立性原则的情形是欺诈行为,认为基础合同违法可以突破独立性原则。

我国法律也确认了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认定独立保函受益人保函欺诈的情形,并据此可以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的付款要求。

1.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3.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根据作者的经验,在国际工程建设中,上述1—4项的情形少有发生,但上述第5项经常发生。

承包商在申请止付时须通过合同的约定或适用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解释和证明。

FIDIC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业主有权索兑履约保函的情形根据FIDIC1999版和2017版合同条件明确规定,除非承包商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业主不得索兑承包商的履约保函,即:履约保函即将到期,承包商在履约保函到期前不能完成其承包合同下的义务,但承包商没有或拒绝将履约保函展期;业主对承包商有确定的债权,而承包商拒绝支付。

国际工程合同保函骗局

国际工程合同保函骗局

国际工程合同保函骗局在最近的一起事件中,一家国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另一家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一份由其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在项目进行到一半时,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保函竟然是伪造的,而此时乙方已经拿到了部分预付款并开始拖延工程进度。

这起事件的发生,揭示了国际工程合同保函骗局的一些典型特征。

骗子通常会选择在合同签订初期或者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实施欺诈,利用受害方对项目的迫切需求和对合作伙伴的信任。

他们会通过伪造银行文件、制作虚假的保函等手段,来骗取受害方的信任和资金。

一旦得手,骗子往往会消失或者以各种借口拖延项目进度,给受害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项目延误。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此类骗局,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彻底调查合作方的背景、信誉和历史业绩。

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的商业记录、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询问行业内的其他合作伙伴来进行评估。

2. 核实保函真实性:要求合作方提供由知名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并通过直接联系该机构来验证保函的真实性。

可以要求提供保函的原件,并对其中的签名、印章等进行仔细核对。

3. 使用第三方担保服务:考虑使用第三方担保公司或信用保险公司的服务,他们可以提供额外的风险评估和保障措施。

4. 设置里程碑支付计划:在合同中设定明确的项目完成里程碑,并将支付计划与之挂钩。

这样可以确保只有在达到特定目标后,乙方才能获得相应的款项。

5. 法律途径保护权益:一旦发现可能的欺诈行为,应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禁令、报警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加强内部培训和意识提升: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欺诈培训,提高他们对此类骗局的识别能力和风险意识。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国际工程合同保函骗局的风险。

由于商业环境的复杂性,任何防范措施都不能保证完全避免风险。

因此,企业和个人的谨慎态度和持续的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工程合同保函骗局有哪些

国际工程合同保函骗局有哪些

国际工程合同保函骗局有哪些范本一:伪造金融机构保函最常见的一种骗局是伪造知名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骗子通常会制作一份看起来非常正式的保函文件,上面有伪造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抬头、印章和签名。

这些文件在视觉上很难与真实的保函区分开来,但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

防范策略:要求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保函,并与金融机构直接联系确认保函的真实性。

同时,可以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文件的真实性验证。

范本二:篡改金额或条款另一种骗局是在真实的保函基础上篡改金额或关键条款。

骗子可能会在原始保函上修改金额、有效期或者责任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此来达到欺诈的目的。

防范策略:仔细核对保函的每一条款,确保所有信息都与合同约定一致。

在保函生效前,双方应共同确认并签署保函副本,确保没有遗漏或错误。

范本三:虚假的担保公司有些骗子会设立虚假的担保公司,声称可以提供保函服务。

这些公司往往没有合法的经营许可,提供的保函也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防范策略:在选择担保公司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确认其资质和信誉。

可以查询相关的行业注册信息,了解公司的经营历史和市场评价。

范本四:利用时间差进行欺诈在一些情况下,骗子会利用时间差进行欺诈。

例如,他们可能会提供一个短期的有效保函,而在合同中约定较长的履约期限。

当保函到期后,他们便会以各种理由拒绝续保,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防范策略:确保保函的有效期限覆盖整个合同履约期,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函续期的时间和条件。

范本五:技术细节上的误导有时候,骗子会在保函的技术细节上下功夫,比如使用模糊的语言描述责任范围,或者故意留下解释空间,为日后逃避责任埋下伏笔。

防范策略:在签订合同和保函时,要求使用明确、具体的语言描述所有条款,避免任何可能引起歧义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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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保函效力谈(一)
海运保函是海运实务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之一,保函对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亦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自从保函在航运实践中出现以来,其效力问题一直受到航运界和法律界的关注。

已达成共识的是,保函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没有法律效力,即保函不能对抗第三方。

《汉堡规则》吸收了这一观点,并在其第十七条对保函问题作立法尝试。

我国保函问题的最早案例是广州海事法院所审理的“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4日对该案的批复中,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对恶意保函在其相对双方间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下面笔者结合“特罗皮坎纳”轮保函纠纷案,谈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1990年8月5日,原告所属“特罗皮坎纳”轮靠泊秦皇岛港装载被告所属中国蚕豆。

8月6日11:30时至14:00时,因下大雨该轮停止作业。

14:30时,该轮船长发出了内容为“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们,大量的有些潮湿和杂物混合货物装进了我们货船1号和7号舱,因此我们要求你们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负责”的声明。

8月7日,被告出具了内容为“特罗皮坎纳”轮的船长通知我们一批潮湿和由杂物组成的货物装入你们的货船1号和7号舱,对出现这种问题我们表示愿意负责的保函。

8月8日,原告签发了NO1清洁提单。


日,驶离秦皇岛港,驶往其他港口继续装货。

11月9日该轮驶抵意大利卡塔尼亚港,11月16日开始卸货。

由于货物遭受雨淋后在舱内保留三个月且航行中遇到酷热天气,致使部分货物损坏并变质,原告因此赔付收货人31万美元,后依据保函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原告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此案的关键问题就是保函性质及保函在承托双方间效力的认定和如何处理。

对于保函善意和恶意的划分,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

笔者认为,主要应从承托双方出具保函的主观意愿,当时的客观情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方面综合分析。

恶意保函(亦称具有欺诈性的保函)表现为,主观上承托双方出具保函具有欺骗第三方的故意,在保函出具的客观情况上,并非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别或技术上的原因(如“柳林海”轮案的情况),而是在货物的表面状况明显不良或有瑕疵,且承托双方都已意识到货物会发生损坏的情况下,通过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如实批注、签发清洁提单,从而侵害了不知情的善意取得该提单的持有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收货人的巨大经济损失。

这是恶意保函的基本特征。

当然海运实践中表现各种各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主观上的欺骗故意、客观上非认识或技术原因、危害后果严重等构成要件上,考虑装船货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严格掌握恶意保函的认定。

结合“特罗皮坎纳”轮案来看,本案货物装船期间正值雨季,本案货物在
集港和装船过程中遭受雨淋,潮湿和混有杂物的蚕豆已装入船舱。

对于这一情况,从船长声明和托运人传真来看,承托双方是已知的。

本案货物的运输要经过漫长的航程,途经气候炎热的热带地区,且该轮沿途要停挂诸多港口装卸货。

对这一点该轮船长是清楚的。

那么对于蚕豆这种粮谷类货物遭受雨淋装入船舱,肯定要发生损坏。

这一基本的航运常识和贸易常识承托双方应该知晓。

事实上承托双方都已意识到货物要发生损坏,所以该轮船长声明要求托运人负责,托运人承诺负责。

因此,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承托双方出具保函的主观故意欺骗收货人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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