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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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1、此时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则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

2、几乎各国法律对提单都作类似表诉,提单所载代表货物真实状况。

现如今,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所以就有了各种各样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比如说,清洁提单保函。

清洁提单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这个问题,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存在价值清洁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表面状况为加批注的提单。

如实地按货物表面状况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义务,也是承运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

在实践中,绝对清洁的提单是不存在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往往表现为包装的轻微瑕疵﹑数量的少量短缺,这并不影响货物的质量,但承运人因此在提单上加批注会影响卖方结汇和提单转让,如果要求托运人更换货物,补足货物可能会耽误船期。

1、此时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则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

不可否认这为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传统的观点绝对地否定海运保函的效力,认为海运保函实质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则成为否定海运保函效力的理论基础。

分析海运保函出现对原有提单制度的冲击,传统观点绝对否定海运保函的最大理由是保函动摇了以提单为中心建构的航运规则。

“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

”2、几乎各国法律对提单都作类似表诉,提单所载代表货物真实状况。

但是由于保函的存在并且隐蔽性强,不易发现,提单也许不能真实地反映货物装船后的状况,违反了收货人及银行对提单的合理期望,破坏提单的文义性,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

其次,因为保函存在,承运人装货时放松对货物的监督义务及航行过程中的管货义务,为海运诈骗大开方便之门。

再次,保函使托运人间接享受了责任限制。

收货人因货物与提单不符向承运人请求赔偿,承运人最多按责任限额赔偿收货人,再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托运人也只能在承运人赔偿范围内补偿给承运人。

论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的开题报告

论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的开题报告

论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提单保函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工具之一,其作为银行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在交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信用证相比,提单保函在国际上的使用较为复杂,法律解释不尽一致,因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争议。

因此,本文拟通过对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展开研究,旨在解决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导。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研究内容主要为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将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阐述:1. 提单保函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包括提单保函的基本要素、使用方式等。

2. 提单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包括在制定、验证、执行等方面的差异。

3.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包括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法律认定和规定,解决在使用中可能发生的争议。

为了深入探讨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本文将采用比较法、文献法、实证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比较,对提单保函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结合实际案例,进一步验证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三、预期成果本文预计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研究成果:1. 提供提单保函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方便理解和使用。

2. 明确提单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使广大贸易从业者更好地选择支付工具。

3. 对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进行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和实际指导。

同时,有助于增强提单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信誉。

四、论文结构本文共四章,结构如下:第一章:绪论。

介绍研究背景、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对提单保函的基本概念和分类进行简要介绍。

第二章:提单保函的特征和使用方式。

详细阐述提单保函的要素、使用方式及与信用证的区别。

第三章: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分析。

对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规定进行分析,包括在使用中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

第四章:结论与建议。

总结本文研究成果,提出进一步研究建议,为提单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提供借鉴与建议。

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

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

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作者:张亮来源:《航海》2017年第03期〖提要〗倒签提单行为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行为,托运人为换取承运人倒签提单而出具海运保函,两者行为均非善意,应为无效。

海运保函虽无效,但海运保函的接受人在按照保函出具人指示实施违法行为或默认其实施违法行为并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函出具人请求损害赔偿,其前提是倒签提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此外,保函接受人与保函出具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原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加坡德雷摩化肥海外有限公司2012年4月27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成路58”轮光船租赁给中成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2012年7月初,“成路58”轮在中国鲅鱼圈港受载货物,目的港为泰国高世昌港,托运人系中石油国际公司,收货人凭泰国暹罗商业银行股份公司指示,通知人为泰国马哈旺公司,承载货物为12 250吨散装颗粒尿素。

案外人营口海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成路58”轮船长签发提单,签发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

提单正面注明有租约并入。

涉案12 250吨散装尿素于2012年7月12日装载完成。

因信用证的装运期限为2012年7月10日,被告作为“成路58”轮的承租人向“成路58”轮的船东、光船租船人及船舶管理公司出具一份担保函,请求将大副收据和提单倒签至该日,以使提单的装运日期与信用证相符。

担保函中记载,“作为你司遵照我司指令签发倒签提单的对价,我司承诺如下:1.赔偿你司或你司雇员、代理任何性质的赔偿责任或遭受损失或损害,并保证使你司免于承担此类损失,如果此种损失是由于你司应我司要求签发倒签提单给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所引起的;2.如因为签发倒签提单所引起的任何针对你司、雇员、代理人的诉讼,我司将不时地提供足额的资金帮助你司抗辩此类诉讼;3.如果“成路58”轮或你司其他船舶或财产被扣押、留置或者被威胁扣押、留置,我司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保证以释放该船舶或财产,并赔偿你司因船舶被扣押或留置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费用,无论这种扣押、留置是否合理;4.本赔偿函下对任何人或者任何方的责任都是连带和不可分的,不以你司诉讼第三方为前提条件,无论该第三方是否是合同一方或者对本赔偿函下的事故承担责任;5.本赔偿函将依据英国法进行解释,与此免责函有关的人员需受英格兰高等法院管辖。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效力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效力

浅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摘要:保函在承运人、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可迅速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帮助渡过僵持期,防止由于争议不决延误时间和资金的流转,而给双方造成损失。

但这种保函自产生之初,对其效力的争议一直不断,各国所持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别,给与此相关的航运贸易带来了诸多不便。

本文从列举实际情况的角度,就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问题做出分析。

关键词:保函;效力;善意一、保函产生的原因以及保函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清洁提单对于要求货物无损坏的买方来说是理所当然的。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要求,只要没有与信用证相反的指示,银行不收买有表示货物或包装有瑕疵状态附加批注的提单。

承运人享有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权”,因此托运人为了做到信用证项下”单证严格相符”,便于及时到银行议付结汇,从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①,保证赔偿由于承运人签发该提单所引起的一切损失,使承运人同意按信用证要求出具清洁提单。

承运人”批注权”与托运人”批注不可接受”的矛盾冲突因保函的出现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

因此在航运实务中有这样的说法:保函有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

[1]由此可以为保函作如下定义: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

二、各国关于保函效力的规定保函自产生之初,就面对着其效力成立与否的问题,直到现在该问题仍争议不断。

英国认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就是承运人、托运人合谋欺诈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因此英国以”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为理论基础,从根本上否认保函的效力,并且以判例的形式确定该原则;法国明示保函对第三人绝对无效,只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效。

《汉堡规则》第17条第2、3款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3 款规定:”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 款所批注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上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保留与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浅议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浅议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我 已装船 提 单 , 运 人 为 了做 到信 用 证 项 下 “ 证严 不 同 的主 张 和 判 例 , 国法律 界 和航 运 界 也 各 执 一 托 单 莫 “ 是 格 相符 , 于 及 时 到银 行 议付 结 汇 , 向承 运 人 出 词 , 衷 一 是 。一般 认 为 , 诚 实信 用 ” 一切 民事 便 而 承 具 保 函 ( et r o Idm iy ) 保 证 赔 偿 由于 和 经 济 活动 的基 本 原 则 , 运 人 应 当以 货物 装 船 时 L t e f nen t , 这 承 运 人 签 发 该提 单 所 引起 的一 切 损 失 , 运 人 同意 的真 实状 况 和真 实 日期 为 准签 发提 单 , 既有 利 于 承 划 清 承 运 人 和 托运 人 的责 任 , 有 利 于 维 护 善 意 收 也 按信 用证 要求 出具提 单 的做 法 。 关 于 提 单 保 函 的 使 用 , 国际 货 物运 输 中 , 在 大 货 人 或提 单 持 有人 的利 益 。按 照 传 统 的 民法 理 论 , 承 运 人没 有 按 照货 物 的实 际情 况 签 发提 单 , 背 了 违 致有 以下 两种 情 况 :
产 不 受损 失 , 又使 改制 后 的 企业 不 背 负 沉 重 的利 息 金 ) 中拿 出一部 分 , 置于 改制 后企 业 负债 中 , 为应 作 包袱 , 国家 政 策 提 出 的 “ 转 股 ”, 目前 国有 企 业 付 离退 休 老 职 工 的专 项 费用 。 债 在 现状 的情况 下 , 失 为一 种 两 全其 美 的好 办 法 。在 不
支付包袱。 这就要求 国有企业在 改制前就要妥善解 制 度 , 而 在 我 国入 世 后 , 企 业 能 真 正 与 国 际 市 从 为 决这些 问题 , 使职 工老有所养 、 病有所 治。笔者 认 场接 轨 、 直面 国 际竞争 奠 定 一 个 良好 的基 础 。 为 ,可 以从 改 制 企 业 的盈 余 公 积 金 ( 国 家 资 本 或 矗

试论保函的效力

试论保函的效力

试论保函的效力—保函的善意第三方对抗1 引言随着国际间海运贸易的兴起并愈来愈发达,海运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函便应运而生。

而随着海运贸易的频繁,由于保函而引发的贸易纠纷也是屡见不鲜。

其实,关于保函效率问题的讨论自保函应用于海运贸易依赖就一直没有间断过,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函适应了现代海运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现代海运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造成欺诈行为的重要原因,长久以往会对海运贸易积极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对于作者本人来讲,则是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

但是,一方面,由于目前还没有一套国际统一的标准,保函实际操作还存在很大漏洞。

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必须性,导致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对抗善意第三方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通过法律条文解释来说明保函的效力以及实际应用中存在对抗善意第三方的问题。

2 保函概述2.1 保函的定义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是指银行、保险公司等信用机构或个人应申请人(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请求向承运人开具的、用以证明申请人(收货人)身份或使得申请人(托运人)能够用以换取提单的、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用担保凭证。

2.2 保函产生的背景保函是国际海运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与提单在买卖双方间的传递速度不适应的产物。

国际海运贸易产生初期,主要由一些商人兼顾现代海运贸易中“承运人”的角色,即一些商人为了海上海运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其自身也不得不从事者海运事务,而由于此时的海运贸易几乎均是以近海贸易为主,因此,此时的海运与贸易之间还不足以产生冲突。

然而,随着国际间贸易的日益发展,海运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海运与贸易一体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随着近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买卖双方即使不用面对面也能够迅速、高效地订立买卖合约,从事贸易的商人便开始逐渐退出海运的舞台,这便使海运业逐渐的从海运贸易中独立出来。

国际货物贸易运输中提货保函的性质及效力

国际货物贸易运输中提货保函的性质及效力
人 始终 处于 不确定状 态 , 了避 免 不能 到达时 , 为 为加 速货 物疏 运 , 可 如副本 提单 )按 , 错交货 , 一个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交 采取 已有 的单 据 ( 付货 物 时 “ 单不 见人 ” 这 也是航 船 出具 保 函或 持 有 其 他 有 效 单 证 见 ,

约、 有关 国家 的海商法 以及 国际航 方出具的保 函。 某些政府法规性文
运惯 例 , 也对 提单 的法 律性 质做 了 件 对 这 种 做 法 表 示 出 了某 种 程度 93年 国务 院港 口 口岸 类似的界定。 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 的宽容 。18 决定 了承运 人必 须凭 正本提单交 工作 领导小 组 、 通 部 、对外 经 济 交 关 付货物 , 因为提单代表着提单项下 贸易 部联 合 发 出了 《 于海运 外 贸
运 实践 中形 成 的国际惯 例 。
严重的症结是提单 比货慢到港 口, 物 凭 正 本 提 单 提货 的 补 充 规 定 》 如 果 一 味 固守 上 述 传 统 的做 法 已 等 。
无 法 适应航 运业 的需 要 , 势必 造成
但是 毕竟由于保 函对凭 正本 压港 、 压船、 压货、 压仓, 使货运双 提单 交付货 物的 国际惯例 的逆反 方苦不堪言。 反之 , 在一定条件下 , 性 , 因而导 致直 接危及 到 正本 提单
/\商法》 第七十一条做了明确的 是 凭副 本提 单 加保 函提货 , 比如 中 阐述 , 即提 单是 承运 人 接 收 的收 国外 轮 代 理 公 司 厦 门分 公 司就 印 同 据,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拒交付货物 制有 提货保 函的标 准格式合 同 ,
的物权 凭证 。同 时 , 有 的 国际公 时 该 公 司也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接 受货 现

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2篇)

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倒签提单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单证,在保证货物及时交付、维护交易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倒签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倒签提单保函的定义、倒签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分析、倒签提单保函的例外情况以及倒签提单保函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引言倒签提单保函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与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不一致时,为了保证托运人利益,向托运人出具的承诺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后补签提单的书面文件。

倒签提单保函在实践中的应用较为广泛,但在法律效力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对倒签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倒签提单保函的定义倒签提单保函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与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不一致时,为了保证托运人利益,向托运人出具的承诺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后补签提单的书面文件。

倒签提单保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承运人承诺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后补签提单;2. 承运人保证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与实际装船日期一致;3. 承运人同意承担因倒签提单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倒签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分析1. 倒签提单保函的合同效力倒签提单保函作为一种合同,其效力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倒签提单保函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2. 倒签提单保函的对抗效力倒签提单保函的对抗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托运人的对抗效力:倒签提单保函对托运人具有约束力,托运人应按照保函内容履行义务。

(2)对收货人的对抗效力:倒签提单保函对收货人具有一定的对抗效力,但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收货人知晓倒签提单保函的存在;②收货人同意接受倒签提单。

(3)对承运人的对抗效力:倒签提单保函对承运人具有约束力,承运人应按照保函内容履行义务。

四、倒签提单保函的例外情况1. 承运人欺诈当承运人明知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与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不一致,仍出具倒签提单保函时,该保函无效。

保函法律效力(2篇)

保函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保函,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金融、工程承包等领域。

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保函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保函的成立、效力、履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保函的成立1. 保函的定义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某项义务,如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等。

2. 保函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保函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担保人(担保银行、保险公司等)。

(2)意思表示:保函的成立需具备委托人、受益人、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书面形式:保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相关内容。

(4)保证条款:保函应明确保证条款,包括保证事项、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

三、保函的法律效力1. 保函对担保人的效力(1)担保人的权利:担保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履行其义务,包括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等。

(2)担保人的义务:担保人应承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如受益人因委托人违约而遭受损失,担保人应予以赔偿。

2. 保函对受益人的效力(1)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包括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等。

(2)受益人的义务:受益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其义务,如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等。

3. 保函对委托人的效力(1)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以弥补其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2)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其义务,如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等。

四、保函的履行1. 履行条件(1)受益人提出履行请求:受益人应向担保人提出履行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2)担保人核实履行条件:担保人应核实履行条件,包括委托人是否违约、受益人请求的合理性等。

2. 履行方式(1)担保人直接履行:担保人可根据保函约定,直接向受益人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等。

(2)委托人履行:担保人可要求委托人履行其义务,委托人履行后,担保人可向受益人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等。

保函效力

保函效力

提单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声明由其承担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协议。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交货或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保函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甲向乙购买货物。

货物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卖方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卖方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

卖方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包装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卖方提供的保函,认为买方应向卖方索赔。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卖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甲公司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甲公司没有在5月按期履行。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可以延缓6月。

6月20日,甲公司依约将货物通过铁路运至装运港。

但该货物在海运中因海难损失大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
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合同是否已经终止?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关于保函内容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保函内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函,作为一种金融担保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和国内经济活动中,如国际贸易、工程项目、银行融资等。

保函内容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保函的出具、使用和解除,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本文将从保函的定义、保函内容的法律规定、保函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函的定义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或者第三方出具的,保证在特定条件下,担保人将履行一定义务的书面文件。

保函具有以下特点:1. 书面性:保函以书面形式存在,具有法律效力。

2. 无条件性:保函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担保人必须履行义务,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3. 不可撤销性:保函在有效期内,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

4. 特定性:保函针对特定事项或合同,具有针对性。

三、保函内容的法律规定1. 保函的种类根据保函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信用证保函:担保人保证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受益人可从担保人处获得款项。

(2)履约保函:担保人保证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投标保函:担保人保证申请人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履行义务。

(4)预付款保函:担保人保证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5)质量保证保函:担保人保证产品或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保函内容的基本要素保函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担保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

(2)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

(3)受益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

(4)保函种类、用途及具体内容。

(5)保函金额、有效期、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6)担保人承担的义务及免责条款。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 保函内容的限制性规定(1)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2)保函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保函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4)保函不得含有违反担保人权益的条款。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应该记载有货物的符号或标记,货物的重量、数量、度量以及货物的外表状况。

实践中一共存在三份正本提单,一份给银行,一份邮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给承运人留对,正本提单才具有提货的效力。

本文要讨论的保函包括两种:一种是为换取清洁提单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另一种是无单放货保函,指短途运输中往往出现货物先于单证到达的情况,此时收货人仅以副本提单和保函向承运人要求提货,并保证承担无单放货给承运人带来的责任,补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首先理解第一种情况:按照货物外表状态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接收货物时,如果货物或者包装状态具有明显缺陷,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应对此进行如实记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将这种批注转移至提单上,便构成不清洁提单。

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卖方须提供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无法顺利结汇,因此托运人在无法更换包装或者修复货物时通常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这种保函具备下列法律特征:1.保函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保函的出具实际上表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达成一项保证赔偿责任协议,即托运人向承运人承担由于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引起的赔偿责任。

该协议的当事人仅限于托运人和承运人,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2.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表面状况不良”(仅限于大副收据批注范围)产生的赔偿责任范围内。

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通常表现为有关货物的外表情况,货物的重量,件数,体积等存在瑕疵。

3.保函实际上是一份单务合同,承运人享有赔偿责任产生时从托运人处得到赔偿的权利而无须对托运人尽相应的义务,托运人只对承运人尽赔偿义务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无单放货保函的理解: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运输已成为最为普遍的货物运输方式。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保函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2篇)

保函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保函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

保函具有保障债权、促进交易、提高信用等作用。

本文将探讨保函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保函的性质1. 担保性质保函是一种担保形式,担保人(开证人)在受益人(担保人)的请求下,向债权人(担保人)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保函的担保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在保函有效期内,若受益人违约,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担保金额有限。

保函的担保金额通常不超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

(3)担保期限有限。

保函的有效期限一般与合同履行期限相一致,逾期失效。

2. 信用性质保函是一种信用工具,反映了担保人的信用状况。

担保人通过开具保函,向债权人展示其信用实力,增强债权人对交易的信心。

保函的信用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人需具备一定的信用等级。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通常对担保人的信用等级有严格的要求。

(2)保函的开具需经过担保人的审核。

担保人需对受益人、债权人及交易背景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真实、合法。

(3)保函的开具与撤销需经过受益人的同意。

受益人有权对保函的开具、修改、撤销等事项提出异议。

3. 文书性质保函是一种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保函的开具、修改、撤销等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各方签字确认。

保函的文书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函具有固定的格式。

保函的格式通常由国际商会(ICC)制定,以确保保函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2)保函的内容具有确定性。

保函的内容包括担保人、受益人、债权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

(3)保函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保函的签字代表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保函的法律效力1. 合同法效力保函作为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法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保函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最新 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精品

最新 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精品

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提要〗倒签提单行为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行为,托运人为换取承运人倒签提单而出具海运保函,两者行为均非善意,应为无效。

海运保函虽无效,但海运保函的接受人在按照保函出具人指示实施违法行为或默认其实施违法行为并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函出具人请求损害赔偿,其前提是倒签提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此外,保函接受人与保函出具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原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加坡德雷摩化肥海外有限公司2012年4月27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成路58”轮光船租赁给中成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2012年7月初,“成路58”轮在中国鲅鱼圈港受载货物,目的港为泰国高世昌港,托运人系中石油国际公司,收货人凭泰国暹罗商业银行股份公司指示,通知人为泰国马哈旺公司,承载货物为12 250吨散装颗粒尿素。

案外人营口海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成路58”轮船长签发提单,签发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

提单正面注明有租约并入。

涉案12 250吨散装尿素于2012年7月12日装载完成。

因信用证的装运期限为2012年7月10日,被告作为“成路58”轮的承租人向“成路58”轮的船东、光船租船人及船舶管理公司出具一份担保函,请求将大副收据和提单倒签至该日,以使提单的装运日期与信用证相符。

担保函中记载,“作为你司遵照我司指令签发倒签提单的对价,我司承诺如下:1.赔偿你司或你司雇员、代理任何性质的赔偿责任或遭受损失或损害,并保证使你司免于承担此类损失,如果此种损失是由于你司应我司要求签发倒签提单给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所引起的;2.如因为签发倒签提单所引起的任何针对你司、雇员、代理人的诉讼,我司将不时地提供足额的资金帮助你司抗辩此类诉讼;3.如果“成路58”轮或你司其他船舶或财产被扣押、留置或者被威胁扣押、留置,我司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保证以释放该船舶或财产,并赔偿你司因船舶被扣押或留置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费用,无论这种扣押、留置是否合理;4.本赔偿函下对任何人或者任何方的责任都是连带和不可分的,不以你司诉讼第三方为前提条件,无论该第三方是否是一方或者对本赔偿函下的事故承担责任;5.本赔偿函将依据英国法进行解释,与此免责函有关的人员需受英格兰高等法院管辖。

保险保函的法律效力(2篇)

保险保函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保函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保险保函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向受益人或者指定人发出的,承诺在特定条件下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保函的法律效力,包括其成立条件、效力范围、责任承担等方面。

二、保险保函的成立条件1. 合同主体资格保险保函的成立首先要求合同主体具备相应的资格。

保险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投保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内容保险保函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赔偿条件等。

保险保函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生效至终止的期限。

(3)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

(4)赔偿条件: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触发条件。

3. 合同形式保险保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书面形式可以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等形式。

三、保险保函的法律效力1. 合同效力保险保函作为一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保函一经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产生。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保函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按照保险保函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具备担保功能保险保函具备担保功能,其效力等同于担保合同。

在担保关系中,保险保函可以作为主合同,也可以作为从合同。

在主合同中,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方式,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在从合同中,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方式,保证从合同的履行。

3. 具备追偿权保险保函具有追偿权。

当保险人按照保险保函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追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时效:追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时效规定。

(2)范围:追偿权的范围应当与保险保函约定的赔偿责任相一致。

(3)方式:追偿权的行使可以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

四、保险保函的责任承担1. 保险人责任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应当按照保险保函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论用于换取清洁提单之保函的法律效力

论用于换取清洁提单之保函的法律效力

的规定也有未体现, 但 实践 中却较多运 用了《 汉堡规则》 关于保 但遭拒绝, 原告遂诉至法 院,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损失。针对此 函效力的相关规定。如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在“ 柳林海 ’ ’ 车 仑 案后作 类 案件 , 法 院 应判 决 保 函无 效 , 原 因 是 承运 人 对 所 收 受 的 货物 出的 《 关于保 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 的批 复》 , 针该批 复可以 中有 占总货量 1 1 %的货物外表存在严重缺陷具有 明知之故意 ,
看 出, 目前 国 际社 会 与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 均承 认将 海 运 保 函 的 效 且这 种 状 况 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不 能 为 合 同的 另一 方 所 接 受 , 因 此 应
力 以善、 恶意划分, 并区别对待的做法。但怎样 区分善意与恶意 当 认定 原告 、被 告 在 设立 保 函 时 对 第三 人 利 益 存 有 欺 诈 恶 意 ,
如 果 承运 人 因客 观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核 实 对 于 用 于换 取 清 洁 提 单 的 这类 保 函 , 自《 海 牙 规 则》 到《 维 效 力可 以 分 为两 种 情 况 , 主观上亦并 无欺诈收货人 意图, 则该 保 函对 承 运 人 斯 比规则》 都没有任 何关于其效 力的规定 。英美法传统理论观 货 物 情 况 ,
点认为保函具有欺诈 性 ,因此认 为该 保函的法律效 力是否定 和托运人有效; 反之 , 该保函无效。 的。但实践中, 法国立法进一步将保 函区分了善意与恶意 , 并对
题 做 出规 定 。
第三种 ,针对货 物状 况存在严 重瑕 疵为换取清提 单 的保
公 司( 被告) 到 黄 浦 港 装 运 袋 装 白糖 约 2 2万 包 , 货装 完 后 , “ 大

案件聚焦: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

案件聚焦: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

案件聚焦: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案情〗原告: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加坡德雷摩化肥海外有限公司2012年4月27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成路58”轮光船租赁给中成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2012年7月初,“成路58”轮在中国鲅鱼圈港受载货物,目的港为泰国高世昌港,托运人系中石油国际公司,收货人凭泰国暹罗商业银行股份公司指示,通知人为泰国马哈旺公司,承载货物为12250吨散装颗粒尿素。

案外人营口海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成路58”轮船长签发提单,签发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

提单正面注明有租约并入。

涉案12250吨散装尿素于2012年7月12日装载完成。

因信用证的装运期限为2012年7月10日,被告作为“成路58”轮的承租人向“成路58”轮的船东、光船租船人及船舶管理公司出具一份担保函,请求将大副收据和提单倒签至该日,以使提单的装运日期与信用证相符。

担保函中记载,“作为你司遵照我司指令签发倒签提单的对价,我司承诺如下:1、赔偿你司或你司雇员、代理任何性质的赔偿责任或遭受损失或损害,并保证使你司免于承担此类损失,如果此种损失是由于你司应我司要求签发倒签提单给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所引起的;2、如因为签发倒签提单所引起的任何针对你司、雇员、代理人的诉讼,我司将不时地提供足额的资金帮助你司抗辩此类诉讼;3、如果‘成路58’轮或你司其他船舶或财产被扣押、留置或者被威胁扣押、留置,我司将提供保释金或其他保证以释放该船舶或财产,并赔偿你司因船舶被扣押或留置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费用,无论这种扣押、留置是否合理;4、本赔偿函下对任何人或者任何方的责任都是连带和不可分的,不以你司诉讼第三方为前提条件,无论该第三方是否是合同一方或者对本赔偿函下的事故承担责任;5、本赔偿函将依据英国法进行解释,与此免责函有关的人员需受英格兰高等法院管辖。

”2012年8月6日,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庭(以下简称“泰国法庭”)根据收货人马哈旺公司的申请以运输事故导致货物减损为由在泰国高世昌港锚地扣押“成路58”轮。

单方出具保函的法律效力(2篇)

单方出具保函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保函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工程承包、金融服务等领域。

保函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各方权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单方出具保函的定义、法律性质、效力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单方出具保函的法律效力。

二、单方出具保函的定义单方出具保函,是指担保人(出具人)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承诺,保证在特定条件下履行某项义务。

单方出具保函通常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具有信用保证、支付保证、违约保证等不同类型。

三、单方出具保函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单方出具保函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单方出具保函作为一种协议,明确了出具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信用性质单方出具保函具有信用性质,担保人出具保函是基于对受益人信用的信任。

在保函有效期内,出具人应当履行承诺,确保受益人权益的实现。

3. 独立性单方出具保函具有独立性,即保函条款的履行与原合同无关。

即使原合同无效或被解除,保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四、单方出具保函的效力范围1. 法律效力单方出具保函具有法律效力,出具人应当依法履行承诺。

一旦出具人违反保函约定,受益人有权要求出具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民事效力单方出具保函具有民事效力,出具人违反保函约定,受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具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刑事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单方出具保函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如出具人出具虚假保函、恶意损害受益人权益等,可能构成犯罪。

五、单方出具保函的效力限制1. 合同相对性单方出具保函的效力仅限于出具人与受益人之间,对其他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2. 约定限制保函条款中可能存在对出具人义务的限制,如期限限制、金额限制等。

在履行保函义务时,出具人应遵守这些限制。

3. 法律限制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法规对保函的效力可能进行限制。

海商法中保函的法律效力(2篇)

海商法中保函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保函在海商法中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因无力履行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保函的法律效力是指保函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保护作用。

本文将从保函的概念、种类、法律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海商法中保函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二、保函的概念与种类1. 保函的概念保函是指保证人(担保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保函的种类(1)信用保函:保证人保证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否则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履约保函:保证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3)还款保函:保证人在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时,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4)质保保函:保证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并承担质物的保管责任。

三、保函的法律效力1. 保函的成立条件(1)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2)保证人自愿出具保函;(3)保函内容明确、合法;(4)保函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保函的法律效力(1)保函的独立性保函具有独立性,即保函的成立与主合同无关。

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内,无论主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履行、是否解除,保函都对其具有约束力。

(2)保函的担保范围保函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担保范围履行保证义务。

(3)保函的履行期限保函的履行期限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在履行期限内,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4)保函的变更与解除保函的变更与解除需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保函。

(5)保函的追偿权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应当向保证人支付因履行保函而产生的费用。

四、保函的法律适用1. 国内法律适用我国《担保法》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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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为解决外贸进口货物的堵港、压船问题,国务院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外经贸部以通知的形式肯定了,凭正本提单交货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

凭正本提单提货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已在我国航运中得到普遍遵守,政府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对减少港口货物积压,特别是解决口岸管理中的矛盾问题具有实际意义。

关于保函的问题,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论述。

一、保函的性质和效力范围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

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

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交货或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保函为由予以对抗。

保函不能对抗第三人,由保函的合同性质、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1、保函是一种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订立为前提。

提货保函的作用是保证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

提单的权利人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履行义务的责任。

从提单担保的实际作用来看,担保合同并不是在运输合同订立时订立,而是在完成运输航程时,对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副本提单持有人而有可能产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承诺。

从提单担保的形式上看,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点,提供保函的最终功能是对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间接地对运输合同的担保,这是提货保函与一般包含的不同之处。

这种保函保证的不是运输合同的权利人而是义务人,基于这种特殊性,提货保函仅在承运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效,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人。

2、提单为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取提单项下的货物。

这是提单合同确定的提单持有人的基本权利。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依提单的物权原则行使对承运货物的控制权、支配权。

虽然,提单可以转让,但提单的最终证据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善意接受提单的第三人的利益。

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应通过提单上的权利、义务条款行使。

由于正本提单在流转过程中产生了提单的有效转让和提单持有人对提单的有效占有的问题,在运输中的货物虽然没有产生实际占有,但与货物转移发生同样的效力。

有时副本提单的所有人即为货物的所有人,但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前,不能要求提货。

3、保证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这种义务不能因保函合同而得以免除。

二、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对提货人,应该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在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一般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正本提单迟到的困难,在主观认识上,承运人认为提货人即为收货人,如判断准确则交货准确。

如发生提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可能提货人不是收货人而冒充收货人骗取货物或提货人本是该货物的买主,但由于提货人提货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造成卖方或银行收不到货款却持有正本提单;另一方面,承运人对提货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或由于过于相信提货人的原因而造成的。

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是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或卖方、银行收不到货款的原因,
承运人应承担过失的责任,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承运人的过失否定保函的效力。

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依保函向提货人索赔。

保函的效力并不是承运人可以对收货人免除责任,而是在承担责任后,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

在承运人与收货人处于正本提单未到而急需提货时,如双方均出于善意,这种保函不具有对第三方的欺诈,视为善意保函。

善意保函的作用在于使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转移到交货人身上。

可靠的保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可靠的担保主体;有效的责任范围;有效期限。

提货保函对于承运人而言有一定的风险,如出具保函方的资信不好而无法承兑,损失要自己承担。

一般情况下,提货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保函,除非大型企业或资信可靠的单位。

一般银行出具的保函可避免出现上述的麻烦。

按照保函申请书的要求,如提货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承兑,银行可从提货人的银行帐户中扣款,用以按期对外付款。

担保的责任范围应高于货物的离岸价,并且应涵盖所有能预计的损失,一般为到岸价的150%-200%。

依《海商法》规定,提单的索赔时效为1年,收货人可在1年内以正本提单换回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延至提单索赔时效为止。

如果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骗收货人,如提货人不是将来货物的所有人,而是以骗货为目的,而承运人明知提货人不是买主,而放走货物致使货物真正所有人持正本提单而提不到货物,那么,承运人不仅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且保函合同也因欺诈而无效,不能向提货人索赔。

三、提单持有人的诉权。

提单保函是一种承诺,保证了有权最终取得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保证了正本提单持有人能够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追偿货物。

运输合同和提单性质要求承运人有义务妥善装载、运输、保管、卸载,并将货物完好的交给提货人。

发生保函提货纠纷时,提单持有人依合同设定的法律关系可以起诉承运人。

而依据提单索赔必须是有效的占有提单,享有提单上的权利。

如果提单的最终持有人通过转让取得,只要转让符合条件,提单持有人就有效的占有了提单。

提单保函的纠纷处理,是以提单的物权效力,确认正本提单持有人主张的货物所有权;以提单保函存在,要求保函出具人履行保证责任。

无论是正本提单持有人主张货物所有权,还是保函提货人取得正本提单后,请求承运人赔偿货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确认提单所有权的转让以及与此有关的诉讼权利。

即使在承运人依保函交货后,正本提单的取得也不存在提单转让的无效;只要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的责任就尚未完结,运输合同就不能视为终止。

在立法和司法上应明确,提单的转让就意味着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的转让,同时也转让了提单运输合同的权利,请求方只要占有提单就可以起诉承运人,即谁占有提单谁享有起诉权的原则。

我国法院对解决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对传统提单物权效力的干扰和冲击的基本观点可以通过案件得出,即坚持正本提单的原则,同时确认,在善意的基础上,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相当财力的企业出具的保函,仅对承运人和持有保函的提货人有效,承运人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人,以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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