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守则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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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遴选和评估制度

抗菌药遴选和评估制度

扶绥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抗菌药物新品种引进管理制度1.抗菌药物新品种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抗菌药物、原抗菌药分级管理采购目录没有的或现有抗菌药物的新剂型。

2.对作用机理相同、抗菌谱相似的抗菌药物新品种,必须优先选择《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品种。

3.对拟引进的抗菌药物新品种,首先由临床科室或临床药学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审查符合遴选条件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分级管理采购目录。

二、抗菌药物的评估和淘汰更换管理制度(一)医院抗菌药管理小组每年要对我院抗菌药物进行合理性、有效性评估,为抗菌药的淘汰和更换提供依据。

具体评估工作由抗菌药管理小组中负责日常工作的成员负责,评估报告要经抗菌药管理小组讨论,并递交到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二)抗菌药物淘汰和更换的范围:1.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性严重、性价比差的抗菌药物;2. 临床使用量小、并可以被替代的抗菌药物;3. 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管理规定、国家相关管理法规规定的,所涉及的抗菌药物;4. 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淘汰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淘汰更换的程序1.对我院目前在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淘汰或者更换意见。

抗菌药物淘汰或者更换意见首先报药学部门,经审查符合淘汰或者更换标准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经7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淘汰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本医院机构药品采购供应目录。

2.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遴选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遴选原则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农合可报销抗菌药,同时兼顾儿科用药。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遴选原则: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

我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二、药剂科应按备案《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三、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院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参照新药采购程序执行。

四、科室需要整抗菌药物品种的,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1、医院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2、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2.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2.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2.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2.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2.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2.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3、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4、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5、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定期评估制度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引言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抗菌药物的采购和使用逐渐受到重视。

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既能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又能有效避免滥用和过度使用。

二、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制度1.明确采购程序和流程制定明确的抗菌药物采购程序和流程,包括需求评估、需求明确、招标公告、投标评审、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采购程序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选购的药物符合质量标准和需要。

2.建立药物供应商库建立药物供应商库,包括注册药品批发企业、主要供应药店、药品生产企业等。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资质,并符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

同时,还要建立供应商的信用评估制度,记录供应商的过往行为和信用状况,作为评估供应商的参考依据。

3.制定药物采购标准和规范药物采购标准和规范应依据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临床需求,参考药物的疗效、安全性、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

制定合理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采购的药物符合临床应用的要求。

4.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在采购药物过程中,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规定药物质量要求、交货期限、价格等重要条款,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合同权益。

5.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与供应商和临床使用单位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临床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策略和计划。

同时,建立抗菌药物采购监督机制,收集和整理供应商和药物的相关信息,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反馈。

三、抗菌药物定期评估制度1.建立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建立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定期收集和分析临床使用抗菌药物的信息。

包括药物的使用情况、疗效监测、不良反应和耐药性监测等内容。

通过监测系统,可以了解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药物使用策略。

2.制定抗菌药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抗菌药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对药物的疗效、耐药性、副作用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统计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3.定期开展药物评估和评价定期开展抗菌药物的评估和评价,包括药物的疗效、不良反应监测、耐药性变化情况等方面。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合理使用,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中国国家处方集》等规章、规范,制定《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二、参考文件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卫办医发〔2012〕82号)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卫办医发〔2015〕43号)三、名词定义抗菌药物: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四、内容(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本院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2.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三)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要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核准其申请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

(五)医院新引进的抗菌药物品种,应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提交至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遴选与定期评估

抗菌药物遴选与定期评估

疗学委员会进一步讨论;抗菌药物小组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的品规数不能超过医疗机构拟定抗菌药物品规数的120%。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收到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提交的初步遴选意见后,及时组织评审会对所有抗菌药物品规进行审核,每种药品在获得2/3以上的委员同意后可纳入到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六、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合理用药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药物处方者掌握全面的药物知识,熟悉患者病理生理状况,明确疾病诊断,熟悉相关医疗卫生政策等。

即或如此,尚不能保证各种药物,特别是抗菌药物能被正确合理的应用。

药物应用还受到医疗保健体系、患者、社会观念、管理体系、制药企业、药物供应等各种因素影响,为了保证合理用药,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抗菌药物的遴选。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选择《陕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中的抗菌药物,并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不采购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抗菌药物新品种引进管理制度1.抗菌药物新品种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抗菌药物或现有抗菌药物的新剂型。

2.拟引进的抗菌药物新品种必须是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的品种。

3.对作用机理相同、抗菌谱相似的抗菌药物新品种,必须优先选择《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品种。

4.对拟引进的抗菌药物新品种,首先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审查符合遴选条件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二、抗菌药物淘汰和更换管理制度(一)抗菌药物淘汰和更换的范围:1.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性严重、性价比差的抗菌药物;2.临床使用量小、并可以被替代的抗菌药物;3.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行风管理规定所涉及的抗菌药物;4.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淘汰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淘汰的程序1.对我院目前在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淘汰或者更换意见。

抗菌药物淘汰或者更换意见首先报药学部门,经审查符合淘汰或者更换标准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经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淘汰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医院机构药品采购供应目录。

2.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因此在抗菌药物品种满员的情况下,临床科室在提交引进抗菌药物新品种申请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对另一种在用抗菌药物的淘汰或者更换的报告。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三条药剂科应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四条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第五条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向天津市卫生局备案。

第六条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向天津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天津市卫生局核准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七条需新引进的抗菌药物品种,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第八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更换需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我院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采购数量,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三、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药品的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在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五、超出规定品种的抗菌药物的申报、批准和程序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超过50种或超过一品两规及其他种类和品规要求的,由所需的临床科室提出新药申请报告,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报浦东新区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上海市卫计委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获准后方可采购和使用,医院药学部负责具体采购。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价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价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价制度1、遴选原则(1)抗菌药物遴选应优先选择安全、有效、经济、临床需要的抗菌药物品种。

(2)抗菌药物遴选应优先选择《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品种。

2、遴选程序(1)根据临床需要,需变更已列入医院采购目录以内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和生产企业者,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报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但要保持采购供应目录内的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变。

(2)因临床特殊需要,需长期应用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出医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者,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进行论证、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卫健局提出申请,经卫健局核准同意后,按遴选程序引进。

(3)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要而临时使用医院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次数不超过5次。

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内。

但要保持采购供应目录内的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变。

3、监测与评估(1)充分利用医院网络系统,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

(2)结合抗菌药物处方专项点评,每季度分析医院及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a. 使用量异常增长且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品种;b. 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品种;c. 企业违规销售的品种;d. 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的品种;e. 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f. 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性价比差或其他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需要清退的品种。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抗菌药物在临床治疗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滥用和不当使用却可能导致耐药菌株的出现,给患者的治疗带来风险。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这一制度的意义、目的和实施方法。

一、制度的意义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减少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当使用,降低患者发生耐药菌株感染的风险,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通过对抗菌药物的遴选和评估,可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效果。

二、制度的目的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医师开药行为,减少不合理抗菌药物的使用,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通过制定标准化的用药指南和评估标准,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引导其合理使用药物,避免滥用或不当使用的现象。

三、实施方法1. 制定抗菌药物遴选制度:建立医院抗菌药物专家组,负责发布抗菌药物遴选指南,对医师在开具抗菌药物前进行审核和指导,确保用药的合理性。

2. 设立定期评估机制:定期对医院内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保证抗菌药物的正确使用。

3.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通过举办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正确使用方式,增强其遴选和评估抗菌药物的能力。

4. 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抗菌药物使用信息系统,实现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为医院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结语建立科学、合理的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对于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保障患者治疗安全和有效性,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健康。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1、医院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2、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2。

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2.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2.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2。

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2。

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2。

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3、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4、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5、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定期评估制度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之欧阳家百创编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之欧阳家百创编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欧阳家百(2021.03.07)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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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
估制度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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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管理,保证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抗菌药物遴选
1、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
1.2、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个品规;
1.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1.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1.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1.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1.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2、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4、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二、抗菌药物定期评估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2、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3、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4、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防止再次发生。

5、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6、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

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

7、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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