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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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合同法规、政策及公司有关之规定,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保险福利:
1、为了公司的发展,正规化及人员的稳定性,公司依照国家和我省及唐山市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固定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目前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三险,缴费基数是按照河北省平均工资的60%即是企业最低标准缴纳,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按照唐山市平均工资缴纳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按照国家及我省和唐山市规定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转移手续由总经理批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协助财务部共同办理,缴费比列按依照国家和我省及唐山市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费用由公司及个人共同担负,个人费用从工资扣除。
2、新聘任员工缴纳保险,需部门考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负责填报申请表,财务部负责缴纳保险费用。
3、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只针对公司解聘人员),公司与解聘人员协商后,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只负责缴纳解聘后三个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不开工资(只是三个月的保险费用视同公司员工同等待遇,其他个人的一切事项与公司无关)。个人费用由个人向财务部一次交清三个月的所有费用,个人将交费收据交综合管理部后,再进行填报申请表。
4、在职员工各种假期期间的保险等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各相关部门提出,总经理批准,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