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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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信贷管理部
主要信贷制度介绍
(一)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 2013 (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基本规程2007年 (三)中国农业银行担保管理办法 2007年 (四)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2014 (五)2014年信贷政策指引 (六)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3 (七)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14 (八)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2012 (九)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2012
负责拟定和维护各项风险管理 相关制度,如组合管理、评级 、分类、约期管理等制度。
各客户部门
负责拟定和维护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信贷产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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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部门职责
特殊资产 经营部
负责拟定和维护不良信贷资产 处置相关制度。
说明:1.一级分行内设部门信贷制度管理职责比照总行相关 部门。 2.有条件的行也可由信贷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拟定本行辖内信 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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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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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信贷制度制定流程
立项Leabharlann 起草审查 审批 发布执行 评价
修订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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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贷制度立项
立项申报-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制度
5 提交行领导 提交内控 审批、发布 与法律合 规部门审 查 4
3 2 1 内控与法 律合规部 (立项申请表) 门组织发 起 制度起草 部门制定 立项计划 提交信贷 管理部门 初审
信 贷 制 度 与 信 贷 政 策 区 别
信贷制度: 注重的是行为规范,微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具体性、 强制性和稳定性特点比较明显
信贷政策: 注重的是实施策略,宏观层面的内容居多,原则 性、导向性和灵活性特点比较明显

信贷基本制度

信贷基本制度

信贷基本制度发布日期:2009-12-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农发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第二章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

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第七条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

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

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

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

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

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

第九条实行部门分工合作。

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等信贷业务。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定期贷后检查
农行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贷款 损失。
农行信贷部门应定期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 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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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信贷产品种类及特点
农行个人信贷产品种类及特点
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金额较高,期限较长,可用于购买住 房或翻修自住房。
个人消费贷款
贷款金额较低,期限较短,可用于购买消 费品或服务。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以企业出口退税款作为质押物,可 用于企业短期资金需求。
合同订单贷款
根据企业签订的合同或订单,提供 相应的贷款支持。
农行涉农信贷产品种类及特点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针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种养大户等提供的贷款,用于农村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的贷款,用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2023-10-26
目录
• 农行信贷业务概述 •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 农行信贷产品种类及特点 • 农行信贷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 农行信贷业务发展策略及建议
01
农行信贷业务概述
农行信贷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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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主 要是为农民、农村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 款支持。
农行应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 制和监督机制,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 险可控性。
农行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技术
风险评估技术
农行应采用先进的风险评估技术,如信用评级、风险评分等方法,对借款人进行全面、客 观的评估。
风险分散技术
农行应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管理等方式分散信贷业务风险,以降低单一借款人的风险敞 口。
抵押物风险
抵押物是农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 如果抵押物价值下降或无法变现,将导致农行贷 款损失增加。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农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本文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农户需要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件。

银行将根据农户的申请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和筛选。

一旦通过初步审核,银行将进行详细的贷款审批,包括风险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

最后,银行将根据审批结果通知农户,并进行贷款的发放。

其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进等方面。

贷款使用需要符合国家农业政策和规定,不能用于非法用途或违规操作。

同时,农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按时还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贷款利率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的,并会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项目进行差别化定价。

还款方式一般采取定期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以确保农户能够合理安排还款,不给农户带来过大的压力。

最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银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真实效果。

同时,银行也将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以了解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而设立的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及贷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推动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比例的资本金;(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十二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中、长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并采用担保贷款方式中、长期项目贷款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系指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系指用于项目单位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第十三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只对经审查确认资信优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发放的短期贷款(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担保合同2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3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三)票据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四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XX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XX年的应报总行批准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第十六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农业银行应当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应补贴的利息由利息补贴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银行按正常规定向借款人计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加、罚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国务院确定的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第五章贷款经营第十七条农业银行依法自主经营贷款,除国务院特定贷款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各级行在总行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贷款未经授权和转授权的不得经营贷款第十八条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县级支行)是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各级行均应在权限范围内经营贷款,按上级行授权,负责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检查、贷款发放收回及权限内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确保贷款效益第十九条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应依据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贷款投向和投量,负责权限内贷款的审查、审批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逐步加大总、分行调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则,努力培育全系统重点信贷区域、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实现集约经营第二十一条实行人民币、外币贷款统一经营第六章贷款程序第二十二条借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向农业银行借款,应当向开户行直接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给借款人的贷款证;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三)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四)实施项目必需的有权机关的有效批文;(五)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六)与贷款相关的其它资料第二十三条贷款受理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开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由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移交贷款调查岗进行事实认定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企业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级、AA级、A级、B级、C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坚持企业自愿,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原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总行制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分行组织,信贷部门具体操作,评定结果内部掌握也可委托有关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分行信贷部门认可第二十五条贷款调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调查人员应及时组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人基本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提出意见,移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对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及时组织具有相应项目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对自然人申请借款,应对其品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第二十七条贷款审批贷款实行按确定程序分级审批制,上级行接到下级行贷款报告后,先由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属权限内的贷款由行长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再报上级行审批第二十八条签订借款合同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均有权按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使用农业银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如有必要,也可单独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开户行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第三十条贷后检查贷款检查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应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对借款单位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供销、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三十一条贷款收回要坚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贷款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开户行要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贷款逾期,开户行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与开户行协商第三十二条贷款总结评价贷款开户行应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中、长期项目贷款要在贷款项目达产1年后,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时报贷款审批行第三十三条贷款档案应建立辖区内贷款档案,完整记录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贷款档案应由贷款综合人员负责管理第七章不良贷款监管与考核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的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和呆滞贷款) 第三十五条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贷款开户行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经稽核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由信贷部门逐笔登记,建立台帐,定期逐级上报在报上级行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贷款占用额和占用率,以此评价各级行信贷资产质量按季通报各级行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和清收任务完成情况,并与有关奖惩指标挂钩第三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核销贷款管理人员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帐贷款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业银行豁免贷款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制第三十八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应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行长负责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均应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第四十条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总行根据分行所辖贷款质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授予其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贷款审批权限每年调整一次,分行以下机构贷款审批权限,由分行转授第四十一条实行审贷分离制,严禁个人自批自贷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手续合规合法和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真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审批,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人员负责代款的检查,承担检查失误,管理不严的责任第四十二条实行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评估)、审查、审批、检查、综合及发放、收回各环节的责任系数量化到岗、到人发生不良贷款按职责相应承担清收等有关责任第四十三条实行大额贷款专管制度对大额贷款和重点企业贷款要派驻厂信贷员或驻厂信贷组进行专门管理对大型企业集团且贷款达到一定额度的,应相应建立分理处或支行,全面加强贷款管理和提供信贷服务第四十四条实行贷款管理人员离职稽核制度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要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正确认定其任期内工作业绩,严格区分工作责任第四十五条实行贷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级管理制度所有贷款管理人员都应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贷款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在此基础上实行等级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信贷员授予不同的贷款管理权限信贷员任职资格及等级的考试(考核)、评定,由总行制定统一标准和统一印制证书,分行组织评定信贷员等级每两年考试(考核)、评定一次第九章贷款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第四十六条谨防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农业银行债务、侵蚀信贷资金和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四十七条贷款开户行应参与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产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行报告第四十八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第四十九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第五十条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要将原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五十一条对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应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可由兼并(合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借款人贷款债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五十二条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将合资(合作)后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取得开户行的同意第五十三条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第五十四条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第五十五条对破产的借款人,开户行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贷款债权,农业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第十章贷款管理电子化第五十六条贷款管理电子化建设方案由总行制定,并组织开发统一的贷款管理信息采集、传输系统逐步实现总行、分行、支行间的贷款管理电脑网络化。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最新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最新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7-11-22字体设置和打印【字体:大中小】【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分类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分类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分类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分类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信贷计划的调控作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规模使用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贷计划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的信贷计划管理。

第三条信贷计划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规模调控、均衡实施”原则。

(一)区别对待。

在贷款计划管理上,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要有区别;商业性粮棉油购销贷款和商业性一般短期贷款要有区别;商业性短期贷款和商业性中长期贷款要有区别。

(二)分类管理。

在贷款计划分配上,对政策性贷款,要及时安排、足额保障;对商业性粮棉油购销贷款,要根据国家和省级政府购销政策优先安排;对商业性一般短期贷款,要视全行信贷规模和资金筹措运用情况,根据各行的经营绩效水平、风险防范能力等,择优安排;对商业性中长期贷款,要依据全行发展规划和资金来源期限结构,合理确定长、短期贷款比例,审慎安排。

(三)规模调控。

在人民银行核批农发行贷款计划之内,总行对各省级分行实行总规模和分类规模控制,在总行核批贷款计划之内,各省级分行对辖内也要实行总规模和分类规模控制。

(四)均衡实施。

要充分发挥贷款计划对业务经营方向及规模的规划和引导作用,通过贷款计划安排与资金供应的有效衔接,引导各行均衡实施贷款计划,实现贷款规模合理增长。

第四条农发行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信贷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核批下达、组织实施与调整、监测考核。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治理制度体系由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综合治理方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治理方法组成。

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综合治理方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治理方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治理必须遵循的差不多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治理制度方法的差不多依据。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截了当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治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治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治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治理,信贷治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操纵,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治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治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

本级行授权范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畴向上一级行进行报备,上一级行对报备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不含银行卡透支业务)。

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

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

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贷后管理。

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除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外,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

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农业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客户准入第六条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七)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八)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进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治理的差不多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营运与治理制度、方法、流程、指引、意见等的差不多依据;是对整个信贷营运与治理全过程、全方位、各环节的治理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包括为客户提供的各种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是一切信用活动的总称,但本制度重点对贷款类信用业务作出规定。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治理的差不多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淌性、效益性原则,围绕全行总体经营目标和进展战略,实现信贷业务的可连续进展。

第五条信贷营运以风险治理为核心,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合理的信贷治理组织体系和完善信贷政策,对信贷业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操纵和治理,以减少或幸免信贷资产缺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章信贷治理体制与机制第六条实行民主决策。

对信贷营运与治理的重大决策,应依照情形分别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或党委会议进行决策;或设立相关的委员会(信贷治理委员会、信贷决策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等)进行决策。

对各种决策机构或组织形式,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

依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工设立相关部门。

按照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划分权限职责。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营运与治理。

第八条实行授权治理。

依照统一的授权治理方法,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进展水平、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与治理水平和风险操纵能力等因素进行信贷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对常规信贷业务进行差不多授权,对专门规信贷业务和因经营进展带来的专门要求进行专门授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颁布日期:2001-06-15 执行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发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发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经济政策,确保贷款封闭管理,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二)钱随物走,购货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三)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含农发行业务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二)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专门从事批发、调销、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四)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五)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六)供销社棉花企业控股的股份制棉花企业;(七)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执行国家粮棉油购销政策,烙守信用;(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一基三专”账户,下同),并按规定使用;(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

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XX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由总、分行制定。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六条农业银行根据本制度的基本机理并结合县域和“三农”信贷业务特点,建立针对县域和“三农”信贷业务的政策制度体系,明确适应县域及“三农”信贷业务要求的组织、流程和管理内容。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农业银行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和目标,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全行信用风险管理战略目标、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八条农业银行设立市场营销委员会,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全行信贷业务的市场营销战略与策略,审定直接管理客户名单,决定对重要客户的营销方案。

第九条农业银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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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营运与管理制度、办法、流程、指引、意见等的基本依据;是对整个信贷营运与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各环节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包括为客户提供的各种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是一切信用活动的总称,但本制度重点对贷款类信用业务作出规定。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围绕全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实现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信贷营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合理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完善信贷政策,对信贷业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以减少或避免信贷资产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章信贷管理体制与机制第六条实行民主决策。

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根据情况分别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或党委会议进行决策;或设立相关的委员会(信贷管理委员会、信贷决策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等)进行决策。

对各种决策机构或组织形式,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

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工设立相关部门。

按照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划分权限职责。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营运与管理。

第八条实行授权管理。

根据统一的授权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与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信贷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对常规信贷业务进行基本授权,对非常规信贷业务和因经营发展带来的特殊要求进行特别授权。

第九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制度。

各级行的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作为有权审批人。

如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授权其他副行长审批。

要明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等。

第十条实行部门合作。

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建立一个统一、合作、高效的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制定信贷业务营运与管理的发展规划。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全行业务经营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制定信贷业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年度编制信贷业务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建立灵活的信贷营运与管理决策机制。

根据内外环境的发展变化,动态调整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发展战略与策略,不断完善信贷政策与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确保信贷营运与管理健康发展。

第三章信贷制度与政策第十三条在本制度的指导下,制定信贷综合管理办法、信贷专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信贷专项业务品种操作规程及有关信贷业务的意见和指引等,构成信贷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四条上述体系中的各种制度由总行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解释、修改和发布,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违背总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所有信贷营运与管理行为,都必须按照有关制度、办法、流程、意见、指引等操作,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违背。

第十六条建立科学的信贷政策体系。

包括对客户、产业、行业和区域的优先支持、重点支持、一般支持、限制支持、不予支持的信贷政策;包括总量、结构、价格的信贷政策等。

第十七条根据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根据农发行的业务发展战略、资本约束条件、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别制定不同的客户信贷政策、产业信贷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确定信贷投量、投向、价格等方面的信贷政策,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的方向。

第十八条信贷政策的制定权原则上在总行。

各省级分行可在总行的规定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政策。

省级以下分支行不具有信贷政策的制定权。

第十九条上级行有关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下级行信贷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下级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反映信贷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和调整的意见。

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第二十条信贷产品包括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

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应不断地进行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第二十一条贷款类信贷产品的基本分类是: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

根据政府指令发放的,有风险补偿来源的贷款属政策性贷款;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发放的贷款为商业性贷款。

对为缓解农民粮棉“卖难”而发放的粮棉收购贷款(不含龙头及加工企业),属于准政策性贷款。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

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根据客户的信誉状况发放的贷款为信用贷款;根据客户或第三方依法提供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为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为了满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期限为1至3年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

能够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所有贷款为项目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部分农业中长期贷款。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业务品种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作为信贷产品管理的准则。

各级行无论经营何种产品,都必须获得上级行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根据不同信贷产品的宏观调控功能、发展潜力、风险和综合效益确定不同信贷品种的发展规模和结构,制定不同信贷产品的支持、维持、限制和退出策略。

第五章信贷操作流程第二十四条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综合管理办法制定信贷操作基本流程,根据有关产品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专项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按规程运作。

第二十五条信贷产品流程设计遵循审贷分离原则,实施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与客户订立合同、信用支付、贷后管理、收回信用、贷款后评价、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遵循基本流程、专项流程的前提下,对低风险贷款业务,可制定简易贷款流程,建立特殊贷款业务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针对办理信贷业务的需要,对操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各种事项要制定相应的办法、指引、操作表格和规范文本。

第六章信贷客户及条件第二十九条在中央政府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选择确定农发行的信贷客户。

第三十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三)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四)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

(五)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农发行规定的要求。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九)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各级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贷业务。

第三十一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信用等级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按照信用等级实行不同的信贷管理。

第三十二条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效益和发展潜力及对农发行的综合效益影响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各种不同类别的客户提供有区别的信贷服务。

第三十三条根据客户分类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制定客户准入和退出策略。

培育、吸引和发展优良客户,限制和淘汰劣质客户,从而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调整信贷与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十四条对客户要提供信贷、理财、代理等多种服务,做好优质客户群的维护和巩固工作。

第三十五条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如实提供农发行要求的各种资料;接受农发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的监督;严格执行信贷合同,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对有危及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农发行并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章信贷方式与额度第三十六条根据具体信贷产品的风险程度及客户的信用等级状况确定信用贷款方式或担保贷款方式。

第三十七条在信贷的审批与发放上,可以采取一次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的贷款风险可以与客户约定其他附加条件,如要求自有资本金比例,缴存保证金或风险准备金等。

第三十九条对所有与农发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都要逐渐通过实行内部授信管理,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对客户使用的各种信贷类产品和非信贷类产品都要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在内部掌握使用。

第四十条在内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指导下,可根据客户申请使用信贷产品的种类及需求,分别核定单笔贷款额度、最高限制额度(余额或累放额)的办法,符合公开授信条件的,可核定最高公开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对项目贷款,一律采用单笔核定额度的办法。

第四十二条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还款来源,确定与之相匹配的信贷产品。

同时要明确每一种信贷产品的具体用途范围。

第四十三条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监管当局及我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第八章信贷期限与定价第四十四条根据农发行资金来源与信贷产品营运、客户生产经营周期与还款能力等综合确定信贷产品的期限结构,确保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短期信贷、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的合理配置。

第四十五条针对每一种信贷产品的用途范围合理确定使用期限。

并严格按约定的期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储备贷款、调控贷款、购销流转贷款可在约定的期限指导下实行购贷销还的可调整期限的管理方式。

第四十七条对上述以外的流动资金贷款,采取一次约期,一次收回本金的做法。

第四十八条对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中长期农业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农发行资金供应能力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对建设期内应给予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在宽限期外按约定还款期限和额度逐次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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